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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治理方式管窥
——从当代中国的治理成就谈起

2020-12-29

关键词:公平管理发展

陈 宣 明

(厦门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 福建 厦门 361005)

当代中国的治理取得了伟大成就,如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所说:“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这样全新的社会……我们党在全国执政以后,不断探索这个问题,虽然也发生了严重曲折,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上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重大成果,改革开放以来的进展尤为显著。我国政治稳定、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同世界上一些地区和国家不断出现乱局形成了鲜明对照。这说明,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1]91这里,“怎样治理社会主义社会”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治理”的问题。特别是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的成绩斐然,实现了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快速发展,GDP年均增长率达10%左右,经济体量跃迁至世界第二位,脱贫人口达七亿多,十三亿多中国人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呈现出万事勃兴的蒸蒸日上态势。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才造就了如此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我国的社会主义治理是在实践中逐渐掌握的,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善和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而逐步建设的,包括基本制度、运行体制和调节机制等的改革创新。若把社会主义治理看作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自然形成的一种社会管理方式①(简称社会主义治理方式),那么,这种治理方式的本质规定、基本规律、根本任务和运行趋势就很值得我们探究。

一、社会主义治理的本质规定

事物的本质规定是确定该事物自身并区别于它者的内在的辩证关联着的诸多要件。社会主义治理若是人民(经共产党领导)为共同富裕而凭借其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对生产生活即“直接生活的物质生产”[2]的社会管理②, 那么,它至少具有人民政权、社会管理③、生产生活和共同富裕等本质规定。

(一)社会主义治理具有人民政权的本质规定

人民政权是指人民④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如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同这个时期相适应的也有一个政治上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的国家只能是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3]314一般说来,国家治理是政治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及整个社会生活的一种作用,政治上层建筑的实质是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国家治理实际上就是国家权力的设置、运用和实现,反过来看,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就是国家治理的前提和后盾。人民政权就是社会主义治理的前提和后盾,规定着社会主义治理给予政府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及个人的,主要是正向价值(如为人民服务、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等)和驱使力量(如保护、奖励和惩罚等),这种前提和后盾的作用是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如宪法法律法规、制度体制机制等形式来实现的。社会主义治理之所以具有人民政权的本质规定,就是因为社会主义治理以人民政权为前提和后盾是必要的、客观的和可行的。

其一,社会主义治理是人民(经共产党领导)对整个社会的管理,其必要前提是人民掌握国家政权,没有人民政权就没有社会主义治理。社会主义治理的实施过程要凭借人民政权的价值导向和驱使力量来引领和推动,如社会主义治理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宏观秩序,包括宪法法律法规、制度体制机制等都是在人民政权或国家权力的作用下得以建构、运行和维持的,若不以人民政权为前提和后盾,则谈不上是社会主义治理。可见,社会主义治理以人民政权为前提和后盾是必要的。

其二,客观上,治理是政权的必然作用,有政权必有治理,社会主义社会是从人民掌握国家政权那天起到国家消亡为止的历史阶段,期间无产阶级专政的存在是客观的,人民运用其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来进行的社会主义治理也是客观的。这一点是社会主义治理与资本主义治理的本质区别,也是其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社会管理的主要区别之一。

其三,虽然无产阶专政的国家将随着阶级存在的经济条件的逐渐消解而日趋消亡,但在国家消亡之前,社会主义社会的无产阶级专政是现实可行的,因而社会主义治理以人民政权为前提和后盾也是现实可行的。“无产阶级专政对于人民来说就是社会主义民主,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劳动者所共同享受的民主,是历史上最广泛的民主。……事实上,没有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4]168-169这里,“民主”“保卫”和“建设”等是属于社会主义治理范畴的。事实表明,它们只有在人民政权的支持和引导下才是可行的,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治理以人民政权为前提和后盾是可行的。

(二)社会主义治理具有社会管理的本质规定

社会管理是指人们或机构为实现某任务或使命而凭借一定力量对社会生产生活进行管理,包括组织⑤、调控、引导和处理等。组织是按一定宗旨和形式来构建社会系统的整体或集体;调控是使社会生产生活等处于合理有效的运行秩序之中;引导是以某种价值取向驱使从事生产生活的人们朝着共同目标前进;处理是分别事理而使各得其所。从根本上讲,社会生产劳动或共同劳动是人类生活永恒的自然条件,为人类生活的一切社会形式所共有[5],有社会劳动则必有社会管理⑥,社会管理与生产劳动共始终,即贯穿于人类社会历史全过程。不过,社会管理因其所凭借的力量不同而不同,若其所凭借的是国家权力或国家政权,那么,这样的社会管理就是国家治理。换言之,社会管理是国家治理的实现方式。社会主义治理之所以具有社会管理的本质规定,就是因为社会主义治理以社会管理为实现方式是客观的、必要的和有效的。

其一,社会管理在事实上是多种多样的,任何社会或历史阶段的社会管理无不具有其特殊性,但毕竟是一种社会管理。在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治理是以人民政权为前提和后盾的社会管理。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治理终究是一种社会管理,具有社会管理的规定性,这使社会主义治理运用组织、调控、引导和处理等社会管理的方法具有客观性。

