蚕品种国家审定40年的回顾与展望
2021-01-04沈兴家张美蓉唐顺明李桂芳姚晓慧侯启瑞李奕仁
沈兴家 张美蓉 陈 涛 曾 波 唐顺明 李桂芳 姚晓慧 侯启瑞 李奕仁
(1江苏科技大学生物技术学院,江苏镇江 212018; 2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江苏镇江 212018; 3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北京 100125)
蚕品种是蚕丝业的基础,其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蚕茧产量的高低和生丝品质的优劣。而蚕品种鉴定试验则是品种选育的继续,是品种审定和推广的前提。蚕品种国家审定工作自1980年开展以来,历时40余年,期间由于各种原因暂停了将近10年,先后审定通过蚕品种50余对,为我国蚕品种的更新换代提供了支撑,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蚕育种水平的提高和蚕丝业的持续发展。
1 国内外蚕品种管理制度
1.1 日本的蚕品种指定制度
日本1931年首次公布《原蚕种管理法》,以法律形式对全国生产用蚕品种进行管理。1936年成立“蚕品种审查会”,实行蚕品种“指定制度”。1956年在农林省农业资材审议会设置蚕种部会,蚕种部会一方面审议和指定新的桑蚕品种,另一方面通过再调查,对优良的桑蚕品种进行继续指定,对落后的品种则取消指定,到1987年共指定推广品种原种153个(中系79个、日系74个),杂交种69个(春用34个、秋用33个、春秋兼用2个)[1]。至20世纪90年代后期,日本的桑蚕业几乎消失,但是其桑蚕品种培育技术和蚕品种指定方法仍值得学习借鉴。
1.2 印度的蚕品种管理制度
印度蚕丝产业发展迅速,成为仅次于中国的世界第二大蚕丝生产国。印度生产上主要使用“多化×二化”形式的杂交种,少数为“二化×二化”形式的杂交种[2]。2006年设立中央蚕种委员会,下设杂交种认证委员会和蚕品种登记委员会,分别负责新品种认证和认证通过蚕品种的登记[3]。
1.3 我国现代蚕业初创期的蚕品种指定制度
根据国际著名蚕学家吕鸿声先生对我国现代蚕业史的划分,1920—1949年为初创期[4]。1924年在江苏、浙江2省开始推广一代杂交种;1929年江苏省蚕业改进管理委员会指定一化性西巧、西洽、化桂、翰桂、新桂、诸桂,二化性华五、华六等8个原蚕品种,使原蚕品种逐渐统一;1930年国民政府实业部设立蚕桑科,负责管理全国蚕丝业、颁布蚕种制造法规,同年颁布了蚕种制造取缔规则(普通种不准制造纯种,春用种以一化交一化及一化交二化为原则,夏秋用种以一化交二化及二化交二化为原则);1932年江浙统制委员会指定诸桂、新桂、新昌长、华一、华三、华五等6个品种为标准原蚕品种;1933年规定了标准原蚕品种的杂交方式,春用种为诸桂×新桂(正反交)、诸桂(或新桂)×华五、诸桂×华三,秋用种为华五×诸桂(或新桂)、华三×诸桂;1934年又增加西洽、西巧、翰桂、化桂、华玉、华六等为标准原蚕品种;1935年取消西巧、西洽、新桂,增加洽桂、西皓、华七、东庚、瀛真等原蚕品种;1946年又指定推广瀛翰、瀛文、华八、华九、华十等原蚕品种[5]。1931—1945年日本发动了侵华战争,侵略者垄断蚕丝产业、掠夺品种资源,对我国蚕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6]。
2 蚕品种国家审定40年取得的成就
2.1 蚕品种国家审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蚕桑生产的恢复和发展。1955年召开首次全国蚕桑选种与良种繁育会议,制定了全国家蚕选种工作方案和品种保育、选育和鉴定等工作细则,对蚕品种选育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促进作用[7]。1956—1965年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和各省蚕业科研机构,通过引进、选拔和培育,育成了一批较优良的新蚕品种,其中苏16×苏17、306×华十分别成为20世纪60年代的春用和夏秋用主推品种[8]。但是直到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桑蚕鲜毛茧出丝率仍只有11%左右,而日本达到了17%。除了生产技术、设备条件和管理等因素外,主要原因是蚕品种的差异。
