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70年我国幼儿体育政策的历史演变及现实反思
2020-12-30刘依兵史曙生谷瑶
刘依兵 史曙生 谷瑶
(南京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23)
1、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幼儿体育政策的历史演变
1.1、初步发展阶段(1951-1978年)
1949-1952年是我国经济恢复阶段,此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缓慢,幼儿体育政策受此影响发展较为迟缓。1953-1957年,是我国经济全面振兴的阶段,这个时期我国幼儿体育的发展处于 起步发展阶段。1950年,毛主席对学校教育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健康第一,学习第二”的指导方针。此阶段幼儿体育的目的是使幼儿的身心在入小学前获得全面的发展,主要体育方法有游戏、体操、劳动作业等。
1.2、稳步发展阶段(1979-1999年)
1978年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确定了改革开放的政策,此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政府部门颁布了若干幼儿体育政策。1981年10月教育部根据大、中、小班幼儿的生长发育特点,颁发了《幼儿园教育纲要(试行草案)》,该文件提出了跑步、跳跃、平衡、体操、投掷等针对性的体育活动要求。1996年6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强调非寄宿儿童每天的户外体育活动时间应不少于1小时,寄宿儿童必须不少于3小时,高寒或高温地区可适当增加。
1.3、快速发展阶段(2000-2019年)
2015年12月,教育部颁发《幼儿园工作规程》,规定幼儿园应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2016年11月,住建部发布《幼儿园建设标准》,文件指出,幼儿园的班级人均活动面积为4.40-5.30m2/人,按照每班35人计算,班级活动面积为154-185.5m2。此阶段幼儿体育政策针对幼儿教师、幼儿园活动场地以及设施等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对幼儿体育的开展实施精细化管理。
2、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幼儿体育政策取得的主要成就
2.1、幼儿园接收幼儿的年龄提前,更多幼儿的体育权利得到法律保障
依据年龄划分,我国幼儿的教育分为托儿期和学龄前期。幼儿园接收3-6周岁的幼儿,托儿所只接收3周岁以下的幼儿。与幼儿园相比,托儿所的功能相对简单,主要采用集中养护的方法。由于幼儿园下属于教育主管部门,因此体育政策的制定和颁布多倾向于幼儿园,托儿所缺少具体的教育政策规定,因此3岁以下儿童的游戏和体育活动内容缺乏规范的规范和指导。
2003年3月,教育部颁布《关于幼儿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为0-6岁的儿童和父母提供幼儿保育和教育服务,并为0-6岁儿童的父母和照顾者提供科学的育儿指导”。2012年教育部发布了《3-6岁幼儿学习与发展指南》,《指南》为家长和幼儿园提供了科学的教育和保育指导。
2.2、幼儿教育政策的颁布使得我国幼儿园教师队伍不断优化,幼儿教师的综合素质日益提高
1995年1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三年制中等幼儿师范学校教学方案(试行)》提出“了解有关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掌握幼儿保育和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掌握开展幼儿教育活动所需要的技能”的指导具体方针,此项文件的颁布明确了幼儿教师应掌握的技能和知识,保障幼儿游戏和体育活动的开展。198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幼儿园教师考核的补充意见》将教学方法作为了幼儿教资考查的内容。
2.3、幼儿园场地和设施建设愈加精细化、人性化
1987年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规范》中增加了幼儿园游泳场所和特定的区域的要求。1988年7月,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要求:“每班一间供开展游戏、各种活动和午睡使用的面积为90m2的活动室”。可以看出文件关注到幼儿的午睡,说明教育部门开始逐渐关注幼儿的生活作息等问题。2016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幼儿园建设标准》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幼儿园建设标准,文件要求幼儿班级活动单元指标均为 4.40-5.30m2。
