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应重视权属分离和数据保护问题
2020-12-30赛迪智库规划研究所徐凯舟
赛迪智库规划研究所 徐凯舟
数字经济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有效的数据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然在利用数据要素促进生产方面已经具备一定的经验,但由于发展时间较短,数据领域产业链、财产保护、安全防护、管理机制等还不够健全。在探索数据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方式的过程中,应尤其重视权属分离和数据保护两个问题。
一是要解决数据内容、采集、分析之间的权属分离的问题。
数据内容、数据采集、数据分析是数据的三个方面,数据内容是数据的本质,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则是数据产生效益的途径,三者紧密相连、相辅相成。但是对于特定的数据而言,掌握数据内容、数据采集方法、数据分析方法的机构往往不同,因此在收入分配时需要对各方同时兼顾。对数据采集技术和分析技术所有者的分配,可以参照按技术要素分配的方式,如技术咨询、技术入股、专利收益等。然而,对数据内容所有者的分配则缺乏参照,需要大胆探索。应鼓励各类基于数据资源、内容使用、数据链接、数据存储等的商业模式的发展,通过对商业场景多元化的充分探索,形成一套较为完善的分配方案,促进数据生产要素的高效利用。
二是要加快破解数据利用和数据保护之间的矛盾。
数据利用是提高生产力的前提,数据保护则是权利保障的要求。矛盾存在于两方面,一是数据的深度利用与个人敏感信息保护之间的矛盾,二是数据的开放共享与数据内容产权保护之间的矛盾。由于国内监管尚不完善,企业滥用数据和数据短缺的情况频发,影响数据产业正常发展。近年来,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各国的重视,我国应积极参与国家间法律磋商,推进数据领域的全球治理。既要高度保护个人隐私信息,又要推进脱敏数据的深度和广泛利用;既要依法保护私有数据产权,又要促进公共数据向社会开放。应建立一个与全球接轨的数据监管机制,促进国内数据产业良性发展,从而提升我国在数据领域全球治理的话语权,并助力我国企业参与数据领域的全球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