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企纪检工作中纪法衔接的一些思考
2021-01-03文|邹杰
文|邹 杰
现如今,我国的从严治党方针在不断全面推进,国有企业的纪检工作也更加科学化,具有更高的专业水准。要想让国企的纪检部门能够更高效率的履行工作职责,其关键就在于实现纪法衔接。国企的纪检部门要切实强化依法履职的职业素养,同时还要能够有效的与司法机构,进行各项工作的衔接和配合,能够在法治思维的引领之下,利用法治手段来整治腐败行为。
一、党纪和法律的概念以及异同
(一)党纪和法律的概念
党纪就是党内的纪律。党纪由中国共产党制定,通过党纪对于党员以及党组织,进行行为的约束和规范,同时党纪也是党员和党组织进行各项工作的准则。党纪主要包含六方面的内容:政治、组织、群众、廉洁、工作以及生活纪律。党纪的内容在我党的各项法规章程中都有所规定。而法律的制定者是国家的权力机关,法律的含义就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来确保其实施的各项行为规范和准则。党纪只对于党员和党组织有约束力,而法律的约束范围更为普遍,是面向全体大众的。在我国所现行法律有宪法、刑法、民法等。
(二)党纪和法律的异同之处
对于党纪和法律这二者来说,都属于行为准则和规范,具有约束性和制度性特点。并且都同属于法治体系之中。现阶段,我国社会不断推进法治化进程,这也就使得党纪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更加协调统一,处于良性互动状态。我党执政水平受到党内的法规内容的全面性和完备性的直接影响,而党内法规在制定和修改方面的工作,也与国家的法律其科学性和完整性,有着直接的关系。所以,我国不断推进法治建设其成效,完全取决于党纪和法律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对于党纪和法律来说,都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二者都是对于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反映。党纪集中体现了我党的意志和党员的利益,而在本质上,这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是统一的。国家法律集中体现了人民意志和利益,所以党纪和法律的价值取向具有一致性。另外,党纪和国家法律的价值理念也是相同的,都是平等公正,以维持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为目的,为了让人民群众过好更好的生活。
党纪和法律其约束力所作用的对象有所不同。党纪要求党员群众和党组织遵守,约束对象时共产党员和党组织,但是对于其他党派或者无党派人士来说,却不具备约束力。而对国家的法律能够对于我国的所有公民、法人,都具有法律效力,对他们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国家法律的约束对象在范围上,相比较党纪来说更加广泛,不仅包括共产党员,而且还包括其他的民主党派以及无党派人士,只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或者是单位及组织的注册地在中国,都要受到我国法律的约束和制约。
对于党纪和法律来说,在制定程序上而这也有所不同。党纪是对于党员和党组织进行规范和约束的党内法规制度,在制定时,是要依靠党组织按照相应的计划和流程,来进行各项法规、制度的起草,并且通过文件的形式,对其进行发布。而对于国家法律来说,制定机构是具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宪法》、《立法法》等先关法律的基础上,能够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律的起草和颁布。
党纪和法律所保护的客体也有所差异。党纪能够维护共产党的权威性,确保党内的秩序,让我党更加具有纯洁性、先进性。而国家法律则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安定,让国内环境更加稳定,保证我国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二、在国企纪检工作实践中做到纪法衔接所需要把握的几个方面
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党中央提出全面从严治党,并对于全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制定了更高的行为标准。党中央通过对于党内法规的修订和完善,不断地加强党内制度的坚定性和牢固性,同时也实现了纪法分开,明确了党纪和法律之间的界限,一改以往纪法交叉的局面。在国企的纪检工作中,做好党纪和法律的衔接工作,充分发挥着两大底线的协同作用,能够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作出双重规范和保障,对于一些党纪问题能够实现有效规避,从根源上杜绝党员干部违法行为的发生。
