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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构建的四条路径

2021-01-03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罗尔斯洛克柏拉图

政治哲学学科意识得到强化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对当代政治哲学之构建的系统思考和深入探索。政治哲学的构建作为一个重大时代课题,包含一些需要我们论明的前提性问题,政治哲学构建的路径就是其中之一。事实上,当人们从事政治哲学研究时,首先关注的往往是某个或某些政治哲学家的具体思想观点,而对于政治哲学构建的路径,则很少给予重视和探析。这个情况并不意味着,政治哲学构建的路径问题是一个无关紧要、可以忽略不计的次级问题,相反,对于一个政治哲学家来讲,其构建政治哲学的路径,与其提出的具体思想观点至少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甚至于前者在一定意义上会对后者产生决定性影响。

考察政治哲学构建的路径,一个重要的切入点是价值与事实的关系。之所以如此,乃是因为政治哲学的根本工作之一,在于从理论上塑造价值模型,从而为现实政治制度的建立和改进提供规范性前提,或者为人类生活目标的树立提供规范性指引。这里的问题倒不在于政治哲学是立足于价值还是立足于事实,实际上任何政治哲学都会在不同意义上涉及这两个方面 (这里所讲的价值与事实,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是两回事,这里的事实是指价值所关涉的对象)。对于政治哲学构建的路径而言,问题的关键在于两点:一种政治哲学的构建,究竟是从价值走向事实还是从事实走向价值,价值与事实究竟是保持同质性还是保持异质性。基于这种审视,本文以对古希腊以来政治哲学史的全面梳理和盘点为基础,以柏拉图、洛克、罗尔斯、马克思为切入点,对政治哲学构建的四条有代表性的路径进行考察和比较,既由此深化对政治哲学史特别是对这四位政治哲学家的理解,又由此达到为我们构建当代中国本土政治哲学提供理论借鉴和方法论指导的目标。

一、柏拉图:从价值走向事实且保持两者异质的路径

正如列奥·施特劳斯所指出的,作为古希腊政治哲学的典范,柏拉图政治哲学的中心主题之一,是对最佳政制何以可能的追问与质询。在柏拉图的心目中,构成最佳政制的一个标志性要素是正义。值得注意的是,他所讲的正义,不是近代之后以权利为价值基点和立论原则、体现平等原则的那种分配正义,而是人们各安其位、各尽其责的一种自然秩序。这种正义理论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为古希腊奴隶制度和等级制度作辩护的作用,与当时的政治和历史在总体上是相适应的。不过,这并不代表柏拉图是基于对现实和事实的体察来构建其政治哲学的,相反,其政治哲学是在一条严格的从价值走向事实且保持两者异质的路径上构建起来的。这条路径建基于柏拉图的理念论,更具体地说,建基于他对感性与理性、可见的感性世界与不可见的超感性世界、意见世界与真理世界的二元划分。

根据人们的直觉和习常见识,可见的感性世界是真实可靠的世界,是认识的坚实起点和真理的源泉。但柏拉图的观点完全相反。在柏拉图看来,达到对实在世界和真理世界的认识和把握,是哲学的第一要务,也是人类智慧的最高追求。不过,认识实在世界和真理世界的唯一有效思维工具就是理性。而理性所能够通达且感性所不能通达的地方,就是不可见的、以“理念”形式存在的超感性世界。这个超感性世界固然难以出现在常人的视野中,但它代表的却正是具有终极意义的真理,而仅仅依靠感性而得到证实的可见世界,往往只是一个意见世界。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感性与理性、可见的感性世界与不可见的超感性世界、意见世界与真理世界之间不仅存在严格的分界线,而且前者并不具备为后者提供源泉或灵感的资格和可能性。这就意味着:理性是人的一种不依赖于经验和感性的、纯粹的先验认识能力,不可见的超感性世界和真理世界也并非建立在经验和感性世界的基础之上,不是后者的一种“进阶”和升华;在经验的、流变的感性世界中,无论如何都找不到纯粹的真理模型,纯粹的真理模型只能出自先验的“理念”和理性。这种情况的最直接、最鲜明范例就是数学和几何学。在所有的理学中,数学和几何学是离经验世界最远的学科,因为数学和几何学的原理往往不需要在经验世界来重新得到证实,其所提供给人们的就是可直接作为推理前提的先验理性和纯粹真理。柏拉图之所以在《理想国》中对数学和几何学的重要意义给予特别强调,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出于对其所提供的先验理性和纯粹真理的热切追求。

