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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与实践

2020-12-30牛文君KlausVieweg

关键词:伽达默尔意图哲学

牛文君 Klaus Vieweg

一、引言

理解与实践分别是诠释学和实践哲学的核心概念,二者的关系是哲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伽达默尔首次将诠释学与实践哲学、伦理学结合起来,在《真理与方法》(1960)中专门辟出“亚里士多德对诠释学的现实意义”一节,探讨理解与实践智慧(phronesis)的内在关联,之后陆续发表一系列相关论文(1)“Über die Möglichkeit einer philosophischen Ethik” (1963), “Das ontologische Problem des Wertes” (1971), “Hermeneutik als praktische Philosophie” (1972), “Theorie, Technik, Praxis” (1972), “Was ist Praxis? Die Bedingungen gesellschaftlicher Vernunft” (1974), “Hermeneutik als theoretische und praktische Aufgabe” (1978), “Probleme der praktischen Vernunft” (1980), “Wertethik und praktische Philosophie” (1982), “Ethos und Ethik (McIntyre u. a.)” (1985), “Vernunft und praktische Philosophie” (1986).,涉及价值、理性、技术、德行、伦理等实践哲学的重大议题,彰显了理解、诠释的实践维度,完成诠释学从“技艺学”、方法论到实践哲学的转换,同时也揭示了实践行为的“理解”特征和实践哲学的诠释学面向。

接续这一理论突破,理解与实践、诠释学与实践哲学和行动理论的关系成为学界异常关注的问题。国外学界提出与“文本诠释学”(Texthermeneutik)相对的“行为诠释学”(Handlungshermeneutik),并探讨诠释学与教化的联系;或者将诠释学与交往行为、意识形态批判和精神分析关联起来(哈贝马斯、利科);亦有学者聚焦于诠释学和伦理学的关系(2)Günther Buck, Hermeneutik und Bildung, München: Wilhelm Fink Verlag, 1981; Jürgen Habermas, Theorie des kommunikativen Handelns, Bd. 1, Bd. 2,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1982, 1988; Gunter Scholz, Ethik und Hermeneutik,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1995; Günter Figal, “Ethik und Hermeneutik”, in: Hermeneutik als Ethik, hrsg. von Hans-Martin Schönherr-Mann, München: Fink, 2004.。在国内学界,相关的讨论始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严平、张能为分别提出伽达默尔从哲学诠释学到实践哲学、从理论诠释学到实践诠释学的转向;彭启福则认为不存在所谓的“转向”,毋宁说是一种“走向”, 伽达默尔的诠释学从一开始就包含着实践哲学的维度;何卫平主张,实践哲学、伦理学贯穿于伽达默尔的整个学术思想之中(3)严平:《走向解释学的真理——伽达默尔哲学述评》,北京:东方出版社,1998年。张能为:《理解的实践——伽达默尔实践哲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彭启福:《理解的应用性与伽达默尔的“实践哲学走向”》,《哲学动态》2005年第 9期。何卫平:《解释学与伦理学——关于伽达默尔实践哲学的核心》,《哲学研究》2000年第12期。。近年来,潘德荣提出“德行诠释学”作为未来诠释学的发展方向,把诠释学落脚于以“德行”为核心的实践哲学;傅永军致力于儒家经典诠释学,突显诠释学的实践价值取向(4)潘德荣:《“德行”与诠释》,《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经典诠释与“立德”》,《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傅永军:《论东亚儒学的经典意识及其诠释学效应》,《孔子研究》2017年第2期;《作为儒家经典诠释学的东亚儒学》,《中国社会科学评价》2017年第4期。。以上研究状况表明国内外学者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持续关注,这里我们将基于哲学诠释学,同时兼顾实践哲学传统和言语行为理论等视角,进一步探究:诠释学的诸要素与实践概念的诸要素在何种程度上具有可比性;与诠释学密切相关的言说、写作、理解与诠释等活动在什么意义上亦属于实践行为;实践何以反过来又以观念、认知和理解为前提,对实践行为的理解与对文本的理解有何异同;如何从理解与实践的关系中提炼出一种合理的诠释理念。