其二,社会主义治理的直接目的是使生产快速发展、社会日益公平,由于发展与公平既不是自然而然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因而只有持续地运用诸如组织、调控、引导和处理等社会管理的方法才能达到治理目的。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治理运用社会管理这一实现方式具有必要性。

其三,社会主义治理的主张体现于宪法、法律、法规、条例以及规划、战略、方针、政策等,只有通过诸如组织、调控、引导和处理等社会管理的方法来实施,才能有效实现,故应“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6]

(三)社会主义治理具有生产生活的本质规定

生产生活是指物质生产及与其直接相关的社会生活。社会生活是以物质生产为基础的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在内的整个社会活动,其中,生产生活是最基本的,因而生产生活自然成为社会主义治理的基本对象。社会主义治理之所以具有生产生活的本质规定,就是因为社会主义治理以生产生活为基本对象是客观的、必要的和可行的。

其一,从根源上看,因“全部社会生活在本质上是实践的”[7]501,故社会主义治理作为人类生活的部分也是现实物质生产实践的自然产物,是现实生产实践方式的一种折射,反过来为现实社会的生产生活服务,因而社会主义治理以人们的生产生活为基本对象是客观的。

其二,从总体上看,社会主义社会是多领域多层面的复杂系统,其最根本的是人们的生产生活,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治理的具体对象可以这样,也可以那样,但无论人们愿不愿意,其中最基本的对象是生产生活。因物质生产规律制约着其他对象,如“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7]186,故只有着眼于并且管理好人民的生产生活,才能懂得和搞好其他层面的治理。显然,社会主义治理以人民的生产生活为基本对象是必要的。

其三,从操作上看,社会主义治理虽然时时对国家权力制度等进行政治管理(维护、完善和加强),但其意义就在于为人民的生产生活创造更有利的政治条件、提供稳定可靠的坚实后盾。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治理的落脚点是人民的生产生活,因而社会主义治理以人民的生产生活为基本对象是可行的。

(四)社会主义治理具有共同富裕的本质规定

共同富裕是指通过发展社会生产力等办法来逐步消除贫富差别、推进社会公平的过程和结果。社会主义社会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其基本特征就是生产力等物质条件还不平衡、不充分、不发达,这就规定着“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8]373。因而,共同富裕自然成为社会主义治理的历史使命。社会主义治理之所以具有共同富裕的本质规定,就是因为社会主义治理以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是必要的、客观的和可行的。

其一,社会主义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两极分化的一种否定,必然反其道而行之,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否则,无法与资本主义区别开来。显然,社会主义治理以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是必要的。

其二,社会主义社会共同富裕的实现是以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为客观基础的,而社会主义有着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能够尽快地发展生产力,只要社会生产力越发达,客观上就越能实现共同富裕,因而社会主义治理以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是客观的。

其三,时至目前,虽然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文化比较落后,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已经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还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进一步趋近于共同富裕。事实表明,社会主义治理以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是可行的。

总之,社会主义治理具有人民政权、社会管理、生产生活和共同富裕等本质规定,它们是一个有核心的有机整体。

其一,这四者相互间辩证关联而构成有机整体。对于社会主义治理来说,人民政权是具有正向价值和驱使力量的前提和后盾,社会管理是具有普遍性和有效性的实现方式,生产生活是客观的和关键的基本对象,共同富裕是必然的和能够实现的历史使命,这里,前提和后盾、实现方式、基本对象以及历史使命等是社会主义治理方式必备的有机构成,相互间辩证关联而成为一个复杂系统,具有点、线、面、体的完整结构,发挥着力、真、善、美的整体效应,从而优化社会主义治理的效能。

其二,人民的生产生活是社会主义治理方式的核心。社会主义治理归根到底是“人民自己进行的社会运动”[3]290,其主体即治理者是人民⑦,因而必定以人民政权为前提和后盾,通过普遍有效的社会管理方式来实现对社会生产生活的治理以满足人民的需要,进而逐步完成共同富裕的历史使命。由此可见,人民的生产生活自然成为社会主义治理绕之运行的核心。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说:“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而调动人民积极性的最中心的环节,还是发展生产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生产力发展了,人民积极性调动起来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力量就增强了,社会主义制度就巩固了。”[8]178这里,“政治体制改革”是属于社会主义治理范畴的,“发展生产力”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两项的总和就是人民的生产生活,它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最中心的环节”,就是社会主义治理方式的核心。

一句话,社会主义治理就是人民(经共产党领导)为共同富裕而凭借其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对生产生活的社会管理。

二、社会主义治理的基本规律

基本规律是事物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往往表现为事物的主要矛盾。上述已知,人民的生产生活是社会主义治理的基本对象和核心,倘若其内在的发展与公平的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那么,发展与公平的辩证平衡机制则是社会主义治理的基本规律,它对社会主义治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一般地,发展是指社会生产力的总量增长和水平提升,表现为社会物质财富的不断丰富和人们富裕程度的普遍提高。公平是指人们利益关系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平等性,表明这种利益关系是正当的、公正的和正义的⑧。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同时,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9]9由此可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实质上是发展与公平的矛盾,因为人民对生产生活中的物质、文化、民主、法治、安全、环境等都有着公平、正义的要求,而正义是公平的应有之义。

