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戊午科场案的差异性理解看晚清社会心态
2020-12-27邢渊渊
邢渊渊
(内蒙古大学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戊午科场案是晚清皇权最后一次整肃科举规制,以杀顺天乡试主考官柏葰画上句点,柏葰也成为“中国科举史上死于科场案的级别最高的官员”[1]401。柏葰(1795—1859),原名松葰,字静涛,号听涛、泉庄,巴鲁特氏,蒙古正蓝旗人,道光六年(1826)进士,至道光三十年(1850)已官居显位,历任兵部尚书、吏部尚书、内大臣等职。咸丰五年(1855)调户部尚书,六年(1856)协办大学士、军机大臣,八年(1858)九月任文渊阁大学士,一个月后戊午科场案发。学界对此案关注不多,主要是历史研究者考辨相关史料。(1)代表性文章有贾熟村《对戊午科场案的考察》,《安徽大学学报》2006年第2期;高中华《肃顺与戊午科场案考论》,《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2期;李国荣《咸丰戊午科场案史实考辨》,《文献》1986年第1期。戊午科场案是晚清具有代表性的政治、文化事件,在各类文献中均有记录。然而,在不同的场域,科场案呈现了不同的样貌,由此反映出时人对此案的差异性理解。根据传播学者的解释,理解是我们解释可感觉资料的过程,影响理解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结构式影响,来自我们接触的物理刺激;二是功能式影响,来自心理因素,因此使理解过程出现了某种主观性。[2]71理解的主观性必然带来差异性,由此对戊午科场案的理解折射出多样的晚清社会心态。
一、史学文献中的戊午科场案
理解科场案原委,需要结合咸丰年间的政治背景。道光三十年(1850)正月,文宗继位,彼时第一次鸦片战争结束,英、法、美、俄急于扩大在华利益范围。咸丰六年(1856),英法两国占领广东后北上,八年(1858)四月占领天津,签署《天津条约》。不同于国内政治,皇帝对外交毫无前人经验可循,可以推测他愤怒、焦虑。然而这只是冰山一角,“此时的清王朝正困窘于国内普遍的反叛。太平天国、捻军、天地会和各少数民族纷纷竖起义旗,关内18个行省中,已有13个省卷入战争,其余直隶、山西、甘肃、陕西、四川等省,亦不时爆发一些颇有规模的聚众抗官事件。这一清朝立国以来前所未有的混战局面,使清王朝陷于立国以来前所未有的危险境地”[3]58。除了人祸,还有天灾。据《清史稿·灾异志》,咸丰七年(1857)至八年(1858),各地地震三十余次,蝗灾、雪灾、水灾、旱灾轮番来袭,饥荒甚至导致人相食。文宗即位时,朝廷毫无振兴之象,咸丰元年(1851),曾国藩在写给胡大任的信中云:盖大吏之泄泄于上,而一切废置不问者,非一朝夕之故矣。国藩尝私虑,以为天下有三大患:一曰人才,二曰财用,三曰兵力。[4]70吴庆坻曾记载胡林翼在黔时写的一封信:“时局所虑,在无将无饷,而实则两患仍在当事之非才。”[5]42胡林翼1846年至贵州,1854年带兵赴湖北、湖南与太平军作战,所以此信应作于这一时间段内,流露出对高层官员的失望。