二、诠释学的诸要素和实践概念的诸要素

尽管存在着不同的诠释学流派和立场,但一般而言诠释学研究的理解现象主要涉及作者(及其意图)、文本(及其含义/意义)和读者(理解者/诠释者)三个基本要素。结合实践哲学的思想发展史以及伽达默尔的相关论述,我们也可以在“实践/行为”(praxis)(5)西方哲学中的实践(practice, Praxis)概念来自希腊文的praxis,praxis本义为“行动”“行为”,故而又被翻译为act, action, handeln, Handlung。概念中区分出三个要素,即行为主体(及其意图(6)这里暂时采用一个大而化之的说法,关于行为的目的(Zweck)、故意(Vorsatz)、意图(Absicht)、动机(Triebfeder)、动因(Bewegungsgrund/Bewegungsursache)、意向(Gesinnung)等概念在不同哲学家那里的使用和区分,参见下文。)、行为结果和行为的评价者。伽达默尔将以上两组要素进行类比,显示出诠释学与实践概念的相关性;有待追问的是,这两组要素在什么程度上具有可比性,这一类比是否遇到困境。伽达默尔将二者并置,可以从他对柯林伍德的解读与评价中看出。后者以特拉法加战役(Battle of Trafalgar)为例,说明历史理解是如何可能、人们是如何获得历史知识的:纳尔逊(Horatio Nelson)击溃拿破仑的舰队,这一事件意味着前者成功实现了其意图和计划,因此对战斗过程的理解与对纳尔逊意图、计划的理解是一回事(7)R. G. Collingwood, An Autobiograph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39, “VII.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柯林伍德揭示出精神科学中的理解遵循着“问答逻辑”,对此伽达默尔颇为赞同,因为“只有重构出那种问题,人在历史中的行为是其回答,才能理解历史事件”(8)Gadamer, Wahrheit und Methode, GW Bd. 1, Tübingen: Mohr, 1990, S. 376.,不过他又强调,即便行为者的意图和计划得以实现,也不能将这种意图和计划混同于作为行为结果的历史事件及其意义,“历史的解释者在关联中认识意义,他总是处于一种危险之中,即把这种关联当作行为者和计划者的实际意图”,“正如历史事件一般并不表明它与处于历史中的行为者的主观想法相一致,文本的意义趋向一般也远远超出其作者曾经的意图”。(9)Gadamer, Wahrheit und Methode, GW Bd. 1, Tübingen: Mohr, 1990, S. 377, 378.文本意义的敞开、相对于作者而言的“意义溢出”,来自它与理解者的中介运动,正如由历史人物之行为所造就的历史事件,其意义来自它在历史关联中的影响和效果,而不是来自行为者的主观意图,“理解在本质上是一种效果历史事件”(10)Gadamer, Wahrheit und Methode, GW Bd. 1, Tübingen: Mohr, 1990, S. 305.。从这些论断可以看出,伽达默尔在诠释学的诸要素与行为/实践的诸要素之间进行了类比,作者的意图对应于行为主体的意图,被言说、被写出的语言即“作品”及其意义对应于行为的结果及其影响,文本的理解者则对应于行为的理解者、评价者。

这一类比的意义在于,把诠释学与实践哲学的核心概念关联起来,促使我们从诠释学的角度思考行为/实践概念,并从实践哲学的角度思考诠释学的理解现象;但这其中也产生了理论困难,主要集中在“意愿”“意图”问题上。伽达默尔认为:“我们对文字流传物所作的理解,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够在我们于其中所认识的意义与作者眼中的意义之间简单地预设一种符合关系。”(11)Gadamer, Wahrheit und Methode, GW Bd. 1, Tübingen: Mohr, 1990, S. 378.理解的任务应该指向文本的意义,而不是重构作者的意图,文本的意义也不等于作者的意图,正如历史人物的行为及其意义并不由行为主体的意图所决定,从而使文本的意义从作者的意图中解放出来。问题在于,由于伽达默尔在一定程度上主张意图“不可知”“不必知”,所导致的极端结果便是,对作者意图的认识被排除在诠释学的任务之外,对历史人物实践行为之意图的认识也被排除在历史研究之外。然而,不管从实践哲学的传统来看,还是从诠释学本身来看,若回避行为主体的意图和作者的意图在认知上的必要性,都将陷入更大的理论困难。

