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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视域下的乡村德治论纲

2020-12-30于语和雷园园

关键词:德治村民

于语和 雷园园

20世纪90年代末,村民自治作为直接民主制度在法律上正式确立,多年的实践成功推动了中国社会的顺利转型,形塑了村民自我认同、集体认同以及乡村公共理性。但是,现代化国家建构所带来的冲击和裂变,使乡村共同体自身陷入无法自拔的困境,村民自治进入应对失灵的制度瓶颈。然而,中国道路、中国经验必然是民族性、地方性的。党的十九大提出:应“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2017年,第32页。。以村民自治为主体、法治为保障、德治为依托的“一体两翼”治理模式为乡村治理带来新的活力和转机。回溯我国乡村社会蕴含的丰富道德资源和历史传统,观照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为乡村善治提供柔性话语、技术,解决萦绕农村多年的痼疾,成为振兴乡村的时代要求。

一、乡村德治的内涵及沿革

德是一个会意字,从甲骨文字形看,本义释为循行,后金文字形在此基础上加入心脏符号,郭沫若在《青铜时代》训为“直心”,有正直的意思。从音训方法看,《管子·心术上》云:“故德者得也,得也者,其谓所得以然也。”德为内心的得到,即要“外无愧于人,内自得于心”。德引申为治国之道滥觞于西周,强调为王重德、为官有德,百姓则望德向化。在德治深邃的蕴意中,西周统治者尤为重视“孝”,“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尚书·康诰》)。知孝友、事父母,是德之第一要义,而对父母之孝,延伸至宗族生活则是要举行“追孝先祖”的祭祀活动,以孝为基点建立起宗法等级制度、家国同构的伦理基础,成为传统社会德治的主要内容。而对于现代意义上德治的界定,有的学者从“以德治国”的角度阐释道德在国家治理中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作用(2)莫纪宏:《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7年第5期。;有的学者则认为“德治”不同于“法治”“礼治”,是依赖民间朴素道德观念约束民众的日常行为, 进而形成的民间社会秩序(3)马戎:《罪与孽:中国的“法治”与“德治”概说》,《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 前者侧重国家治理, 后者侧重社会治理。笔者认为,德治作为一种治理方式,是在最广泛民众参与的前提下,通过具有普遍认同的伦理规范予以教化引领,塑造高尚品格,形成一种情感、意识和思维方式的支持与协作。

乡村德治是一种立足乡村社会文化根基,以农民为主体,通过借鉴传统优质资源、吸取现代先进因素,提升村民精神文化生活和乡村社会文明程度的治理方式。作为以农耕文明为物质基础的国家,乡村德治始终是中国德治文化的根基。费孝通先生曾经在《乡土中国》中言及,中国社会本质上是一个乡土社会,从自己向外推构成波纹式“差序格局”的社会范围,是由一个个私人联系的、由道德要素维持着的,孝悌维护亲子同胞之爱,忠信维护朋友之义(4)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第32页。。“系维着的私人道德”为村民生产生活中的思维逻辑与交往模式提供了一套价值体系,集中体现在家风家法的塑造、村规民约的制定、纠纷的调和处置和士绅文化的传承。传统农村作业方式依赖共同生活的家庭而非原子化的个体为基本单位,对家庭、家族的荣誉感导致乡民热衷于优良家风家法的塑造,并衍生尚礼法、知孝悌的士绅文化。相对封闭的地理环境使“家族”或“宗族”带有地域色彩,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更难以跨越村落的范围,在乡村这个团体格局的社会里,人与人是友善的,同乡之谊被称颂,规制行为的村规民约也多以道德教化为主,对于纠纷的处理倾向于调解而非兴讼。

中国社会自古有“皇权不下县,县下皆自治”的传统,乡村自治是几千年来中国农村独特的存在属性和治理逻辑。在自治视域下乡村德治作为统筹思想、维护秩序的重要工具,历经不同时代变迁呈现别致的图景,笔者按照不同历史时期的乡村德治特点,将其划分为传统社会“稳固型德治模式”、民国时期“兼容型德治模式”、新中国成立以来“重塑型德治模式”,以方便探讨。