2.4、幼儿体育政策要求幼儿体育因材施教,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年)要求,幼儿教育要根据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开展符合幼儿身心发展的综合教育。《规程》旗帜鲜明的要求幼儿园要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制定适宜幼儿全面发展的游戏和体育活动,为幼儿体育工作的开展指明了方向。在具体的体育活动实施中,幼儿园体育课程主要集中在体操、球类运动、武术、跳绳等项目上,培养幼儿的灵敏性、协调性、平衡性、耐力、速度和灵敏性,促进幼儿身心的全面发展。
2.5、幼儿体育政策促进幼儿园、家庭、社区三方互动,保证了幼儿体育活动的不间断
2016年教育部颁发了《幼儿园工作规程》。其中“第九章幼儿园、家庭和社区”中指出:幼儿园应主动加强与家庭和社区之间的联系,共同开展幼儿教育活动。这些文件的颁布为促进了幼儿园与家庭和社区的沟通与联系提供了政策支持,保障了幼儿参与体育锻炼的不间断性,有利于我国幼儿体育教育工作的发展。
3、我国幼儿体育政策存在的问题
3.1、政策评估机制运行不完善
目前,我国还未形成的完善的幼儿体育政策评估运行机制,主要表现在:第一,对幼儿体育政策的实施情况缺乏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政策评估的对象只以政策的直接产出为主。评估主体只关注了幼儿教育改革的结果,轻视了幼儿教育改革对幼儿的影响,造成了在政策评估过程中重结果而非重过程的形式主义,评估缺乏对政策的综合价值判断;第二,幼儿体育政策评估网络系统不健全,信息获取有限,导致评估主体获取经济发达地区政策实施反馈较多,经济欠发达地区政策实施情况反馈较少,政策实施反馈出现区域性差异,影响了政策评估的质量。
3.2、幼儿体育评价反馈机制有待健全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幼儿部分)的幼儿体质监测取得了很大进展,但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标准制定、标准测试以及测试结果反馈是《标准》实施过程中3个必不可少的环节。第一,幼儿体质监测反馈机制不完善,一些地区和幼儿园未将幼儿体质健康测试结果反馈给幼儿家长,导致家长无法了解幼儿体质健康的真实状况;第二,总结性的结果反馈,难以为幼儿提供精准化的体育指导,对幼儿未来和体育活动的开展起不到长久促进和干预作用。
3.3、幼儿体育发展区域性差异明显,相关政策缺乏精准实施
幼儿体育越来越受到党和国家的重视,党中央、政府曾多次下发文件旨在保障幼儿受到科学的体育教育,文件的下达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幼儿体育教育开展的效果不尽人意。究其原因,在于我国幼儿政策实施的单一性,幼儿体育政策针对不同地区未能精准落实。随着我国改革步伐的加快,东西部、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愈加突出,因此,并非所有的人都能享受各种体育政策带来的运动机会,幼儿更是如此。中西部经济差距大,幼儿园场地和设施差异明显,幼儿在不同的环境中,参与体育活动的习惯和意识也大不相同。我国东西部、城乡间发展不平衡导致幼儿体育开展的情况不尽相同,各区域幼儿园设施、体育活动氛围也存在较大差异,其取得的效果也视实际情况而定。
4、建议
4.1、健全幼儿体育政策评估法律体系,营造政策评估法治氛围
目前,我国还未建立完善的幼儿体育政策评估体系,幼儿体育政策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完善的政策评估法律制度来解决。首先,政府应通过法律法规,权衡与对应幼儿体育政策评估主体与评估对象之间的责任与权利,分工政策评估多方的法律关系,以法规规范政策评估主、客体在评估中的工作;其次,制定政策评估工作标准,规范政策评估的科学性,提出以立法形式将政策评估纳入法律保障范围。此外,在政策评估过程中也要注意政策制定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用法律规定的评估标准和流程实施评估,避免在评估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4.2、健全幼儿体育评价反馈机制
从系统论的角度看,反馈系统既是运行系统的终端,也是运行系统获取反馈信息再循环的首端。反馈系统可分为三个部分:反馈主体、反馈模式、反馈效果。首先,反馈主体可分为幼儿自身、幼儿园、家庭、社区、政府5个对象,依据幼儿参与体育活动的意识、环境、行为3个方面,针对不同的反馈主体制定不同的反馈报告,突出与各反馈主体利益相关的评价结果;其次应注重反馈结果,根据各反馈主体的关注度,完善反馈报告,变更反馈途径,保障反馈达到最优效果。
4.3、完善幼儿体育政策方案配套,确保幼儿体育政策精准实施
国家制定的儿童体育政策是一种宏观的政策,在宏观层面指导儿童体育的开展进行指导和引领,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但对具体区域幼儿体育工作的开展缺乏针对性,因此,它不能就幼儿体育工作的具体问题进行解决。这种宏观政策框架内需要制定与之匹配的微观政策,这样才能使政策的实施更加科学合理,达到最优的效果。这是由于宏观政策国家层面针对全民族、全区域制定的总得纲领和要求,不能就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区域的幼儿体育政策给予约束。微观政策作为宏观政策的细分,它正是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学校和不同人群制定的。根据宏观政策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方向制定微观政策,二者形成协同作用,以保证儿童体育政策的精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