为了规范桑蚕品种培育目标,提高桑蚕品种选育水平,促进蚕业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浙江、四川等省先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开展桑蚕品种的实验室鉴定、农村鉴定和品种审定工作。1980年农业部颁发了《桑蚕品种国家审定条例》,组织成立了全国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建立鉴定试验网点,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主持开展桑、蚕品种国家鉴定和审定工作。此后,其他各省区也相继开展桑蚕品种的鉴定审定。从此,我国的桑蚕品种鉴定审定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形成了国家和省级两级审定制度,对我国桑蚕品种选育起到了指导和促进作用,影响极其深远。
但是随着国家体制改革的进行,1989年桑蚕品种审定委员会并入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设立桑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桑蚕品种鉴定试验由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良繁处组织,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主持。由于经费所限,1995年停止桑树品种鉴定,1999—2002年桑蚕品种鉴定试验由2年同期鉴定试验改为1年验证试验,2003年停止全国桑蚕品种鉴定和审定工作。
2010年12月经农业部批准,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文成立国家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恢复国家蚕品种鉴定试验和审定工作。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品种试验处负责鉴定试验管理,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主持品种鉴定试验。
2019年2月13日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文《关于调整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增补蚕专业委员会的通知》,明确蚕品种审定纳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管理,设立蚕专业委员会。
2.2 蚕品种国家审定标准的演变
审定标准是品种审定的依据,应具有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兼顾蚕种生产企业、蚕农、茧丝绸企业和外贸等各方的要求,既要着眼于长远发展,又要考虑当前水平。1980年农业部以《桑蚕品种审定条例》形式,颁布首个审定标准,规定:解舒率春用和中秋用品种应不低于75%,早秋用品种应不低于70%;净度(洁净)春用品种不低于94分,夏秋用品种不低于93分;纤度在2.5~3.4 dtex(2.3~3.0 D)之间,生丝纤度偏差不大于1.22 dtex(1.1 D)。审定原则:以与对照品种的成绩比较为主要依据,主要经济性状优于对照品种,其中解舒率、净度、茧丝纤度应符合规定标准。此后审定标准经过数次修改、补充,逐渐成为1994年版国家审定标准[9]。
2010年恢复国家蚕品种鉴定试验后,再次对蚕品种审定标准进行了修订,2014年8月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的通知》(国品审〔2014〕2号),2014版审定标准与以往有很大的不同[10],一是基于蚕品种生产鉴定需要,增加了生产鉴定指标;二是强调了生命力和产量,要求新品种实验室4龄起蚕虫蛹率、万蚕产茧量、鲜毛茧出丝率≥对照品种,生产鉴定盒种产茧量、健蛹率≥对照品种;三是取消了5龄50 kg桑产茧量、茧丝纤度、茧丝纤度综合均方差3个指标,春用品种茧丝长指标也由1 350 m调整为1 300 m。