自秦王朝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社会一直有两种力量延续,即以皇权为中心的官制秩序和以家族或宗族为中心的民间秩序。民间社会似乎处于权力的真空状态。实际上,“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诗经·北山》), 皇权通过税收缴纳、徭役征派等无数具体行政事务延伸至国家治下的每一个体,但是对于乡村内部事务的管理,国家并不过多干涉,“委托”家族长老、乡里领袖、士绅等地方精英带领乡民自行处理,即一种专制视域下的自治。为了使乡村自治能够在夹缝中得以生存,儒家伦理教义是地方精英和乡民的首要选择,维护尊卑有别、长幼有差、贵贱有等的礼治秩序成为乡村德治的本质所在。为适应民间的生活形态,儒家伦理被诠释为具体的家法族规和乡约规范。家法族规原是口耳相传的习惯法,自南北朝《颜氏家训》起,内容趋向体系化,主要从道德伦常、职业教导、礼仪礼教、奖励惩罚四方面对族中子弟进行教化。乡约以《吕氏乡约》《增损吕氏乡约》作则,大张于明朝中后期,有官办乡约和民办乡约两类。官办乡约一般由地方官员倡导,教民以德,正化风俗;民办乡约由士绅自发组织、地方上较大宗族主持,民办乡约的特点在于和家法相配合,把修身齐家和敦化乡民相结合。由此可知,“稳固型德治模式”是以宗族组织为基础、地方精英主导,凭借家法族规和乡约规范所架构的稳定性强、渗透力强的德治模式。

清朝中后期效仿日本颁行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拉开了中国近代乡村自治的序幕,可惜末日穷途,最终湮没在革命的浪潮中。南京临时政府、国民政府试图以施行地方自治化解乡村危机,重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怀揣振兴乡村、救亡图存的知识分子也纷纷提出挽救乡村的主张,如米氏兄弟的翟城模式、晏阳初的定县模式等。但是,囿于阶级的局限性,执政者亟于更合理地从乡村攫取更多的政治资本和财富资源;乡村建设派则试图回避农民关心的土地问题,不改变农村中的剥削关系以及流弊甚多的社会政治制度,醉心于改良,最终使这场轰轰烈烈的“乡村自救”归于沉寂。随着国家权力不断下沉和政权的内卷化,以宗族、家族为基础的乡村治理模式受到冲击,但是在中国绝大多数乡村,这类组织依然顽固地存在着,并在乡村治理中继续扮演重要治理者的角色。接受新式教育的知识分子成为主导乡村治理的新鲜血液,将西方的现代化治理理念嫁接于深厚的宗族根基之上,虽不足以撼动以礼治为基础、忠孝观为核心的儒家传统,却带给乡民前所未有的启蒙。这种兼容儒家伦理与西方治理理念的德治模式,使乡村社会成为反省内求、义务本位的儒家文化与向外发展、欲望至上的西方文化博弈的试验田,传统伦理道德被冲击,新的价值信仰体系尚未建立,“兼容型德治模式”成为乡村不稳定的因素之一。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三十年间是乡村宗族文化崩溃、消解时期。政治运动的介入、政经合一的组织形式,改变了生产方式、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和资源的分配标准,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权威逐渐瓦解,新的克里斯玛权威迅速在乡村建立,并形成普遍的政治认同,原有的权力文化网络被打破,阶级观念、斗争文化和意识形态教育成为乡民精神生活的主导,农村自治的社会传统和基础长期被压抑。改革开放以后,依赖强有力的政权渗透形成的“总体性乡村社会”(5)总体性乡村社会的特征是:(1)国家垄断了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以及各种诸如谋生、发展和信息资源;(2)农村意识形态是总体性的,政治是高度意识形态化的,经济与其他社会生活是高度政治化的;(3)乡村精英的位置不再存在,国家直接面对农民。参见张健:《中国社会历史变迁中的乡村治理研究》,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2年,第141页。被社会体制的资源总量所掣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应运而生。在新的经济体制下,“政社合一”的集体性生产方式不复存在,农民成为各自经营的“原子化”个体。同时,为了承接旧有配置方式下的公共管理职能,国家在1982年建立了“三个自我、四个民主”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登上现代乡村自治的舞台。伴随国家权力的向上收缩,乡村社会的内生性治理秩序重新获得生存空间,风俗习惯、乡贤文化、家族家风等逐渐复苏,传统道德礼俗与理性主义的法治相互博弈,形成二者并存的“复合”状态。从文化生态学的视角分析,为了与社会制度环境相适应并获取共存发展的机会,德治模式必然要融入现阶段社会所确定的、可以接受的认识和实践。鉴于新中国成立以来,乡村德治处于与乡村自治、乡村法治动态平衡发展过程中,暂且称之“重塑型德治模式”。

