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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地处分权对云南省林业产业发展绩效的影响研究

2020-12-27何娴昕

山西农经 2020年23期
关键词:处分权林地云南省

□何娴昕,王 见,庞 婧

(西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云南 昆明 650224)

1 研究背景

集体林具有良好的生态功能与经济功能,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集体林的生产经营直接关系到当地林农的经济增收,对林业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由于集体林产权不清晰,导致森林质量不高,且生产经营水平较低,不利于林业可持续发展。针对以上问题,2006 年云南省开展了以产业发展为基础的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通过承包经营、折股量化、股权到户(联户)等以“分权”为实质的改革措施,加快云南省林业产业发展。

从2006 年至今,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经开展了十几年,林业产业是否真正得到发展不仅是评判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问题,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亟需分析集体林产权结构对云南省林业产业发展的影响,为林业产权改革提供方向。

处分权是集体林产权结构中的重要权能,也是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近年来,学者围绕集体林地处分权和林业经济增长做了许多研究,但已有研究暂无一致的结论。

部分学者通过定性分析发现[1-2],完整的处分权不仅可以直接影响林业经济增长,还可以通过强化投资激励、林地交易便利化以及改善家庭劳动力分配3 种方式影响林业经济增长。定性分析只能在理论上论证赋予完整的处分权后林业经济存在增长的趋势,以及可能通过什么方式促进林业经济增长,却无法衡量处分权对林业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较多学者将处分权细分为流转权和抵押权进行量化分析。

杨扬(2019)[3]以农户对抵押林权证的权利和抵押林木的权利的认知加权平均来衡量抵押权,以农户对林地流转给村内人的权利和流转给村外人的权利的认知加权平均来衡量流转权,并得出结论,认为完善的流转权可以通过有效的要素配置最终对林业经济增长产生明显的促进作用,而抵押权没有这样的作用。

罗必良(2017)[4]在2015 年对全国农户大规模发放调查问卷,却发现调查结果并非如此。产权界定并不是必然诱导产权交易,在处分权排他性加强的同时,由于具有较高的禀赋效应进而抑制经营权流转,最终也就对林业经济增长没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通过对现有文献进行梳理分析发现,关于处分权与林业经济增长的研究,不同学者的观点存在差异,并且无论从研究还是制度量化的角度,都存在可改进之处。已有文献大多是从农户的微观角度进行分析,以农户感知的角度进行制度量化,但产权是客观存在的,不因个体而改变。

从产业的客观角度来看,如果具有完整的集体林地处分权,不仅可以规范流转合同,提高处分权的排他性程度,更具有产业动力,还可以降低土地交易成本,提升土地交易性,使土地交易便利化,为产业发展提供用地保障。另外,完整的集体林地处分权可以推动林业产业吸收富余劳动力和剩余资金[5],改善要素配置效率,进一步加速产业发展。

2 数据选取及模型构建

2.1 数据来源

云南省具有丰富的森林资源,具有发展林业产业的独特优势。基于云南的地理位置,将云南省划分成滇东北、滇西北和滇南3 个区域,并选取滇东北的罗平县、大关县,滇西北的腾冲市、禄丰县、弥渡县、永胜县和滇南的建水县、麻栗坡县、景洪市、景谷县为数据搜集区域。

选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2009—2018 年每年7—8 月进行调研共计10 年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监测项目数据。调研过程中采用问卷调查方法,将问卷发放给各县,调研内容主要涉及地区的基本情况、林业基本情况以及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利用各地区生产总值指数和各地区林业产值指数将各年相关数据折算成基年不变价。

2.2 模型构建

2.2.1 集体林地处分权促进云南省林业产业发展的模型

着重研究集体林地处分权对云南省林业产业发展绩效的影响,林业产业发展水平可以用林业产业产值进行衡量。

另外,在实际生活中,林业具有周期性,林业产值总是与林业产权呈现动态变化。因此在分析集体林地处分权对云南省林业产业发展绩效的影响时,不仅要考虑当前因素所造成的影响,还需要考虑过去的因素对当期产值造成的影响,故在解释变量中加入被解释变量滞后1 期值。

运用动态面板模型中的系统GMM方法建立计量模型,主要用于捕捉处分权对林业产业发展水平的综合影响。模型表达式如下。

在模型中,i和t分别表示县域和年份,lnoutcome表示林业产业发展绩效,并且将其滞后1 期作为解释变量放入模型。dis 表示处分权变量,X表示控制变量,包括使用权、商品林收益权、公益林收益权等,β0、β1、β2、β3表示待估参数,ε为服从独立同分布的误差项。

2.2.2 中介效应模型

已有研究证明,处分权可能会通过土地、劳动和资本生产要素对林业产业发展绩效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将重点考察土地、劳动和资本生产要素的中介效应。

在公式(1)的基础上,为验证生产要素投入对处分权影响林业产业发展水平的中介效应,结合温忠麟等(2004)[6]的研究,构建以下中介效应模型。

式中,Z表示中介变量,包括劳动力要素投入、资金要素投入和土地要素投入,α0、α1、γ1、γ2、γ3、αj、βj、β0、β1为待估参数,其中ε为服从独立同分布的误差项。中介效应检验的方法有很多,较多学者采用Sobel 检验法进行检验。由于本文数据不服从于正态分布,因此将采用Boostrap 法进行中介效应检验。