朝廷急需人才挽救危局,而科举在选拔人才、凝聚人心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遗憾的是,道咸间科场弊窦百出,已为时人共知。《见闻琐录》云:师生、年友、姻娅遂以国家科名为持赠之物,其中通贿纳赂,自不待言。此风盛于道光,极于咸丰初服,而都中尤甚。[6]64《水窗春呓》记载贿赂方法是在条子上画圈:以圈识之,每一圈为百金,有多至三十圈者。亦有京官自送条子于公车者,得隽后如外放外官,望纳年例。[7]24《清代野记》进一步分析送条子也不一定为钱,“亦有为收门生计者,亦有博延揽人才名者”[8]192。
关于戊午科场案,据郭嵩焘记载:咸丰八年(1858)九月初十,他奉派磨勘顺天乡试朱墨卷,发现已取中的考生满纸别字,文理不通,“见笋陔(2)原书此处为笔误,应作筍陔,即袁希祖(?—1860),湖北汉阳人,字筍陔,号寄生。道光二十九年与郭嵩涛同中进士,历任侍讲学士,礼、工、刑部侍郎。所派之七名平麟(3)原书此处为笔误,应作平龄。疵颣更多,而以可否免议四字签之卷面,乃亦仿其式签之”[9]164。这些问题上报礼部,据《咸丰朝上谕档》,礼部于九月十六日公布复试等级名单,已无平龄之名。御史孟传金上折参奏此事,指责“或主考压令同考官呈荐,或同考官央求主考取中,或同考官彼此互荐,或已取中而临时更改;而以平龄朱墨不符附参”[9]176-177。十月初七文宗发出上谕表示要彻查,传平龄到园内朝房考试。[10]1363由此可见戊午科场案发前一个月,官场已出现非议。郭嵩焘记载十月十二日,案件就审理清楚:“因查出同考官央求取中者罗鸿绎一卷,临时更改取中者常顺一卷,其主考派定呈荐则吴心鉴一卷。又云柏葰指令景其濬呈荐旗卷,景其濬对以旗卷无可呈荐,词色甚厉。”[9]177孟传金参奏的四条罪状落实三条,直指主考官柏葰。“初十日传讯罗鸿绎,自供兵部郎中李鹤龄为其同乡,令以五百金通关节。房师浦安谕令酬谢柏中堂门丁靳祥,云:‘尔之取中,多靳君之力也。’”[9]177十月二十六日上谕:本年乡试主考同考各官荒谬已极,复勘试卷,应讯办查议者,竟有五十本之多。[11]472-473“应办者十二卷,皆拿解归案审讯。应议者三十八卷,交礼部办理。”[10]1369
戊午科场案在审理过程中,牵涉的人员、地区不断扩大,翰林院庶吉士潘祖同与其父潘曾莹、前任刑部侍郎李清凤及其子工部郎中李旦华,皆卷入其中。文宗命人复查山东、河南、山西、陕西四省试卷,“河南各卷挖补至四十卷之多”[11]545。事实上,文宗得到的数字还是保守的,郭嵩焘参加了这四省的复查工作,“山东最佳,陕甘次之,山西次之,河南分卷四本,涂改挖补,无卷无之。科场积习已深,情轻法重,不忍揭出”[9]184。文宗严惩科场弊案已势在必然。据《咸丰朝上谕档》,咸丰九年(1859)二月十三日,文宗发出处死柏葰的上谕,柏葰是一品大员,仍辜恩藐法,他身任大学士,又曾任内务府大臣、军机大臣,且系科甲进身,竟以家人求请辄即撤换试卷,违反科场定例。文宗的愤怒可想而知,寄予厚望的臣子,不但未能为朝廷分忧,还目无法纪。据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奏折》咸丰九年(1859)二月十三日载垣等人的奏折所载,彼时刑部认为,柏葰仅听嘱托,不知交通关节,应如何治罪没有明文可依,也没有类似案件可参考。载垣、端华等人认为,应比照交通嘱托贿买关节例,拟斩立决。