一般地,人民生产生活内在的发展与公平的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尽管各国各时期的表现不同。看看社会主义实践史就不难明白,苏俄、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是这样,中国、越南、朝鲜、古巴等社会主义国家也是如此。只是在以往的背景条件下,这种主要矛盾未充分暴露出来,人们未能认识和把握到而已。发展与公平的矛盾之所以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因为:

第一,发展与公平的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集中反映。社会形态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体,经济基础是社会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的总和,生产力发展了,生产关系得以改进,属于上层建筑的社会公平就有提升的可能。社会主义社会就是经济发展与社会公平的辩证统一,换言之,发展与公平的矛盾就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集中体现。

第二,发展与公平的矛盾贯穿于社会主义社会全过程。社会主义社会是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的过渡阶段,其基本特征就是物质条件欠发达。到目前为止,社会主义社会都处于经济文化相对落后的国家,而这种欠发达的物质条件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的全过程,尽管各个时期的不发达程度有所区别。显然,只有当这样欠发达的物质条件被完全消除之后,发展与公平的矛盾才能真正解决,才能进入共产主义社会。

第三,发展与公平的矛盾影响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和运行。社会主义社会历史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发展与公平的矛盾若处于辩证平衡状态,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和运行就是正常的,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稳定快速发展;若处于极端状态,社会主义社会的存在和运行则是不正常的,或者是平均主义,或者是两极分化。前者如我国的文革时期,经济停滞,频临崩溃边缘;后者如解体之前的戈尔巴乔夫任总书记的原苏联⑨,少数人暴富,多数人赤贫,社会混乱不安。

(一)发展与公平的辩证平衡关系

发展与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或人民生产生活的两个不同方面,发展不是公平,公平不是发展,在某种条件下二者不可兼得,甚至互相背离,但总体上发展与公平既相对立又相同一,且归根结底是同一性占主导地位,呈现为发展与公平的辩证平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其一,互相关联。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是公平的前提,公平是发展的结果,二者之间以物质利益关系为纽带紧密联结在一起,有发展必有公平问题,有公平必有发展问题,离开发展的公平与离开公平的发展都是不存在的。“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许多是发展中的问题,是能够通过不断发展,通过制度安排、法律规范、政策支持加以解决的。我们必须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把‘蛋糕’做大,为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奠定更加坚实物质基础。”[1]96

其二,互相协调。事实上,发展是公平的基础,公平是发展的保障,在运行中,发展与公平互相撑托,犹如人的两脚走路一样,互相协调,否则会跌倒,无论是平均主义,还是两极分化,都是发展与公平的极端不协调,必然导致这样那样的社会危机。

其三,共为一体。发展与公平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整体的两个有机构成,犹如手心和手背一样,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没有发展则贫穷落后,不是社会主义;没有公平则动乱不安,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社会既高效发展又平和安定,这是人民所希冀的,人民要过的好日子正是发展与公平相融合的犹如“家和万事兴”的岁月。

其四,主次有别。发展与公平的关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因主客观条件变化还会出现不同状况,有主有次。如我国之所以实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就是因为发展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发展是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基础和关键”[9]17,公平作为次要方面而对发展产生作用。

(二)发展与公平的辩证平衡机制在社会主义治理中的决定性作用

发展与公平的辩证平衡机制作为社会主义治理的基本规律,在社会主义治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主要体现在:

第一,决定着社会主义治理的道路。发展是公平的前提,公平是发展的结果,发展占主导地位,所以,以发展促公平直至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治理的必由之路。

第二,决定着社会主义治理的宏观秩序。发展是公平的基础,公平是发展的保障,发展起主导作用。对于经济、文化比较落后或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只能根据现实中的生产力状况和发展要求来确认行之有效的多种多样的所有制形式,借以有效开发生产力资源,充实社会主义社会物质基础,改进社会公平关系。因而客观上则形成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所有制结构⑩,这种所有制结构作为基本经济制度就从根本上规定着社会主义社会系统的整体架构,就像肌肉生长其上的生命有机体的骨架一样,从而必然由此出发去构建社会主义治理其他各层面的宏观秩序。

第三,决定着社会主义治理的运行规范。发展与公平的辩证平衡机制,既是设计关于创新治理体系、增强治理能力、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的理论方案等的客观基础,也是制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和社会事业的规范的基本依据,从而为社会主义治理的正常有效运行提供可靠保证。

第四,决定着社会主义治理的实践功效。发展与公平的辩证平衡机制作为社会主义治理的基本规律,虽在当今成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实践中才被人们所认识到,但它客观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已有百年历史,说明至少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发展与公平辩证平衡机制普遍存在并稳定地发挥作用,且有了相关的教训和经验。原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没有遵循这个规律则治理得不成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自觉遵循这个规律则治理得非常成功。

