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电商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防范研究*

2020-12-29

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4期
关键词:仓单账款供应链

沈 强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北京 102488)

2019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将有效缓解实体经济特别是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作为政府需要解决的重点的问题之一。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再度引发各方关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企业信息化程度逐步提升,据电子商务B2B市场年度综合分析报告显示,2019年我国中小微企业线上化趋势明显,B2B电商交易规模已超过22.3万亿元。在这种趋势下,就为电商供应链金融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提供了一个契机。对广大中小微企业来说,电商供应链融资程序比传统的供应链融资要简单的多,效率与速度也要快的多。我国的阿里巴巴、敦煌网、京东及金银岛等大型电子商务企业都提供电商供应链融资服务,并根据自身特点开拓了不同类型的电商供应链融资运作模式。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电商供应链系统,资金来源与融资模式越来越也多样化,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与问题也随之产生,因而有必要在分析电商供应链运行机理、多种运作模式及运行流程的基础上,提出有效的法律防控监管措施。

一、电商供应链金融运行机理、主要运行模式及运行流程

(一)电商供应链金融运行机理

电商供应链金融是指电商平台依托大数据、云计算等计算机技术,通过对整个供应链上企业等用户之间的业务交易分析的基础上,对整条供应链上的小微企业等主体提供授信支持及贷款、理财、其他结算等金融服务[1]。随着电子商务行业和计算机技术近几年的飞跃发展,电商平台可以通过大数据技术对平台上中小微企业等主体和客户之间所有的交易记录进行整理,得出企业的整体经营财务情况,形成企业等主体的信用评级,为中小微企业等主体相应的融资服务提供坚实的基础。

(二)电商供应链金融主要模式及运行流程

1.电子订单融资模式

作为供应商的中小微企业,在线上签署交易合同,进而形成电子订单,中小微企业可凭电子订单向电商平台进行融资申请。平台对订单进行审核,确定融资额度,将贷款协议确认并传输给银行或平台的小贷企业,由其对企业发放贷款。对于处于供应商的中小微企业来说,仅凭签署的电子订单就可以完成融资,无需抵押和担保。中小微企业如果面临交易笔数多、金额小、单笔融资无法满足融资需求的问题。可以建立电子订单池,进行“池融资”,订单回款不需要及时的还,可用新的订单循环授信,继续使用通过“池”融得的资金。

2.应收账款融资模式

中小微企业在平台上与买方签约并交货,买方开出证明,中小微企业则可以向电商平台提出应收账款融资申请,电商平台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金额后向该企业发放贷款。应收账款池融资主要是当单笔应收账款金额小,未到融资的最低标准,属于单个供应商的多笔小额的、零散的应收账款的集合,供应商可以将应收账款池中全部或部分账款作为质押向电商平台进行融资。应收账款池融资突破了单笔的金额和期限的限制,提高了资金使用的效率。运行流程见下图1:

图1 电商供应链金融应收账款融资流程示意图

3.电子仓单融资模式

在电子仓单融资模式中,电商平台企业和先进的物流仓储企业合作,将质押商品的整个流通链条数据进行控制,包括生产、运输、储存与销售的整个流通链所有的数据,并通过数据估算模型交叉数据来进行检验,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将货物流动严格控制在观察范围内,从而实现了动态质押。其运行流程如下:

中小微企业与同平台企业存在业务关系的物流仓储企业订立合同,并将货入库,形成电子仓单;物流企业审核电子仓单后,传输给电商平台;中小微企业再向电商平台申请质押电子仓单以获取贷款,接着平台企业评估仓单货物的价值,通过平台企业审核,则用款企业获得贷款。

4.预付款融资模式

处于供应链下游的中小微企业与供应商卖方签订合同;支付预付款后,将电子订单申请贷款传输给银行核心企业自营电商平台,经过审核合格,银行或平台向卖方企业开立承兑汇票,签订回购协议,卖方企业通知物流仓储企业发货,由买方企业还贷或进行与银行、核心企业进行结算。其运行流程见下图2:

图2 电商供应链金融预付款融资模式流程示意图

5.纯信用融资模式

大部分中小微企业,尤其是在企业的创始阶段,固定资产匮乏,流动资金严重短缺,因而基本难以向金融机构正常的获得企业贷款[2]。而电商平台企业结合长期沉淀的大量数据,在大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向信誉优质但缺乏质押抵押资产的小微企业提供存信用贷款。主要流程如下:

中小微企业与入驻的电商平台签定合作协议;中小微企业需要与电商平台上其他用户或电商平台产生稳定的交易,持续一定时间;电商平台以交易数据为基础,确定用户企业的融资额度;用户企业向电商平台提出融资申请,电商平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银行或是自营小额贷款公司将贷款发放至该企业账户。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2018 中国供应链金融调研报告》中以上模式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进行了调查,在2018年,被调查企业中60%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企业提供了应收账款的融资,其次为订单融资,比例为39%,预付账款融资比例为38%,企业开展了存货质押服务和纯信用贷款服务的比例分别为32%和26%。

二、电商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与问题

(一)权利质押法律风险与问题

电商供应链金融所涉及到的电子订单、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仓单模式这四种模式中存在订单、应收账款、仓单、预付账款等凭证,从形式上来看,四种模式似乎是以凭证为基础形成的一种权利质押担保融资,但事实并不是如此。2021年1月1日将正式实施的中国《民法典》第440条关于权利出质的规定中仅将仓单、应收账款纳入权利出质的方式中,并没有订单和预付款两种方式,所以订单和预付款看似存在担保凭证,但这两种方式并不是质押担保。

另外,电商供应链金融的电子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与《民法典》规定的传统仓单和应收账款质押在流程和操作上有较大的差异。中国《民法典》第441条规定以仓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个条款是对传统仓单质押成立的形式上要件的规定。但是,电子仓单融资不存在传统的权利凭证的交付、登记,这主要是因为交易全流程基本在网上完成。也就是说在电商供应链仓单融资中,不进行传统的权利凭证的交付登记是常态,主要是通过供应链平台的监控来实现动产质押的,但是现实是不是每个平台企业都像京东等大型企业能获得庞大的数据来源和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另外各平台之间缺乏统一联动的机制和管理,信息均是独立没有交集,企业不少是通过电商企业和物流企业之间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在中小微企业未还款之前,直接控制货物的提取权,实现动产质押。这就可能会存在问题,最常见的如中小微企业利用电子仓单在不同平台再次或多次质押的问题。

《民法典》第445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要求应收账款出质质权要办理登记才能成立,所以如果没有办理质权登记质权根本不存在。这对电商供应链金融融资来说也存在问题,电商供应链金融风险控制主要参与者利用电商平台积累的大量交易支付数据来透析融资项下交易的真实性,实现对融资项风险把控,而非传统的登记公示进行风险控制。因而需要针对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方式特点进行合理的立法,否则可能导致大量纠纷。

(二)主体的准入标准无法律明示的风险

从上述电商供应链金融运行模式与流程中,我们可发现常见的参与电商供应链金融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一是融资的需求方(主要是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二是融资的提供方(主要是电商平台),三是资金的供应方(主要银行、小贷企业等),四是融资的服务方(主要是仓储监管服务的物流企业)[3]。随着供应链金融的发展,其业务模式也不断创新,参与的主体越来越多样化,如P2P平台、网贷公司、信托公司等。就此涉及到诸多主体是否能胜任其职的问题。融资服务设计、风险管理、稳定的资金供应对电商供应链金融来说至关重要,但部分平台和资金的供应企业尤其是网贷公司、P2P平台等企业能力水平参差不齐,甚至不少存在经营合法性等其他问题,根本不能胜任这种责任[4]。法律在电商供应链金融融资的提供方、资金的供应方应准入标准上存在缺失。

