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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的悖论研究

2021-01-02孙晓尧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关键词:自然法则臣民霍布斯

孙晓尧

(西安交通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49)

霍布斯的《利维坦》是研究霍布斯政治哲学思想的重要著作,也是研究霍布斯国家起源思想的重要文本。人类社会从“自然状态”进入“利维坦”的整个过程就是社会契约论的形成过程。我们在关注社会契约论以及利维坦诞生的理论时,不能仅仅看到其合理和正确的一面,也要看到其思想本身的悖论和矛盾,才能从更深刻的角度去认识和研究《利维坦》。

一、自然理性与建立利维坦的矛盾

霍布斯的利维坦的诞生离不开社会契约的签订,同时也正是社会契约的订立帮助人们摆脱了痛苦且悲惨的自然状态,走出“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状态。霍布斯指出,由于“自然状态”下每个人的能力是平等的,这样就会产生一种情况:当两个人都想拥有某一个物品,而且该物品有且仅有一件时,由于实力相仿,无法通过战胜的方式来决定谁拥有,这时就会陷入一种僵持的局面,除非有另一股力量加入,使某一方实力大增,否则物品的归属就无法确定,而且双方都会耗费精力和时间,以防止对方占有该物品。当这种情况开始蔓延,就会陷入人与人都互相防备的状态,以防止对方占有。此外,霍布斯明确说明,人类的天性存在造成斗争的三个方面:“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安全、第三种原因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在第一种情形下,人们使用暴力去奴役他人及其妻子儿女与牲畜。在第二种情形下,则是为了保全这一切。在第三种情形下,则是由于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如一言一笑、一点意见上的分歧,以及任何其他直接对他们本人的藐视。或是间接对他们的亲友、民族、职业或名誉的藐视。”[1]94这样就导致每个人之间相互猜疑、相互防备,如此一来,“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就随时随地处于一种战争状态,这种“战争不仅存在于战役或战斗行动之中,而且也存在于以战斗进行争夺的意图普遍被人相信的一段时期之中”[1]95。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处于实际的战争之中,每个人也都在认真“备战”,防止被突然“袭击”而没有应付之法。每个人对除自己以外的人都不信任而且处于防备状态,这就是“自然状态”的真实写照。但是,霍布斯也指出,在“自然状态”中,并不是完全混乱、没有秩序的,相反,“自然状态”中存在自然律,它“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的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自己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1]98。这条自然律给了人们最基本的“自由”,而剩下的“自然法则”则对人们的行为进行了约束,例如,“每一个人都应当力图使自己适应其余的人”[1]116,“任何人都不得以行为、言语、表情、姿态表现仇恨或蔑视他人”[1]117。当有不同的人同时想拥有一件东西时,自然法规定:“不能分割之物如能共享,就应当共享,数量允许时,应不加限制;否则就应当根据有权分享的人数按比例分享。”[1]98霍布斯的自然法是极为实用的,包含了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果人们能够遵守自然法则的规定和约束,将会很快摆脱“自然状态”,远离战争,步入和平。但是,自然法则本身与人类最原始的激情相互冲突,如果没有外在的强制力约束,自然法则在“自然状态”中就会失效,因此就需要一个外在的并且足够强大的权力来保障我们的安全,这样人们就不用随时处于防备别人的状态,因为基于人的恐惧本性,人们对违约所带来的后果的恐惧远远大于侵犯别人所带来的利益。这里就不得不提社会契约的订立,霍布斯指出:“如果要建立这样一种能抵御外来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权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辛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道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1]117这条道路就是订立契约,转让自己的权力,从而实现可以不用再互相防备的心愿。值得推敲的是,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中的人类订立契约是一种自愿行为,人们达成协议,自愿将自己的权力统一转让给一个人或者一个集体,并服从其统治和管理,以期望其可以保护自己。或者我们这样理解:人们能够摆脱“自然状态”,同意转让自己的权力给主权者,并且服从主权者的统治,是因为人的自然理性对战争的恐惧和对自我保存的渴望,因此,自然理性指引人们找到了这样一条道路。霍布斯一方面说“自然状态”中的人不受自然法则的影响,强调自然法则在没有外力制约的情况下会失效;另一方面,他又指出,“自然状态”下的人能够在理性的指引下寻找到适合自己的道路,而且同样在没有外力的情形下,将自己的权力转让出去,并且反过来管理自己。从“自然法则”失效到自然理性发挥作用看似合理,但是霍布斯本人认为“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或一般法则 ”[1]98,即自然法则的失效就是理性的失效,为何自然理性在“自然状态”中会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效果呢?这一点霍布斯本人并没有给出解释。退一步说,即使自然理性能够发挥作用,完全可以通过理性的作用自行摆脱“自然状态”的混乱,走向和平,为何偏偏要将自己的权利拱手让出,从一个深渊跳进另一个深渊呢?利维坦的公民虽然不再处于一种相互防备之中,但他们完全受制于主权者的制约,虽不至于随时面临生命的威胁,但一旦遭遇生命威胁,之前尚有抵抗的机会,现在则无任何挽回的可能性,而且在利维坦中,由于他们签订了契约,实际上丧失了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虽然霍布斯并没有否定生命自由保存权,但是主权者一念之间就可以掌握生死。“自然状态”下的人们在面对生命威胁时,原本还可以自行抵抗,以保障自己的利益,但在利维坦之中,臣民的生死基本不受自己的控制,当主权者以“合理的”说辞惩罚臣民时,臣民却连反抗的资格都没有,因为按照利维坦的规定,臣民不能违反主权者的决定,否则就是不义。“人的理性”要想指引人们出走“自然状态”,必然要摆脱“自然状态”之中的恐惧以及对生命的威胁,但是从某种意义上来看,利维坦对臣民的威胁程度似乎并没有低于“自然状态”,既然这样,“自然理性”为何要指引人们踏入另一个比之前还要糟糕的社会之中,而不是在“自然状态”中寻找另外的途径解决现有的问题呢?从理论上来看是无法讲通的。