(三)社会主义治理基本规律的方法论意义

第一,把内在于人民的生产生活的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理解为发展与公平的辩证平衡机制,进而看做是社会主义治理的基本规律,这是关于社会主义治理问题的深刻认识。从“国家政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推进到“人民政权是社会主义治理的前提和后盾”,这完全符合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不是阶级斗争的实际情况。

第二,发展与公平是有区别的,在根本上,发展是物质生产力及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客观必然性,故社会主义治理应当立足于发展,以便更好地构筑社会物质基础。公平是社会利益关系的平等性,是人民日益增长的需要,具有必要性,故社会主义治理应防止平均主义和两极分化,不断地提升社会公平程度。

第三,发展与公平是互相协调的,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结果和保障,所以,社会主义治理应把发展与公平融合起来,以发展促公平,以公平稳发展,不可单打一。

第四,发展与公平的关系如何,根本上取决于由社会生产力性状所决定的包括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在内的所有制结构,对于社会主义治理来说,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所有制结构,既是社会主义社会经济运行和发展的调节器,也是社会主义社会保持性质和维护公平的压舱石,因而旨在改进社会经济关系的改革是社会主义治理的关键。

总之,发展与公平的辩证平衡机制是社会主义治理的基本规律。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人民生产生活中发展与公平的关系。客观上,发展与公平的辩证平衡机制对社会主义治理起决定性作用,因而它是社会主义治理不能不遵循的基本规律。

三、社会主义治理的根本任务

根本任务是指应当履行和完成的事关全局的历史使命。据前所述,社会主义治理的历史使命是共同富裕,既然如此,那么,社会主义治理的根本任务就是逐步实现共同富裕,而这表现为“管理职能会具有什么形式”[3]407。不难理解,“富裕”实质上是发展,“共同”则意味着公平,共同富裕是发展与公平的辩证统一,共同富裕的实现就是发展与公平的矛盾即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的真正解决。由此看来,若遵循发展与公平的辩证平衡机制,社会主义治理至少具有管理发展、管理公平和管理以发展促公平等三大职能。

(一)社会主义治理具有管理发展的职能

管理发展是指对关于发展社会生产力及社会经济等的宏观事务进行组织、调控、引导和处理。管理发展之所以是社会主义治理的职能,就是因为社会主义治理把管理发展作为一项职能具有客观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首先,生产力是整个社会最根本的物质基础,客观上要求社会主义治理应对有关生产力发展的事务如现实状况、发展要求和关键因素(科技等)进行管理,从根本上为人民及其生产生活服务。

其次,在社会主义社会,有关生产力发展的事务管理好了,则为其他社会发展事务的管理打下基础。邓小平说:“社会主义必须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贫穷,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8]10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治理必须管理发展,有效地发展生产力。若不管理发展,不搞经济建设,社会就会倒退,就可能重新回到必需品的争夺战之中去,因而社会主义治理履行管理发展的职能具有必要性。

最后,社会主义社会或人民生产生活的主要矛盾,只要不是阶级斗争,管理发展就是现实可行的。“当无产阶级夺取政权的任务解决以后,随着剥夺剥夺者及镇压他们反抗的任务大体上和基本上解决,必然要把创造高于资本主义的社会结构的根本任务提到首要地位,这个根本任务就是:提高劳动生产率。”[10]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之初,重新认识国情世情,认为阶级斗争已不是社会主要矛盾,于一九七九年把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一心一意管理发展。管理发展从根本上讲,就是运用改革的办法,不断解放和开发社会生产力,增强社会活力,改善人民生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目标,推进经济体制以及其他各方面体制改革,使我国成功实现了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到充满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的伟大历史转折,实现了人民生活从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实现了经济总量跃居世界第二的历史性飞跃,极大调动了亿万人民的积极性,极大促进了社会生产力发展,极大增强了党和国家生机活力。”[1]94四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管理发展是切实可行的。

可见,社会主义治理之管理发展具有客观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这正好说明管理发展是社会主义治理的一项职能。

(二)社会主义治理具有管理公平的职能

管理公平是指对关于经济等利益关系的社会公平的宏观事务进行组织、调控、引导和处理。具体说来,就是要“在全体人民共同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1]96管理公平之所以是社会主义治理的职能,就是因为社会主义治理把管理公平作为一项职能,具有客观性、必要性和现实性。

首先,公平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属性,因而社会主义治理客观上不能不管理公平,若放弃对公平的管理,就等于取消社会主义。

其次,从整体上看,与物质、文化、民主、自由等一样,公平也是人民日益增长的不可或缺的美好生活需要之一,况且公平还贯穿于其他需要之中而具有普遍性,因而管理公平很必要。

其三,共产主义公平是社会主义治理的远景目标,只有不断推进社会主义社会公平才能最终达到这个远景目标。而事实表明,逐步实现和提升社会主义社会公平具有现实性,比如我国已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取得了社会主义公平进程的阶段性成果,现在继续向全面小康、共同富裕推进,这说明管理公平是现实可行的。

