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开展问责的研究和对策思考
2021-01-03唐振宇刘建军
文|唐振宇 刘建军
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中管企业是国有企业的主力军。要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必须做到党的建设与生产经营深度有效融合,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治企,这就需要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担当。问责是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永葆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方式,是解决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问题的猛药良方。为深入了解所在企业各级党组织开展问责的情况,某企业纪检监察组成立专题研究工作组,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情况,2020年10 月至2021 年2 月,采用集中研讨、查阅资料、数据分析、座谈交流等多种方式,对所属单位问责工作进行研究分析,探索解决存在问题的路径办法。
一、基本数据分析
通过案例分析和数据研判,《问责条例》自2016 年7月发布实施后,2017 年至2020 年6 月所在企业各级党组织共开展问责42 次,问责党组织7 个、党员领导干部42人次。其中:在对党组织的问责方面,给予检查5 次、通报2 次;在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方面,给予通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或组织调整31 人次,给予党纪处分11 人次。
(1)从问责主体来看,集团公司党组实施问责3 次,各级党委实施问责41 次,各级纪检组(纪委)实施问责2 次,行政单位实施问责3 次。其中党委实施的问责中,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共问责36 次,三级单位共问责5 次。
(2)从问责对象来看,被问责的7 个党组织中,3 个为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党委,4 个为三级单位党委;被问责的42 名领导干部中,局级领导干部7 人,处级领导干部35 人;42 名领导干部中,主要负责人共21 人。
(3)从问责程序来看,39 起问责发生在2019 年9 月以前,2019 年9 月至2020 年6 月集团公司各级党组织共开展问责3 起,有2 起启动问责调查程序,有1 起未启动。启动问责调查程序的2 起,问责主体为纪检组。
(4)从问责内容来看,42 起问责事项涉及内容较广,主要包括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要求落实不到位,干部任免、党员发展不合规、管理不规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财经纪律等。
(5)从问责方式来看,检查是对党组织问责的主要方式,占比71.43%。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呈多元化趋势,党纪处分11 人次,占比26.2%;组织调整1 人次,占比2.38%;诫勉15 人次,占比35.71%;通报7 人次,占比16.67%;其他类型批评教育8 人次,占比19.05%。
二、发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研究发现的问题
(1)对追责和问责概念不清,存在混淆使用情况。有的党组织存在党内问责与追责区分不清情况。如多家单位使用追责代替问责,追究巡视发现相关问题的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各级党组织普遍存在使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代替问责问题。党内问责是指根据《问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追责是指依据党纪处分条例、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追责可以追究直接责任,也可以追究领导责任。两者在适用依据、运用主体、追责对象、追责类型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
(2)问责不严谨,存在问责程序不规范问题。在程序上,有的党组织仅依据党委会决议、巡视巡察发现的问题开展问责,未履行问责调查启动程序;部分党组织仅依据初核报告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问责程序不规范。在方式上,有的党组织依据《问责条例》问责时,仍存在使用批评教育、提醒谈话等方式问责情况,问责方式不正确。在依据上,党内问责时对失职失责行为危害程度或造成的影响描述不具体。个别党组织给予严重失职失责对象纪律处分时,问责依据不充分。
(3)问责不主动,有的单位存在长期“零问责”情况。分析发现,2019 年全系统党内问责共6 起,2020 年全年全系统党内问责仅1 起,表明问责程序从严后,问责案件数量大幅度降低,反映出有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对履行问责主体责任存在认识不深、工作定位不准、任务抓得不实;有的党组织对问责重大意义理解不到位,习惯性认为问责是纪检机构的事,与己无关;有的“只挂帅不出征”,导致各类问责主体作用发挥不平衡甚至个别问责主体履职缺位。
(二)原因分析
从问责情况趋势看,问责案件和问责领导干部数量均呈逐年下降趋势,特别是2019 年之后,在追责问题总量没有明显下降的情况下,党内问责数量降到1 起。
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一方面个别单位政治生态较好,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要求落实有效,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未发生失职失责行为或发生失职失责行为造成的危害和后果轻微,不符合启动问责的情形和要求。另一方面部分单位党组织存在不愿问、不会问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问责的意义认识不到位。未认识到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行为,侵蚀党执政的政治基础,应承担政治责任。问责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效的贯彻执行,打通政令不通的关节点,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保障。
(2)对问责的规定掌握不纯熟。对问责条例学习领会不深刻,程序意识不够,规定内容不熟,对问责的政治性、政策性研究不深入,没有精确把握党内问责的精神实质、实践要求和运用尺度。
(3)有的主要领导主动担当作为不够。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组织意识和纪律意识不强,不愿问责、不愿较真碰硬,存在老好人思想,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日常监督,背离权责统一要求。
三、管理建议及对策措施
(1)加强对问责条例的解读和指导。建议各级党组织利用业务培训对问责的重大意义、典型案例进行讲解剖析,归纳分析问责调查在证据收集运用、定性量纪等方面与其他违纪违法案件审查调查方面的差异,进一步明确问责中的共性、突出问题及应对方法。收集整理各级问责主体问责经验做法,适时出台实施细则,从制度或实践经验总结方面加强对问责工作的指导和规范。
(2)完善问责体系,在尽责实效上融合联动。把党建责任考核问责与生产经营问责结合起来,推动企业责任体系的落实。严格遵循问责条例,明确追责情形、问责主体和问责方式,对重大决策落实不到位、国有资产流失、社会责任不履行、思想政治工作出现重大问题、基层组织软弱涣散、职工群众合法权益被侵害等情形予以追责。既对党组织问责,也对相关负责人问责,推动问责常态化。
(3)强化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层层压实。贯通日常监督、审查调查、巡视巡察、派驻监督,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内部监督,推动监督和被监督成为自觉。加强对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夯实问责的政治属性,及时纠正滥用问责、不当问责问题,督促各级党组织规范问责、精准问责,确保问责主体不缺位不越位,增强问责的严肃性和公信力。推动各问责主体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4)落实监督专责,加强审核指导把关。探索“提级审核把关”机制,总部纪检机构要加强对党内问责处理情况的统一审核把关,变事后审核为过程把关,强化程序意识,进一步提高问责的精准性和严肃性。各级纪检机构要加强对问责过程的审核指导,对问责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问责不精准等问题及时纠正,提高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5)推进落实问责长效机制建设。抓住“关键少数”,把落实主体责任作为管党治党的“牛鼻子”,固化经验做法,推进建章立制。围绕明责、履责、督责、问责等关键环节,完善配套措施,健全责任落实制度体系。督促主责部门建立健全贯彻落实党内《问责条例》实施意见,明确各问责主体的权责,进一步界定问责情形及问责主体,细化问责调查程序及相关要求,用制度和执行保障问责工作规范化和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