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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优化路径探析

2020-12-28杨春艳金本能

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学报 2020年6期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

杨春艳 金本能

摘  要: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是一种多元化的办学模式,而其内部的治理存在投资主体参与治理困难、教师和学生参与度不高、政府引导作用发挥不充分、学生家长和公众监督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应充分发挥各投资主体的作用, 提高教师学生参与院校治理的积极性,发挥政府的引导监督作用,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监督机制。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769(2020)06-026-04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一些高职院校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办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在内部治理结构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笔者透过利益相关者视角,梳理当前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优化内部治理结构的路径。

一、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利益相关者

1.利益相关者视角下的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是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及民营资本中两个或以上主体共同出资(包括资金、知识、技术、管理、设备等)参与办学的一类新型院校,各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改变了高职院校原有的产权结构,同时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共同实施管理[1]。内部治理结构是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发展的重要支撑,既不能完全套用公办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结构,也不能完全采用民办高职院校的治理模式[2]。此外,作为非营利性的高职院校,也不可完全使用现代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因而加强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改革,必须找到适合的路径。

利益相关者理论最早是在公司治理问题研究中提出的一种思想,是研究企业管理者综合平衡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要求进行管理活动的理论[3],目前该理论研究最具影响力的是美国学者弗里曼,他认为“利益相关者是那些能够影响企业目标实现过程的任何人和群体”[4]。最早将利益相关者理论引入高等教育领域的是美国哈佛大学索罗夫斯基教授,他认为大学的“拥有者”不仅包括董事和教授,还包括政府、企业、教师、学生、校友、捐赠者等利益相关群体和个人[5]。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虽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但也是一个较为典型的利益相关者组织,因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在高职院校治理研究中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已被广泛认可。高职院校追求的是社会利益最大化,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各利益相关者共同完成。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高职院校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利益相关者理论强调合作共赢理念,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内部治理其实就是组织和协调各方利益的过程。

2.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利益相关者分析

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在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利益诉求都不相同,对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治理也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一方面高职院校必须对利益相关者负责,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各利益相关者有权参与到高职院校的治理中来。目前关于利益相关者主要是依据其与高校关系的密切程度或重要性来分类,例如米切尔评分法,从合法性、紧迫性和影响力三个维度来衡量不同群体和高职院校的关系,认为高职院校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确定性利益相关者(满足三个维度)、预期性利益相关者(满足其中两个维度)、潜在性利益相关者(满足其中任一維度)三种类型[6]。罗索夫斯基把高校治理的利益相关者分为最重要群体、重要群体、部分拥有者和次要群体四个层次[7],李福华将高校利益相关者划分为教师、学生、行政人员为主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以校友和财政拨款者为主的重要利益相关者、以科研经费提供者、贷款提供者为主的间接利益相关者和以社区公众为主的边缘利益相关者[8]。笔者根据米切尔等人的划分,按照各利益相关者参与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办学的程度、亲疏关系和利益获取程度,将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利益相关者分为核心利益相关者、间接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9]。核心利益相关者是指在混合所有制办学中处于核心地位的主体,对混合所有制办学参与程度最高,起到决定性作用,主要包括高职院校、投资主体、教师和学生,他们的诉求会直接对高职院校的决策产生影响;间接利益相关者连接了核心利益相关者和边缘利益相关者,参与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处于两者之间,对混合所有制办学的决策产生重要的导向作用[10],主要包括政府部门,通过政策法规、资金保障等起到导向作用;边缘利益相关者是指在混合所有制办学中参与程度较低,其利益诉求对高职院校决策产生的影响也较小,主要包括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公众。

二、利益相关者视角下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现状

1.投资主体参与治理困难

投资主体作为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它的利益诉求直接影响高职院校的未来发展。投资主体在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中有一定的参与权,并渴望自己的投资能够得到及时回报。但目前政府部门对投资主体过多强调义务而给予较少权利,例如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多是规制投资主体,但是缺少对投资主体参与院校治理诉求的回应,导致投资主体参与治理难以真正落实,影响了投资主体的积极性。

2.教师和学生参与度不高

教师和学生是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核心利益相关者。高职院校的目标是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技能型人才,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其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主体,是高职院校的服务对象,加强教师和学生参与度也是高职院校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体现。教师是以人力资本投入的投资主体,学生是投资对象,需要保护他们参与的决策权。对于高校教师来说,其关注的利益主要包括教学权和科研权利以及个人待遇问题,而学生关注的利益主要是教学和学生管理等方面。然而,很多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没有充分认识到教师与学生的重要地位与利益诉求,导致目前教师和学生参与治理的程度不高。