可见,社会主义治理之管理公平具有客观性、必要性和现实性,这正好说明管理公平也是社会主义治理的一项职能。

(三)社会主义治理具有管理以发展促公平的职能

管理以发展促公平是指在发展的基础上对促使社会公平实现和提升等的宏观事务进行组织、调控、引导和处理。管理以发展促公平之所以是社会主义治理的一项职能,就是因为社会主义治理把管理以发展促公平作为一项职能具有客观性、必要性和有效性。

首先,客观上,发展是公平的前提,公平是发展的保障,若不注意以发展促公平,把管理发展和管理公平分开独行则可能达不到预期的好结果,既不能管理好发展,也不能管理好公平,最终导致社会主义治理无效,无法实现共同富裕,这是因为管理发展和管理公平这两项职能虽有相对独立性,但在现实中是紧密联结在一起、不可分割的。

其次,从根本上说,发展是公平的基础,公平是发展的结果,只能以发展促公平而不能反其道而行,因而社会主义治理之管理以发展促公平是必要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我们要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努力使全体人民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1]96-97“社会上有一些人说,目前贫富差距是主要矛盾,因此,‘分好蛋糕比做大蛋糕更重要’,主张分配优先于发展。这种说法不符合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判断。”[11]

最后,在现实中,只有管理好以发展促公平,把管理发展和管理公平结合起来,社会主义治理才会有最佳的整体效应,才能取得成功。四十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的成功经验就证明了这一点,既使经济稳定高速发展,又使社会平安和谐,近十四亿人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

可见,社会主义治理之管理以发展促公平具有客观性、必要性和有效性,这正好说明管理以发展促公平更是社会主义治理的一项职能。

总之,社会主义治理具有管理发展、管理公平和管理以发展促公平等辩证关联着的三大职能,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治理的根本任务是实现共同富裕,必须逐步解决人民生产生活中的发展问题、公平问题以及二者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治理正是通过不断履行三大职能来实现其历史使命的。

四、社会主义治理的运行趋势

运行趋势是指事物运行依客观条件变化、随时间推移而呈现出不同阶段先后更替的必然性。既然社会主义治理的基本规律是发展与公平的辩证平衡机制,那么,在遵循这个规律、不断履行三大职能的社会主义治理下,随着物质生产力高度发达、人们精神境界高度提升、国家最终退出历史舞台,社会主义治理则回归于无政权后盾的社会管理,即跃进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社会管理。这是社会主义治理的运行趋势,符合唯物史观所揭示的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规律和方向。而在实践上,若从人民政权在社会管理过程中的作用的变化来看,社会主义治理在客观上将有一个从强化到弱化再到完成的必然进程。

社会主义社会是从工人阶级领导(经共产党)的人民掌握国家政权开始到国家消亡为止的历史阶段,即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3]305。这个历史阶段是无产阶级专政或社会主义治理的过程,它持续的时间不是短暂的,而是长期的,可能是几百年,甚或上千年。从物质条件来说,社会主义治理“必须持续到阶级存在的经济基础被消灭的时候为止”[3]291。“阶级消灭了,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的一切东西,政党和国家机器,将因其丧失作用,没有需要,逐步地衰亡下去,完结自己的历史使命,而走到更高级的人类社会。”[12]

这就是说,社会主义治理不是从来就有,也不会永远存在,它是与工人阶级领导(经共产党)的人民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在历史上的存续过程相适应的,国家政权的直接根据是阶级,而阶级存在的直接基础是经济,社会主义治理促使社会生产力及整个社会经济稳定快速发展,一旦达到足以消灭阶级存在的经济基础的地步,国家政权就不再延续了,社会主义治理(以人民政权为后盾的社会管理)随其历史使命的完成(发展与公平的矛盾的真正解决)而退出历史舞台。

具体说来,在这个历史进程中,社会主义治理促使社会经济文化等逐步发展发达,从而使人民政权在社会管理上的作用也逐步发生变化,客观上有一个从强化到弱化再到完成的历史进程,这在实践中相应地表现为治理制度化、管理制度化和规范习惯化等逐步演进的三个阶段。

(一)社会主义治理的强化阶段

社会主义治理的强化阶段的特征是客观上加强人民政权或国家权力在社会管理上的作用,表现为治理制度化,这是从苏俄创立社会主义治理制度起到社会主义治理制度取代资本主义在人类世界占主导地位的时期。