(三)主体间行为准则、权利义务无法律明示的风险

电子商务供应链金融存在多种类型参加主体,其中融资的提供方、资金的供应方、融资的服务方与电商平台企业之间存在各种类关系。他们之间存在的行为准则也应给与相应规定,电商平台利用大数据信息控制的垄断优势,可能通过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向资金提供方推荐高信用风险企业从而赚取额外收益或与融资企业勾结而降低审查标准从而引发风险。物流监管方也可能出于自身利益追逐而做出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因而法律有必要对参加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行为规则作出明确规定。

(四)电商供应链金融的司法风险

电商供应链金融业务都是通过网络完成,在业务过程中形成大量的网络融资协议、仓储监管协议等电子文本形式存在的过程电子文件与合同文本,这导致了一定的法律风险。为了达到高效快速的融资目标,以及电商供应链融资的操作习惯,大量电子合同或协议均是由金融机构或者是电商平台提供的单方格式合同,并且基于时间与成本考虑,电子合同一般不采用电子时间戳。如果发生违约时,就存在问题,一是关于电子格式条款的(如限免条款)效力与解释的纠纷问题。二是关于电子合同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加盖了时间戳的数据电文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达到不可否认的目的。三是发生纠纷进入诉讼程序提供的电子证据的问题,由于电子协议、过程文件等等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的,容易受到破坏和篡改。

三、电商供应链金融法律风险防范与对策

(一)适当扩大动产担保物范围、建立电子权利质押登记公示体系

我国是物权法定的国家,只有法律明确列举的财产才能设立担保物权[5]。上文提及的主要电商供应链融资模式中,仅仓单、应收账款被列入到了权利质权中,但随着电商供应链金融的高速发展,大量的法律未列举财产,或财产权利都逐渐进入供应链金融体系,成为融资担保物,因而可在借鉴国外先进的动产融资担保制基础上,对担保物范围必要拓展,使担保标物的种类得到进一步完善。

中国《民法典》第441条规定以仓单出质的,445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都对质物登记有强制性的规定,甚至将其作为质权设立的关键,因而有必要优化动产担保权利登记系统。由于目前各电商平台之间大量交易与支付信息独立,保密,缺乏交集,各平台也缺乏统一信息管理联动的和交流机制,因而就给某些不良企业质押物重复质押提供了可能。有必要在各平台之上,建立统一的电子抵押质押登记与公示信息的网络平台,利用互联网、电子技术来设立动产担保电子登记制度,实现抵押质押担保电子信息的公示,为电商供应链金融各方高效的进行电子质权登记与查询提供快速的通道,既可以节省大量的线下登记时间与避开繁琐程序,又可以避免出现重复抵押的法律融资风险。

(二)主体的准入标准、行为准则进行法律明示

主体的准入标准的设立是从风险源头着手,将不合格的主体剔除出去,以预防未来可能发生的风险。对电子供应链金融的四类参与主体,融资的需求方、融资的提供方、资金的供应方与融资的服务方都应当考虑通过供应链金融立法,设立严格的准入条件。关于准入条件设立主要考虑以下问题:一是融资方(主要是中小微企业)的筛选与融资授信问题,对融资的中小企业要采用定量、定性指标相结合,评估其授信风险,确定其是否能够成为供应链的融资方,以及融资的额度。要在系统考查其财务信息、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发展潜力、客源稳定性、客户评价等基础上形成其准入标准与授信评价方法[6]。二是对融资服务的提供方(主要是各类电商平台)的准入设置,作为电商供应链金融的提供方,本身资质需要设定标准,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第二章第二节关于第二十七条到第四十六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规定,同时对提供电商供应链金融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在电子商务交易管理、数据实时收集与监控分析管理、数据安全管理、金融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风险应急控制机制等方面进行量化、细化基础上,应当提出特殊的准入要求。三是对资金的供应方,不管是商业银行,还是小贷企业、P2P平台、信托机构等,要从事电商供应链金融服务,除了符合《商业银行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对银行、小贷企业、P2P企业等规定的基本资质外,还应当在业务规则、风险管理、信息披露、资金委托管理等方面提出特殊准入要求,并不是任何的小贷企业与P2P等企业都适合成为电商供应链金融的资金提供方。如现有的P2P企业准入门槛过低且审查过于宽松,P2P企业设立申请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就可申领ICP 许可证,接着可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即可开展融资业务,导致部分缺乏技术资金的不良公司直接进入供应链金融行业,进而带来巨大风险。所以在准入门槛上除了注册资本、风险资本金与组织机构等基本资质规定外,还必须符合电商供应链金融的关于内部风险控制机制、技术条件、专业人员配置的特殊要求。四是关于物流等电商供应链金融服务方的的准入门槛,要求其不但能够提供专业服务的同时,对其电商供应链金融操作风险的管理、信息的快速反馈与对接等都应当设立系统细化的标准。在设立主体的准入标准的同时,还对参加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与其行为准则与争议解决方式应当进行相关的立法,以解决上述问题。

