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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策略研究

2021-01-02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朱大伟

区域治理 2021年15期
关键词:保险法保险合同保险人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朱大伟

考虑到保险合同的独特要求,在学术上会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其最为根本的一项要求。然而在国内此法仅仅就此原则做出了一个较为笼统的制定,并且一些学者也对保险法的诚信原则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他们认为应将其换成最大诚信的原则。所以,就在诚信原则的使用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去进一步建设出更加规范、系统化的大环境,并且相应地完善好其保险监管制度,以便进一步加大对所存在的风险及时做出处理的能力,进一步解决在保险方面的矛盾。

一、诚实信用原则及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一)诚实信用原则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具体来讲是其民事主体在进行相应活动时,需要保持一个真诚、守信的原则,以便在双方的各项利益、权益等的前提下确保与社会利益相适应,也是在社会利益以及道德上的进一步体现。简单来讲,此原则重点体现于其作用,是法律上司法者所拥有的一项根本规定,并且在民法期间来看,此原则对于世界上的所有公民明确为根本的民法规定。因此,在开展执法期间有着非常关键的影响。

(二)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含义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险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一定要以最大的诚意来履行自身的义务,做到不欺骗、不隐瞒,认真遵守合同中的规定,防止出现合同形式化现象。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告知、保证、弃权以及禁止反言等内容,都具有相对成熟的制度。保险活动的技术性比较强,投保人数较多,通过分析经营成本和交易效率得出,保险人只能为同一类风险人提供相似的合同格式,称之为标准合同,从而实现保险合同内容及格式的规范化。

(三)诚实信用原则与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之间的比较

在诚信原则上来看,在起初并非出现在各个国家的法律之中,其通过了长期的时间而形成。早在罗马帝国时代,债法便已经在商品经济的大环境下得到了显著的进步,相关工作人员在对其进行相应的探究之后得出了相应的结论:尽管严格约束着相关人员的行为举止,但是在其规定期间仍然会存在许多其他的问题,并且此法无法随其予以限制,也就是说没有能力在其所要求的基础上来严格执行。若是相关人员在其行为举止中存有恶意的话,此人便能很快在此法中找到相应的漏洞,以逃离法律的约束。所以,此法只适用于部分能够在发生行为时可以遵循诚信原则,不存在各种侥幸心理的公民。考虑到这个情况,罗马法逐渐完善了诚信契约和诉讼。而保险行为中所存在的诚信原则和各项民事行为中所存在的原则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差异之处。前者在本质上便属于及其独特的行为,仅仅是在民法中所存在的诚信原则也不能够保证其行为的正常实施,因此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也就是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合同法要求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遵守相关规定,以达到最大的诚信,这也是部分学者所提倡的最大诚实信用原则[1]。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体现

此法中的诚信存在于许多方面,在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这三个角色中也相应地体现出了诚信原则,详细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保险人义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

在此法中对于诚信原则的表达,第一便是在保险人所需要行驶的相关义务上。这些义务包括了说明、保密、弃权与禁止反言义务等。其一在《保险法》中第18条详细阐述了保险人向投保人说明的义务,并且只有在各项条款进行详细讲解之后才会存在其法律效力,进一步体现出了诚信原则。其二在保密方面同样存在有非常关键的作用。在双方签订好保险合同前应当将其自身情况详细告诉对方,只有这样才能进行更好的保险服务,但是在此期间,所得知的各种情况均应当予以保密,确保其各项隐私等不被泄露。根据此内容,详细在《保险法》第32条,明确表明出其义务最根本的便是诚信。其三,在弃权与禁止反言中,若乙方存在想要解约的想法时,需要明确地了解到解决所需要承担的一些后果,这也需要严格遵守诚信原则,而禁止反言则是在英美衡平法原则基础上,保险双方善意基础上适用的原则,能够保障出现保险事故时投保人应享权利不落空,这都需要诚实信用原则才能保证一系列保险人义务的履行[2]。