乡村德治历经时代沉浮成为乡村社会共同体的血脉精华和联结纽带,成为影响乡民思维方式、行为习惯的内在逻辑,并以独特的方式影响和制约着现代政治治理的推进和实现。党的十九大以来,乡村善治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乡村善治是指在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前提下达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理想状态。邓大才教授通过对自治、法治、德治的组合形式来探索善治的路径,发现高质量、高水平的善治是一个帕累托改进的状态,研究发现三者组合形成的善治质量和水平优于单一治理方式或两两组合方式(6)邓大才:《走向善治之路:自治、法治与德治的选择与组合——以乡村治理体系为研究对象》,《社会科学研究》2018年第4期。。在实践中,乡村各地的自治程度、法治认知水平、道德建设情况呈现多样化、差异性的特点,不可能采用某一模型推而广之,应当因地制宜发挥自治作为制度基础、法治承担底线保障、德治价值引领的最大效能。相较于《宪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确立的村民自治制度以及国家立法机关构建的部门法体系,德治具有非正式性、灵活性等特点,是典型的“软治理”方式,必须和显性的、具有外在强制力的规则有机结合才能生成乡村社会理性。一方面,乡村德治是村民自治的传统依皈,村民自治为乡村德治提供契机和空间;另一方面,乡村德治是法治下乡的价值前提,法治是实现乡村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和底线。历史的经验证明,德治只有放置于村民自治、法治的制度框架内,才能整合乡村社会利益诉求、规范村民行为、化解冲突和矛盾,实现乡村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善治状态。

二、现代乡村德治的内在结构及历史必然性

伴随民族国家建构进程和乡村治理体系的推进,乡村社会的“地方性知识”遭遇现代工业文明的冲击,社会变迁所带来的裂变使乡村传统道德、秩序、权威与新的规则、理性共存,乡村文明建设、乡贤文化、村规民约、家风家法重新走进人们的视野,为现代乡村德治增加了新的内容和特质。笔者力求从主体、客体、依凭及历史必然性四方面进行现代乡村德治建设的学理性分析。

(一)现代乡村德治的主体

德治的主体,即德治活动的实施者,涉及谁具有资格承担引领教化的功能。不同于法治主体的一元性,现代乡村德治的主体具有多元性,许多个体、组织、官方、半官方的机构都可以成为乡村舆论的制造者、行为评价标准的制定者和乡村公共理性的参与者。多元主体拓宽了乡村德治的弹性空间并建构起权威、话语、效力的概念体系和逻辑主线。根据权威来源,大致划分为四类主体。其一,代表“国家在场”的官方机构——乡镇政府,主要以乡村共同体的公共福祉为目标,致力于推动主流道德话语体系的下沉,是国家意识形态下乡的中转站。其二,被视为半官方德治主体的村委会。作为村民自治性组织,它是乡村教育、治安、环保等公益事业的主要组织者。由于村委会作为联结村民与乡镇政府的媒介,加之乡级政府可对其“指导、帮助”,因而它具有半公权力色彩。其三,传统社会惯性运动的产物——宗族组织。复兴的宗族家族组织,作为本土性资源,是乡民身份建构、行为规制、施行教化的关键性变量。现代族规、家法在法治化建设的引领和规制中抛弃了消极、愚昧的内容,成为乡村内部秩序的重要整合力量。其四,新乡贤是当代乡村社会“崇德尚贤”文化的承载者和新型道德权威,它的“本质是现代性价值观念的生长与乡村社会传统伦理精神重构的有机统一体”(7)张祝平:《新乡贤的成长与民间信仰的重塑》,《宁夏社会科学》2018年第5期。,以独具个人魅力的道德力量、社会威望、情感聚合等优势,在本土道德文化重塑、民间文化遗产保护、移风易俗等方面发挥着其他村民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乡村生活中较为活跃的一支力量。官方德治主体充分利用自身能量和价值象征,在国家与社会权威并存的场域中,尊重传统文化根基,充分释放传统道德基因的内在动力,将国家意识形态润物细无声地植入乡村话语体系;半官方德治主体充分挖掘村庄的德治资源,完善道德模范的表彰机制,营造向善的社会氛围;宗族组织在法律框架内发挥民间信仰和公共文化的功能;以新乡贤为主体的民间力量带动村民发挥能动性和创造力,将进步的道德观念和行为转化为村庄共同体的伦理认同和情感归属,实现多维度协同共治的局面。