进一步说,柏拉图虽然对感性与理性、可见的感性世界与不可见的超感性世界、意见世界与真理世界进行了严格划界,同时也否认了在可见的感性世界中来把握实在和确立真理的可能性,但不可见的超感性世界和真理世界所具有的经验性意义,同样是为柏拉图所重视的。这种经验性意义在于,如果说与超感性世界和真理世界相对应的乃是事物的本质,那么可见的感性世界并不只是简单地构成了前者的摹写(即一与多的关系),而且也总是可以以前者为先天标准和样板来加以不断改进,由此尽可能达到相对完美的状态。

柏拉图上述以先验主义为特色的二元论思维模式,决定了其政治哲学构建的特定路径。在柏拉图所尊崇的正义秩序,即各安其位、各尽其责的自然秩序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价值,包括德性、卓越、崇高、智慧、永恒等。依照柏拉图的思维模式,由这些价值所标示的政治生活,是最合政治本质、最和谐、最完善、最值得过的生活。然而,这些价值并不可能从人类事务和世俗政治生活中自行地生长出来,也不可能基于人类事务和世俗政治生活来加以理解,因为人类事务和世俗政治生活不仅难免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和谐和不完美,而且也无法完全克服其不和谐和不完美。情况毋宁是,只有进入超感性世界和真理的层面,这些价值所负载的内涵才是能够被洞观和理解的。就此来讲,这些价值都是一些具有超越性特色的理想性价值,而由其所代表的政治哲学则是典型的理想性政治哲学。同时,超感性世界和真理世界所具有的经验性意义表明,这些价值虽然由于其超越性和理想性而远离人类事务和世俗政治生活,但其对后者所具有的意义却是显而易见的。这种意义既在于其对人类事务和世俗政治生活的“照亮”功能,也在于其作为最高标准而对后者所具有的持久批判性和改造功能。从这些理想性价值与人类事务、世俗政治生活的此种关系来看,柏拉图政治哲学的构建,走的自然是一条自上而下的、从价值到事实且使两者保持异质的路径。

柏拉图构建政治哲学的这一特定路径,对后来的政治哲学具有明显的示范效应,在此方面最著名的范例是康德。康德的政治哲学大致可界定为一种关于道德和法权的政治哲学,这与柏拉图至善论的政治哲学存在天壤之别。不过,就政治哲学构建的路径而言,康德与柏拉图是十分相似的。众所周知,康德也持有二元论的思想,他在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知性和理性、现象和物自体之间所进行的二元划界,是其二元论哲学思想的重要标志。康德虽然没有像柏拉图那样,彻底否认经验知识之于人类认识的有效性和意义,但在实践理性领域,他却是旗帜鲜明地重申了柏拉图式的观点——是先验的纯粹理性而非可见的经验世界,构成道德和法权的形而上学前提;同时,这个作为形而上学前提的先验纯粹理性,又具有在可见的经验世界中加以应用和推广的实际价值。用康德自己的话说就是:“仅仅就它们(指道德法则——引者注)能够被看出是有先天根据的和必然的而言,它们才作为法则有效,甚至关于我们自己和我们的所为所不为的概念和判断,如果它们包含着仅仅可以从经验中学到的东西,那就根本没有任何道德的含义了,而且,如果人们会受到蛊惑,让来自经验源泉的某种东西成为道德原理,那么,人们就陷入最严重、最有害的错误的危险之中……如果一个出自纯粹概念的先天知识体系叫作形而上学,那么,一种不是以自然,而是以任性的自由为对象的实践哲学就将预设并且需要一种道德形而上学,也就是说,拥有这样一种道德形而上学甚至是义务。每个人心中也都拥有这种形而上学,虽然通常只是以模糊的方式拥有,因为他怎么可能没有先天原则就相信自己心中有一种普遍的立法呢? 可是,正如在自然形而上学中必然也存在着把那些关于一个一般自然的普遍的最高原理应用到经验对象上去的原则一样,也不能让一种道德形而上学缺少这样的原则,而且,我们将经常不得不以人的仅仅通过经验来认识的特殊本性为对象,以便在它上面指明从普遍的道德原则得出的结论,但这样做并没有使后者的纯洁性有所损失,同样并没有使其先天的起源受到怀疑。——这要说的恰恰是:一种道德形而上学不能建立在人类学之上,但却可以被应用于它。”①康德:《康德政治哲学文集》,10-1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康德的这段论述告诉我们,在政治哲学的构建上,他所遵从的正是一条先验的从价值走向事实且保持两者异质的柏拉图式路径。