3.政府引导作用发挥不充分

政府部门作为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间接利益相关者,其职能主要体现在监督和管理上,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推进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发展,积极引导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各利益主体之间相互配合、相互融通。但目前政府部门引导作用不明显,对高职院校发展干预过多,使得高校在内部治理上明显带有行政色彩,缺乏办学自主权,在某些决策方面管得过紧,抑制了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办学活力。这是由于我国政府与高等院校关系的特殊性造成的,这样的治理模式强化了行政权力,限制了教师学生和社会公众等参与高职院校治理的积极性。

4.学生家长和公众监督机制不完善

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公众作为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边缘利益者,他们参与高职院校治理的程度较低。很少有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参与院校管理,其难度也很大。一般情况下,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对学校的发展情况了解不够,更多停留在表面,虽有一些院校召开学生家长座谈会听取家长的意见或建议,但是效果并不明显。社会公众在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情况下,更不愿意参与到学校的治理中来。

三、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内部治理结构优化路径

面对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需要进行平衡和协调。吸纳混合所有制办学中各利益相关者的资源和智慧,并将他们纳入高职院校的治理体系中来,让政府、投资主体、教师、学生、学生家长以及社会公众等都发挥应有的作用,共同参与院校的事务管理,将为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治理奠定坚实的基础。

1.充分发挥各投资主体的作用

各投资主体作为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发展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必须要明确自己的位置,充分发挥其主体作用,加深参与内部治理的程度。从资金投入、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到各专业课程建设、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和落实等,都离不开投资主体的参与。高职院校应当在明确双方权责的基础上,充分給予投资主体一定的参与权。例如,企业可以选派优秀的技术人员担任学校的实习实训指导教师;让企业管理人员参与院校管理工作,企业的管理经验可以为高职院校带来活力;高职院校可选派相关教师到企业顶岗实践锻炼;建立技能型人才储备库,鼓励企业对做出重大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一定奖励,提高职业教育的吸引力,同时加强高职院校与投资主体之间的密切联系。

2.提高教师学生参与院校治理的积极性

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要建立有效的制度体系,让教师和学生参与到学校的改革与发展中来。教师是高职院校发展的第一资源,教师水平的高低决定着学校办学的水平。相比于其他利益相关者,教师更熟悉教学规律,提高教师参与的积极性有助于激发他们对学校事务的责任心,为高职院校治理提供对策建议。教师的利益诉求渠道主要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各高职院校应高度重视教师的基本利益诉求。但在院校一些重要事务上,学校要认真听取教师的意见和建议,拓展渠道赋予他们充分的话语权。学校要落实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完善学校章程,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学生是高职院校服务的对象,他们希望通过在学校学习知识和技能,提升综合素养,在未来职业中更具竞争力。高职院校应关注学生的发展需求,倾听他们的心声,加强学生参与选择课程、参与课堂教学的权利,并赋予他们参与校务管理的权利。

3.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监督作用

政府部门应适当放宽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办学的自主权,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高办学活力。首先,应厘清政府与学校及投资主体之间的权责关系,转变职能,落实学校与投资主体办学的主体地位,加快健全高职院校自主发展,同时依法管理,对其各项事务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高职院校强化依法办学意识,健全依法治校评价指标体系,保证高职院校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办学自主权。其次,政府机构应该把主要工作转向对宏观层面制度的设计和法律的完善上,发挥引导监督作用,督促高职院校按质按量完成高职教育任务,防范办学过程中滥用权力等不良现象。第三,政府应成为高职院校使命的引导者,通过适度参与和有效引导,实现高职院校培养人才的使命。

4.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监督机制

学生是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学生家长是学生的监护人,有权参与高职院校的治理,对高职院校的发展有知情权,也有监督权,学校章程、发展规划以及年度报告等重要信息,都应该对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开放。在一些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中,学生家长有知情权,也有对重要决策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因此应当完善监督机制,让学生家长对学校的管理活动实施监督。在一些经费收支、招生就业、基本建设招投标、人才培养目标与专业建设等问题上,高职院校都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让学生家长和社会公众了解,并接受他们的监督。

参考文献:

[1][8]李福华.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大学管理体制创新[J].教育研究,2007(7):36-39.

[2]雷世平,卢竹.论我国混合所有制高职院校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8(6):64-68.

[3]张玉磊.高校利益相关者治理模式及其构建[J].黑龙江高教研究,2019(4):37-42.

[4](美)R·爱德华·弗里曼(R. Eduard Freeman).战略管理:利益相关者方法[M]. 王彦华,梁豪,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2-3.

[5]宋静辉.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下高职院校内部治理体系研究[J].机械职业教育,2018(12):9-11.

[6]陈龙,黄日强.利益相关者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学徒制度中的责任分析[J].职教论坛,2014(1):15-19.

[7]蒋婷.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地方高校社会责任探析[J].中国电力教育,2013(8):3-4.

[9]邵坚钢.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职业教育产教融合路径探析[J].教育与职业,2017(2):43-47.

[10]宋君远.利益相关者理论在高职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中的应用[J].安徽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18(1):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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