(二)现代乡村德治的依凭

在《中国文化要义》中,梁漱溟先生认为中国不存在西方的宗教传统,代行宗教之事的是道德,“道德为理性之事,存于个人之自觉自律”(8)《梁漱溟全集》第3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08页。,现代乡村德治的核心依凭仍是理性。何谓理性?借梁先生所言:平静通晓且有情谓之理(9)《梁漱溟全集》第2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314页。。平静,是指没有动荡、安定的状态,形容传统乡土社会的常态不为过;通晓,即透彻的了解,不仅要知内还要晓外,要博古更要通今,既掌握中国传统精髓,又了解马克思主义价值观念、西方的法治理念,开启民智、涤荡心灵而不乱于心;有情是中华伦理传统的独特魅力,重情谊、讲人情,秉承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之道,如“知孝悌、守信义”的乡土风尚。

(三)现代乡村德治的客体

德治的客体是德治主体在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中指向的对象。而所有的对象都脱离不了与村民的联动。当前,乡村德治主要功能和影响是生活性、社会性和文化性。在正式规则以外的空间,德治影响范围之深广是令人难以置信的事实。小到个人的道德素养、纠纷解决,大到乡村公务的处理、乡规民约的制定、乡镇企业的创办运营等,都离不开德治的参与。按照村民的需求进行划分,可以从精神建设层面、秩序调控层面和乡村发展层面三方面分析。

(四)现代乡村德治的历史必然性

改革开放以来,城乡发展落差日趋增大,乡村发展成为主流话题之一,与之相生的是来自城镇视野和现代西方视野公共政策推动下的乡村现代化。“资本下乡”“项目帮扶”等依赖逐利竞争机制获得国家资本转移支付的政策,促使大批典型农业大户和农村企业的兴起,单线条的经济发展在普遍提高农民收入的同时,也使功利主义的实用意识形态侵蚀人们的精神世界,导致农民的价值世界松弛。有学者将农民的价值分为三个层面:本体价值、社会价值和基础价值(15)贺雪峰:《农民价值观的类型及相互关系——对当前中国农村严重伦理危机的讨论》,《开放时代》2008年第3期。。本体价值是对生命宽度、广度及意义的思考,关系灵魂的皈依,是超越性价值或终极性价值关怀。有的村民将生活重心转移到增加财富、享受城市化带来的便捷和舒适,缺乏对生活意义、生命价值的深入思考,“活着没意思”就是人们对这种价值的反思。社会性价值是外部世界对个人价值的肯定,是个体凭借社会舆论所获得外部认可的价值需求,比如面子、声誉等。在儒家的制度构想中,秩序运行良好的社会,本体性价值和社会性价值应该是统一的,正如修身是齐家治国平天下的前提。所以,古时有根据德行名声选拔人才的机制。如今,中国农民的主体性价值和社会性价值却出现错位现象。市场教给农民理性化的行动逻辑,这促使以血缘为基础建立的父子、兄弟家庭家族关系松弛。农村孝道衰微、兄弟阋墙的事件并不少见;老人因年老多病、子女不愿照顾而自杀的案件呈逐年递增趋势。衍生舆论的村庄不再能够接受共同的是非判断标准,地方性的共识、规范和伦理正在流失,村庄很少再出现将不懂孝道的子女抓来游街的“山杠爷”,家族四邻更不愿承担个体“单挑”个体产生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成本。村民更加看重因财富积累而产生的正面评价,甚至可以弥补道德败坏产生的负面影响。在一些村庄中不赡养老人、兄弟不睦的致富能手反而成为年轻人钦佩的对象,村民理性化的思维方式和行动逻辑背后是德治的衰微。

