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直播平台的行政法规制
2021-01-02李忆璇
李忆璇
(西安市第六十六中学 陕西西安 710016)
一、问题的起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跨越式发展,一些新兴的互联网衍生品也一齐涌入了大众视野,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生活、学习和沟通交流方式。网络直播平台作为互联网的一种新兴产物,近两年发展势头迅猛,受众面急速扩展。网络直播作为一种全新的网络社交方式和社交媒体,在拓宽社会大众社交范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例如,一些网络直播平台主播为谋私利、博取眼球,恶意在直播平台上播出低俗不良的内容,甚至不惜违法犯罪,严重影响了互联网行业的风气,违背了当今社会对公序良俗的要求。鉴于此,近年来党和国家尤为重视网络直播平台的乱象问题,采取多种途径进行监管和整治。但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相应的执法监管机制尚未建立,我国目前对网络直播平台乱象问题的解决效果极为不佳。本文认为,我国未来应明确网络直播平台对直播内容的审核责任、建立互联网相关的管理措施,严格审核各平台主播的直播内容,建立系统的互联网执法监管机制以及加大惩处力度,妥当且有效地解决网络直播平台违法失范的问题。
二、网络直播平台的概述和现状
(一)网络直播平台的概念和特征
网络直播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一种产物,指的是通过互联网技术,以网络直播平台为媒介,向不特定的人群传递信息的方式。[1]结合定义可知,它有以下特征:
第一,内容丰富。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大众提供娱乐产品,但整体呈现低俗化情况。网络直播的内容多种多样,涉及娱乐、学习、生活等多个方面,大部分内容还是娱乐方面,如游戏、唱歌、跳舞等。然而,随着各式各样网络直播平台的兴起,网络直播平台之间的竞争也愈发激烈。越来越多的网络主播为取悦大众,赚取嚎头、吸引粉丝、提升人气,将直播内容变得低俗不堪,并且有蔓延之势;第二,从主体上看,其具有主播平民化的特征。随着网络直播平台的门槛变低,直播的方式也随之简便起来,其对主播的要求也越来越低,直播主体平民化趋势明显;第三,传播极为快速,呈现交互性特征。网络传递信息最显著的优势是实时、快速、便捷。通过网络直播,任何人都可以获取网络直播资源,主播可以与观众互动,随时交流彼此看法。这使网络直播变得生动,大众参与性强;第四,从方式上来看,网络直播具有可视性、实时性的特点。通过网络平台,主播的一举一动完全暴露在大众眼下。观众对其言谈举止,行为内容尽收眼底。
(二)网络直播平台的现状
进入21世纪后,随着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网络直播在我国呈现井喷式发展。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7.31亿,普及率达到53.2%,超过全球平均水平3.1个百分点,超过亚洲平均水平7.6个百分点。其中,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44亿,占网民总体的47.1%,较2016年6月增长1932万。但是,作为一种飞速发展的信息传播新媒介,它实质上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网络直播平台成为当代网民休闲娱乐的主要网络空间之一,丰富了社会大众的生活和学习内容;另一方面,网络直播平台又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例如,网络主播整体素质偏低,直播内容低俗不堪甚至涉嫌违法。这不利于人们正确、健康社会价值观的塑造。
三、网络直播平台监管的必要性和实践
(一)监管的必要性
针对目前互联网的乱象问题,监管机制的构建有其明显的必要性。具体而言,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2]首先,目前网络直播平台纷繁复杂,违法犯罪现象横生,严重破坏了我国互联网正常的发展和运营轨迹。其次,大量网络直播的内容存在低俗、价值观扭曲等问题。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受众人群的心理健康和价值观塑造,还对整个社会价值观的良性维护造成不小障碍。最后,网络直播平台的门槛过低,以及相关部门对运营商审核不够严格,这为网络直播平台乱象及不良直播内容提供了较大的便利。[3]
(一)监管现状及问题
考虑到网络直播平台的多种负面问题,2016年7月1日,文化部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专门就网络表演中的经营单位的一些管理责任进行了规范,如对表演活动内容的审核义务等。
2016年9月,广电总局颁发了《关于加强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主要对网络直播服务设定了如下要求:第一,要求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应当具有相应资质;[4]第二,开展网络视听直播服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技术、人员、管理条件以及内容审核把关能力;第三,对直播活动中涉及的主持人、嘉宾、直播对象等做出了具体要求。[5]