政治哲学构建的上述先验主义路径,充分展现了柏拉图和康德以形而上学的方式来构建政治哲学的良苦用心和努力。综合来看,这一路径对于一种政治哲学而言,既有显而易见的优长之处,也有显而易见的偏弊和缺陷。就优长之处说,这一路径会让一种政治哲学始终葆有“理论”的底色,从而也使其始终保持对于现实和事实的超越性与批判性;就偏弊和缺陷说,这一路径几乎屏蔽了面向历史和重大现实问题来发展政治哲学的空间,从而不仅从一开始就意味着价值与事实、理论与现实之间的非对称性和断裂,而且也容易使一种政治哲学背负上独断主义甚至极权主义的骂名,比如波普尔和阿伦特就曾对柏拉图的政治哲学做出类似的批评。

二、洛克:从事实走向价值且保持两者同质的路径

众所周知,近代之后,政治哲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由柏拉图以及亚里士多德所代表的、以至善论为坐标系的古典政治哲学,开始被一种由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价值所标定的、以法权论为坐标系的现代政治哲学所取代。政治哲学的这种由古典转向现代的变化,同时意味着政治哲学构建路径的一次根本调整和倒转。先前柏拉图所开辟的从价值走向事实且保持两者异质的路径虽然被康德所承续,但总体来说,这一纯粹的先验主义路径已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式微,而与此同时,一条与之完全相反的路径,即从事实走向价值且保持两者同质的路径,开始成为政治哲学构建的主流。这一路径的最主要开辟者和最重要代言人是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

作为现代法权论政治哲学的重要开创者之一,洛克是一位典型的经验主义哲学家。在经验主义看来,认识的唯一有效根据就是可见或可感的经验性事物和现象,除此之外的任何他者都是不可靠的。这个见解决定了洛克构建政治哲学的反形而上学和反先验主义思路,意味着为洛克所重视的价值,无不取自于经验世界和世俗生活,而非代表真理和实体的先验理念。不过,人们可能会立即指出:洛克构建政治哲学的一个基本框架是自然法。从自然法中所推导出的,是人生而具有的、不可被剥夺的权利和自由。而自然法为权利和自由提供辩护的方式,却具有明显的先验主义特点。这是否表明洛克在政治哲学构建上存在悖论:一方面反对先验主义,另一方面又支持先验主义?

这个问题的实质在于,自然法固然是我们理解洛克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基点,但它至多只是洛克为现实人的权利和自由提供强力辩护的一种手法和理论工具,并不代表权利和自由是洛克在形而上学层面、用先验的方式塑造出的价值。事实上,在洛克政治哲学的构建中,存在一个经验先行和历史先行的问题。这个问题是指,权利和自由之所以进入洛克的视野中,进而成为其政治哲学的价值内核,根本说来,绝不是因为他在纯粹理论层面发明了“自然法”这个具有推演能力的概念,同时也不仅仅是因为事关权利和自由的东西,都是人的世俗生活中几乎不可缺少的东西,而主要是因为他所经历的经验性存在,特别是以现代商品社会和市民社会的生成为标志的经验性存在,为权利和自由的出场提供了最为重要、最为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基础。在此问题上的一个最直接例证是洛克对财产权的证立和辩护。

在洛克的辩护体系中,财产权是最根本、最有代表性的权利形式,同时也是自由这一价值的关键内核。而对财产权的证立和辩护,大概是洛克政治哲学最重要、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主题。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显然不是一个偶然性的事件,归根结底,这乃是一个时代的重大现实问题在理论层面的反映。具体地说,虽然在古罗马法中就有关于财产权的规定,但财产权成为一个关涉每一个人的、具有普遍意义的论题,则是近代以来,特别是16世纪以来的事情。实质上,正是16世纪以来渐次生成的现代商品社会和市民社会,将财产权的重要性推置和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按照黑格尔和马克思的界定,市民社会就是一个以私有财产的占有为内容,亦即由财产权或所有权所维系的经济关系体系。市民社会从生成到不断走向成熟的一个最重要标志,就是财产权或所有权的确立与巩固。这个重大的时代问题必然又要以理论的方式反映出来,而洛克以及在他之后的政治哲学,特别是英国传统的政治哲学,就是这个重大时代问题的理论表征,因而也必定是一个时代和历史的产物。由此来看,与其说是因为先有洛克等人在理论上的证成与辩护,才有财产权在现代社会的普遍实现与落定,倒不如说是因为先有以市民社会为表征的时代对财产权的呼唤,才有洛克的政治哲学。这绝不是要有意否认或压缩洛克政治哲学的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而是要表明,洛克构建政治哲学的路径就是一条从事实走向价值的经验主义路径,而非与之完全相反的先验主义路径。自然法作为一个先验的论证框架的意义,仅仅在于强化以财产权为标志和内容的权利与自由的合法性。