二、绝对主权和臣民自由保存的矛盾

霍布斯利维坦的另一个悖论是主权者和臣民之间权力的矛盾。霍布斯指出:“当一群人确实达成协议,并且每一个人都与每一个其他人订立信约,不论大多数人把代表全体的人格的权利授予任何个人或一群人组成的集体(即使之成为其代表者)时,赞成和反对的人每一个人都将以同一方式对这人或这一集体为了在自己之间过和平生活并防御外人的目的所作为的一切行为和裁断授权,就像是自己的行为和裁断一样。”[1]113主权者的任何行为不仅仅是主权者个人的意愿,也是公民的意愿,无论主权者的决定是否对公民有益,公民都应该接受并执行,因为这样的决定也是公民的意愿,如果反对或者不执行,也只能控告自己,而不能是别人,而且还不能控告自己对自己进行了侵害,因为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另外,主权者本人并没有参与契约的签订,其主权的获得是公民之间契约的授予,主权者仅仅是被授权,公民也没有办法以取消主权的借口解除对主权者的服从。霍布斯也指出:“处死一个主权者,或臣民以任何方式对主权者加以其他惩罚都是不义的。因为每一个臣民既然都是主权者行为的授权人,那样就是由于自己所做的事情去惩罚另一个人了。”[1]136这种服从不仅仅是彼此同意的签约者的统一,也包含了不同意授权主权者的人,因为不同意授权的人不服从主权者,就必然会被抛弃在原先的战争状态中。而在这种状态下,任何人对该群体造成任何伤害都不会构成不义。如此一来,我们就可以发现,利维坦主权者一旦被选中,获得的将是对所有人的统治,无论你认可或者不认可,这就是绝对主权。主权者的权力包含了各个方面,法律法规、司法、外交、任命、刑罚、奖惩等都由主权者制定,即主权者拥有法律解释权,也就是说,臣民的主权是否违法,是应该受到奖励还是惩罚,都是由主权者决定的。最能佐证绝对主权的权力是:“决定哪些学说和意见有害于和平,哪些有利于和平,决定对人民大众讲话时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和什么程度内应受到信任,以及决定在一切书籍出版前,其中的学说应当由谁来审查等都属于主权范围。”[1]137臣民建立利维坦的初衷就是为了和平,而现在关于什么是和平的定义以及如何维护和平却由主权者来规定,即臣民为了和平而签订契约转让权利,最后连和平是什么都不由自己决定,这意味着臣民的自我保存权能否实现取决于主权者的意志。按照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虽然利维坦的诞生是人们自愿的产物,但是一旦利维坦出现便会脱离签约者的掌控并且形成不可违背的绝对主权。

