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数字劳动反抗的可能路径
2021-01-03黄再胜
文|黄再胜
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各种算法等数字机器的普遍应用,并没有直接把社会必要劳动缩减到最低限度,相反数字劳动俨然成为霸权劳动的新形态。随着资本对大众生命政治活动的吸纳和规训,劳动对资本数字奴役的反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需要“全世界数字劳工联合起来”,共同探索数字网络新技术“为我所用”进行自我解放的可能路径。
全民基本收入计划
进入人工智能时代,资本对劳动的实质性吸纳进一步加深,借助数字泰勒主义,资本一方面强化了对劳动过程的全面控制;另一方面,伴随零工经济的兴起,资本竭力推行工作“优步化”(Uberisation),加剧了普通劳动者就业和收入不稳定,也产生了更富弹性的劳动后备军。
从长远看 无人经济成为常态,普通劳动者甚至连出卖自身劳动力的自由也化为虚无。鉴于此,当下热议的全民基本收入计划(UBI),就是要通过对资本利得和机器人征税,让社会所有人都能分享人工智能红利,使社会每一份子获得最起码的基本生活保障。并且,通过对资本垄断利润的再分配,也能使那些游离于雇佣劳动制之外,热衷于“数字共有”(digital commons)事业的人们免于生存之忧。
从本质上讲,UBI 就是大众从事生命政治生产而获取的社会工资。诚然,UBI 依然根植于货币与抽象劳动编织的价值之网中,因而其反抗资本的实践功效有限。但在其“炸毁”资本主义所有制基础的物质条件还远不具备,“机器问题”又以超乎想象的速度,再一次向我们扑来时,至少在有组织的劳动反抗还未到来之际,普罗众生自身的劳动力再生产能够得以维持,也使得基于共有的网络协同生产等“共产主义因素”不至于在仍处强势的资本剥夺性积累中湮灭。
数字劳动的主体确认
进入人工智能时代,数据对于数字机器的价值就如同电力、煤炭等对于热动力机器之作用。在政治经济学语境下,资本竭力宣称数据是一种“就在那里”尚待发掘的“自然资源”。西方左翼则坚称,数据作为“原料”也即“被劳动过滤过的劳动对象”,本身就是以在线用户免费劳动为代表的数字劳动的结晶。在笔者看来,至少就用户生成内容形成的数据(volunteered data)而言,众多在线用户数字劳动的价值贡献没有得到认可,而备受资本剥削。面对人工智能时代资本的数字奴役和算法操控,劳动反抗的现实策略之一,就是充分利用数字网络技术,建立数字工会、培育互助社区和搭建维权平台,以汇集亿万用户之力的集体行动,扭转资本主导下的数据不平等,切实维护和促进数字劳工权益。现实中,遍布伦敦、班加罗尔、圣保罗、开普敦、旧金山等世界各地的网约司机,针对优步的有组织斗争,已经开始呈现联合之势。同时,在用户、平台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多边博弈中,要建立数据要素生产激励兼容机制,推动数据商品化和资产化的政府规制,遏制资本的数据滥用和算法歧视。
平台合作主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合作制依然是能够限制私有资本权力的制度形式之一。当下,数字劳工集体行动起来,构建形式多样、自我管理和自我雇佣的劳动合作社(platform cooperatives),是最终摆脱资本数字剥削,实现劳动解放的良途。尤其是零工经济的轻资产特征,为数字劳动协同合作、共享自治提供了新机遇。实践中,平台型劳动合作社通过共建、共治、共享,不仅可以使身陷“不稳定陷阱”的数字劳工,获得稳定的劳动福利保障;而且劳动自治能够促使他们重新找回,在零工经济“狂欢”中被资本蚕食的就业体面与工作自尊。面对人工智能时代资本的竞争甚至围猎,要让关乎数字劳工福祉的“平台合作主义”呈“燎原”之势,就必须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在平台共性技术开发、金融支持、数字劳工自组织建设、政府规制等方面共同发力,精心培塑,助力平台型劳动经济生存发展的良性生态圈。进入新时代,大力发展智能产业和智能经济,是中国从容应对世界经济发展新格局,着力培塑国际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选择。不置可否,当前我国智能经济发展总体上由资本逻辑所主导。我们必须未雨绸缪,化挑战为机遇,在维护数字劳动权益、防范数据垄断和算法操控,以及促进智能经济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等方面,为全球智能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中国经验。
劳工权益保护
近年来,我国智能经济发展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为充分挖掘人口红利,实现更充分就业做出了重要贡献。从数据标注员、游戏矿工等众包微劳动到任务中国(TaskCN)和猪八戒网的威客;从滴滴出行、闪送等为代表的网约零工,到微信平台、大众点评等在线用户,形态各异的数字劳动已经成为,数据驱动价值创造的新源泉。坚决维护数字劳工权益,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我国智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健全数据作为生产要素,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对此,首先,可以鼓励、支持和引导互联网科技领头企业先行先试,尊重和确认平台用户的数据贡献,探索建立针对活跃用户的数字劳动价值补偿机制,规范和促进数据要素生产的高质量供给。其次,着力化解零工经济中劳动权益实现的不稳定化问题,探索建立统一的网约劳动权益建设平台,明晰平台经济利益相关方义务和责任,确保数字劳动权益建设主体不落空、数字劳动权益保障随人走。再次,鼓励和支持数字工会的建设,完善平台企业利益相关方协商机制,促进智能经济高质量就业和劳资关系和谐。
完善数据规制
近年来,我国数据产业化和产业数据化蓬勃发展,智能经济质量提升,数据资产化进程迅速推进。以BAT 为代表的科技领先企业提供了行业洞察、营销支持、舆情分析、引擎推荐、API 数据市场等,多样化数据服务,对经济社会的创新驱动、融合带动作用显著增强。但同时,在数据交易和数据服务供给中,也存在数据过度采集滥用、数据孤岛、非法交易、用户数据泄露等行业痼疾。构建公正、透明、可持续的数据生产流通生态体系,迫切需要完善数据规制,既要促进企业合规,又要激发新业态新产品创新。为此,应密切追踪国外数据规制的有益经验和成熟做法,在数据交易规制创新上,建立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数据交易规范体制机制,促进形成多边互信、良性互动的数据交易生态体系;在算法治理规制创新上,探索算法审查和算法问责的监管模式,消除算法偏见,促进算法透明可释,引导算法科技向善。在数据服务竞争监管上,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规制,促进市场领先型平台企业国际竞争力提升,与初创公司成长空间拓展的动态平衡。
所有制形式多样化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总体上看,近年来我国智能经济特别是平台经济的疾速发展,非公有制企业独领风骚,成为新业态新产品创新的主力军。从根本上讲,迎接数据革命的挑战,防范和遏制“赢者通吃”平台垄断,营造数据交易和数据服务市场公平竞争环境,需要优化智能经济资本格局、促进多种所有制形式平台企业共同发展。从政策路径看,一方面,在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应引导和鼓励市场领先平台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完善公司治理机制,推动企业履行维护数据正义和促进算法透明等方面的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可借鉴国外平台型劳动经济的发展经验,以零工经济为突破口,分地区分行业鼓励和支持劳动自治,或公有资本主导的平台企业发展,重点在基础平台、创业融资、税收支持和法律服务等方面,打出政策组合拳,不断促进我国智能经济资本结构布局的动态优化和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