这些都表明,相较于传统电视信息媒介,监管机关更加注重对网络内容的事前事中监督。其具体表现为广电总局对内容预先审批,文化部则将有关信息进行登记,并建立了黑名单制度。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说,文化部的监督手段更加人道一些。网信办通常在舆论导向有异常时,才与该企业约谈。此外,由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取得需要满足更高的门槛,因此,其申请会相对困难。这样可以将很大一部分无证经营的平台排除在外,保证网络直播平台具有良好的环境。[6]除了上述文件之外,2016年1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还发布了《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我国还颁布了《网络安全法》。同时,政府还成立了一些专门的监管机构。这对于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大有助益。[7]为了解决法律滞后性、落实不到位,多头监管、重复监管、无效监管及监管权责不明的问题,我国迄今为止颁布的最为重要的一部法律即是《网络安全法》。它是我国首部有关网络空间的基本法律规定,对我国建设良好的网络空间,确保网络活动的规范有序十分重要。它是解决相关网络法律纠纷,确保互联网活动不脱离法治轨道的基本保障。这部法律将所有与互联网运营相关的网信部门、主管部门等全部纳入网络安全监管体系,并且对网络安全维护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但是,上述规定并不涉及网络直播平台相关监管内容,使得当下监管困境的问题难以得到有效应对,违法乱象行为无法解决。
四、网络直播平台的行政法规制路径
(一)明确网络直播责任平台的审核责任
互联网运营商作为网络直播平台的直接负责方,应当对网络直播的内容承担初步的审核责任。网络直播平台应对直播主体、直播内容负有事前审核责任,对直播主体进行实名登记。作为网络直播平台的经营公司,其应当明确要求[8]主播进行实名制登记,根据直播的内容进行限制级分类,落实档案登记制度,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进行主播的筛选,并对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直播的主播进行严肃的处理。对于触犯监管规定和法律要求的主播,互联网运用商要在一段时期内甚至终身禁止其一切直播行为;对于之前出现过违规直播的主播进行“封杀”处理,并对主播的直播进行录像留存。网络巡查员要增加巡查力度,并定期对直播或录像进行抽查。如果互联网运行商没有履行上述审核义务,国家立法和主管部门就可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对不履行上述职责的平台,采用相关的法律条例进行惩处。[9]
(二)监管部门监管全覆盖
就目前来看,互联网治理的主体仍是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因此,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对网络直播平台进行全方位的无缝隙监管。这是整治直播乱象的重要保障。具体而言,其监管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监管部门应当重视对直播平台的事前监管,增强网络直播平台对直播内容的审核义务,建立直播准入制度。有关部门应单独就网络直播平台设置准入主播条件,并将直播平台作为审查义务主体。[10]直播平台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直播申请者应当予以拒绝,并且对其不履行审查义务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其次,加强事中监管。除通过设置主播准入条件以外,监管部门还应重视直播平台的具体运营,如及时发现不良直播内容并采取行动。对此,直播平台应当在首页留有举报方式,在主播房间醒目位置设置举报通道。如果发现直播间内主播或用户有不良反应时,就可及时进行举报。最后,重视事后监管。监管部门对于违法违规的网络直播平台责任主体,应当作出有效处理,对于给公民或组织造成不利影响的,除了应当承担相关民事责任之外,还应受到相关的行政处置。此外,监管部门还应向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权力救急指南,以应对网络直播的侵权行为。
(三)优化监管方式,建立有效的惩处机制
监管是主要目的,监管方式及惩处机制是影响监管实行的重要因素。因此,监管部门应当优化监管模式,建立有效的惩处机制。其具体应当建立如下机制:一是对于内容涉黄、涉暴、涉赌的直播,政府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约谈、责令停业整顿、关停平台网站等方式进行整治;二是政府与互联网行业进行合作,对于违法的平台可以用行业协会的规则进行限制;三是相关直播平台可以完善用户举报机制,对核实后举报属实的用户予以奖励,以提高用户参与监督的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