应指出的是,后续查实各罪没有涉及平龄,平龄的问题只是墨卷错字多,硃卷改正了这些错字。载垣奏折解释了此事原委,同考官邹石麟以为平龄的错字是誊录时误写,他擅自改正。这一罪状在戊午案中实在无关紧要,平龄仅是戊午案的导火索。柏葰被处以极刑,据《钦定科场条例》(卷三十三):考官士子交通作弊,一应采名受贿听情关节中式者,审实,将作弊之考官并夤缘中式之举子处斩,俱立决。文宗选择杀一儆百,显然取得了效果,《清代野记》云:自是科场严肃者十年。己未会试,奉特旨加倍严搜,片纸只字皆不敢挟入。[8]192
史学文献还原了戊午科场案原委,通过这些信息可以看出当时皇帝与朝臣处于一种激进与保守的对抗心态中。道咸两朝,保守的主政大臣居多,他们未能洞悉时局,游走在独善其身与兼善天下之间,终至僵化敷衍,并无先天下之忧而忧的独立思考。柏葰位极人臣,未能洞悉时局艰难,没有发挥一品大员和主考官应有的责任感,对科场弊端不以为意,随波逐流。柏葰有诗集《薜箖吟馆钞存》存世,其诗作有明显的“春季”特点,弗莱认为在文学中共有四种超越体裁的叙事成分,称为叙事结构[12]232,分别对应春夏秋冬四季。分析诗歌可以借鉴这一思路,弗莱将春季对应喜剧,喜剧会从正常世界进入绿色世界。绿色世界不仅近似仪式中的丰饶世界,也颇像我们基于自己愿望所构思的梦幻世界。[12]263-265它可以包括明丽的色彩,具有生命力的植物,温柔的动物,是大气平和的景象,轻盈丰沛。柏葰诗歌实际上正具那种春日“太平宰相”气息。他安逸平和,墨守成规,遂不能敏感应对时局朝政。而危局之下文宗主政颇有激进倾向。咸丰九年(1859)十二月,在柏葰被杀,户部钞票局又兴大狱之后,御史朱梦元上奏“求治太锐,不免操之已蹙,除弊太急,不无过为已甚,凡事务以慈祥为念”,文宗的答复是“近来部院各衙门办事多趋苟且,诸臣果能力求整顿,固不宜专以刻薄残忍为能,亦不可徒博宽大之名,因循废弛。……若不严行惩办,何以肃纲纪而对臣民,从此惩一儆百,各知悚惕,不至自罹法网,所以保全者不更大耶”[13]卷三〇二。
文宗意欲力挽狂澜,扭转政局颓势。肃顺是辅助文宗的重要朝臣,自咸丰七年(1857)始,他历任理藩院尚书、礼部尚书、户部尚书,十年(1860)为协办大学士。肃顺乃文宗亲自提拔重用,二人相配合挽救时局,重用汉人、严肃科举、整顿财政。他们激进的主张,在士人中亦有追随者,柯悟迟认为戊午科场案后,“若从此事事明察,定可挽回天意”[14]35。但是,舆论中质疑的声音也不绝于耳,在不能指责皇帝的情况下,舆论对肃顺展开了攻击,而科场案也就呈现了另一番样貌。
二、 士人对戊午科场案的“舆论”
咸丰年间近距离观察此案的人,留有一些案件相关资料,例如郭嵩焘、翁心存等,其中又以郭嵩焘最为典型,他在日记中补充了正史不曾提及的细节。但他们没有对戊午科场案做出评价。翁心存与柏葰是同僚且私交甚密,柏葰有诗《辛亥秋闱,翁邃庵前辈心存用聚奎堂壁间韵见赠奉和》,云“平生道谊师兼友”,诗中有注:君与先兄会试同年。[15]110而翁心存的日记仅简单记录案件经过,咸丰九年(1859)二月二十九日柏葰下奠,翁心存表示“不忍亲往,仅遣人致赙而已”[10]1407。翁心存同时记载,他的孙子曾翰也参加了顺天乡试,案发时,“外间传言曾翰卷中改写数十字,舞弊营私,已上达天听,及磨勘,乃并无一字改易者,二王亦反复阅之,亦云人言不确”[10]1369。由此可见此案波及面甚广。