2.3 模型变量选择

2.3.1 被解释变量

被解释变量为林业产业发展绩效(lnoutcome)。一方面,林业产业发展绩效即林业产业发展水平,可以用林业产业产值衡量。另一方面,林业产业产值属于国家林业政策的绩效目标之一,因此选择林业产业产值的数据作为衡量林业产业发展绩效的指标。

2.3.2 解释变量

处分权(dis)。根据已有研究可知,较多学者将处分权划分成流转权和抵押权。其中,杨扬(2019)以农户对产权的感知入手选取衡量指标,李宁(2017)[7]则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与否选择衡量指标。

产权是客观存在的,不应随着个体的改变而改变,但最终目标是衡量林业产业发展绩效,应当选取能够反映各个调研样本县实际行使处分权行为的衡量指标。

因此选择年流转面积和年抵押贷款金额分别衡量流转权与抵押权。公式为dis=w1×年流转面积+w2×年抵押贷款金额,其中w1和w2以熵权法确认其权重,最终得出结果以衡量集体林地处分权。

2.3.3 中介变量

劳动力要素投入(lnlabor)。参照李宁(2017)和吴成亮等(2007)[8]的研究,选择地区林业从业人数作为衡量指标,但由于无法直接获得调研样本县林业从业人数,因此将各调研样本县林业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份额作为衡量各调研样本县林业从业人数占地区从业人口的比重。测算公式为林业从业人数=地区就业人员数×(林业产值/地区总产值)。

资本要素投入(lncapital)。参照李宁(2017)和薛龙飞(2017)[9]等的研究,选取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作为资本要素投入的指标。由于无法直接获得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数据,因此按照各调研样本县林业产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份额作为衡量各调研样本县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占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重。测算公式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额×(林业产值/地区生产总值)。

土地要素投入(lnland)。为衡量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在林业上进行的土地要素投入,参照薛龙飞(2017)的研究,选取各调研样本县造林面积作为衡量土地要素投入的指标。

2.3.4 控制变量

林业产业发展绩效也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包括集体林产权结构的其他权能的影响。在借鉴现有文献的基础上,选择集体商品林地面积占集体林地面积的份额表征集体林地使用权(use);选择(林业产值-林业税费)/林业产值表征商品林收益权(cfpr);选择集体公益林补偿额/林业产值表征公益林收益权(pwfpr)。

2.4 数据说明及描述性统计

为了减少量纲的影响,对量纲进行统一。一方面,对于比值型的数据,如使用权、商品林收益权、公益林收益权的数据采取原数据。另一方面,对于数值型的数据,如林业产业发展绩效、劳动力要素投入、资本要素投入、土地要素投入的数据采取对数化处理方式。处分权中的流转权和抵押权则采用数据标准化处理的方式。经过数据的处理后,表1 汇总了涉及的所有变量及描述性统计。

3 结果与分析

3.1 系统GMM估计结果与分析

采用Stata15.0 软件对2009—2018 年云南省10 个样本县的县级面板数据,运用系统GMM 估计法分析集体林地处分权对云南省林业产业发展绩效的影响。模型1 为在控制集体林产权其他权能变量的基础上,观测集体林地处分权对云南省林业产业发展绩效的综合影响。模型2 则是引入劳动、资本和土地要素投入3 个中介变量后,在控制集体林产权其他权能变量的基础上,观测集体林地处分权对云南省林业产业发展的直接影响。系统GMM估计的具体结果见表2。

在两次系统GMM估计中,AR(1)<0.01,AR(2)>0.1,表明两次回归均有效克服了模型中存在内生性的问题。Hansen 检验P 值>0.1 表明模型中工具变量选择合理,因此在两次系统GMM 估计集体林地处分权对云南省林业产业发展绩效的影响是无偏的。

从林业产业发展绩效滞后一阶来看,在模型1 中,林业产业发展绩效滞后一阶对于当期林业产业发展绩效的影响在0.01 显著性水平上显著,且系数为0.930,说明云南省上一期林业产业发展对当期云南省林业产业发展具有明显的推动作用。在模型2 中,引入了中介变量后,林业产业发展绩效滞后一阶对于当期林业产业发展绩效的影响在0.01 显著性水平上仍然显著,但系数下降至0.345,表明林业产业发展绩效滞后一阶产生的直接效应值为0.353,说明存在部分中介效应。

从集体林地处分权来看,在模型1 中,集体林地处分权在0.1 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且系数为3.197,表明如果赋予了完整的集体林地处分权,提高处分权排他性程度,可以有效提高生产和要素配置效率,促进林业产业的发展。在模型2 中,引入中介变量后,集体林地处分权的显著性出现了明显的提高,回归系数也呈现增大的变化,直接效应值提升至3.980,说明集体林地处分权可以通过生产要素投入等中介变量间接地对林业产业发展绩效产生显著影响。

