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互联网法院在线多元化解机制对现实司法需求的回应*
2021-01-02广州大学陈映彤简嘉亮李双汶沈韵王燊园郑钰清
广州大学 陈映彤,简嘉亮,李双汶,沈韵,王燊园,郑钰清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革新,传统法院由于诉讼方式单一、诉讼成本偏高和诉讼服务落后等限制而难以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起诉繁、审判长、执行难成为困扰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的重大难题。为解决这一难题,我国提出了“互联网+司法”模式,试图将互联网技术引入司法领域。2017年杭州互联网法院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司法开始踏上“互联网+”的时代新征程。为进一步回应公民的司法需求,全面发挥司法在推动网络经济创新发展、保障网络安全、构建互联网治理体系方面的作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于2018年审议通过《关于增设广州互联网法院的方案》,增设了广州互联网法院。依托于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的“互联网+司法”模式,究竟是传统诉讼规则辩证发展的契机还是对传统司法规则的严重冲击尚无定论。本文拟以广州互联网法院的互联网司法科技应用场景—在线纠纷多元化解平台(ODR)为切入点,比较研究互联网法院ODR的优势及其潜在风险,探寻互联网司法科技的时代意义。
一、互联网法院纠纷调解机制的合理性
广州互联网法院引入了在线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丰富、创新了传统司法调解制度的内涵和意义,也不可避免地存在与传统调解制度的衔接、融合问题。在线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互联网技术在司法领域运用的体现之一,其产生并非偶然,该机制的引入具备理论、实践和历史准备。
(一)节约司法资源,回应现实需求
根据《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十九条规定,ODR的“多元”内涵有二:一指主体多元性。多元化解的主体有以下五类:(1)人民法院(这里指广州互联网法院);(2)双方当事人;(3)企业调解员;(4)其他调解员;(5)仲裁机构。上述主体涵括司法、群众、行业、商事、仲裁五大调解力量。二指化解方式多元性。主要为以下四类:(1)催告;(2)和解;(3)调解;(4)仲裁。广州互联网法院以ODR为基点,整合有效社会资源,主动为当事人导入ODR平台,使法外资源进入互联网法院的作用范围之内。[1]
与广州互联网法院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不同,传统纠纷化解模式尽管也存在和解、调解、仲裁等非诉化解模式,但该模式通常都以“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当事人庭外自主和解”或其他意思自治方式被动排斥在传统法院作用范围之外。在传统法院作用范围之内,纠纷化解方式通常指以法官调解为主,具有明显的主体单一性。[2]在诉讼前提下,法官是纠纷解决的核心,一系列的诉讼程序、调解程序都是围绕着法官的行为而展开的。而在纠纷多元化解背景下,互联网法院淡化了法官职权主义色彩,以互联网为中心,发挥多方调解主体的力量解决争议,既保留了法官调解的传统模式,还设置了企业调解员调解、第三方调解员调解,遵循互联网司法的开放、安全、公正、高效的原则。
多元性的背后是司法顺应互联网发展潮流、高效整合社会资源进而发挥节约司法资源作用的体现。在传统民事诉讼中,法官调解通常发生在立案程序之后,此后,司法资源介入纠纷解决之中,体现为法院的审查受理行为。在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法院在时间上需要分配数量合理的审判员主持参与调解、通知相关单位或个人协助调解,空间上需要为调解的顺利进行准备调解室等相关物质条件。在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法院及时终止调解、及时判决。换言之,人民法院在接受案件之后,不论是否调解、调解是否成功,司法资源已经介入并运用在其中,始于受理终于纠纷解决。
在案多人少的今天,依赖单一的法官调解的模式显然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纠纷解决需求,而广州互联网法院推出的ODR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一缺陷。《规程》第十六条规定,ODR是一个自愿、开放、安全、公正、高效的多元化解平台。除了法官,满足规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都可以入驻ODR平台成为“化解员”。在该平台中,司法资源的介入时间点在始于受理终于判决或裁定的过程中,新增了一个出界点,当发现可适用多元化解纠纷模式时,法院会及时导入ODR平台促成非诉解决纠纷,司法资源的参与在此退出纠纷解决的舞台,转向其他案件。非法官调解的纠纷化解模式,其实质是依靠社会治理资源,如企业调解员、第三方调解员、当事人和解、仲裁机构仲裁等其他社会资源处理社会纠纷。在此界点下,法院起着沟通桥梁的作用,提供的仅是一个合法可靠的化解平台,司法资源的参与度大大降低,起到减少案件流入诉讼模式、降低诉讼压力,节约司法资源的作用。
(二)丰富调解公开原则内涵,切实保护当事人隐私
在现代纠纷的解决途径中,调解、诉讼是两大主要机制。基于诉讼程序复杂,内容繁琐的劣势,我国推出了示范诉讼机制、示范判决机制,意在提高法院解决纠纷的能力和水平,满足群众多元化的司法需求。在调解方面,传统法院的调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而调解是否公开,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广州互联网法院则创新地提出了在线示范调解机制,旨在诉前阶段,以案件当事人双方参加在线调解,特定人在线旁听调解过程的“在线调解+在线旁听”的方式,引导本案当事人达成调解与同类型案件当事人主动化解纠纷。
在线示范调解机制表面上看与调解不公开原则相悖,实际上仍是具有合法性的。在线示范调解机制通过设置诸多前置性条件,规避了与调解不公开原则的冲突,具体表现在:
第一,在线示范调解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遵循当事人自愿调解原则。此处自愿调解原则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当事人自愿参与原则,二是当事人自愿公开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调解、有权选择调解的时间、方式,也有权选择调解是否公开。司法解释对其作了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调解过程不公开,但当事人同意公开的除外。调解不公开原则是为了保证当事人的隐私权,规避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泄露的风险。隐私、秘密,本质而言都是一种信息。信息只有在客观上仍为不可获知的信息,在主观上当事人具有保守秘密不被他人获知的意愿的时候才成为隐私、成为秘密。秘密的主观秘密性通常外化为当事人做出某些保守秘密不被发现的行为,如拒绝公开、隐匿信息。因此,当双方当事人做出同意调解的明示时,意味着其已放弃对秘密的主观保护,实则已不具备秘密的主观要件,此时的秘密失去其主观秘密性成为一种普通信息,将普通信息予以公开,严格意义上则不存在泄露秘密、侵犯隐私的风险。
第二,从案件类型与参与的对象上看,并不是所有调解案件都可以公开。一方面,作为示范调解的案件必须具备“达成初步调解意向”和“具有示范意义”两个限制性要求。在实践中,只有“达成初步调解意向”的案件才“具有示范意义”,尚未有调解意向的案件因其成功调解风险较大而不具备示范意义,因此二者之间为递进关系而非简单的并列关系。另一方面,并不是所有案件的当事人都可以旁听调解的过程。《规程》规定,广州互联网法院通知参与旁听的对象是与示范案件具有相同法律关系、相似法律事实和相似争议焦点的案件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立了调解以不公开为原则,当事人同意为例外,该法要求法院对调解过程予以保密,保障当事人之间能够通畅交流,以此稳定当事人对法院调解的信任,确保法院调解能够顺利进行。广州互联网法院对在线示范调解机制的案件类型、参与对象作出限制性规定,是遵循法院调解不公开原则的体现。一方面达成初步调解意向的限制降低了对方当事人在其他场合披露其在调解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敏感信息的风险,既有利于当事人、法院之间信任的建立,也有利于当事人之间协商、和谈的开诚布公。另一方面,公开对象的限制是在不公开原则与公开例外性规定取舍之间作出的最大合理性平衡点。从公开对象不特定性上看,示范调解机制尚未具备严格意义上公开行为的特征:在示范调解过程中,尽管调解过程为他人知悉,但知悉的主体是具有具体认定标准的特定的一类人,即与示范案件具有相同法律关系、相似法律事实、相似争议焦点的案件当事人,而非不特定的任何一名社会公众。在此意义上,尽管调解过程中的信息可能被其他参与人获取并扩散,但扩散的范围仍在合理可控的范围之内。
第三,从在线示范调解机制效益性上看,在线示范调解机制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现代互联网纠纷数量庞大且需求迫切,传统的一案一审的方式已经难以满足纠纷解决的需求。广州互联网法院纠纷案件大数据显示,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成立首年受理的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和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占据了受案总数的40%,约14800件,这意味着,仅是这两项借款纠纷案件,广州互联网法院每天就要受理40件。
广州互联网法院“调解一个,影响一批”的调解机制,以智慧为核心,秉承了司法正义、司法效率的理念,以多元、批量的方式实现通过高效、便捷的科学技术手段解决纠纷的效果。在一次示范调解实案中,仅通过一次示范调解就促成其他58名被告自动履行或主动和解、促成14670件以调撤方式结案。[4]与传统法院的调解模式相比,该机制的创造性运行,很大程度上从源头处缓解案多人少的压力,达到了诉源治理、类案快审的目的。通过调解个案,将其他多数类案的矛盾纠纷及时在源头化解、在诉前化解、在基层化解,既适应了互联网时代的司法需求,达到在线纠纷诉源治理的目的,又构建起一个开放、互联、共享的互联网纠纷解决生态,推动由“个”带“群”、由“点”带“面”的新型审判模式的发展建成。
二、在线纠纷示范调解机制的意义
根据《广州互联网法院关于在线纠纷示范化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在线纠纷示范化解是指互联网法院通过对示范案件在线调解、在线庭审及发布示范案例的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多元化解手段快速解决纠纷的机制。截至2019年12月31日,杭州、北京、广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涉互联网案件257780件,结审122525件,在线立案申请率为93.23%,全流程在线审结103866件,裁判文书送达150725次,在线庭审平均用时45分钟,案件平均审理周期约38天,比传统审理模式分别节约时间约3/5和1/2,一审服判息诉率达98.0%。互联网法院结案的速度相较于传统审理模式已有很大提升,但是面对经济社会日益发展中各种纠纷呈现增长的势头,在线纠纷调解示范的建设则是进一步加快案件的结审,一是节约司法资源,能够加快案件的流转,二是有利于加快当事人纠纷的解决。[4]
同时,在线纠纷示范调解机制提供了另一助力。广州互联网法院通过在线纠纷示范化解、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建立在线示范案示范库,向公众提供查询、向案件当事人定向推送示范案例。不仅有利于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审判有一定的预估,也在最大程度上加快案件的审结,若同类型案件的当事人对于示范案例的判决无异议,则节省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时间,加速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