此案的官方传播途径不算畅达,抑或士人早已习惯在官方消息之外,四处打探各种消息,弥补官方文献中模糊的细节。他们的获知渠道无外乎“听说”和“读报”两种。所以,舆论的主要来源就是人际传播和印刷媒介。张集馨和柏葰有私谊,柏葰诗《朔平府别张椒云同年》说“兰交喜晤五原间”[15]39可证两人关系,但张集馨对戊午案了解不多,他在自叙年谱中提到“有说大鼓书子弟平林中式”(4)原书此处为笔误,应作平龄。,由此看出他是靠人际传播获知此事,且“外间传说有漏网者,有过当者,余不敢参以末议……吾愿吾万世子孙,当以择交为第一义”[16]245-248。委婉地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柏葰是因人所累。邸报也是相当一部分远离朝堂的士人获取消息的重要途径,如李慈铭和王韬都是通过邸报知晓此案的。王韬在日记中记载,咸丰九年(1859)三月十四日,夜阅邸报,知皇上于此闱科场关节一案,赫然震怒,柏葰家人靳祥已刑杖毙,平龄乳药身故,柏葰立行斩决。本朝自乾嘉以来,大臣即有大故,从未有诛戮者。前于疆场偾事,则斩青麟;今于科场舞弊,则斩柏葰。柏位为中堂,且系满洲世族,而竟就戮西郊,不能保其首领,天威可谓烈矣。[17]107
无论是人际传播还是印刷媒介传播,戊午案到达接受者时都有一定的信息偏差,这种偏差为舆论对此案的误解埋下伏笔。平龄不是大鼓书子弟,靳祥也不是被杖毙。据载垣奏折,平龄是镶白旗包衣,与靳祥病死狱中。欧阳昱在《见闻琐录》中记载平龄酒后狂言“明年吾以五百金为汝掇科名”[6]64,被御史孟传金听到。复试前朝中就有议论,孟传金的信息来源应没有这么离奇。欧阳昱还说平龄贿赂柏葰妾兄靳祥,此言不实,靳祥只是家仆。柯悟迟在《漏网喁鱼集》中说:“柏葰有妾弟平姓,素习优伶,不通文墨,亦捐监入场……圣主严刚之至……共诛戮二百余人。”[14]34-35其实此案最终被处以极刑的是五人。平龄是柏葰妾弟,这一说法在晚近各类叙述中常出现,例如薛福成说“牵涉柏葰之妾”[18]86,李慈铭据邸抄载“御史孟传金疏劾大学士柏葰今年主顺天乡试,私中其妾之兄平龄”[19]880,但这应是误传,据第一历史档案馆藏《载垣呈已革大学士柏葰亲供单》,柏葰说他与平龄素不相识。戊午案发当下,士人的评价都较为谨慎,舆论认可文宗的决定,李慈铭说:“断狱最为平允至当。”[19]2006李桓在咸丰八年(1858)十二月初八日的尺牍中写道:“……于吏治大加整饬,科场赶办,尤得士心。”[20]647
对科场案的议论,反而在同治年间达到高潮。究其原因,一是受到政治环境改变的影响;二是此时的科场案,被士人改写成一个奸臣陷害忠良的故事,易于传播。
咸丰十一年(1861)九月肃顺伏法,随后御史任兆坚奏请将已革大学士柏葰情罪昭雪。同治元年(1862)正月,两宫太后给出上谕,言柏葰“罪无可辞”,所以“该御史所谓昭雪情罪之处,未免措词失当”,但柏葰罪不至死,他“受恩两朝在内廷行走多年,平日办公亦尚勤慎”,是“载垣等与柏葰平日挟有私仇,欲因是擅作威福,又窃窥皇考痛恨科场舞弊,明知必售其欺,竟以牵连蒙混之词,致柏葰身罹重辟”。[21]卷一七至于有何私仇,未见有确实证据,《清实录》曾载咸丰四年(1854)柏葰“拣选族袭佐领,任意错谬,……未经奏结之先,辄向载垣负气辩论”[13]卷一四九。而双方有私仇,几乎成为同治以后士人的共识。于是,舆论中道德判断取代了事实判断,弱化案件的原因、过程,强调结果,尤其强调肃顺的作用,文宗被蒙蔽,肃顺一党是公报私仇排除异己。考虑到咸同更替之际两宫太后与肃顺之间的矛盾,这一论断未见公允。成王败寇,清算肃顺一党在朝势力,将肃顺的形象邪恶化也属正常。且这一上谕也提及文宗痛恨科场舞弊,严惩就在所难免。此后慈禧长期执政,士人再论及此事明显顺着上谕的思路,科场案被理解为柏葰与肃顺的正邪之争。
