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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正义”就够了吗—由“辛普森案”引发的思考

2020-12-30李思斋

青少年法治教育 2020年10期
关键词:辛普森血迹警员

李思斋

一、引言

刑法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从防范公民财产被抢、被盗,到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不受威胁,再到防范官员渎职、贪污腐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刑法作为国家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国家社会运行中不可或缺,是追求社会正义的有力手段。

然而,在通过刑法追求社会正义的过程中,一些人的行为有时却变了味道,比如为了追求“正义”的结果,个别侦查人员伪造证据,甚至对嫌疑人刑讯逼供,以获取所谓的“完美证据”来证明嫌疑人的罪行。

诚然,有一些“丧尽天良”“十恶不赦”的罪犯,他们所犯的罪行令人愤慨,恨不得人人得而诛之。并且人皆有同理心,如果侦查人员也抱有这种情绪,一旦在调查中因证据被销毁、现场被破坏或其他技术条件限制等原因致使难以找到确凿证据时,难免会有人为了惩治罪犯,通过伪造证据或严刑拷打嫌疑人的方式来达到“正义”的目的。

虽然情感告诉我们,这样的行为是为了实现惩罚犯罪的目的,是“正义”的行为,但是请各位冷静思考:我们所期待的结果真的是“正义”的吗?仅仅结果“正义”就够了吗?今天,笔者通过介绍一起美国真实发生的案件—辛普森案,与大家一同思考这些问题的答案。

二、辛普森案始末

1. 凶案发生

辛普森案发生于1994年的美国,是指运动明星辛普森被指控杀害前妻妮克与妮克好友高曼的案件。本案的主角辛普森生于1947年,曾是著名橄榄球运动员,后成为影视和广告明星。1977年,辛普森认识了女友妮克,并在1985年与她结为夫妻。然而,婚后二人的关系渐渐出现裂痕,最终在1992年,二人结束了这段婚姻关系。

1994年6月12日深夜,在妮克位于洛杉矶的家中,人们发现了她与好友高曼的尸体。两人均死于利器刺伤,死亡时间为当日晚上10点半前后。案发后第二天凌晨,四名警察来到妮克的前夫辛普森的住所,想通知他妮克遇害的消息。然而其中一名警员福尔曼却在辛普森的汽车和车道上发现了血迹。在门口按铃无人回应后,几名警察爬墙而入,之后福尔曼在后院找到了一只染有血迹的皮手套和其他证据。

第二日清晨,接到前妻死讯的辛普森从芝加哥酒店匆匆赶回洛杉矶并接受警察的问话。经过几天的调查,警方决定将辛普森列为主要嫌疑对象,随后将其逮捕。

在调查中,警方在犯罪现场发现了辛普森的血迹并获得了DNA(脱氧核糖核酸)证据。此外,尽管辛普森主张自己当晚从未离开过住所,但是负责接送他前往机场的司机却作证说,当晚10点左右,他到辛普森家按门铃无人回应,接近11点时才发现一名与辛普森相似的高大黑人男子匆匆跑进屋子,而这之后按门铃才有人回应。因此,尽管在没有找到凶器,没有采集到清晰的指纹,也没有发现犯罪现场的目击证人的情况下,检方仍然认为自己已胜券在握,一定可以将辛普森绳之以法。

2. 辛普森案的反转

“铁证如山”,乍一看,辛普森一定是这起杀人案件的凶手了。然而,经过辛普森律师、专家团队的仔细研究,各种所谓“铁证”均存在疑点。在本案中,能够证明辛普森是凶手的最为有力的证据主要有三个:在妮克家中发现的少量属于辛普森的血迹、在辛普森住宅中发现的带血皮手套以及在辛普森的汽车及车道上发现的血迹。然而这三项“铁证”最后都受到了质疑,并被视为无效证据。这是怎么回事呢?