2.3 蚕品种试验方法的改进
2.3.1 鉴定网点布局 1980年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蚕业研究所牵头,组织全国8家饲养单位和8家丝质检验单位组成鉴定网点,并于1989、1993年进行了部分调整。1999—2002年蚕品种鉴定改为验证试验,只在3~4个饲养鉴定单位和相应的丝质检验单位进行。这一时期国家鉴定不设生产鉴定试验。
2010年起按照区域分布分成A、B组,A组承担春季和秋季试验,B组承担南方蚕区秋季试验。取消5龄50 kg桑收茧量、50 kg桑产丝量调查。同时增设蚕品种生产鉴定试验,生产鉴定试验在农村进行,鉴定点的布局与实验室鉴定对应;每个鉴定点饲养正交、反交各5盒(张),不少于5户。
2.3.2 饲养鉴定 根据参试品种的适宜蚕区和季节,分别在A组、B组进行连续2年同季试验,以生产上大面积使用的蚕品种为对照品种。目前,A组对照品种:春季为菁松×皓月、秋季为秋丰×白玉;B组在秋季试验,以两广二号为对照品种。
实验室鉴定按照《蚕品种国家审定鉴定工作细则》(1980—2002年)或《国家桑蚕品种试验方案》(2010年起)的要求进行试验,各参试品种和对照品种的试验条件和技术处理应一致。每对品种正、反交分别收蚁1.5 g,3龄止桑到4龄饷食1足天内,每对品种正交和反交各数5区,每区400头。茧质调查完毕后将同一品种的正交5区、反交5区的普通茧分别合并,每个品种正交1 000粒和反交1 000粒合并装入纱布袋中,称准鲜茧质量,采用二次烘干法烘至适干,及时送交指定的丝质鉴定单位进行丝质检验。理论烘率按经验公式计算:理论烘率(%)=(0.687 5×茧层率+0.262 5)×100。
农村生产鉴定按《国家桑蚕品种试验方案》进行,催青、收蚁、小蚕共育、大蚕饲养等按当地常规方法进行。主要调查项目:每盒蚕种收茧量、普通茧质量百分率、公斤茧颗数、健蛹率。其中,收蚁当天调查孵化率;幼虫期观察记载迟眠蚕、弱小蚕、病死蚕发生情况等;春季终熟后7 d、秋季终熟后6 d采茧,按普通茧、同宫茧、次下茧分类统计粒数,正、反交分别调查普通茧质量和总收茧量(kg),计算普通茧质量百分率。每个鉴定点,每对品种从正交、反交普通茧中分别随机抽取鲜茧1.0 kg,调查公斤茧颗数,然后全部切剖,调查计算平均健蛹率。
2.3.3 丝质检验 由指定的丝质检验单位进行,样茧由实验室鉴定单位提交。1980—1998年按品种正交、反交分别进行,1999年后均采用正交1 000粒和反交1 000粒合并成1个样品的方式进行。
每个品种按400粒计算平均粒茧质量,随机抽取100粒样茧,用游标卡尺测量每粒茧幅,计算平均茧幅、整齐度;逐粒切剖,调查干茧茧层率。
解舒调查,每个品种3区,每区400粒,总茧量不足时可改做2区。使用立缫单车,每区设置10绪,定粒8粒。计算茧丝长、解舒率、解舒丝长、茧丝量、茧丝纤度、解舒丝公量、鲜毛茧出丝率、干毛茧出丝率等。
缫丝调查,春茧7粒定粒,秋茧8粒定粒,每个品种10绪,缫至最后1绪不够定粒为止。落下的丝干摇黑板20片,按照GB/T 9176—2016《桑蚕干茧》[11]检验洁净、清洁成绩。
2.3.4 品种鉴定试验报告 鉴定试验结束后,各鉴定试验单位及时将实验室鉴定、丝质检验和农村生产鉴定数据填报给鉴定试验主持单位,主持单位汇总分析鉴定试验结果,提交蚕品种鉴定工作会议或鉴定试验年会讨论通过,形成年度《国家蚕品种试验总结报告》;完成2年鉴定试验的蚕品种,形成《国家蚕品种试验结果报告》,作为蚕品种国家审定的依据。
2.4 蚕品种国家审定取得的成就