理解和把握洛克构建政治哲学的路径,仅仅停留在从事实走向价值还是不够的,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在从事实走向价值的基础上,同样为洛克所强调的是价值与事实的同质性结构。在柏拉图那里,价值虽然具有介入并改变事实的资格和能力,但它永远保持着与事实的清晰分界。但按照洛克的政治哲学,价值是对事实的反映和理论表达,它与事实无论如何都是一个不可被硬性分割的整体,而柏拉图所讲的那种一者代表真实一者代表虚假、一者代表真理一者代表意见的情况,对于洛克而言并不存在。价值与事实之所以在洛克的政治哲学中达到了一致状态,一方面是因为价值来自事实,另一方面则是因为洛克所认定的事实具有恒久不变的自然性和非历史性。

这里的问题在于,价值与事实要保持在一个同质性的结构中,要么需要两者同时具有不变性这个前提,要么需要两者同时发生变化这个前提。假如价值与事实中的任何一方发生了变化——如政治哲学家修正了自己的理论,或者在价值由以提出的现实中出现了新情况,而另一方却保持不变,那么这两者之间的同质性和一致状态就必然会被打破。洛克为以财产权为代表的权利和自由予以辩护的目标,在于为一个恒定的制度之建构提供一个一劳永逸的价值前提和规范论根基,故而对他来说并不存在修正理论的问题,甚至还可以说洛克的辩护工作在他之后还被定格为一个传统,亚当·斯密等后继者们即便是对洛克的理论有所补充和扩展,但也都没有超出洛克所开启的这个传统。这就表明,价值与事实在洛克政治哲学中始终保持同质性的前提,必然就是事实的不变性。问题的关键是,洛克身处一个由中世纪向现代商品社会过渡的历史转折期,这个历史转折期并不是一个恒定不变的稳态结构,其所经历的过程总体来看是一个矛盾不断暴露与沉淀的过程,这正是现代市民社会从生成到不断走向成熟的一个真实写照。所以,所谓“事实的不变性”,并不是说洛克的政治哲学所反映的现实本身——现代市民社会是一个静态结构,而是说洛克是以一种非历史的方式来认识和界定这个现实的。

这种非历史的认识和界定现实的方式,集中体现在洛克对“平等的自然人”的描画中。根据洛克以及亚当·斯密等人的描画,市民社会中的人,都是一些有权利诉求和利益要求的自然人。每个人都基于自己的劳动而获得财产,并且基于各自的财产而形成平等、公正的契约关系。人与人之间固然会因为自然禀赋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这种不同不仅不会制造不平等和社会矛盾,相反,这正是一个平等的自然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同时也是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落实的重要体现。不难看出,洛克以及亚当·斯密等人借由对“平等的自然人”的描画而界定的市民社会,必定是一个具有静态或稳态结构的社会组合模式。借用马克思在 《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的指认来说,这个社会组合模式,代表的是一个“任何个人都是各种需要的整体,并且[ⅩⅩⅩⅤ]就人人互为手段而言,个人只为别人而存在,别人也只为他而存在”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236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的和谐关系体。而这个具有静态或稳态结构的和谐关系体,也正是呈现在洛克以及亚当·斯密等人眼中的现代社会本身。在他们的这种描画中,市民社会的实际在场与理论上的辩护,亦即事实与价值达到了一种几近无缝对接的一致性。