同样,诠释学也无法回避关于作者意图的认识论问题。伽达默尔之所以不太注重这一点,是因为他反对作者中心主义和心理主义,反对通过心理移情的方法重构作者的意图(主要针对施莱尔马赫)。如赫施所言,在文学发展史上,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就已出现“摆脱作者”的思潮,“在最早的、最关键的抨击浪潮(由艾略特、庞德及其同道发起)中,战场在文学领域:与‘文本的意义不受作者约束’这一命题相关的文学教条是,最好的诗是非个人的、客观的和自主的,它通往自身的后续存在,完全切断了与作者生命的联系”(24)Eric Donald Hirsch, Validity in Interpretati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7, p1.。如果说新教改革以“唯独圣经”原则把圣经文本从“解释者”那里解放出来,那么这里则要求将文本从“作者”那里解放出来,作者在解释自己的文本时不具有必然的权威性,而且文本的意义也不取决于作者的意图。伽达默尔的诠释学助长了这种思潮,法国的后结构主义则使之极端化,罗兰·巴特提出“作者之死”,福柯主张“书写主体消失”,至今仍有不少学者极力鼓吹这种观点。然而,所有以交流(与他人交流、自我交流)为目的的言谈、写作都预设了一个前提:言说者或作者能够或多或少地表达自己的意图。这也就是言语行为理论所主张的“可表达性原则”,“我能准确说出我的意图,这在原则上是可能的”(25)Searle, Speech Act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19.。语言是“由规则支配的意向行为”(26)Searle, Speech Act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16.,“意向对言语行为具有非常特殊的意义”(27)Searle, Speech Act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9, p17.,写作亦是如此,只要作者进行写作,他总是相信自己能够在文本中表达自己的意图(至于能表达到何种程度则是另外一回事),在极端“解构主义”的意义上,作者的意图可能就是不表达任何意图,即便如此,这也仍然是一种意图。言语行为理论把语言和意向性关联起来,认为没有意向的语言不是真正的语言,否则语言将无法与自然界的任何一种其他声音区别开来。语言表达中必定包含着表达主体的意向、意图,基于此,完全把作者的意图排除在理解的任务之外,并不具有合理性。在不同的文本类型中,作者以不同的方式展开写作意图,诗歌创作可能带有无意识、跳跃的特征,而说理性的文本更加注重明晰性、逻辑性;在文本形成过程中存在不同情况,时而作者无法做到在文本中将意图准确地表达出来,以至于文本不足以道出或者超出或者扭曲地表达着作者的意图,抑或作者有意识地进行“隐微写作”(esoteric writing)。但无论如何,了解作者的意图可以促进对文本的理解,这种经验在理解与诠释的实践中显而易见,对作者的历史处境、写作背景加以研究,对作者的意图进行推断和分析,甚至会对文本理解产生重大影响。把文本的意义仅仅还原为作者的意图固然是不恰当的,但把作者的意图从文本理解驱逐出去同样不合理,基于语言表达的意向性,认识作者的意图应被视为诠释学的合法任务,它是构成文本诠释之客观性的阈限之一,正因为如此,近年来有学者呼吁“作者不能死”(28)张江:《作者能不能死》,《哲学研究》2016年第5期。。对意图的认识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这不意味着在纯粹的心理意义上实施,这种做法必定导致一种不可知论,因为每个个体的主观心理活动过程都是不可重复、不可复制的;但意图绝非不可认知的“自在之物”,行为的意图无非体现在行为的情境及其表现之中,而作者的意图无非表达在他的文本和生活关联之中,意图、情境关联以及意图所创造结果之间的互相诠释,使得对意图的理解、认知和评判得以可能。

综上所述,诠释学和实践概念都包含三大要素,伽达默尔的类比使人们注意到二者的相关性,有其积极意义;我们所作的矫正在于,就第一个要素而言,重新把对意图的理解、认识拉回诠释学和实践哲学的视野,作者的原意和行为者的意图是诠释学和实践哲学不能回避的认识论问题。有待进一步考察的是诠释学的诸要素与实践概念的内在关联,亦即:作者的言说和写作、理解者的理解和诠释等活动在何种意义上具有实践性。

