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路径分析
2020-12-28香桂英
香桂英
摘要:进入二十一世纪,金融业务不断扩展、创新,新型金融机构迅速崛起,为金融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此同时传统金融统计格局也面临着新的挑战。目前所采用金融统计立法仍是针对传统金融机构所制定的,与新兴金融业务不相匹配,导致金融统计缺乏有效的法律条文支撑。从现有的金融统计法律体系看,普遍存在涉及面狭窄、内容落后等问题,此次研究针对当前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路径。
关键词: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完善路径
引言
近年来,金融改革不断推进,传统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实现了向以证券、保险在内的金融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转变,这也给金融统计提出了新的挑战,金融业综合统计已经成为未来金融统计改革的重要方向,其不仅能够推动金融信息化建设,而且能够帮助对经济金融运行状况的科学评估,对于把握当前经济金融运行局势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统计范围较小
从当前保险类金融机构及其他金融中介机构所统计的信息基本情况看,大部分处于金融统计报表外,在保险业信息统计方面存在明显的缺失。如对于小额贷款、担保等金融机构监测能力进行统计评估时,仅考虑部分有限的贷款类指标,其数据来源也并不可靠,大多是从地方金融工作室获得,诸如新型金融工具以及其衍生的其他产品成交情况、交割金额等信息未能准确、及时披露[1],部分甚至存在信息空白的现象,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对金融衍生产品业务发展现狀的了解与评估,无法有效预估金融体系存在的风险,进而影响货币政策的调控。
2.统计标准不一
在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的影响下,银行金融统计标准化得到了大幅度提升,然而在核算标准及统计指标的规范性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具体表现在保险、证券以及民间融资等金融机构在信息统计方面难以达成一致的标准,致使信息资源无法实现共享。基于这一发展现状,保险公司业务仅局限在理赔支出与保费收入两个方面,未能有效地延伸到风险防控及业务发展方面。与此同时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流向也不能够清晰展示,无法掌握金融行业发展全貌,缺乏强有力的风险评估及科学的防范对策[2]。
3.统计立法滞后
当前,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已经不能够满足日益发展变化的金融风险信息需求,这对金融业综合统计来说是一个新的挑战。尽管人民银行及监管机构结合当前金融管理需求制定了内部统计管理规定及执行细则,然而多种条款仅仅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范,证券、保险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仍缺乏有效的统计立法规范,统计资料共享难以落实,得不到金融业统计法律保障。
4.信息比较宽泛
就目前来说,很多金融机构所得的数据报告,单单只能将资产负债业务中的一级和二级指标数据反映出来,其中对交易对手的相关信息以及具体的金融工具类型等都没有反映出来。由此可见,对于行业间的资产负债情况来说,反映的精细程度还远远不够,而且反映出的政策效果程度也不尽人意,无法更加全面地满足宏观调控的信息需求。
5.指标体系比较落后
就目前的形式来看,关于产品的业务方面,对于交叉性、创新性的服务和金融产品的统计并不充足,在对跨部门甚至跨境交易的风险进行监测方面也存在一定的缺位,如今的市场交易规模都越来越大,如果不能更加详细地在指标体系中反映出来,那么在掌握交易对手相关的运营、风险以及投资监测方面就会存在一定的漏洞。
6.监管系统较弱
首先是缺乏一定的识别体系,对于监管来说,识别是基础,由于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规范其识别标志,因此对于这些机构的范围是很难准确认定的。而且越来越多的金融集团具有很多子公司,在这些子公司或金融公司进行交易时,难免会存在一些潜在的金融风险,因此对于金融集团来说需要密切进行关注。其次是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例如一些金融集团未被赋予相关的监管统计职权,只是对一些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单独进行统计,这样一来将很难实现并表监督,无法有效控制其内部关联度以及结构复杂度,最终造成监管空白。
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完善路径
1.构建协调工作机制
地方金融办、银保监局等应加强交流与合作,相互支持,积极推动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多部门组间综合统计联合工作机构,做到对地区新型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等相关信息的及时跟进与了解,准确掌握其发展现状,在制定综合统计的各项指标时应严格考核,确保各项指标的合理性与严谨性。结合当前金融业发展实际对部门统计报表做出相应的调整,实施标准化流程,构建层次分明、主次清晰、科学完善的金融业统计标准体系。全面收集、整理地区金融量化信息,解决金融业统计信息不足、难以共享的问题。对于地区金融机构发展情况要做出全面、精准的评估,提升对金融体系的分析与预测能力,积极控制各类金融风险,为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2.明确整体工作思路
金融统计体系应贯穿于金融主体业务发展的整个流程,这也是金融业综合统计的关键步骤。首先,要以长远的眼光、综合金融业发展现状对综合统计工作思路进行整理,及时、准确度量金融业在实体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其次,加强结构性改革,积极调整信贷政策定向结构,支持科技金融、绿色金融等的发展,优化宏观调控效果,为结构性改革提供信息支持。
3.完善金融法治建设
针对金融业综合统计立法滞后的问题,应加强金融统计法治建设,金融管理部门及人民银行应明确自身的职责,统计对象要积极履行义务,对金融统计相关工作法律条款进行完善、补充。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做好综合统计协调工作。结合当前发展形势的需求,制定相应的金融统计管理规则,确保金融业综合统计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汇总当前金融统计管理条例,制定统计的目标、各部门职责以及工作流程等[3]。对现有的落后的法律条文进行修订,需要注意的是,针对新型金融机构以及金融新业务,应创新金融工具管理法则,体现金融统计法律的权威性与统一性。另外,针对违反金融统计法律条款行为应严加惩处,扩大惩处范围,确保金融机构以及证券业、保险业等能够积极配合,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严厉打击蓄意造假行为,并依法追究责任。确保金融业综合统计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