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措施管好集体资产
2020-12-30李永吉
□ 李永吉
近年来,云南省洱源县在农村集体“三资”财务管理中,紧跟时代脉搏,紧贴百姓诉求,围绕农民群众对村集体“三资”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明确部门分工,明细费用支出,明晰责任追究,做到收有规定、支有标准、核有程序、管有部门、罚有细则,推动了本县村组集体“三资”财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2019年,洱源县村组集体财务管理上访从以往年均27件以上降至1件。2019年,洱源县村组银行存款余额为73051876元,增幅12%。
一、收有规定
保证农民群众“四权”,要让群众知晓村集体收入有哪些。洱源县从村组发包、经营、投资几方面对收入作出规定,要求涉及村组集体重大决策要遵守“四议两公开”制度,票据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明朗了村集体资产资源承包情况,规范了投资的集体决策,禁止了以权谋私形为,杜绝了“坐收坐支”发生。
二、支有标准
保证农民群众“四权”,要让群众知晓村集体支出有哪些。目前洱源县村委会书记、主任月工资为3100元、副主任为3000元,考虑到村干部报酬低、工作量大,鼓励村干部敢于做事、敢于担当需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同时严禁铺张浪费,大吃大喝。规范公务支出主要有以下方面。
1.差旅费。为刹住村干部利用公款吃喝风,《洱源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取消了村组干部公务出差餐费报销,实行差旅费补助。(1)出差派遣制度,洱源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干部因公出差实行出差派遣制,出差派遣单由村(居)委会主任审核批准;(2)开支标准,分村外乡内、乡外县内、县外州内、省内州外、省外几个档次。比如因村外乡内公到办事的,交通费补助标准由乡(镇)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制定;当天确实不能往返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不超过30元,住宿费凭发票报销不超过60元。“出差派遣单”与“当天确实不能往返”的限制,制约了村干部借出差之名领取补助,大幅减少了村组经费支出。如炼铁长邑村2012年6月至2013年8月村干部工作误餐支出39105元,2019年该村干部工作误餐支出为0元。经县农经站测算,全县村组集体支出每年可减少100万元。
2.会议费。严格会议审批,严控会议召开次数,会议经费按来源进行规定。有经费的按会议标准和批准的会议人数实施。没有拨入会议经费的,每人每天会务费不超过30元。有效抑制了村组干部想开会就开会,借开会滥发补助的情况。
3.工作餐。规定村组原则上不得自办伙食,因工作需要并有相关工作经费需自办伙食的,要说明原因、参加人数、时间期限及所需金额,报乡(镇)分管领导批准。要求村组采买菜蔬要尽可能取得正规发票,无法取得正规发票的使用“工作餐费用报批单”,附采买记录,两个以上经手人签章,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入账,人均每餐不超过20元。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取消村组招待费”的规定,明确县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基层公务活动交纳食宿费等。
三、核有程序
保证群众的“四权”,需要借助组织。由于村民居住分散、个体流动性大,针对村民大会开展难,洱源在各村组成立3-5人的民主理财小组,全程参与村组的财务审核,按各村经济情况,制定支出在2000元内、2000元-5000元、5000元以上几个档次,分别规定相应审批程序。对一次性支出2000元以下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对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的,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附会议讨论记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并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核。
四、管有部门
保证群众的“四权”,需要部门的支持。洱源从三方面部门职责明确。
1.明确主管部门。《洱源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直接责任,解决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人员、办公地点、经费问题。
2.明确业务管理部门。县级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承担监管和业务指导责任;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制定规范工作流程和监管措施;承担和指导农村集体“三资”检查和审计监督工作;负责指导督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完善资产台账和资源登记簿,加强合同管理;负责组织农村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3.明确部门分工协作。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涉及的相关部门职责分别规定,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服务工作、财务人员的注册登记和继续教育、保障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经费。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使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民政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贯彻落实“村民自治”情况进行监督指导。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行农村集体“三资”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的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部门季度专项督查,县委巡察工作对村组党组织全覆盖,审计部门每年抽样审计1个乡镇账务,农业农村部门业务指导、常规审计及专项审计等工作都各自正常开展。
五、违纪有追责
洱源对村集体存在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等方面作出规定,对违反的村组干部追究其责任,并严格执行。开展整治“微腐败”行动,重点查处贪污挪用、截留私分、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近两年,共查处农村基层“微腐败”案件72件,处分133人。典型案件的查处给予了腐败分子强大震慑,在全县形成了整治“微腐败”的高压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