其一,强化人民政权或国家权力在社会管理上的作用具有客观必要性。在社会主义社会初创及以后相当长的时期里,人民夺得和掌握了国家政权,首先要处理的是剥夺剥夺者、建立新社会的制度体制等宏观秩序、应对国内外敌人的进攻、恢复战争带来的社会创伤、消除经济文化落后现象等宏观事务,在这样的历史背景和客观情况下,社会主义治理要取得成效,别无选择,必须强化具有正向价值(从人民利益出发)和驱使力量(包括暴力强制与非暴力驱动)相统一的人民政权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也就是说,这种“强化”不是人为的主观喜好而是由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因而具有客观性和必要性。如,针对具有社会主义治理方式雏型的刚刚建立的巴黎公社,马克思就指出:“公社的最伟大的措施就是它本身的存在,它在闻所未闻的困难情况下工作着、行动着!巴黎公社升起的红旗实际上只是标志着巴黎的工人政府的建立!工人们已经清楚地、有意识地宣告他们的目的是解放劳动和改造社会!但是他们的共和国的真正‘社会’性质仅仅在于工人管理巴黎公社这一点!至于他们的各项措施,由于实际情况所决定,不得不主要限于巴黎的军事防卫和粮食供应!”[13]为了“解放劳动和改造社会”,建立了“工人政府”,在“管理巴黎公社”中,首先不得不做好“军事防卫和粮食供应”。显然,这样做具有一般性,此后的社会主义国家如苏俄、苏联和中国等无不是这样做的。由此可知,只要社会主义的对立面资本主义还在主导这个世界,社会主义治理就不能不强化人民政权在社会管理上的作用。

其二,治理制度化是人民政权制度等治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治理制度主要是关于国家权力的设置、行使和监察等的制度及相关机构,如我国的共产党领导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人民政府制度、监察制度等,相关机构如领导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还有军队、警察、监狱等。我国的社会主义治理制度即社会主义制度,“总比弱肉强食、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制度好得多。我们的制度将一天天完善起来,它将吸收我们可以从世界各国吸收的进步因素,成为世界上最好的制度”[4]337。在“一球两制并存”的条件下,要避免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端,就得依靠完善的人民政权制度,充分发挥其在管理上的作用,尤其是现在,我国要“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1]104。

其三,治理制度化将是一个长期过程。社会主义社会无论是在经济文化较为落后的国家,还是在发达先进的国家,客观上都要进行社会主义治理的制度化建设,且要经过一个较长的时期,至少要到社会主义在这个世界里占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为止。鉴于当今人类世界的实际情况,整体上生产力发展还不充分不平衡不发达,资本主义仍然有可能继续主导这个世界,虽然社会主义扭转乾坤是必然的,但是,这种局面的改变是逐渐的,尚需很长的时间。由此可知,我国的社会主义治理是长期的,治理制度化势在必行。

(二)社会主义治理的弱化阶段

社会主义治理的弱化阶段的特征是客观上逐渐减弱国家政权在社会管理上的作用,相应地逐渐强化无政权后盾的社会管理,表现为管理制度化,这大概是从社会主义治理制度在人类世界占主导地位(有的国家还存在着资本主义治理制度)到(无政权后盾的)社会管理制度占主导地位的时期。

其一,弱化人民政权在社会管理上的作用是客观的和可能的。一般地说,随着社会物质条件日益发达、精神条件日益优化,国家政权在社会管理上的作用则日显多余而渐渐减弱,整个社会在其中运行的社会主义治理制度开始向更高级的社会管理制度转化。具体说来,人民政权在社会管理上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制度体系来实现的,若社会制度体系所受到的人民政权的作用愈来愈少,则说明人民政权的作用在减弱,可见,这种减弱人民政权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不是人为的,而是由客观条件所决定的,因而是客观的和可能的。

其二,管理制度化是无国家政权后盾的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国家政权作用的强度愈来愈小,可能表现为事关治理制度的事项或领域愈来愈少,则意味着事关无国家政权后盾的社会管理制度的事项或领域愈来愈多,因而管理制度体系的建立健全则成为那时规范社会的主要议题。

其三,整个社会在其中运行的无政权后盾的社会管理制度将持续一个较长的过程或时期。客观上,这是因为(无政权后盾的)管理制度替代治理制度的过程是逐步推进的,也就是说,治理制度被替代的过程即管理制度化是渐进的、长期的,要持续到国家正式进入历史博物馆为止。

(三)社会主义治理的完成阶段

社会主义治理的完成阶段的特征是客观上完全“丧失”了国家政权在社会管理上的作用,表现为规范习惯化,这是从无政权后盾的社会管理制度(外在规范)占主导地位到社会规范内化为人们的习惯且起主导作用的时期。从严格意义上讲,无政权后盾的规范习惯化不在社会主义治理范畴之内,但它是社会主义治理的必然结果或归宿,故本文不能不论及。

其一,规范习惯化具有客观必然性。在社会主义治理制度向无政权后盾的社会管理制度转化后,由于物质基础进一步高度发达和人们觉悟进一步高度提升等,社会生产生活的必要规范进一步内化为人们的习惯且起主导作用,这时人类社会开始进入马克思所说的“自由人联合体”即共产主义社会。也就是说,原来虚幻的国家共同体一旦回归到真实的社会共同体,则开始共产主义社会管理,其先进性就在于社会生产生活的必要规范完全习惯化,没有如政权等力量带来的外在强制作用。由此看来,在社会物质基础进一步发达等条件下,规范习惯化是客观的和必然的。