平心而论,洛克构建政治哲学的上述经验主义路径,对于克服柏拉图式政治哲学的缺陷,特别是对于实现理论和现实之间的可融贯性或可通达性,是有重要意义的,这也代表了现代政治哲学的一种大方向和总趋势。然而,与此同时,柏拉图式政治哲学的优长之处,也会很自然地随着这条洛克式的经验主义路径的确立而丧失。所以,我们不难发现,在洛克以来自上而下的传统中,政治哲学已不再拥有超越性和批判性的品格以及高屋建瓴的思想性维度,在某种意义上,甚至下降到一种工具主义的、程序化的层面。从一个角度说,这是政治哲学传统的一种改头换面,但从另一个角度说,这是政治哲学的一种自我放逐。政治哲学虽然是一个歧义丛生的概念,我们虽然也需要将政治哲学史上的各种思想归放在不同的传统下,但对于政治生活的本性予以前提性追问,却是任何传统的政治哲学都应当承当的一项任务,也是政治哲学之为政治哲学的一个几乎是不可或缺的定位。但当政治哲学从形而上学的高峰上降落下来,从而成为一种工具时,它就很难对政治生活的本性做出前提性的追问。就此而言,将洛克构建政治哲学的路径认定为一条在一定程度上疏离政治哲学之本色的下降路径,是不为过的。不仅如此,洛克所界定的那个没有矛盾、具有稳态结构的市民社会,毕竟与现代资本主义历史的实际展开存在巨大鸿沟和深刻的不一致性。所以,洛克对价值与事实、理论与现实之同质性结构的追求,实际上是以遮蔽真实的历史为代价的。依此来看,我们倒是可以说,价值与事实、理论与现实之间,并没有达到一种实质性的统一,这不仅直接意味着理论在反思、把握和刻画现实上出现了偏差,而且也意味着理论所勾绘的价值世界,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一种停留于说辞的形式。如果说这是蕴藏在洛克及其后继者的政治哲学中的一个深层次的悖论,那么能够解决而且实际上也真正解决了这个悖论的人是马克思(本文第四部分将论述之)。

三、罗尔斯:从价值走向事实且保持两者同质的路径

作为当代最重要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构建政治哲学的路径,与其提出的“作为公平的正义”思想具有不分伯仲的标志性意义。罗尔斯是在洛克以来的大传统中开展政治哲学研究的,其所构建的依然是一种典型的法权论政治哲学。不过,我们不能由此而贸然地将其政治哲学构建的路径,归结为一条从事实走向价值且保持两者同质的洛克式路径,而应当切实地看到罗尔斯与洛克相比的一种“变”。概括地说,罗尔斯的这种“变”,主要在于他不是从事实走向价值,而是从价值走向事实。

众所周知,罗尔斯政治哲学的精华在于他的正义理论。总体来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所涵盖和认可的价值,是霍布斯、洛克以来的西方政治哲学始终坚守的权利、自由、平等、公正、法等。不过,与洛克不同的是,罗尔斯的理论工作并不在于为这些价值提供一体化的辩护,因为这些价值已经沉积在西方的文化传统与法律制度中。毋宁说罗尔斯构建正义理论的最重要目标,是解决极端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所难以解决或者说潜含在这两种意识形态和政治哲学中的问题——如何保证让每一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罗尔斯将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案,诉诸一种以社会结构的安排为主题、以权利和义务的划分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正义。这个制度正义基本不涉及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多种多样的、具体的正义问题,其内核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分配以及相关规则的制定。用罗尔斯自己的语言来表述,这是一个“严格服从”而非“部分服从”的正义理论。①参见约翰·罗尔斯:《正义论》,7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问题就在于,这个适应于整个社会结构的、严格服从的制度正义理论,也就是一个能够被每一个人所认可和接受的,亦即能够达成“重叠共识”的理论。但在美国的政治文化传统中,自由主义是一种根深蒂固的、有着广泛而深刻影响的观念。受自由主义文化观念的影响,人们在社会关系的处理以及价值的选择中,难免会从自身的利益和立场出发而提出各自的诉求。另外,美国又是一个充斥着多元主义价值观的国度,在这个国度里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甚至是相互对立的宗教信仰、道德和文化习俗。这两个情况决定了,要构建一种适应于整个社会结构的、能够被每一个人所认可和接受的制度正义理论,是极其困难的。而这就需要设立一个将各种大异其趣的利益诉求和价值观念悬置或屏蔽起来的初始点,而不是首先就暴露在这些利益诉求和价值观念的丛林中。罗尔斯正是基于对这个问题的深思熟虑,才构造了著名的“无知之幕”概念。“无知之幕”是一个虚设的状况,但它在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构建中起着桥梁般的作用。罗尔斯提出的两个正义原则——平等的权利原则和差异原则,就是依靠“无知之幕”来推设的。在罗尔斯依靠“无知之幕”来构建其正义理论的步骤中,存在一个显而易见的价值先行的问题,这与洛克的情况大为不同。对于这个价值先行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个方面是,罗尔斯依靠“无知之幕”来推设两个正义原则,是先于现实社会生活的。这个方面不难理解,因为根据罗尔斯的阐释,“无知之幕”是一个把人们的基本信息统统屏蔽起来的原初情境,人们在这个情境下对两个正义原则所做出的选择是非常纯粹的,其中并没有掺杂任何经验的、私利化的、社会化的东西,虽然在这个情境下做选择的人,被设定为对自己的命运有辨识力的理性人。第二个方面是,罗尔斯依靠“无知之幕”来推设差异原则,是以“平等”为价值先导的。这个方面的实质在于,差异原则是一个向社会最少受惠者或社会最不利者倾斜的原则,其价值内核是平等。对于平等的强烈诉求,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显性标识,也是这一理论之所以能够打动人心的重要原因之一。毫无疑问,罗尔斯是本着对平等的诉求来设置“无知之幕”的,或者说他设置“无知之幕”的重要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在价值层面上论证一个问题,即向社会最少受惠者倾斜的平等原则为何合理以及何以可能的问题。且不论罗尔斯在这两个方面所进行的阐释和论证是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合理性,仅就其逻辑程序来讲,价值先行这一点是一目了然的。这说明在罗尔斯政治哲学构建的思路中,也存在一个类似于先验设计的前提。这倒不是说罗尔斯接受了来自柏拉图的思想教诲,在这个问题上真正影响罗尔斯的人,实际上是康德。当然,也不仅仅是因为吸收了康德的观点,罗尔斯才有了其政治哲学构建的近先验主义思路。其中最重要的原因,大概还是要以规避现实丛林为手法来在前提上证成两个正义原则。