乡村社会的凝固性与村民的家庭伦理观虽然已经被利己主义意识形态大规模侵蚀,但其核心仍然顽强、坚韧地存续着,尤其是浓重的乡土情结以及道德心理基础成为转型时期德治建设的重要资源。首先,民间调解仍然是解决乡村纠纷、修复村民关系的主要路径,其所依据的道德价值原则完全可以纠正追逐一己私利所导致的伦理真空和村级公共服务真空。而且,大数据技术为整合乡村传统风俗、习惯、关系网络以及利益关切点提供了支持,有利于增强德治的可信度和说服力,维护当地社会稳定,实现乡村善治。其次,虽然血缘关系逐渐被冲淡、地缘力量相对松弛,但是血缘与地缘结合形成的内在逻辑依然存在。亲属关系网络仍然是人们相互之间确定社会活动亲疏远近的身份认证。由于儒家传统的深耕和社会体制承担乡村治理功能的有限性,村落文化中依然可见儒家精神的痕迹。对于乡村——城市流动的“两栖”群体来说,城市疏离的人际关系、冷酷的市场竞争氛围造成的心理落差,使他们本能地回归家庭家族寻求庇护。剧烈的历史变革客观上强化了乡村文化变化的条件,主观上却激发了人们对传统德治的追寻,在现代化进程中的乡贤文化复兴、家风家法建设可资以为证。再次,法治的推行增强了人们对德治的认同。为了解决国家权力内卷化造成的乡村权力调控真空、农村公共服务的崩溃、村民伦理道德的衰落,以国家力量主导塑造的法治权威嵌入乡村。但是法律政策缺少在乡村社会的长期培育,总以“先进的”面孔试图革新“落后的”乡村礼俗,这使习惯于自在自为人情社会的村民深感不适,于是很多村民选择消极抵抗法理规则和力量,维护乡土秩序的另一种规范——德治的功能逐渐凸显并增强。

三、现代乡村德治的具体措施与典型案例

(一)村规民约中的柔性线条

村规民约源于传统社会的乡约制度。但是,不同于乡约依赖儒家伦理和礼俗的“内生性”自发约束,现代村规民约依托政治民主化和法治化引领形成“内生+外源”性自觉约束。一方面,村规民约的内容传承了乡村世代沿袭的伦理规则,多以人们日常的生活性语言表述,照顾当地不同的风土人情和地域环境,是当地乡村业态的普遍心理映射,易于被人们接受和遵循。比如,福建南安市梅山镇蓉中村为了杜绝田间地头的纷争,在村规民约规定:“‘种田要好田边’,不能因自己方便,把杂物扔到别人田里,不能因‘田头水尾’细小事互不相让,争吵、打骂。”(16)石建平等:《福建乡规民约》,福州:海峡文艺出版社,2016年,第198页。这些现代村规民约贴近百姓,通俗易懂又服务于实践需要。另一方面,意识形态的下沉和送法下乡的普法活动,使现代村规民约不仅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革除陈规陋俗,而且注入“懂法、守法、用法”等现代法治理念,法治的规范性、程序性意识融入村集体工作和村民个人生活中。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石引村针对村里红白喜事大操大办、送礼攀比等陋习,严格按照民主程序,经由村民提议、村“两委”召开会议集中讨论,达成一致,形成村规草案,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加以删改增补,最后由村民大会表决通过,形成《石引村移风易俗建议书》《石引村移风易俗管理制度》两个村规范本,从而改变了石引村村民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不良习惯。

法治化是现代化的标志和趋势,但是社会生活中的很大部分都位于法律的影响之外,法律调整范围的有限性为村规民约创造了生存的空间。而且,伴随中国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生活性矛盾纠纷的多发使它的生命力愈加旺盛。在乡村社会,依托公共理性和契约形式订立的村规民约具有“小宪法”的作用,违反村规民约,行为人不仅受到外界舆论的谴责,甚至会受到严厉处罚。村规民约的规范虽然比较粗糙、简易,但是它和法律法规等“硬法”一样具有规范性的结构,按照可为、应为、勿为三种行为模式,对应村规三种规范: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将刚性的国家制度设计和软性的道德约束有机结合,成为调整和规制村民的行为方式、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发展的“微量元素”。以高其才教授对石引村村规的调查为例,《石引村移风易俗管理制度》第1条规定:“除新屋上梁(或兄弟同建一幢房屋乔迁)、男婚女嫁、高考升学二本以上、老人百年大事允许办酒,办酒桌数控制在30桌以下,办菜碟数在12碟以下。其余的一律不准办酒。”(17)高其才:《通过村规民约改变不良习惯探析——以贵州省锦屏县平秋镇石引村为对象》,《法学杂志》2018年第9期。其中,对于办酒席名目的列举是尊重当地风俗民情,允许村民“可以”施行的行为,是授权性规范;将酒桌控制在30桌以下、菜碟总量不得超过12碟为命令性规范,规定了要求村民“应当”做到的标准;其余事由一律不准办酒,则是不许村民从事的行为,是禁止性规范。从该条“软法”表达中不难发现,通过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层层递进,对设酒办席行为的约束性逐渐提高,符合村民对除旧布新渐进式的心理预设;而且规定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润物细无声地引导村民移风易俗,提升村民的精神风貌,促进乡村道德建设。