其二,规范习惯化是高度自觉的共产主义社会管理。如马克思说的那样,“社会化的人,联合起来的生产者,将合理地调节他们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把它置于他们的共同控制之下,而不让它作为一种盲目的力量来统治自己;靠消耗最小的力量,在最无愧于和最适合于他们的人类本性的条件下来进行这种物质变换。”[14]这里的“物质变换”是指发生在人与自然之间的生产劳动,生产劳动是生产生活中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活动,是人类生活永恒的自然条件,为人类生活的一切社会形式所共有,要“共同控制”“合理地调节”“消耗最小的力量”以达到最适合“人类本性”,这是一种高度自觉的共产主义社会管理。

其三,共产主义社会管理将使人类社会日益深入自由世界。自由世界是在现实生产发展的基础上“人和人之间的矛盾的真正解决”“个体和类之间的斗争的真正解决”[15]的世界,也就是发展与公平的矛盾真正解决的世界,即共产主义社会。虽然这时人的劳动还是必要的,但劳动不再带有外在的强制性,且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劳动范围,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这种分配的方式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16]“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说明社会劳动仍然存在,因而社会管理依然存在,只是社会管理凭借的不再是外在的某种强制力,而是来自主体自身的高度自觉的习惯力量。分配方式是最能体现社会公平性状的,在共产主义社会管理下,它还会随着社会生产力(客体和主体)的发展而改进,从而使人类社会日益深入自由世界。

总之,人民政权在社会管理上的作用是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发达而发生变化的,因而社会主义治理在客观上有一个从强化到弱化再到完成的历史进程,表现为治理制度化、管理制度化和规范习惯化等先后递进的三个阶段,当今世界的现实(生产力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不发达、国家存在着、资本主义主导着等)表明,社会主义治理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治理制度化阶段。

综上所述,社会主义社会是从人民掌握国家政权起到国家消亡为止的历史阶段,实行社会主义治理具有历史必然性。社会主义治理是人民(经共产党领导)为共同富裕而凭借其所掌握的国家政权对人们的生产生活的社会管理,因而具有人民政权、社会管理、生产生活和共同富裕等本质规定,其中人民的生产生活是社会主义治理方式的基本对象和核心。人民生产生活中发展与公平的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主要矛盾,发展与公平的辩证平衡机制是社会主义治理的基本规律。它规定着社会主义治理的根本任务是实现共同富裕(发展与公平的矛盾的真正解决),这在实践上则表现为管理发展、管理公平和管理以发展促公平等三大职能。遵循基本规律、履行三大职能的社会主义治理促使物质生产力高度发达以及人们精神境界高度提升,最终国家退出历史舞台,它则回归于一般的社会管理,即跃进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社会管理,这是社会主义治理的必然趋势。依人民政权在社会管理上的作用的变化,社会主义治理将是一个从强化到弱化再到完成的运行进程,相应地表现为从治理制度化到管理制度化再到规范习惯化等依次递进的三个阶段。当今世界的现实表明,社会主义治理仍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治理制度化阶段。

注释:

①方式指事物运动或活动在一定条件下所呈现出来的具有独特性的模式或阶段,方式范畴意味着从事物运动或活动的系统整体如本质、规律、功能和进程等的统一上看问题的方法。

②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说:“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无产阶级将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一步一步地夺取资产阶级的全部资本,把一切生产工具集中在国家即组织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手里,并且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共产党宣言》还提出了“十条措施”,如“按照共同计划增加国家工厂和生产工具,开垦荒地和改造土壤”“征收高额累进税”“把农业和工业结合起来,促使城乡对立逐步消灭”等,最终实现又发达又公平的共产主义社会,其标志之一就是“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共产党宣言》既是关于无产阶级革命(夺取政权)的宣言,也是关于社会主义治理(利用政权)的宣言,它从根本上表明了社会主义治理的主张和办法。无产阶级“利用自己的政治统治”(凭借国家政权)、“尽可能快地增加生产力的总量”(发展生产)、“促使城乡对立逐步消灭”(公平生活)等就是关于社会主义治理的主张和办法的一种表述。由此可知,社会主义社会实行社会主义治理是必然的,从根本上说,社会主义治理无疑是工人阶级领导(经共产党)的人民为生产发展和社会公平而凭借其所掌握的国家政权或国家权力对人们的生产生活进行的社会管理。《共产党宣言》发表约50年后,通过革命建立起来的苏俄、苏联以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是这样的,中国、越南、朝鲜、古巴等社会主义国家也是这样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2-53页) 。

③社会管理的社会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泛指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等在内的整个社会,狭义的指与经济、政治、文化等并列的社会。本文所用的社会概念凡未标明的均指广义的社会,同样,本文的“社会管理”也是广义的。

④人民是由作为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知识分子等构成的一个总和范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http://www.gov.cn/xinwen/2018-03/22/content_5276319.htm)。

⑤根据苏俄治理的实践,列宁说:“要有成效地进行管理,除了善于说服,除了善于在内战中取得胜利,还必须善于实际地进行组织工作。”参见《列宁专题文集·论社会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3页)。“组织”是社会管理的首要的环节或方法。