进而论之,罗尔斯推设出并证成两个正义原则,不是像柏拉图那样,用来与现实的社会政治生活相比照并形成一个价值上的排序,乃至将之作为一种高位或绝对的标准来批判和改造后者,而是以之来塑造一个先在理论上被证成、后在实践上被“无知之幕”外的人们所普遍接受的“良序社会”的框架。这就意味着,价值与事实、理论与现实之间是否能够达到同质化和一体化,是检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试金石。

应当说,罗尔斯运用“无知之幕”这个程序化的概念,比较巧妙地避开了多元利益冲突和多元价值观的丛林,从而也比较成功地在理论层面解决了人们能否普遍接受一种制度正义观念的问题。但有趣的是,“无知之幕”下的理论设计毕竟不等同于活生生的现实社会。所以,在推设出两个正义原则之后,罗尔斯依然还要面对这两个正义原则在现实社会中被普遍接受何以可能这个更关键、也更棘手的问题。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以“正义感”和“公平的正义与理性的善是否一致”为突破点而对正义理论的稳定性所进行的讨论,在一定意义上就是要解决这个关键和棘手的问题。但由于罗尔斯在这个解决方案中运用了大量道德心理学的知识资源以及一些分析哲学的逻辑推导手法,所以总体来看,这个方案并没有真正走出纯理论的范围,甚至还停留在“无知之幕”的情境中,从而也就没有触及最鲜活、最复杂、最真实的现实。换言之,在《正义论》的叙事框架内,正义原则在现实社会中被普遍接受何以可能的问题,始终是悬而未决的。

不过,在《正义论》的续篇——《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有了新的推进。罗尔斯充分地认识到,如果不能有效地回应来自复杂多元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的挑战,就永远无法解决其正义理论的稳定性问题,从而也永远不可能使价值与事实、理论与现实成为一个整体。既定的现实是无法改变的,当理论与现实发生断裂时,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对理论做出修正,以便与现实形成实质性契合。所以,在罗尔斯看来,要有效地回应复杂多元的价值观和道德观的挑战,就需要修正他之前构建的正义理论。这个修正,主要在于剔除具有整全意义的正义观中的道德成分,从而使之成为一种纯然的“政治正义”。根据罗尔斯的阐释,这个修正既避免了正义原则与多元价值观和道德观的纠缠,也可以使它们形成一个圆融无碍的相容性结构。而这个相容性结构,将直接意味着由正义理论所塑造的“良序社会”不仅具有理论上的说服力,而且也具有实践上的可行性。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是否成功解决了正义原则在现实社会中被普遍接受何以可能的问题? 答案是否定的。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罗尔斯将正义修正和论定为政治正义,只不过是以一种看起来巧妙无比的方式,将多元价值观和道德观的现实丛林悬置了起来,而这并不代表人们在接受正义观念时,就不受既有的宗教信仰、道德观念和文化习俗的影响,政治与道德之关系的复杂性,往往会远超人们通常的想像。这样来看,虽然罗尔斯的目标之一在于达成价值与事实、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同质化,从而使其正义理论能够在现实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构建中切实地发挥引导作用,让“每一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成为一种生活常态,但他的这个目标自始至终都没有完全实现,也就是说,价值与事实、理论与现实之间的错位和断裂问题,自始至终都没有得到完全解决。由上文论述可知,在柏拉图以降自上而下的政治哲学史上,这个问题实际上始终存在。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则在于如下基本事实:不管是柏拉图还是洛克抑或是罗尔斯,都没有像马克思那样,将自己的理论建立在对社会现实和历史的深刻考察基础之上,即便是洛克从事实走向价值的思维路线,也不外于此。