(二)人民调解中的重要依托

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对于农村的战略决策发生几次重大调整。与之相随的乡村社会结构也发生深刻调整和转型:村民个人自主性增强、农村人口流动频繁、农民对土地的依附性松动、村民与基层自治组织关系日趋复杂等,导致转型期的乡村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多元化特征,有学者将其大致归为两类,即“生活性矛盾纠纷”和“结构性矛盾纠纷”(18)陆益龙:《后乡土中国》,第227页。。承担化解基层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人民调解制度再次被学界和实务界所重视。人民调解脱胎于民间调解而又与之相区别,是中国共产党在地化的制度创新。在充斥异质化、流动性的乡村社会造就“接应”现代法律的大环境中,它将权威的国家解纷与柔性的民间调处有机结合,成为解纷的“第三领域”(19)黄宗智:《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第260页。,融入自治性、群众性、民主性和准司法性的特质。它既与中国传统“和合”文化和“无讼”思想一脉相承,也契合村民自治和法治现代化建构的多重价值诉求。可以说,人民调解是一种蕴含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治理机制。其中,乡村德治所蕴含的深厚集体记忆、文化根基对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提供地方性共识。经过50多年发展而形成“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枫桥经验”,就是基于人缘、地缘和业缘形成的社会关系,依据世代居住交往形成的公共道德、传统惯习、社会人情等社会规范,兼采国家最新法律政策,充分调用枫桥镇村级调解“第一道防线”的功能,将纠纷化解于微时,从而维护良好的人际关系、传承与维系和谐价值观、培育良好的乡村道德环境。

同时,2011年施行的《人民调解法》为乡村人民调解开辟“法礼兼采”的可能性。该法的第2条、第3条和第14条对人民调解主体、依据、原则的规定趋向开放。在乡村社会,人民调解员可以由具备法律知识、公道正派、有群众基础的村干部、普通村民、地方精英担任;调解的依据范围扩大,除法律法规以外,社会公德、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等都可以作为纠纷调处的依据;乡村人民调解以当事人自愿、平等为原则,通过说服、引导,帮助消弭矛盾。通过这些明文专条的规定不难看出,在乡村社会治理现代化过程中,顶层设计尝试以法理规范对乡村内在既存调节力量的尊重和引导,以真正面对中国乡村这个人文世界,面对生活在其中的具体的从而是文化的人。挖掘和利用中国历史文化遗产,重新激活村民内在的文化密码;创新方法,使法理权威和礼俗力量共同致力于非均衡社会关系状态的调节,进而通过人民调解的规范发展来稀释乡村社会转型过程中形成的代价,推动乡村道德的重建。

(三)乡贤治村中的合理根据

经济发展的迫切追求,使乡村兴起“能人治村”“富人治村”的热潮,村民和上级政府的初衷是期望通过借助他们的致富经验和广泛的社会资源,带动村民共同富裕,实现“少数带动多数”的社会效应。多数能人干部也利用个人企业平台整合外部资源,不同程度实现了村庄产业升级再造。但吊诡之处在于,在一些地方,能人治村背景下的基层民主却多流于形式,公共道德建设疏于组织,“一言堂”的权力结构使政治效能感较低的普通村民渐渐疏离于村庄公共治理的舞台。于是,承继了传统乡绅崇德向善、明德惟馨、乐意造福乡梓的现代乡贤群体取而代之成为乡村振兴发展的领头雁。

何为现代乡贤?贤,有贤德之义,不同于能人治村对才能的过分强调,现代乡贤更倾向于德义有闻的乡民。“有德”才能使人信服,产生见贤思齐、向上向善之心;“有义”才会恪公勤勉,热心公益事业。人品好、有德行、行义举的村民都可以成为现代乡贤。现代乡贤的门槛不易过高,应以乡土文化为支撑,营造人人皆可为乡贤的社会风尚,增强村民的自我认同感,推动共同合作管理乡村公共事务。同时,现代乡贤不仅需要挖掘,更需要培育。吉林省舒兰市深入调查群众的需要,发挥村民的不同特长,喜欢吹拉弹唱的村民担任“文化活动辅导员”,乡村医生和退休教师担任“乡风村貌监督员”,小卖店店主担任“社情民意寻访员”;而且他们还开展“村屯小话筒”活动,通过身边好人在村广播站讲述孝奉公婆、艰难创业的感人事迹,产生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重新建构乡村伦理精神,再造乡村价值,广受村民好评。