(一)从思维方式上着手
首先,要能够在大局观念的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强法治思维的建设。同时还要通过落实好宣传工作,让纪法衔接的要求普及到每一个企业员工心中。对于基建工作来说,其根本属性就是政治性,因此要不断坚定政治性,将其放在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树立党纪的权威,端正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态度,彻底打消过去面对党纪处理无关紧要的思想。同时,还应该进一步确立起协调、配合的大执法观,能够进一步实现案件的高效率处理。能够在对于各项监察执法的工作质量在进行衡量时,要依靠刑事诉讼标准来进行,努力解决阻碍二者有效衔接的各种问题,能够在执法观念上,就实现二者的有效衔接和协调配合,为职务犯罪案件走司法程序,提供基础性的支撑。
(二)落实纪法贯通要求
对于国有企业而言,其纪检部门要对于各部门之间的分工进行明确,并且细化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能够保证每一项具体工作都能够得到有效的落实。另外,还要能够确保工作流程的完善和通畅,让调查、取证、处分各个工作环节的内容,能够实现较好的协同配合。从外部角度上来说,也要让国企的纪检机关,能够与国家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和协调,确保衔接的全面性和协调的严密性,而不能对于工作职责互相推诿。
(三)处理好党纪处分和行政、组织、司法处理的关系
对于组织处理以及党纪处分来说,二者同属于组织行为,因此能够实现优势的互补。这二者能够单独提出来使用,也可以将其结合使用。但是,无论选择何种使用方式,都能够做到谨慎的权衡各项工作,并且实现宽严相济。通过组织处分的单独使用,或者将党纪处分与组织上的处理结合,不仅能够对于涉事的党员领导干部,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挽救和纠正他的思想,也能够给其他的党员干部,起到警示和教育的作用,并且还能够实现纪检部门办案效率的提高,对于案件的查处而言,能够实现更高的政治效果以及社会效果。一般来说,主要针对一些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行政处分,而且如果党员受到行政处分以后,还应该对其案件进行纪检部门的移交,对其进行党纪处分。对于党员来说,如果其在受到党纪处分的同时,其也需要进行行政处分,纪检机关也要将其移送到有关机关和部门,对其实施行政处分。在这样的情况之下,就能够及时的对其实施行政处分或者是党纪处分,实现了执纪和执法的衔接和贯通,让二者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司法处理是依靠司法机关进行,对于一些违法的公民进行行政处罚,严重情况要判处刑罚,是针对全体的公民而言的。在党纪中并不会重复规定国家法律中所规定的内容,但是未规定的内容这也不等同于不是违纪行为,依然也会对其实施党纪处分。
(四)提升党纪干部队伍的素养
纪法衔接工作具有较高的系统性和复杂性,不仅要对于党纪和法律的各项条文规定,做到了解和掌握,同时还要明确纪法衔接的实体以及程序要求。因此,也就对于纪检干部的综合素质,作出了更高的要求。纪检干部要在准确利用党内的各项法规的同时,能够对于相关的法律规定做到熟练把握,特别是对于法律中对职务犯罪,以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方面的内容的掌握。对于现阶段的国企纪检干部来说,普遍都能够熟练掌握党纪,并对其实现良好的运用。但是部分纪检干部并没有完善的法律知识体系,还没有深入、充分的了解各项法律条款以及法律知识。如果纪检干部不具备较好的法律知识储备,在实际的纪检工作开展过程中,就主要体现在工作能力不足,工作效果不佳等方面,严重影响到纪检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所以对于纪检干部来说,要自觉主动地进行党纪和法律知识的学习工作,及时的丰富和补充知识储备,特别是要不断强化对于纪检工作相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掌握,不断深化自身的法律认识和理解,将履职能力提升到更高的水平,进一步提升整个党纪干部队伍的综合素养,实现一支高素质、高水平、高效率的党纪干部队伍的建设。
综上所述,要想在我国推进反腐败工作的落实,就要依靠党纪和法律这两大利器。对于国企而言,纪检工作要能够充分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能够将二者的作用有效的发挥出来,实现纪法的有机衔接。另外,还要加强法治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党员干部的道德水平和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