四、马克思:从事实走向价值且既保持两者同质又保持两者异质的路径

与柏拉图、洛克、罗尔斯的情况不同,讨论和概括马克思政治哲学构建的路径,是一件相对困难的事。众所周知,马克思的问题意识在于聚焦和解决重大现实问题,而不在于构建在逻辑上严密而自洽的理论体系。就其政治哲学而言,目前甚至还处在一个被研究者们不断挖掘、开显和建构的阶段。不过,马克思毕竟有丰富而深刻的政治哲学思想,从价值与事实这个切入点,我们同样能够对其政治哲学构建的路径做出一个比较明确的认定。

马克思在政治哲学上的探索,始于其青年时期,特别是在《莱茵报》工作期间。马克思在那个阶段所走的路线,大致可归结为一条从价值到事实的路线。因为马克思那时主要是用黑格尔的“理性国家”概念来批判现实国家的不合理性,这与柏拉图的思维方式存在一定共性。不过,马克思早期的探索,对于我们完整认识其政治哲学的意义是十分有限的。马克思政治哲学的成熟形式,显然是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之后转向社会研究,特别是转向政治经济学研究之后才确立起来的。就其政治哲学的成熟形式来说,马克思所遵从的路径相对复杂,我们大概可以将之表述为一条从事实走向价值且既保持两者同质又保持两者异质的复合式路径。要全面认识这一复合式路径,就需要把握马克思政治哲学所涉及的两个历史位阶。

在马克思的理论文本中,市民社会与人类社会是一对极其重要的范畴。这对范畴分别对应和表征着两个历史位阶。市民社会与人类社会并不像柏拉图所界划的可见的感性世界与不可见的超感性世界那样,处在一种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关系中,毋宁说它们是一种由前而后的历史推递和承接关系。马克思在社会理想上的终极指向是人类社会,即共产主义社会。但根据他的分析,人类社会的到来和实现是以市民社会为阶梯的。所以,马克思虽然总体上对市民社会持批判态度,认为旧唯物主义的立脚点就是市民社会,但他对市民社会所表征的历史位阶上的积极价值要素,并没有予以否定和排斥。如果说洛克以来的政治哲学家们所辩护的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是市民社会所表征的历史位阶上不可或缺的价值,那么马克思一方面承认这些价值的普遍确立对于历史发展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他的政治哲学也建立在由这些价值所组成的问题链上。当然,马克思的理论工作并不在于像洛克那样,为这些价值的合法性提供一种规范性的辩护。这倒不是因为这些价值在马克思所生活的19世纪,已经缔结和定格为一种根深蒂固的政治文化传统,只需要去接受就可以了,而是因为那种洛克式的辩护工作,将会把马克思的哲学拉回到解释世界的老路,这与马克思通过革命而改变世界的旨趣背道而驰。实际上,面对权利、自由、平等、公正,马克思的重心在于通过对经济生产关系的深刻考察和批判,来探明如下根本问题:这些价值在资本主义时代是否可能?

马克思对这个问题的探析也意味着他对洛克悖论的解决。如上所述,洛克通过对“平等的自然人”的描画而界定的市民社会,是一个恒定不变的结构。但在马克思看来,现代市民社会从生成到不断走向成熟的过程,是一个充斥着巨大的内在变动的历史性过程。以财产权或所有权为例来说明:在市民社会的初生阶段,即在资本主义的原初时期,每一个小生产者都可以基于自己的劳动来获得财产,从而拥有自己合法的财产权或所有权。但到了市民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成熟”阶段,如18、19世纪的机器大工业时代,这个情况就发生变化了。在这个阶段所发生的最深刻的社会变动,是劳动与资本的分离与对立。在这种分离与对立中,从事劳动的广大工人阶级并不拥有劳动资料和其他劳动条件,所以也不可能真正占有其劳动成果,而只是得到了劳动力的价值即工资。在这种情况下,洛克和亚当·斯密所认定的那种财产权或所有权关系,转换为一种以剥削为实质的占有关系。就得到劳动力的价值来说,工人拥有其权利和自由,其与资本家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平等、公正的交换关系,这属于洛克与亚当·斯密所界定和认定的情况。但从占有关系来看,权利、自由、平等、公正只是一种与法律相符合的形式,而这种形式并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的社会关系。在资本主义时代,实际的社会关系绝不是由“平等的自然人”所代表的那种风平浪静的和谐关系,而是由资本所标定的、以占有为内容的社会生产关系。