⑥马克思说:“一切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总体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一旦从属于资本的劳动成为协作劳动,这种管理、监督和调节的职能就成为资本的职能。这种管理的职能作为资本的特殊职能取得了特殊的性质。”可把这段话看做是马克思关于社会管理的一般原理的一种表述,因社会管理与社会劳动相联系,有社会劳动就有相应的社会管理,故社会管理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84页)。

⑦人民是一个总和范畴,有着多维度的表现形式,如表现为政府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等,人民分别赋予其行政管理权、经济管理权、(狭义的)社会管理权,这些组织各司其职,具有相对独立性。它们的治理实质上是一种依法自治,与国家的关系是辩证平衡的,同时它们相互间辩证关联,具有较好的互补性,有利于优化社会主义治理的整体效应。

⑧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在这里,同吉尔巴特一起说什么天然正义,这是毫无意义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这些形式只是表示这个内容。这个内容,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奴隶制是非正义的;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也是非正义的。”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79页)。可把这段话看做是马克思关于正义原理的一种表述。吉尔巴特所说的“天然正义”之所以是“毫无意义的”,就是因为它是抽象的、脱离现实生产方式的。作为一种利益关系的事实“经济交易”不是由法律(理性或意志)决定的,而是由相应的生产方式决定的。以一定生产力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具有客观性、合理性,由这种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利益关系如经济交易则是正当的、公正的和正义的。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由物质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方式具有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辩证统一,“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单个人的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这种共同利益不是仅仅作为一种‘普遍的东西’存在于观念之中,而首先是作为彼此有了分工的个人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存在于现实之中。”参见《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 年版,第536页)。虽二者中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不同,或共同利益,或个人利益,但共同利益关系总是客观地存在着,表现为利益关系如经济交易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有了这个“共同意志”,经济活动(交易)才能进行下去。一般地说,任何生产方式所规定的共同利益关系都是合理、平等、正当、公正、公平、正义等的客观依据。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础上,“奴隶制”“在商品质量上弄虚作假”等之所以是非正义的,就是因为它们损害了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规定的共同利益。众所周知,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规定的共同利益不占主导地位,如斯密所说:为自己谋利的同时给他人带来好处,但受资本主义制约的共同利益关系具有客观性和历史进步性,因而是正义的,正如艾伦·伍德说的:“马克思明确表示资本主义并非不正义。”参见艾伦·伍德:《马克思反对从正义出发批判资本主义——对段忠桥教授的回应》(《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这就是说,马克思认为,由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所规定的经济交易具有资本主义阶段的正当性、正义性,因为这种经济交易是以共同利益关系为客观依据的,尽管这种共同利益不占主导地位。也就是说,由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缘故,在私人利益占主导地位的前提下,还存在着的共同利益关系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交易”的合理性、正义性的客观依据,不过这是一种不完善的正义。尽管很勉强,但毕竟是历史性的进步事实。社会的共同利益是永恒的,只是在由不同生产方式所决定的社会形态里的表现不同而已,有的占主导地位,有的则不。一般地,凡是社会共同利益关系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平等性、正当性、公平性和正义性等。客观上,生产方式是生产力发展的方式,其中生产关系是社会公平关系的客观基础,只有生产力发展了才能改进生产关系以至于能够提高共同利益的社会层位,进而提升社会公平正义关系。反过来看,社会公平正义关系与生产方式相适应,则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进而有利于共同利益的社会层位的提高乃至占主导地位,这是客观规律。

⑨戈尔巴乔夫接受中国记者专访时曾说:“我们在没有做好准备的情况下,使苏联社会大开放。在残酷的国际竞争下,国内工业受到了致命打击。极少数人一夜暴富,敛财数额之巨仅次于美国大亨,而赤贫的人数远远超过了苏联时期。”参见杨政:《戈尔巴乔夫后悔了》(《环球人物》,2006年第5期,第16-19页)。

⑩社会主义历史表明,在构建社会主义治理的宏观秩序上,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定位是关键,即非公有制经济究竟是社会主义的“革命对象”还是“有益补充”?马克思设想的建立在生产力发达的国家里的社会主义社会是没有非公有制经济的,后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中遇到的实际情况与之不同,社会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里,非公有制经济还有继续存在的客观条件。如十月革命胜利后,列宁在实践中看到现实的俄国社会主义社会经济的复杂性,认为“俄国是极端落后的小资产阶级的国家”或“小农国家”,“在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中间隔着一个过渡时期。这个过渡时期不能不兼有这两种经济结构的特点或特征。”参见《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84页)。 “这两种经济结构”实际上就是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苏联时期,斯大林错误地把非公有制经济当作“非社会主义成分”加以革除,实行单一公有制。参见《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第1版,第212页)。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认为,非公有制经济“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参见《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人民日报》,1984年10月21日,第1版)。现回过头来看,不难明白,如何定位非公有制经济是构建社会主义治理宏观秩序的关键问题。这个问题若处理不当,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就不能成功,如发生解体剧变前的苏联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若处理得当,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就能成功,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取得了伟大成就。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它表明我国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公有制经济占主体地位),也规定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正确处理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定位问题,完全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实际状况和发展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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