(三)完善电商供应链金融法律监管

国家相关机关制定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互联网金融提出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这一规则也适用于电商供应链金融法律监管[7]。电商供应链法律监管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电商供应链金融除融资需求方外,融资的提供方、资金的供应方与融资的服务方都应到相关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作为开展电商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前提。通过登记备案,相关机构可对其进行金融监管。二是信息披露监管。从业机构应当要求融资需求方、融资提供方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时向资金提供方公布其经营和质权变动情况等信息,以便资金运营方充分追踪资金需求方的借贷项目运行情况,做到专款专用,防止挪用项目资金,防止融资需求方、融资提供方串通,进行虚构交易信息,欺骗资金提供方。三是加强对供应链融资提供方(主要是电商平台)的监管,加强对电商供应链金融产品合同内容、免责条款规定等审查,依法监督处理电商平台经营者利用优势,所提供的供应链金融产品侵害供应链需求方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在还款时间上、利息上的违法、违规规定,或者对所提供的金融产品进行不实虚假宣传。四是信息安全监管:融资提供方和资金提供方,通过电商供应链金融流程,可掌握资金需求方大量的交易、支付等信息,这些信息的泄露有可能给贷方带来损失,作为信息的掌控方应妥善保管,不得买卖或泄露以上信息。监管机关应制定技术标准和监管细则加以应对。在强化监管的同时应当倡导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人民银行可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关电商供应链金融协会。协会应制订经营管理规则和行业标准,提高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约束力。

(四)完善电商供应链金融的司法规定

《电子签名法》已经对电子网络平台签订合同及办理电子签名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电子签名解决了合同完整性的问题,但数字证书存在有效期和随时可以吊销的问题,因而要求搭配时间戳服务,解决其法律效力的认定问题。关于时间戳需要在国家授时服务中心完成,因而可考虑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引入相关金融监管机关授权的机构,由其作为媒介完成电子合同的统一收集传输存储,以解决时间戳的问题,这也将有效的解决了诉讼上电商供应链金融领域电子合同的取证较为困难问题。因为所有的时间戳文件是单独存储的,只要电子合同经过相关权威机构的授时认证,其将存储于第三方权威机构,从而保证了其真实性。

电商供应链金融在对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有重要意义,但目前担保物权制度、主体准入制度与权利义务机制存在问题,市场金融监管不完善,导致电商供应链金融法律问题较多,法律风险也在不断积累,因而国家应加强对该领域的法律监管,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和监管规则,以有效保护电商供应链金融各方的利益。

猜你喜欢

仓单账款供应链
海外并购绩效及供应链整合案例研究
论仓单质押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为什么美中供应链脱钩雷声大雨点小
我国银行应收账款管理研究——以A分行应收账款管理为例
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探索与思考
应对民企应收账款上升
益邦供应链酣战“双11”
益邦供应链 深耕大健康
上市公司应收账款问题探讨
仓储企业如何涉足仓单
——专访中仓仓单服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杨沁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