表1 变量描述性统计

表2 系统GMM估计结果

从控制变量中的使用权来看,在模型1 中,使用权在0.05 显著性水平下显著,且系数为0.434,说明赋予完整的集体林地使用权后,可以刺激经营主体以经营绩效最大化的原则对集体林地采取种植结构调整及土地改良等措施,以合理高效利用集体林地,从而对林业产业发展水平具有正向推动作用。在模型2中,使用权变量变得不再显著,可能是由于使用权解释力不足,引入的中介变量对林业产业发展绩效的作用解释力强于使用权。

从控制变量中的商品林收益权和公益林收益权来看,商品林收益权在0.01 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在模型1 中系数为1.691,在模型2 中系数为1.820,说明赋予完整的商品林收益权后,可以激发经营主体进行合理经营的积极性,进一步提升林业经济绩效。公益林收益权在两个模型中都不显著,说明赋予完整的公益林收益权后,由于公益林补偿额较低,经营主体在公益林经营中不能达到预期的理想收益,因此收益效果不显著。

从中介变量来看,在模型2 的估计结果中可以发现,劳动力要素投入在0.01 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且系数为0.584,表明劳动力要素投入对林业产业生产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说明劳动力要素投入增加一方面提高了林业劳动生产的积极性,改善了劳动生产率,另一方面促进了林地规模的扩大以及大量种植经济作物,改善要素配置效率,最终提高了林业产业发展绩效。资本要素投入系数为0.063,但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一方面可能是因为云南是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大省,在进行林业资本投入后,全面实行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使得产值没有相应的增加;另一方面可能是因为近些年国内大量使用东南亚地区进口的木材,国内木材价格下跌,导致产值没有增长。土地要素投入在0.05 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检验,且系数为0.037,表明随着造林面积增加,林业产业的生产绩效提高。

3.2 中介效应模型结果与分析

根据设定的模型,运用stata15.0 软件,采用Boostrap检验法对劳动力要素投入、资本要素投入和土地要素投入进行中介效应检验,以分析生产要素投入是否在集体林地处分权促进云南省林业产业发展过程中起到了中介影响作用。在中介效应模型结果中,中介效应的置信区间若包含零值,则说明中介效应显著,若不包含零值,则说明中介效应不显著。中介效应模型结果见表3。

首先,检验了劳动力要素投入是否会在集体林地处分权对林业产业发展绩效的影响过程中起到中介作用。表3 中第一行结果表明,劳动力要素投入具有显著的中介效应,其中介效应值为19.133,即劳动力要素投入增加会促进集体林地处分权对林业产业发展绩效的推动作用。并且根据中介效应值的大小可知,劳动力要素投入的中介作用力度较大。

其次,检验了资本要素投入是否会在集体林地处分权对林业产业发展绩效的影响过程中起到中介作用。从表3 中第二行结果可以发现,资本要素投入所具有的中介效应值为22.381,且置信区间不包括零值,表示通过中介效应检验。这说明集体林地处分权可以通过资本要素投入的增加来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绩效的增长。并且根据中介效应值的大小可以发现,资本要素投入的中介作用力度也较大。

再次,检验了土地要素投入是否会在集体林地处分权对林业产业发展绩效的影响过程中起到中介作用。表3 中第三行的检验结果表明,土地要素投入中介效应值虽然为正,但其置信区间包括了零值,即未通过中介效应检验。这说明土地要素投入在集体林地处分权影响林业产业发展绩效的过程中并未起到中介传导作用。可能的原因是在处分权影响林业产业发展绩效的过程中,经营主体主要通过活跃土地交易市场,提高土地交易价值,降低交易成本,改善现有一定范围的林地经营绩效,而非通过直接增加造林面积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绩效。

4 结论与政策建议

运用云南省2009—2018 年10 个样本县的面板数据,建立动态面板模型,利用系统GMM估计法和中介效应检验模型实证检验集体林地处分权对林业产业发展绩效的影响机制及程度,得出以下结论。

表3 中介效应模型结果

首先,集体林地处分权对云南省林业产业发展绩效有显著的正向影响,集体林地处分权排他性的增强会不断促进云南省林业产业的发展。其次,劳动力和资本要素投入在集体林地处分权影响云南省林业产业发展绩效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中介作用,并表现为促进作用。同时,土地要素投入在集体林地处分权影响云南省林业产业发展绩效过程中的中介作用不显著。

基于上述的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应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将集体林地处分权落到实处,提高集体林地处分权的产权强度,以发挥集体林地处分权在市场中最大的效用价值。其次,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配套改革措施。一方面规范林地流转,促进林地流转的发生,以减少林地细碎化。另一方面,减少现有国家政策以及相关贷款机构对经营主体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限制,鼓励更多的经营主体通过林权抵押贷款为发展林业产业筹集资金。再次,林业产业进行规模经营的经济效果较为显著,应当培育更多新型经营主体,发挥其模范带头作用,体现集体林地处分权的市场价值,实现林业产业专业化、规模化、市场化,提高林业产业发展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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