首先,是出现在妮克家中的血迹。在案发次日的警方问话过程中,警长瓦纳特曾告诉辛普森,在妮克住宅内发现了可疑血迹。为了自证清白,辛普森当即表示愿意提供自己的血液作为样品,并由警署护士现场进行采血。然而,瓦纳特却并未直接将血样送交检测处,反而先携带血样回到了犯罪现场,并在那里停留了3个小时。此外,出庭作证的抽血护士还提到,当日抽取了辛普森约8毫升的血液样品,但警方实验室内却只有6.5毫升血液样品。因此,瓦纳特携带血液样品回到第一犯罪现场的行为和动机便受到了质疑,现场有辛普森血迹的这一证据也因此被认为存在伪造的可能。

其次,是警员福尔曼搜获的带血皮手套。这个单只带血皮手套与凶杀现场所发现的另一只皮手套正好配对。然而,这只手套的取证过程也受到了质疑。如上所述,这只手套是由警员福尔曼在调查中独自搜获的,这就可能存在警员做假陷害辛普森的可能。在法庭上,辛普森试戴了这只手套,但明显手套太小,以致辛普森很难将其戴上。因此,这只应该是凶手所戴的手套是否属于辛普森也存疑。

最后,是汽车与车道上的血迹。和手套一样,汽车上的血痕也是由警员福尔曼独自发现的。并且,“独自”发现这些证据的警员福尔曼在其从警生涯中的表现可谓“劣迹斑斑”:他不仅涉嫌在数年间多次发表歧视黑人的言论,还在1994年7月28日针对辛普森案的采访中,非常直白地说道,干警察这一行用不着规矩,全是凭感觉。去他的规则吧,我们到时候瞎掰就足够了!我们警察不是好惹的。我们就是杀了人,在法庭上也知道该怎么说。此外,案发当晚,福尔曼其实并不当班,结合他对黑人的态度以及办案过程中的表现,和他在休息时间还深夜赶赴现场的动机都十分引人怀疑。

最终,由于案件中最重要的几项证据在收集过程中都存在伪造风险,因此法院无法认定辛普森凶杀罪名成立。1995年10月3日,辛普森案裁决最终宣判,陪审团的裁决结果是:辛普森无罪。

三、程序正义同样重要

事实上,虽然由于搜查过程中的重大失误导致有力证据失效,辛普森得以无罪获释,但他依然需要在民事范围内对妮克与高曼两人的死亡负责,并承担巨额赔偿。换句话说,虽然因为缺乏证据,无法证明他就是杀害妮克和高曼的凶手,但是法院仍然认为他最有可能是真正的罪犯。

在了解了辛普森案后,相信大家都已经得出了上文问题的答案了吧!那就是仅仅结果“正义”是不够的,在追求结果的过程中,我们还需要保证探究的程序和过程也公正、严格,否则所谓“正义的结果”就可能只是我们主观的臆想而已。

不夸张地说,程序正义甚至比结果正义更为重要。这主要出于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只有尊重程序正义才能防范冤假错案的产生。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如果侦查人员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是根据先入为主的判断肆意进行调查抑或是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那么这个案件很难真正得以“水落石出”,法律判决的结果也很难真正保证正义。

第二,程序正义也是为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当我们听到“犯罪嫌疑人”这个称呼时,常常已经认定其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应当受到惩罚。但是,有些“犯罪嫌疑人”可能是被冤枉、误解的,他们可能事实上是无罪的;另外,即使真的是实施过犯罪的人,他们的基本权利也应当受到尊重,除依照法律受到的惩罚以外不应当再对其施加私刑。

总之,只有保障调查过程中的程序正义,才可以保护无罪之人不受伤害、有罪之人只服应得之刑。为此,各国诉讼法都设立相关规则,规定证据如果是通过伪造或刑讯逼供获得的,那么其自然失去效力,即使证据的内容在事实上是真实的。

辛普森案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流逝失去价值,时至今日,它的真相依然是美国人民最为关心的事情之一,也是美国最具争议性的讨论话题之一。不少调查者、亲历人都出书立传,试图证明辛普森是或不是凶手,辛普森自己也写了一本书─《假如当年我干了》,以重现(模拟)当年的情景。据2014年的一项调查显示,当年仍有83%的美国民众认为辛普森有罪,但这一案件的真相恐怕只有辛普森自己知道了。而美国法院对程序正义的坚持和作出的无罪裁决,在这起个案上或许损害了结果正义,但从长远来看,程序正义确实保护了更多无辜之人免遭无妄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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