何以治村?“乡贤的权威固然来源于自身固有的德性和人格,但也植根于公共事务处理的正派与公道。任何真正的德行,都必须见诸具体的行事,显现为可知可感的生命实践活动,活化为真实可靠的人格风姿。”(20)邓辉、陈伟:《乡贤文化的前世今生》,湘潭:湘潭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286页。在当下乡贤文化重建和乡村振兴的时代背景之中,现代乡贤具有两大社会功能,一是在村民合意的制度体系内以非强制性权威的姿态参与乡村治理,代表村民的利益对乡村公共事务施加影响,尤其是在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博弈的过程中,能够居间调和,使国家和社会之间达致某种平衡和稳定,比如将国家政策因时因事因地制宜地融入村规民约;二是依托乡村内生性传统资源,重塑村民价值世界,增强村庄的凝聚力和集体协作能力,强化乡村内生基础。比如可充分利用“互联网+本地文化”“互联网+道德典范”的优势,使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成为乡村道德教化、价值重塑的最大增量,为乡村发展提供强大的精神力量和舆论支持。

(四)家风家法中的核心内容

在家国同构的传统社会,信奉“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礼记·大学》)。仁、孝既是伦理纽带,更是政治基础。为了维护“大一统”格局的安宁稳定,统治者积极推行礼法的道德化,使以仁、孝为原则制定的法律不仅规制人们的行为,而且直指内心。投射于社会最小的组成单元则是通过施行家法以维护仁孝家风,是谓“家之有规犹国之有典也,国有典则赏罚以饬臣民,家有规寓劝惩以训子弟,其事殊,其理一也”(21)引自《安徽仙源东溪项氏族谱》卷一《祠规引》。。家法族规堪比国典朝纲细密严苛,家法除了训导、教育之外,不乏肉体惩戒、自由限制、资格削夺甚至生命丧失的惩罚措施,其严厉程度不亚于律法。进入现代社会以来,平等、自由、法治观念不仅击碎了伦理社会的“三纲五常”,而且使家法中剔除了与国家制定法不和谐的音符,纯由道德的立场出发,惩戒的部分已经淡化。优秀的现代家风家法成为凝聚强大社会正能量的重要因子,更是乡村德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家风民风村风涵育乡村文化。家风并非一朝一夕塑造而就,而是一家一姓在世代繁衍过程中,沉淀下的生活习惯、处事方式和道德准则,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鲜明的时代性。首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与乡民“立德修身、忠孝继世”的家风一脉相承,这对于农村“两栖”群体而言,不仅能够使他们深刻体认家风、笃行家训要义,而且可以增强他们对本地文化的自信心,成为外出务工年轻人“抹不去的记忆”,积蓄反哺身后热土的力量。其次,“互敬互爱、男女平等”取代“男女有别”,“父慈子孝、平等协商”取代“家长式权威”,现代家风有助于使原子化的家庭成员凝聚共识,营造和谐幸福的家庭氛围,家不只是生活意义上的组合,更是村民的精神归属。再次,优秀家风传达生命的真谛,饱含至高的人生追求,教导农民思考生活的意义和生命的价值,而非亟亟于逐利或百无聊赖消磨光阴,使农民的本体性价值与社会性价值自洽统一。培育和践行优秀家风家训是传承儒家道德精华和乡村建设的时代使命,以家风陶冶个人情操、涵养文明乡风,可以有效扭转村落文化建设“内卷化”造成的衰变,夯实本土文化根基。

乡村治理不仅仅是理性观念和现代规则运作体系的嵌入过程,更是现代规则与内部诉求的有效衔接。无论是新农村建设,还是乡村振兴战略,客观上都离不开乡村内部情感的支持、村落文化的认同。在村民自治的场域内,充分调动村规民约、现代乡贤、人民调解、家风家法对道德资源的整合作用,发挥以德育人、以文化人的功能,可以消解社会变迁带来的裂变、迷茫和困扰,真正发挥乡村社会在现代化进程中稳定器和蓄水池的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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