我们需要看到,马克思的这个分析,不是一种围绕某个或某些价值做辩护的规范性政治哲学的分析,而是一种以唯物史观为坚实理论基础的历史主义的分析。在这种历史主义的分析中,被洛克之后的规范性政治哲学所深深遮蔽的历史事实被透彻地揭示了出来。我们不能由此而说马克思是从价值走向事实的,因为他不是先假定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的合法性,再去揭示历史事实的。情况应当是,马克思对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概念的分析,从一开始就是一种建基于唯物史观的历史主义分析,所以,事实和现实才是马克思政治哲学构建的坚实逻辑起点,当然也是其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落点。在这种以事实和现实为起点和落点的政治哲学中,价值与事实达到了一种浑然一体的同质化。在这种同质化中,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概念被嵌入到对社会关系的考察当中,其所呈现的不是一个纯粹的规范性世界,而是一个包含了规范性论题的历史实体。与洛克、亚当·斯密所建立起来的那种虚假的同质化相比,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同质化,因为不仅与价值相对应的事实得到了透彻揭示,而且构成价值的东西与构成事实的东西本身就没有了区分。这种同质化表明,柏拉图以降的政治哲学所不能解决的问题——理论与现实的错位和断裂,在马克思的政治哲学中已经得到了彻底的解决。

从价值与事实的同质来讲,马克思的政治哲学关涉和处理的问题,主要是市民社会所表征的历史位阶上的问题。然而,仅仅停留在这个位阶上,我们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理解就既不全面,也缺乏高度。要全面而高屋建瓴地把握马克思构建政治哲学的路径及他的政治哲学思想,就需要同时抓住人类社会所表征的历史位阶。

在人类社会所表征的历史位阶上,马克思所提出和着重强调的价值,已经不再是权利、自由、平等、公正等现实性价值,而是以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为终极旨趣的超越性价值。这样的超越性价值与柏拉图所讲的德性、卓越、崇高、智慧、永恒等理想性价值具有可比拟性,在一定意义上,我们甚至同样可以将之归放在形而上学的层面上来加以理解。与这样的超越性价值形成对照的事实和现实,其实不是未来的共产主义,而是共产主义到来之前的历史阶段,特别是由市民社会所表征的历史时代。在由市民社会所表征的历史时代,人们尽管可以谈论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但这样的理想毕竟还因为受制于历史的条件而难以成为一种现实。所以,就人类社会所表征的历史位阶来说,高位阶的价值与低位阶的事实是不对称的。这就意味着价值与事实之间的结构是一种异质化的结构。不过,这种异质化的前提,不是从价值到事实的柏拉图式思维路线,而是从事实到价值的唯物主义路线,因为马克思的著名宣言是:“我们不想教条地预期未来,而只是想通过批判旧世界发现新世界。”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0卷,7页,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如果说人类社会以及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都代表了未来的新世界,那么马克思不是在越过历史与现实的前提下先验地来创设这个新世界的,而是在考察和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的基础上来为之的。就此来说,价值与事实的异质性只具有相对意义,这里存在一个从低位阶的事实向高位阶的价值过渡和上升的问题。这一点,既展现了马克思政治哲学在构建路径上的独特性,又展现了马克思政治哲学中不同部分之间的一种差异性互补关系。

我们今天梳理和考究政治哲学构建的路径,并不仅仅是为了更加深入地理解和阐发政治哲学家的思维特点及其具体思想观点,同时也是为了从中获取教益,以便为构建当代中国政治哲学提供参照与借鉴。可以说,随着政治哲学研究不断向纵深推进,构建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已经成为一个受到越来越多关注的重大课题,这也彰显了中国政治哲学研究的一种现实关怀和本土问题意识。构建什么样的当代中国政治哲学? 如何构建当代中国政治哲学? 这都是我们需要深入思索的重要问题,而这些问题或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政治哲学构建的路径。笔者的一个基本想法是:当代中国政治哲学,应当是一种既能够真实地反应和刻画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史实践和历史进程,又能够对这一历史实践和历史进程发挥思想启示和价值引导作用的政治哲学理论。要构建这样一种政治哲学理论,我们自然需要吸收柏拉图、洛克、罗尔斯等人的理论路径中有价值的成分,但马克思政治哲学之构建的路径,即从事实走向价值且既保持两者同质又保持两者异质的复合式路径,是尤其值得我们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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