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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有序细化 提高教师素质—教育惩戒实施浅议

2020-12-30沧州市运河区教育体育局刘凯伊

河北教育(德育版) 2020年3期
关键词:惩戒教育者规则

沧州市运河区教育体育局 刘凯伊

近年来,因学生不服管理、对抗教育而引发的矛盾频频发生,不但严重影响了教育教学活动,也致使部分孩子的品行发展到了大家都不想看到的地步。教育部及时发布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文中明确提出给予教师惩戒权,并提出实施惩戒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这一文件对解决当前教师面对学生行为失当却不敢管、不想管、管不了的尴尬局面无疑十分及时,对提高教师地位和尊严,推动全社会尊师重教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实施中还需精细操作。

该文件中提到的几个“临界点”不容小觑。

第一:《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中第三条规定“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求,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这句话对教育惩戒一词进行了概念界定,但是句中有“特定方式”一词,对此该如何去理解、操作、执行?实施管理、教育的教师在学生出现问题时,若一般方式不能解决,可能会用到“特定方式”这一“尚方宝剑”,但这个“特定方式”弹性很大,也许结果很好,也许会出现惩戒失当。一旦“过火”或引发意想不到的后果,各方都难以收场。所以说“特定方式”一词还需权威人士予以解读,加以限定。

第二: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中第六条(一般惩戒)中规定,如果在课堂教学中或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情形可以对其进行“适当增加运动要求”的惩戒,这句话是否可以理解为可以罚跑步、罚做仰卧起坐等,那么罚跑多长时间、做几个?这属不属于体罚?哪些运动项目能够达到教育目的又不伤害学生的自尊?这些都是学校、教师们需要提前研讨、做预案的问题。如果因为觉得不好拿捏就“算了吧”,那么这些规则就形同虚设。

第三: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中第八条(严重惩戒)中规定,如果学生违纪违规屡教不改或严重影响教学,可“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这一规定的出台极有可能会造成这样的局面出现:只要出现第八条中的任何一种违规行为两次以上,校方、教师就有可能极力“奉劝”家长或学生转学或调班,因为有文件支持,学生无奈、家长无语,教师、学校“理直气壮”。那么,这就有可能小事扩大,让本不是太大问题的问题成了大问题……在就学期间转换学校、班级,学生、家长要付出不小成本,家长或学生一般是不会选择的。而且,即使想走可能也走不了,因为调皮捣蛋的孩子谁愿意接受呢?现在好多地方也有规定,本校同年级不能调班,学生不能跨区域入学等。强硬劝“走”必然会使矛盾升级。

第四: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第十三条(禁止情形)第二条规定中有一点,“反复抄写”是教师的禁止行为。而在实际教学中,要求反复抄写现象可以说是司空见惯。如果“反复抄写”属于教师不当行为,那么教师选择惩戒方式时只能选择罚站、面壁,适当的运动……个人认为,与其那样惩,还不如让犯错学生反复抄写,可以在重复次数、字迹方面再作要求,这样更有意义。如果只是让他站着,除却体力方面的消耗,被惩者反而更轻松了,岂非事于愿违?

怎样惩戒才算是适时适当甚至是事半功倍,这是我们教育者目前面临的一个很难的课题。下面,仅就自己的工作实际,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首先,对教育者的层级培训要到位。通过培训,增强教育管理者对“惩戒权”的认知,提高防微杜渐意识。管理者如果对“惩戒权”内容吃不透、拿不准、不会做,“惩戒”就会成为社会、群众的质疑点,成为教育管理中的问题点。

其次,各校必须出台“教育惩戒实施细则”。细则的出台,需要各方代表全程参与,因为教育不是个人问题,而是整个国家、全社会、全民的问题,“惩戒权”实施的恰当与否,关系着我们教育的成功与失败。细则是惩戒操作中的一根准绳,使教育、管理者面对学生失当行为时,能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拖延甚至无视,以致小错积成大错。哪条该细化、怎么细化需遵循一定程序来完成。比如,征求意见这一环节,因为细则是针对教育者和被教育者这两个群体,所以要听取跟这两个群体有直接和间接关联人员的意见,如教育管理者代表、教育者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的意见,此外,还要征求法律人士及社会人士代表的建议。综合上述人员的意见、建议后,总结出相对切实可行的方案,再对模棱两可的意见进行明晰。

第三,无论“惩戒权”怎样细化,实施主体的素质是决定惩戒效果的决定性因素。教师的素质如果不提高,那么即使细则细到“手把手”地告诉,都有可能出现偏差,导致尴尬局面。教师在行使这项权利时的表现,能反映出其素质的高低。所以,提高教师素质是关键的关键,教师素质高,就能把死的规则用活。

第四,监督监管要到位。

建议每所学校都成立监督监管机构(学校的法制办或纪检监察室可以兼任),建立一套汇报、监察、申诉、会商机制,要求教师们在初次措施未能奏效后,第一时间上报备案,不要到了不可收拾的地步才上交矛盾。要增强教师防微杜渐、寻求团队支持的意识,利用集体智慧讨论解决,然后跟踪处理。

第五,经常开展以“我是如何行使惩戒权”为主题的交流汇报会。一线教师、管理人员围绕自己的工作经历、成功案例等,剖析、探讨、总结,一方面验证《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的有效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启发同事,推动惩戒细则的完善和在本校的顺利实施。虽然说“惩戒权”是新名词,但是实际工作中,教育者都在以各种方式运用,都有个性化的体会。通过交流切磋,彼此都会有收获。

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里,世界上也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人。教育对象、情境的多样性是教育工作的自带属性,对犯同一错误的孩子常常要用不同的方法才能奏效。“一刀切”的规则、措施是难以达到教育目的的。无论是《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还是将要出台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实施细则》,必然会存在“模糊点”。做为实际执行者,要遵遁教育宗旨,切实负起责任,开动智慧,提高应对各种局面的能力,才能用好“惩戒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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