小保信箱
2021-01-06颜东岳,潘家永
员工工伤死亡,单位能否用工亡补助金清偿借支
小保:
我丈夫因为给父亲治病,曾向其所在公司借支5万元工资。三个月前,我丈夫在工作期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死亡后,我从工伤保险部门获得了数十万元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公司曾要求我用该款清偿借支。
请问:我可以拒绝吗?
刘珂敏
刘珂敏:
你有权拒绝从领取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中清偿你丈夫生前的借支款。
一方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是对因工死亡职工近亲属的一次性赔偿。职工死亡后,必然导致其亲属丧失重要生活来源,造成生活水平下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正是对工亡职工导致的家庭财产损失的赔偿,针对的是工亡职工家庭未来的收入,享受主体只能是工亡职工的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而不包括工亡职工本人。也正因为如此,《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另一方面,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非遗产。《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与之对应,能否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作为清偿债务的对象,同样取决于其是否属于遗产,而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总则部分第3条则对上述中的第(七)项明确为:“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也就是说,无论从哪一个角度上看,遗产均未包括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小保
员工未收清销售货款,能否索要提成工资
小保:
一家公司为了保证货款回笼,提高销售人员的责任心,在与我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分为底薪+提成,提成须在销售货款全部到位后才能支付。近日,我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面对我索要3万元提成工资,公司以对应货款未能全部收清,且已约定在先为由拒绝支付。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黄佳燕
黄佳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方面,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必须符合法定时间。《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第六条第(三)项则进一步表明“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属于计件工资。与之对应,本案所涉提成自然也属于法定工资之列。而《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指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即工资必须是按月兑现,哪怕有着特殊情况,也不得超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底限。虽然在销售货款全部到账后兑现提成,有利于保证货款回笼,提高销售人员的责任心,但由于违反强制性规定,决定了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着“须在销售货款全部到位后才能支付”的约定,也对你没有法律约束力。另一方面,你离职前未能收清的全部货款并不影响公司行使催收权。《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你在公司的授权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货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公司和购买方,合同款项是否回收的也只能是公司和购买方之间的纠纷,公司有权依据合同向购买方主张权利。公司把你未能收清当作拒付提成的理由,等于将你作为销售合同的当事人,这条理由不能成立。
小保
组织“菜鸟”利用节假日培训,应否支付加班工资
小保:
为使新入职的“菜鸟”员工能更快更好地熟悉、开展工作,我们所在公司从今年“五一”假日起,经常利用节假日对我们进行培训。我们曾就此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但却遭到拒绝,理由为培训只是为了提高大家的技能素能,不等于生产经营活动。
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钟巧玉等8人
钟巧玉等: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应当向你们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是指员工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为了用人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从事工作,属于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确定员工的工作是否属于加班,其要件在于:是否为用人单位所要求或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是否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是否在标准工作日之外。如果肯定,应当按加班论处;反之,则不属于加班。就本案而言,明显与之相符:首先,占用节假进行培训,是公司的要求,你们之所以参加,是出于对公司的服从,而非自我要求、自我组织;其次,公司是占用节假日培训的最终受益者。培训应当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进行,而将其安排在节假日,无疑缩短了你们的休息时间,增加了正常的工作时间,公司自然可以因正常工作时间的增加而获得更多的效益。同时,在培训的时间段里,虽不属于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你们据此获得相关技能后,能够更好地开展工作,为公司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经济效益;最后,公司占用的培训时间属于“标准工作日之外”。节假日是员工可以自由支配的法定时间,绝非在“工作日”之列,用人单位也不应该占用。在已被占用的情况下,公司自然必须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如果公司固执己见,劳动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要求其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向你们加付赔偿金。
小保
员工“零业绩”,单位能否不付工资
小保:
我所在公司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实行底薪+提成,但如果我没有完成每月50000元的基本销售额,公司有权拒绝支付底薪。谁知一个月下来,我虽然按照公司的要求全勤上班、从事了劳动合同所指定的工作、尽到了自己的努力,但因缺少人脉资源等种种原因,结局却是“零业绩”。而公司以有约在先为由,对我的工资一分不付。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陈茜茹
陈茜茹: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必须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你支付报酬。《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其中明确表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向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而不管劳动者是否有业绩以及业绩如何。这里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而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与之对应,尽管你未完成销售额,甚至是“零业绩”,但这并不能否定你已经按照公司的要求全勤上班、从事了劳动合同所指定的工作、尽到了自己的努力,即你向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自然也应当支付最低工资。另一方面,在公司固执己见的情况下,你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因为《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小保
注:以上稿件由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颜东岳解答。若有疑义,欢迎读者来信来电,以便本刊完善问题解答。
热线电话:0591-87540585 | 联系人:林编辑 | 投稿邮箱:jyybz@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