(二)投保人义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

进行合同签订时,此原则不仅只是体现在一个方面,更多地体现在投保人的义务中。第一点便是其存在有不欺骗原则,在合同签订之前需要对其内容进行详细的阐述,并且不能进行任何夸大隐瞒,需要将各项保险要求以及标准等如实告知。《保险法》第17条严格体现出了其关键。第二点便是乙方存在有及时通知的义务,《保险法》第22条明确提出了在合同内容内所发生的部分意外事件时,需要投保人及时将其具体情况告知保险人,并且按照相关规定为其提供相关资料。及时将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事件变化进行告知。最后,为投保人尽量避免一些风险也一样体现出了诚信原则。《保险法》第42条明确指出若是在发生了保险事故时,要求被保险人尽可能地避免并且减轻一些经济损失,以确保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支付,如此才能对其进行相应的赔偿。以上几点无一不体现出诚信原则的重要性,只有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进行双方地利益平衡。

(三)受益人义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体现

诚信在《保险法》中的体现也同样存在于受益人义务中。其在保险生效期间属于无偿获得利益的对象,要求被保险人主动明确好受益对象。考虑到受益关系的存在,同样要求其严格执行诚信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尽量避免在此期间出现因为不良道德出现相应的风险。在《保险法》第65条中对受益人不得加害被保险人义务有明确规定。也就告诉我们,此原则在合同签订以及执行的整个期间都被《保险法》进行了全方位的维护。在《保险法》的落实和执行中,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生效、以及投保人、保险人、受益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中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3]。

三、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应用策略

(一)基于法律创建规范化的市场环境

详细来说,市场经济也就是法制经济,而保险市场在市场经济内有着其不可替代的存在,因此,应当将其分配至法制范围内,并且需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制度来进行,以便更好地建设出一个法制的保险市场。具体需要在以下几点进行开展:其一,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制保险环境,并且制定其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需要根据其具体情况进行实时的调整,以便更好地适应其各项需求;其二,将各个部门的相关职责进行合理调配,使其各个部门的各项职能能够得到最大的展现,因此更好地推动经济的发展,也能进一步促进不同机构之间联系,更能帮助建设成一个合理的保险市场环境;其三,逐渐实现国家的法制国际化,近年来,中国逐渐参与了世贸组织,使得保险市场不再受制于国界范围,也进一步形成了更加完整的国际市场环境。要具备上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化需求,还应该建立健全的保险法律制度[4]。

(二)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机制

保险监管属于程序烦琐的社会系统,其出台了《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同时也需要多个机构共同进行协调才能更好地完成,如财务审计、税务稽查、保险监管部门。以相关保险公司在上市时所需要达到的事项进行分析来看,业务经营范围、经营行为、财务执行等皆应当有更加具体的了解。并且,此监管更应当通过更加科学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同时学习各种先进国家所使用的方法,按时进行报告,制定更为科学的风险预警制度,进一步形成更加有竞争力的大环境,以此来确保相关公司的各项管理有序进行。另外还需要进一步对现有的国内相关保险法的现状进行分析,以了解其所存在的各种弱势,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相关工作人员的个人素养不高,对所涉及的相关专业方面的治疗不够了解,因此,在决策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失误的情况。为避免此类现象的发生,需要我们尽量提升相关人员的个人素养以及专业能力。除此之外,相关部门更应当加大各个管理机构的联系,只有各机构积极协调之后才能促进司法的改革。就国内现有司法体系不完善的情况来看,要求就其原有的相关诉讼步骤予以相应的改变,应当给予法官更多的权利,以便进一步提升相关案件的处理效率,进一步体现出了诚信原则的作用。

(三)提升保险组织的风险防范能力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保险法,所服务的对象为风险。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自身风险意识较弱,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营。并未对客户进行风险管理,主要利用组织中原有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道德风险。为增强相关人员的风险意识,提升保险组织的风险防范能力十分重要。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监督对象为经营活动本身,因此,统一的组织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并且要落实监督管理制度,构建完善操作流程及责任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操作;构建高素质、高水平理赔队伍,培养出高觉悟、高素质、高能力的人才,在坚持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确保保险公司稳定运行[5]。

四、结语

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的重要条款,是一个包含一般诚实信用和最大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民商法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保险法中是否需要确定最大诚实信用原则,一直是一个极具争议的问题,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落实可以从基于法律创建规范化的市场环境、完善保险法体制、建立健全保险监管机制、提升保险组织的风险防范能力等方面入手,进而有效解决保险纠纷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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