吴振棫《养吉斋丛录》云:未几科场舞弊事发,死者数人,词连大学士柏葰。文宗意不欲诛辅臣,而一二忌者诬陷之,遂见法。[22]381方濬师《蕉轩随录》称某次宴会中,肃顺等人听同僚提及柏葰改换取中试卷一事,他们“不满于柏,思中伤之,以蜚语闻”[23]146。薛福成《庸盦笔记》记载他的认知:柏葰“其咎只在失察,予以褫革,已觉情罪相当。若军台效力,则重矣。乃肃顺等用意在修怨以立威,必杀之而后快。天下颇谓用法过当,甚有为之呼冤者”[18]106。薛福成对戊午科场案有较为详细的记录,他承认此案之后“乡会两试规模尚称肃穆,则此举诚不为无功”,但又强调“然肃顺等之用意在快私憾而张权势,不过假科场为名,故议者亦不以整顿科场之功归之也”[18]87。另外,薛福成专门记述所谓“咸丰季年三奸伏诛”,这一书写被罗惇曧《宾退随笔》、徐珂《清稗类钞》等一些作品接受。对于这种评价方式,钱仲联批评“薛氏之文,但暴其恶,全没其功,非信史矣”[24]187。而薛福成的一些记录也不足为信,他描写肃顺行刑前的场景:“肃顺身肥面白,以大丧故,白袍布靴,反接置牛车上。过骡马市大街,儿童欢呼曰:‘肃顺亦有今日乎!’或拾瓦砾泥土掷之。顷之,面目遂模糊,不可辨。”[18]70从薛福成的经历来看,咸丰八年(1858)至十一年(1861),他中举后在湖南、江苏等地,无公职在身,仅为普通士人,这些情节皆非他亲眼所见,亦未见同时期其他人记载。朱克敬《瞑庵二识》对此案的记载亦有诸多错讹,“及磨勘,罗卷讹字至三百余。……召罗至南书房更试,……靳祥自杀,……又有平龄者,荡子也,于端华、肃顺最狎,是科亦中第七名,逮治,瘐死,莫能穷诘”[25]94-95。是平龄卷错字多,召至南书房的是平龄。王之春《椒生随笔》讲柏葰伏法,肃顺得意,“今上御极,肃顺等伏法,任侍御(兆坚)以柏公情罪未明,奏请昭雪,……谕旨通行,中外钦悦”[26]24-25。他只叙述任兆坚的奏折内容,给读者印象是谕旨肯定了昭雪奏折,但事实并非完全如此。两宫太后上谕既已认定柏葰“勤慎”,士人多对柏葰的品德赞誉有加。陈康祺说:“公尝于道光朝以少宰使朝鲜,朝鲜国王馈五千金,却之。请益坚,携归奏闻,请存礼部,还其使臣。清节如此,通榜受赂,良非信谳矣。”[27]373王之春也说:“柏静涛相国清廉端正不阿肃顺。”[26]24舆论对此案形成了固定成见,“成见系统一旦完全固定下来,我们的注意力就会受到支持这一系统的事实的吸引,对于和它相抵触的事实则会视而不见”[28]96。即使注意到了相抵触的事实,也不妨碍对成见的确信。朱克敬认为柏葰“实未与知”,是葰奴靳祥更换罗鸿绎试卷,“葰素宽谨,又为肃顺所陷,人多冤之”。但又说“然中卷讹字多至数百,考官不知,是竟不寓目矣,恶得无罪乎?”[25]94-95由此可以看出,即使作者看到不同角度的事实,也无法摆脱固定成见的影响。