三、理解、语言行为与实践

伽达默尔的贡献在于,以实践智慧概念为范型,揭示理解的实践性,理解不再囿于“制作”(poiein)、技艺(techne, Kunst)的层面,而是实践(praxis),完成了诠释学从技艺学、方法论到实践哲学的转换。如果说海德格尔开启了诠释学的本体论转向,那么伽达默尔不仅完成了这种本体论转向,而且完成了诠释学的实践哲学转向,这并非是说在他思想内部发生了实践转向,而是相对于此前的方法论诠释学而言。伽达默尔的诠释学从一开始就转向了实践哲学,即从技艺学转向实践哲学,他主要在亚里士多德的意义上使用实践概念,“在实践一词中,包含了我们全部的实践事务、一切人类行为和举动,以及人类在这个世界上的自我调整——也包括人类的政治、政治协商和立法。我们的实践——它是我们的生活形式。这种意义上的实践是亚里士多德所创立的实践哲学的主题”(30)Gadamer, Hermeneutik, sthetik, praktische Philosophie: Hans-Georg Gadamer im Gespräch, hrsg. von Carsten Dutt, Heidelberg: Winter, 1995, S. 65.。伽达默尔首次把诠释学与实践哲学关联起来,诚如哈贝马斯所言,“在我看来,伽达默尔的真正成就在于证明,诠释学的理解与行为导向的自我理解有先验必然的关联”(31)Habermas, Zur Logik der Sozialwissenschaften, Frankfurt am Main: Suhrkamp Verlag, 1985, S. 295.。关于伽达默尔对理解的实践性之阐明,学界已有较多研究和发挥推进(32)彭启福:《理解的应用性与伽达默尔的“实践哲学走向”》,《哲学动态》2005年第 9期;张能为:《理解的实践——伽达默尔实践哲学研究》,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潘德荣:《“德行”与诠释》,《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理解、解释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1期;何卫平:《解释学与伦理学——关于伽达默尔实践哲学的核心》,《哲学研究》2000年第 12期;牛文君:《诠释学的教化和教化的诠释学》,《哲学研究》2015年第11期,《具体化:关联伽达默尔诠释学和实践哲学的重要概念》,《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Günther Buck, Hermeneutik und Bildung, München: Wilhelm Fink Verlag, 1981. Anders Odenstedt, “Hegel and Gadamer on Bildung”, in: The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 XLVI. 2008.,此处仅扼要概括出基本线索和视角:(1)理解的应用性。伽达默尔强调理解、解释和应用的统一,“在理解中总是开展着一种应用[活动],即把被理解的文本应用于诠释者的当前处境”(33)Gadamer, Wahrheit und Methode, GW Bd. 1, Tübingen: Mohr, 1990, S. 313.。理解内在地包含着解释和应用,解释和应用不是跟在理解之后,而是发生在理解之中,这一点使得作为实践的理解区别于技术上的应用,在后者那里,往往先有一种方法、规则、程序,然后在具体操作中应用。理解者则始终已经带着理解的前结构、自身的处境与文本发生“碰撞”,意义在这种自我调整、自我更新的中介运动中生成,它不是对作者“原意”和文本“原义”的复制,而是一种应用和具体化。(2)理解是普遍性的具体化,是去实现“具体的普遍性”。伽达默尔揭示了理解与实践智慧具有相同的逻辑结构,即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实践智慧旨在联结普遍性和特殊性,在具体的情境中选择合乎德行的行为。“如果诠释学问题的真正制高点在于,同一个流传物必定每次都被不同地理解,那么,从逻辑上看,这里牵涉到普遍和特殊的关系问题。”(34)Gadamer, Wahrheit und Methode, GW Bd. 1, Tübingen: Mohr, 1990, S. 317.用黑格尔式的说法,即是实现具体的普遍,伽达默尔坦言:“我最终懂得将其看作诠释学基本经验的东西,正是对普遍的东西具体化这一伟大的主题,这样我又一次与黑格尔走到了一起,他是关于具体的普遍性[这一问题]的伟大导师。”(35)Gadamer, “Das Erbe Hegels”, in: GW Bd. 4, Tübingen: Mohr, 1987, S. 471.在黑格尔那里,一切实践行为本身就是普遍性(Allgemeinheit)、特殊性(Besonderheit)和个别性(Einzelheit)的统一,作为抽象法与道德之统一的“伦理”(Sittlichkeit),是善的具体实现,是具体的普遍性,构成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3)理解的伦理价值取向和教化功能。理解面临的主要对象是流传物,它使精神的客观化物(Objektivation)成为流动的意义、使传统中的经典具有现实性,从而承担着化育功能,发挥着价值导向作用。诠释应当基于“德行”,德行诠释学“预示着世界诠释学研究的未来走向:融合中、西的诠释思想,且将诠释的本体论、方法论与德行论融为一体”(36)潘德荣:《“德行”与诠释》,《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第41页。。

结合以上分析,可以把人的各种活动区分为以下层次:(1)生命的营养、发育、感觉活动。主要就生物器官功能而言,为人和动物所共有。(2)具有心理学、社会学意义的刺激-反应行为(behavior),即行为主义(behaviorism)意义上的行为。(3)行动(Tun/Tat/Aktion)或制作(poiein)。(4)行为艺术(performance art, action art),介于行动和行为之间,兼具制作和实践特征(49)例如,《赫尔之海》(Sea of Hull)不仅是以“行动”为媒介创作/制作出来的艺术作品,而且同时是实践(“游行”),以此表达对环境、气候变化的担忧。。(5)实践、作为实践的行为(Handeln/Handlung als Praxis)。如前所述,实践这个领域已然十分广袤,包含了我们全部的实践事务以及人类在这个世界上的自我调整,这是实践哲学的主题。至此,我们更加清楚地界定了实践/行为概念,并澄清理解、语言行为和实践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制作与实践、行动与行为的界限有时候没有那么清晰,而是互相影响的,例如,技术研发本身是一种制作,但技术的产生和应用往往受到实践旨趣和社会价值规范的引导,从而具有实践性,同时新技术的发明和应用也会反作用于实践生活。上文已表明,理解和语言行为在何种意义上具有实践性,下文将反向考察实践行为中如何也包含着认知和理解的要素,亦即实践概念的诠释学维度。

