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男子擅自用农药被判缓刑
2021-01-04
文萃报·周五版 2021年51期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两起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被告人曹某、蔺某因犯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被告人曹某、蔺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种植蔬菜类活动。
2021年3月,曹某在自家种植的韭菜根部发现很多蛆虫。为消灭蛆虫,曹某明知农药“毒死蜱”严禁在蔬菜上使用,仍心存僥幸,在灌溉韭菜过程中将大约150ml的“毒死蜱”全部浇入。随后,当地农业农村局在曹某种植的韭菜中检测出农药“毒死蜱”。
无独有偶,2021年4月13日,蔺某为了消灭自家韭菜地的害虫,将两瓶“毒死蜱”稀释后,灌溉到韭菜地中。4月18日,当地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在蔺某家种植的韭菜中检测出“毒死蜱”。
伊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曹某、蔺某在食用农产品种植期间使用禁用农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依法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伊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分别于2021年10月12日、10月26日开庭审理了这两起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蔺某在种植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其行为已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曹某、蔺某生产的有毒、有害蔬菜尚未上市销售,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两人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摘自《法制日报》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