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如何成为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2020-12-31张珊珍
张珊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纵观历史,没有妇女解放和进步,就没有人类解放和进步。”70年前的1950年5月1日,首都北京20万群众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第一个国际劳动节的庆典。那一天红旗猎猎、鼓声喧天,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节日的气氛中宣布正式实施。这是一部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为实现男女平等奠定了法律基础。
黎明前夕的受命
自1922年召开的中共二大第一次做出《关于妇女问题的决议》,中国共产党就把争取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写在自己奋斗的旗帜上。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各个根据地的工农民主政权在马克思主义婚姻家庭理论指导下对婚姻家庭制度做了最初探索。1931年,毛泽东签发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明确提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不断壮大的反帝反封建革命将妇女解放和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不断推向前进,《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法暂行条例》等相继出台,确定了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基本原则。
1948年秋天,解放战争即将迎来胜利曙光,新中国的蓝图在中共领导人的脑海中徐徐展开。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在号称共和国摇篮的西柏坡隆重召开,华北、西北、山东、华中、华南等解放区的妇女干部85人出席这次会议,另有中共中央直属机关80多名干部列席。就在这次会议期间,刘少奇召集中央妇委负责人布置了准备制定新中国婚姻法的任务。
为即将到来的新中国拟定一部婚姻法,这是一项神圣而又艰巨的任务,中央妇委当即成立了以邓颖超为首的起草小组,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和王汝琪等。
群策群力的结晶
1950年1月21日,婚姻法草案呈送党中央,并被分送各民主党派、中央人民政府、全国政协以及各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征求意见,又经政务院第二十二次会议讨论,并由毛泽东亲自主持,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政务院总理、副总理和委员以及政协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参加的联席座谈会讨论两次,其内容和文字经过反复修改后定稿。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4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签发命令,宣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应自一九五零年五月一日起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中央妇委着手准备至定稿历时一年半,各章各条都经过反复的斟酌、讨论和修改,凝聚着多方人士的心血。
新中国的献礼
几千年来,封建婚姻制度严重束缚了中国人民的婚姻自由,斷送了无数青年男女的幸福生活,更把一代又一代妇女推入痛苦的深渊。婚姻法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婚姻、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婚姻法共8章27条,包括结婚条件、夫妻间权利义务、父母子女关系、离婚条件、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离婚后财产和生活等。从内容上看,婚姻法中更多的条文在于对离婚的规定,充分体现婚姻自由中的离婚自由,以及离婚自由中对妇女在身心健康、财产补偿、抚养子女、再婚生活等方面的保护。婚姻法通篇贯穿四个原则: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彻底杜绝旧婚姻制度中买卖婚姻、重婚纳妾、童婚、收养童养媳、强迫守寡等陋习,同时倡导有利于建立婚姻美满、家庭和睦、男女双方身心健康的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新的婚姻法代表中国广大劳动妇女的利益,它的宣传贯彻有利于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解放,从而顺应了时代发展潮流,推动了中国整体性的社会变迁。在短短的几年内,婚姻法的颁布和宣传贯彻彻底涤荡了旧婚姻家庭制度的污泥浊水,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来源:《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