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医疗美容纠纷现状的医疗美容类专业卫生法学教学模式探析
2020-12-29曹志明
曹志明
(江西卫生职业学院,江西 南昌 330052)
近年来医疗行业纠纷不断,医疗美容行业作为其中一个细分方向纠纷亦不少,而医疗美容所提供的诊疗服务、服务对象及诊疗效果评价标准等与一般医疗行为存在较大区别,如医疗美容主要是对人的容貌及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修复与再塑,而非一般医疗行为所指向的疾病或创伤的诊治,大多是为无疾病或创伤人群服务,患者的心理预期及本身审美会极大影响对诊疗结果的评价,故医疗美容行业纠纷产生的内在根源及表现形式与一般医疗纠纷存在较大区别。因此,结合医疗美容行业本身特点及纠纷情况,有必要对该专业方向学生的卫生法学教学进行针对性改革。
1 明确医疗美容类专业卫生法学课程的教学目标
1.1 提升医务人员法律意识
课程的教学目标决定着该课程性质的设置、教学方法的确定、教学内容的选择等,故设定合理、正确的医疗美容类专业卫生法学课程教学目标为第一要务。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课程的教学目标不是为将学生培养成专业的法律服务工作者,不是为让这些学生将来碰到医疗纠纷能自己处理,而是通过对当前卫生法学面临的相关问题和热门案例的讨论与研究,使学生把握依法治国的社会发展大趋势,培养良好的职业精神,同时了解一些医疗美容类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相应的法律思维模式,以便适应将来临床实践及其他工作需要。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三章执业人员资格第十一条相关规定,医疗美容类专业学生只有在继续深造、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及具备相应工作年限情况下才具备作为医疗美容主诊医生的资格,故这些学生毕业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在其所服务的医疗美容机构可能从事美容咨询、医生助手或行政工作等,基于此,医疗美容类专业学生的卫生法学教育要区别于一般临床医学专业,应该更倾向于具体实践应用。
1.2 注重人文精神的培养
“健康所系,性命相托”,诊疗行为的提供方与接受方建立的医疗服务合同并不是一般的合同关系。诊疗行为指向的是“人”,故诊疗不能“不见病人,只见疾病”,应当尊重医疗服务接受方的人格尊严,因此医学教育更重要的是要培养医学生的人文精神,卫生法学教育同样如此,不应局限于卫生法学的专业技术教学,过度注重卫生法律法规条文的讲授,而忽略了医师职业精神与人文精神培养这一前提。过度关注卫生法学的“技术性”功能,容易诱导医师的“消极保护性”执业,如开“大检查”、推诿患者及进行非必要的转诊等,这些行为反而会进一步恶化医患关系,背离卫生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
医疗美容医师是一个特殊职业,其服务合同亦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医师不能仅依据合同要求机械履行合同义务和行使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因为医疗美容服务的接受方是有思想、有具体审美观的人,故该合同的履行不仅需要尊重患者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如隐私权、知情同意权、肖像权等,同时要尊重患者的价值观、审美观等。卫生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教育医学生在将来发生医疗纠纷后如何处理纠纷,而是在双方相互尊重的前提下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尽量减少纠纷。故医疗美容类专业的卫生法学教学目标应设定为:在培养学生人文精神的前提下,使其了解基础法律法规知识,熟悉专业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方针政策等,培养并增强依法行医的职业观念,以期能应用法律维护其自身和患者的正当权益。
2 设置精练、针对性强的教学内容
卫生法学课程课时少、学生人数多、教学内容多,针对卫生法学课程特点,依据学生专业方向应对教学内容做适当精简。医疗美容类专业学生就业后要面对的医疗美容纠纷主要涉及患者隐私权、肖像权、知情同意权的保护问题,医疗机构病历问题,术前告知与术后医嘱,非批准的进口药物使用风险,违法广告及超范围执业,非法行医等。另外,医疗美容纠纷与一般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存在较大区别,医疗美容纠纷一般以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为主,而一般医疗纠纷解决通过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或法院诉讼方式比较多,这可能与医疗美容纠纷涉及的金额通常较小及医疗机构大多为民营有关。
