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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驾考时猝死 家属索赔

2021-01-04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51期
关键词:马鞍山市车辆管理心源性

2020年6月24日,63岁的张明(化名)经马鞍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健康检查合格,报名参加了由马鞍山某某驾校有限公司举办的C1手动挡驾照培训班。2020年10月28日9时20分,张明在车辆管理所院内,驾驶考试车在进行倒车入库考试过程中,其突发疾病双手抽搐、表情痛苦。随后车辆管理所巡查人员赶来,进行了约数分钟的现场施救。后120急救车将张明送往医院救治。同日10时49分,张明被宣告身亡,死亡原因为猝死(心源性猝死)、高血压病。

事发后,张明的家人将驾校以及马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30%责任,赔偿各项损失23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张明是因自身身体原因突发心源性疾病猝死,虽与驾校、车辆管理所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但机动车学习、考试极易让学员、考试人员产生紧张情绪和恐慌等诱发疾病或者驾车意外,作为培训机构的驾校和組织考试的车辆管理所,在对学员和考试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时,更应充分尽到一般安全保障义务。驾校对张明的死亡在施救方面,存在疏漏。法院认为,驾校应负10%的责任。车管所由于缺乏预见,也没有安排相应的现场急救人员随同考试,存在疏漏,车辆管理所应负20%的责任。

据此,一审判决,驾校赔偿经济损失7万余元;车管所赔偿15万余元。

驾校和车管所均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考虑到张明疾病系在驾驶考试过程中发作,该意外事故导致张明家庭受到伤害和损失,基于社会公平理念,从诚信、互助、济困出发,酌定驾校、车辆管理所各分担10万元的损失。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驾校补偿经济损失10万元;马鞍山市车辆管理所补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摘自《安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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