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机械标委会标准在安标认证评估工作中的应用分析
2020-12-28史志远
史志远
(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 100013)
0 引言
全国矿山机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88)(以下简称矿山机械标委会)是在矿山机械专业技术领域从事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管理,负责全国矿山机械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归口工作。秘书处设在洛阳矿山机械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原机械工业部洛阳矿山机械研究所)[1]。
矿山机械标委会归口管理的标准为8类,分别是:综合设备、建井设备、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破碎粉磨设备(包括焙烧设备)、矿用筛分设备、洗选设备、矿用其它设备,其中与煤矿行业相关的标准是建井设备、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3类[2-4]。这3类设备标准在煤炭行业发挥一定作用,同时,因缺少煤矿领域的特殊安全要求,造成在设计、制造、检测检验、安标认证评估等工作中的不便[5]。本文通过梳理煤矿设备标准使用情况,归纳标准在安标认证评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为今后标准制修订工作提供依据。
1 涉煤标准基本情况分析
1.1 建井设备方面标准
矿山机械标委会归口的建井设备标准共16项,其中与煤矿设备相关的标准4项,具体标准见表1所示。表1中标准在安标认证评估使用过程中,有一个共同问题,即标准明确规定适用于煤矿设备,但是范性引用文件中未列入GB 3836系列标准,正文中也缺少电气配套部件的防爆要求。
表1 建井设备标准
1.2 采掘设备方面标准
矿山机械标委会归口的采掘设备标准共37项,其中与煤矿设备相关的标准9项,具体标准见表2。在安标认证评估工作过程中,发现表2中标准对产品结构组成、使用工况等方面的要求,更接近地面的工程机械要求,对煤矿使用工况的特殊要求考虑不够,因此完全按该类标准考核的设备,在煤矿使用时可能存在问题。
表2 采掘设备标准
1.3 提升运输设备方面标准
矿山机械标委会归口的提升运输设备标准共76项,其中与煤矿设备相关的标准44项,具体标准见表3。表3中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为一些标准虽然涉及电控、保护等防爆内容,但具体指标不明确、不深入。
2 涉煤标准问题汇总
2.1 标准体系不健全
目前矿山机械标委会归口的标准,主要有综合设备、建井设备、采掘设备、提升运输设备、破碎粉磨设备(包括焙烧设备)、矿用筛分设备、洗选设备、矿用其它设备,井下涉及到的通风、排水、压风等类标准还没有纳入,设备类别不够健全。
某类设备中的具体标准也不全,例如:提升运输设备类中的架线式电机车、蓄电池电机车,没有针对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标准,安标认证评估、检测检验参照煤炭行业标准执行。
2.2 标准不符合现行法规、政策
2.2.1 不契合煤矿设备及工艺淘汰目录
部分产品在煤矿已经禁止使用,但在矿山机械标委会归口标准中还存在,而且标准版本比较新。可借鉴煤矿管理经验,综合考虑其安全性,限制使用或完善标准中安全要求。例如:
1) JTK矿用提升绞车已纳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三批)》(安监总煤装〔2011〕17号),其标准JB/T 7889—2010(2017)《JTK型矿用提升绞车》还在归口标准中。
表3 提升运输设备标准
2) 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已纳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煤安监技装〔2018〕39号),其标准JB/T 4287—2015(2017)《带式制动矿用提升绞车》还在归口标准中。
3) 普通轨斜井人车已纳入《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工艺、设备目录(2016年)》(安监总科技〔2016〕137号),其标准GB 21011—2007《矿用人车安全要求》、JB/T 5494—1991《斜井人车》还在归口标准中。
2.2.2 未考虑《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要求
GB 20181—2006《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 安全要求》,明确规定适用于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提升绞车。标准具体条款根据GB 16423—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规定,提出了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的特殊要求,例如:4.3.1条关于绳径比的规定和4.5.6条第7款对于非防爆提升机电气控制设备的规定,但未考虑煤矿安全规程中对提升机的“十大保护”要求[6-8],以及其他相关安全要求。
2.2.3 未考虑煤矿领域其他要求
尾气排放在国II及以下的防爆柴油机已经纳入《禁止井工煤矿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四批)》(煤安监技装〔2018〕39号),煤矿用柴油机及柴油动力机械标准正在更新。金属非金属矿山使用的柴油机及柴油动力机械还在使用,没有相关淘汰规定,相关标准也应该考虑更新。
2.3 标准内容不完整
2.3.1 缺少煤矿防爆要求或防爆要求不具体
(1) 缺少防爆要求。例如:GB/T 15112—2017《凿井绞车》、GB/T 15113—2017《调度绞车》、GB 20180—2006《矿用辅助绞车 安全要求》等标准,范围中明确规定适用于煤矿,但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未列入GB 3836系列标准,正文中也缺少电气配套部件的防爆要求。
(2) 防爆要求不具体。一些标准虽然提到了煤矿井下防爆要求,但是防爆内容不具体,例如:标准GB 20181—2006《矿井提升机和矿用提升绞车 安全要求》,标准中含有电控、保护等方面内容,但防爆要求不具体。
2.3.2 部分产品标准安全要求不全
部分矿山机械标委会归口标准安全要求不全。比如:矿用窄轨车辆系列标准GB/T 2885.1—2008、GB/T 2885.2—2008、GB/T 2885.3—2008、GB/T 2885.4—2008、GB/T 2885.5—2008、GB/T 2885.6—2008,只规定了矿车的型式、基本参数和一般要求,对于与安全相关的底盘破断要求、连接件的安全性等没有具体规定,而MT/T 387—2007《煤矿窄轨矿车安全性测定方法和判定规则》对底盘破断要求、连接件的安全性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结构、尺寸方面未进行规定,因此,在安标审核发放过程中,需要二者结合使用,较为繁琐。
3 改进建议
3.1 建立健全矿山机械标准体系
为促进设备标准科学发展,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减少标准之间的重复与矛盾,建立标准体系至关重要[9-12]。目前矿山机械标委会归口标准涉及的产品类别、产品数量还较少,不够齐全,不能满足标准使用需要,建议完善矿山机械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将是今后一段时期内,该领域标准制、修订立项以及标准科学管理的基本依据。
3.2 加强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建议在矿山机械标准起草过程中,尤其是矿山机械标委会归口的国家标准,加强矿山机械和煤矿机械行业的协调,做到通盘考虑,综合考虑煤矿的特殊使用环境、《煤矿安全规程》、《煤矿设备、工艺淘汰目录》以及煤矿基础标准等方面要求。
3.3 吸纳煤矿领域人员参与标准起草
建议在矿山机械标准起草过程中,吸纳对煤矿机械、煤矿工况环境熟悉的人员,让标准起草更科学、更实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