基于医疗美容纠纷特点,将该专业卫生法学课程内容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归纳为:《宪法》和《民法总则》中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该课程教学内容可按照常见医疗美容纠纷案例类型,将其归纳为几个专题:患者隐私权和肖像权探讨、患者知情同意权及其代理的道德困境、医师紧急救治权利与义务、超范围执业与非法行医、病历书写与管理规范问题、医患沟通问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与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问题及医疗美容纠纷解决途径等。按专题选择合适的真实案例,融入该专题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展开实践与理论相结合的教学方式。
3 选择与课程内容相适应的教学方法
3.1 PCBL教学方法
PCBI法(Problem and Case-Based Iearning)实际上是借鉴了PBI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及诊所式教学法(Clinical-Iegal E-ducation)这3种教学法的优点,坚持“以案例和问题为导向、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理念,用真实案例向学生再现临床情景,对学生进行分组并设定不同角色,授课前做好讨论准备,课堂上根据自身角色发表观点及评论,再由授课教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政策等进行逐一点评。由于将学生融入角色,因此其课堂参与度与接受度远高于单纯讲授法律条文。以下以患者知情同意权及其代理的道德困境与医师的决定权为例讲解该专题内容。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实质上是一种特别的人格权——自我决定权,其客体不仅是健康利益,更多的是自我决定的人格利益和人性尊严[1]。故这个议题至少包含4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到何种程度可视为患者已“知情”,且该“知情”足以行使是否“同意”的权利;二是医师应当谨慎要求或同意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让渡于其近亲属的代理行使,因患者的健康利益若与其代理人的利益产生冲突则有可能导致道德困境,此类案例在妇产科、重症医学科等医疗纠纷中屡见不鲜;三是在患者及其代理人均无法行使其“知情同意权”的紧急状态下,医师的“紧急决定权”;四是医师基于医学做出有利于患者健康利益却违背患者意愿的诊疗行为时,其行为是否侵犯了其知情同意权?如果侵犯了,医院是否应该予以经济赔偿?这4个层次都可以结合相关实际案例进行分组讨论,教师点评总结各方观点后,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卫生政策的讲解,最后公布相关案例判决,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了解什么是患者的“真实意思表示”,体会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质性内涵。
3.2 情景模拟教学法
医疗美容行业就医者对诊疗效果的评价标准较一般医疗行业而言更宽泛、更主观,而对诊疗效果有争议主要系“认为没达到就医者期望的效果”“认为没达到手术前咨询人员或医生描述的效果”[2]。上述情况与医患沟通存在密切关联性,而关于卫生法学中医患沟通部分内容具有高度实践性,可以采用情景模拟教学。教师可在课前设置案例,要求学生课前利用检索工具查询参考文献理解相关内容[3]。学生进行角色扮演,分别扮演就医者、医院前台导诊、咨询人员、护士、主诊医生、行政人员等,教师引导整个环节,对扮演者进行逐一点评并解答学生相关疑问,教学结束后,可发放相关调查问卷了解教学效果,以改进案例及整个环节安排。
3.3 法庭旁听及其他真实参与纠纷处理的体验教学
由于卫生法学课程的高度实践性,特别对于纠纷处理过程中的程序问题及就医者的诉求等情况,纯粹的理论教学效果远不如真实参与纠纷处理的体验性见习教学。若师资为常年处理医疗纠纷的律师,可组织学生参与法庭庭审旁听、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案件代理中的咨询及谈判等,让学生了解就医者的需求、纠纷发生的根源,以降低纠纷发生概率。不同的教学内容,可以根据其特点,选择不同的教学方法或多种教学方法相结合,以学生兴趣为出发点,以提升学生的法律思维、法律意识为目的。
4 完善教学效果考核评价机制
传统课程考核评价机制通常是针对学生学习结果的总结性评价,比如书面期末考试。该考核方式操作简便易行,却易导致应试性考前突击,难以客观、充分、准确地评价;卫生法学课程教学效果。由于该课程的实践性强,其教学方式亦非传统纯粹理论教学,故考核方式应当结合其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进行相应调整,不但重视结果评价,也要重视过程评价;不仅要求评价教学效果,也要评价学习效果。对学生学习过程中的表现、态度等进行过程性评价,按授课专题内容进行分阶段评价,同时对教学效果也可进行过程性评价与总结性评价,可通过对学生进行调查问卷的形式了解学生对教学效果的反馈等。
我国卫生法学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适合各专业的教学模式仍处于不断摸索阶段,上述意见仅基于对医疗美容纠纷的成因、特点这个角度对医疗美容类专业卫生法学教学做出的尝试性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