绝对主权就决定了臣民对主权者的绝对服从,可能霍布斯本人也认为这种绝对主权和“自然状态”似乎没有多大改变,只是从彼此的恐惧转为了对主权者的恐惧。为了展示利维坦建立的合理性,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臣民的自由》一节,专门对“自由与必然”进行了分析研究。他认为:“自由与必然是相容的……正如人们为了取得和平并由此而保全自己的生命,因而制造了一个人为的人,这就是我们所谓的国家一样,他们也制造了称为国法的若干人为的锁链,并通过相互订立的信约将锁链的一端系在它们赋予主权的个人或议会的嘴唇上,另一端则系在自己的耳朵上……现在我所要谈的臣民的自由只是相对于这些锁链而言的自由。”[1]164也就是说,臣民的自由仅仅存在于主权者没有加以规定的事物之中,这样看来,似乎霍布斯还是坚决地支持绝对主权,但是紧接着,霍布斯就讲到了真正的臣民自由,即主权者无法对臣民进行限制的行为。“不防卫自己的身体的信约是无效的。因此,如果主权者命令某人(其判决虽然是合乎正义的)把自己杀死、杀伤、弄成残废或对来攻击他的人不予反抗,或是命令他绝饮食、断呼吸、摒医药或放弃任何其他不用就活不下去的东西,这人就有自由不服从。”[1]169这就是臣民的自我保存权,在自我保存权面前,利维坦的法律和主权者的命令都需要退居二线,而且这不仅仅是臣民的基本权利,主权者也有对自我保存权进行保护的职责。霍布斯列举了几个公民可以违背主权者的地方,两军交战时,因恐惧而不是叛逆而逃跑并不是不正义的,找到另一个可以代替自己的人从而自己拒绝参军是也不存在不正义。而且“如果有一大群人已经不义地反抗了主权者或犯了死罪、人人自知必将因此而丧生,那么这时他们是不是有自由联合起来互相协助、互相防卫呢?当然有,因为他们只是保卫自己的生命,这一点不论有罪没罪的人都同样可以做”[1]170-171。这就教导人们,无论有没有罪,当主权者派人逮捕他们时,他们拥有拒绝的权力,甚至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可以杀死逮捕者,这样一来,凡是犯罪的人都可以不受法律的制约,当犯罪的人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利维坦的建立还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呢?

绝对主权和个人的自我保存权就处于这样一种互相否定的状态,自我保存权的存在给践踏利维坦法律、破坏利维坦的社会秩序留下了可乘之机,“利维坦中主权者所拥有的不受制约的权利和权力,最终必然会侵犯个人的自我保存权,从而违背了建立国家的初衷”[2]。或许并不会达到推翻利维坦的程度,但是对于利维坦的统治必然会存在负面影响。同样,霍布斯宣称自我保存权是臣民的最高权力,但是绝对主权决定了什么是自我保存,决定了什么是自由,巨大的权力逐渐变为蛮横的专制权力,不可避免地会侵犯到个人的自我保存权。

霍布斯的利维坦在建立的过程中存在许多未经实践检验的假设,尤其是对“自然状态”的叙述完全是霍布斯在理性领域构建的结果。霍布斯本人也承认“自然状态”并非人类社会发展的实际,而仅仅是作为一个理论基础和前提为利维坦的诞生而服务,即霍布斯并不苛求“自然状态”的真实性,只是将其作为国家理论逻辑的一部分加以利用,只要逻辑上是合理的,其存在就有价值和意义,也正是这种逻辑上的循环论证使得利维坦的诞生失去了些许的必然性。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霍布斯的利维坦在政治哲学史上的开创性意义,他的这一思想理论打破了中世纪时期有关君权神授的理念,否定了神在社会秩序中的决定性地位,将人从神的思想束缚中解放了出来,具有巨大的历史进步性。因此,我们剖析理论的建立和发展既不能一味推崇,也不可完全否定,要用辩证的、批判的眼光去看待,同时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结合,发掘理论的现实意义,从而为实践提供正确的理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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