从1980—2002年,桑蚕品种审定(专业)委员会和鉴定试验网点在桑、蚕新品种的鉴定和审(认)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组织完成了13批次81对桑蚕新品种、2批次32个桑树新品种的鉴定任务,审定通过蚕新品种46对,认定蚕品种5对[9]。其中,春用和春秋兼用品种21对:春蕾×明珠、菁松×皓月、浙蕾×春晓、苏花×春晖、春·蕾×镇·珠、黄·海×苏·春、苏·镇×春·光、皖5×皖6、春蕾×锡昉、华峰×雪松、871×872、川蚕11号、苏·菊×明·虎、86A·86B×54A、学613×春日、花·蕾×锡·晨、华瑞×春明、钟秋×金铃、华峰GW×雪·A、群丰×富·春、荧光×春玉。夏秋用品种25对:秋芳×明晖、群芳×朝霞、新菁×朝霞、薪杭×科明、芙蓉×湘晖、研菁×日桂、蓝天×白云、黄鹤×朝霞、秋丰×白玉、浒花×秋星、芙·新×日·湘、东43×7·湘、限1×限2、317×318、C497×322、绿·萍×晴·光、秋·西×夏D、夏7×夏6、花·丰×8B·5A、洞·庭×碧 ·波、云·山×东·海、芙·桂×朝·凤、夏蕾×明秋、吴花×浒星、华秋×名昭。认定蚕品种:陕蚕2号、陕蚕3号、75新×7532、苏5×苏6、两广二号。审(认)定通过桑树品种30个:育2号、育151号、育237号、7307、璜桑14号、选792、伦教40号、试11号、塘10×伦109、吉湖4号、选秋1号、新一之、育71-1、红星5号、湘7920、薪一圆、北桑一号、实钴11-6、嘉陵16号、川7637、农桑12号、农桑14号、陕桑305、蚕专4号、黄鲁选、7946、粤桑2号、沙二×伦109、7707和华明桑。
另外,2001年柞蚕品种辽双1号通过国家审定;2002—2009年农业部停止蚕品种国家审定,因此2002年参加鉴定的华源×东升、协2号、金丰×玉龙、1053×1054未审定。2010—2019年组织完成了5批次30对蚕新品种试验。其中,2015年丝雨二号、桂蚕2号、粤蚕6号等3对蚕品种通过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2020年华康2号、华康3号、粤蚕8号、苏秀春丰(原名为苏秀×春丰)、苏玉1号(苏荣×锡玉)、鲁菁1号(鲁菁×华阳)、川蚕27号(芳·绣×白·春)、锦绣1号(锦·绣×潇·湘)、锦绣2号(韶·辉×旭·东)、锦苑3号(锦·苑×绫·州)、川优1号(川山×蜀水)等10余对蚕品种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
国家审定通过的蚕品种很多已在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应用,有的成为多个省区的主推品种,例如菁松×皓月、春·蕾×镇·珠、871×872、秋丰×白玉、9·芙×7·湘等,产生了极大的经济效益,为我国桑蚕品种更新和蚕业稳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全国桑蚕品种鉴定试验及其结果应用”获得1988年农业部科技进步三等奖。
3 展望
养蚕缫丝是我国的一项伟大发明,蚕丝业是我国经久不衰的特色产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丝绸之路向世界传播了养蚕缫丝技术和中华文化,促进了世界经济发展和文化交融[12];新时代“一带一路”倡议,极大地促进了多边合作,为世界经济和文化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体现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目前,我国蚕茧和生丝产量占世界总量的80%以上;印度蚕茧产量占世界的15%,是我国蚕丝业的主要竞争对手[3]。
随着科技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产业竞争日益加剧,蚕桑产业挑战与机遇并存,产业机械化、品种多元化已经成为当前最紧迫的任务;家蚕基因组测序的完成[13],显微注射转基因技术[14]和CRISPR/Cas9基因组编辑技术[15]在蚕业科研中的应用,全龄人工饲料养蚕技术的成功,抗BmNPV系列家蚕品种的育成与推广,蚕桑产品的多元化开发等等,为蚕丝业发展带来了新的动力和希望。
蚕丝业的发展离不开优质高产蚕品种的支撑。近年,我国在雄蚕品种、抗BmNPV蚕品种、细纤度蚕品种、粗纤度蚕品种、黄茧蚕品种和人工饲料蚕品种培育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有的已经大面积推广应用[16]。今后要在继续开展常规蚕品种鉴定审定的同时,加快特殊蚕品种鉴定技术和审定标准的研究,以适应产业发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