四、实践的语言性、认知面向和理解面向

最后,从结果来看,实践行为产生的乃是精神的客观化物、意义的客观化物,就此而言,对行为的理解与对文本的理解具有相似性。缺乏意义的东西不可能被理解,实践行为的结果作为外化出来的意义之客观定在进一步成为认知、理解、诠释和评价的对象。布克说道:“若认为诠释学局限于语言的有声表达、文本或类似于文本的东西等实存,在此前提之下考察行为诠释学(Handlungshermeneutik)的可能性,那么它可能就毫无希望。相反,诠释学的理论有充分理由表明,对于行为和行为情境的理解,意义的客观化物(也包括语言的有声表达等)这一范畴已足够。行为、一般的人类实践,完全充分地展现给理解,即使它在语言发声的意义上是无声的或者只是不充分的表达。”(58)Günther Buck, Hermeneutik und Bildung, München: Wilhelm Fink Verlag, 1981, S. 25.他进而将“行为诠释学”普遍化:由于实践行为总已经是一种自我展示/表达(Darstellung),被称为“文本”的语言构成物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展示/表达,是一种特殊的行为样式,因此文本诠释学只是行为诠释学的一个特例。我们承认,行为的结果和文本作品都是意义的客观化物,对行为的理解与对文本的理解具有相似性,同时理解过程中也都包含着视域融合和效果历史运动;但如同前文已论证的,文本、作品有可能主要属于“制作”层面,制作的作品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着某人或某物,但实践的所作所为自身就是目的,严格说来,对于制作的作品只能进行优劣评价,而不能进行善恶评价,在人的诸多活动层次中只有实践的所作所为才具有道德伦理上的相关性(59)举例来说,蹩脚的鞋匠制作出既不美观也不实用的鞋子,在他没有道德上的恶意动机这一前提下,对他的“作品”只能进行优劣评价,而不能把这种技艺不精评价为“恶”。但所有的实践行为都具有道德、伦理上的相关性,可进行善恶评价。尽管亚里士多德伦理学区分了制作和实践,并强调实践智慧与善恶相关,但他的“功能论证”却又抹平了“善”“恶”(“好”“坏”)的使用语境,agaton(好、善)既被用于描述人的实践行为,也被用于其他“非实践”的领域(例如一座好的建筑、一匹好马);以自康德道德哲学之后的视野来看,这样的表述尽管在日常生活仍然常见,实际上是不准确的,至少是不严格的。,准此,不宜简化处理文本诠释学与行为诠释学以及实践哲学的关系,即把前者归结为后者的一个特例。

五、余论

基于哲学诠释学,结合实践哲学的传统以及言语行为理论等视角,我们考察了“理解”与“实践”两个核心概念及其关系,二者的内在关联表明了诠释学和实践哲学的亲缘关系。纵观诠释学发展史,从“前诠释学”、方法论诠释学到本体论诠释学,当代诠释学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遇到瓶颈,要么在本体论诠释学中停滞不前,要么走向后现代的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针对这一困境,学界利用中西诠释思想资源,提出不同的解决思路,潘德荣提出德行诠释学,张江提出公共阐释理论,何卫平提出以哈贝马斯、利科为代表的诠释学第三次转向(60)潘德荣:《“德行”与诠释》,《中国社会科学》2017年第6期;张江:《公共阐释论纲》,《学术研究》2017年第6期;何卫平:《西方解释学的第三次转向——从哈贝马斯到利科》,《中国社会科学》2019年第6期。,对上述偏颇均起到一定程度的矫正作用。在这种研究背景下,我们认为,有必要重新返回到实践哲学,厘清诠释学和实践哲学的关系,力图从中提炼出一种更为合理的诠释理念:在理解与实践的互摄、互动中生成既有客观性、又具开放性,既有创造性、又具公共性和价值导向的意义空间,以期为当前诠释学研究面临的问题开拓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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