难得的是,尚有少数士人坚持自己的判断,陈康祺以为:“其实慎重制科,法律严峻,亦本朝家法然也。……圣谕煌煌,从未比附轻典。然则戊午一案同官不闻连坐,家属亦未长流,圣意哀矜,岂部臣所能持柄哉。”[27]265-266毛祥麟的《墨余录》虽成书于同治年间,但所记戊午科场案颇为翔实,可以和《清实录》、载垣奏折等历史文献相互对照,可信度较高,评断公允,是难得一见的文本。民国上海进步书局印行此书时,在提要中说作者记载的是其亲身所历所闻,如“柏葰一案为清代科场大狱,原原本本论断,不从阿笔”[29]332。可见时至民国,亦有人注意到舆论中对此案存在的成见。
显然,舆论没有呈现科场案的真相,反而把此案编成了一个故事,用了读者耳熟能详的忠奸相争的叙述框架,重点放在了当事人身上,而非事件本身。牵连甚广的科场案,最终只有柏葰、肃顺、文宗、平龄四个人出现在舆论中。而奸臣陷害忠良的故事又容易唤起群体情感共鸣。勒庞说:“只会形象思维的群体,也只能被形象所打动。”[30]49简化的故事,脸谱化的人物,读者不用思考就能理解,自然也便于传播。然而,脱离了社会背景谈论此案,也就无法进行更为理性、多元的思考,书写者进入了“信息茧房”,只被同类型的信息吸引,迎合慈禧上谕,对危局茫然无感,呈现出保守且矛盾的社会心态。舆论强调肃顺的“恶”,但“恶”却带来积极的社会作用,矛盾之处被许多士人无视。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来看,个体存在基本归因错误,我们将自己的行为解释为情境影响所致,而将他人的行为归结于本性所致。群体心理也有这个特点,柏葰是进士出身,士人群体更愿意将事件归为奸臣陷害、科举风气本已败坏、受家人连累等外部原因,而肃顺则是本性已坏导致的恶行。士人对自身形象的维护显示了其内心的优越感;科举的颓势,没有影响士人群体的身份自豪感。有人甚而认定,肃顺是在与科举出身之人为敌。陈康祺说:“盖肃顺屡有憾于柏,而朝臣中起家科目者,又其素所白眼也。”[27]9将两个人的矛盾扩大到两个群体的矛盾,肃顺“颐指气使,视士人若奴隶”[31]54。
在这种心态的影响下,科场案起到的警示作用不可能持续太久。《清代野记》载,慈禧秉政后放松了科场管制,“士子之怀挟,直可设一绝大书肆矣”[8]193,且同治庚午科开始枪手替考成风,甚至蔓延至会试,士子鱼龙混杂,《皇朝琐屑录》讲 “近年广额益增,时文益滥,有士之名,无士之实”[32]777,科举名存实亡。
三、晚清戊午科场案的文学书写
回归到文学世界,戊午科场案在小说和诗歌中呈现了不同的样貌。小说中完全承袭了舆论的叙述模式,甚至还演化出新的情节,强化成见;诗歌则呈现出另一种人文情感。
舆论中关于此案诸多离奇的描述都成为小说材料,例如薛福成描写肃顺行刑前的场景,以及肃顺等人在热河引诱皇帝沉溺女色的故事,被《皇清秘史》《清代宫廷艳史》《清宫十三朝演义》等民国小说引用。老吏《奴才小史》讲肃顺之母是一位民间回女,本已许人,被肃顺之父看中后,不惜害得此女家破人亡,然后纳入府中,次年生肃顺。杀柏葰时,“上意犹未决,肃顺即夺朱笔代书之”[33]10075。这个故事也出现在上述其他小说中。在此基础上,作家又给此案演绎了新的情节,许啸天《清宫十三朝演义》第七十五回写肃顺被斩后,柏葰之子愿出一千两银子把肃顺的头买去。《皇清秘史》第八十一回又说柏葰的大儿子被继母诓骗,至刑部抵父罪,结果落得父子两人俱被斩。肃顺的出身、形象、行为全面被丑化,柏葰的悲剧色彩被放大。小说面向大众传播,和舆论一样,需要简化的故事和夸张的情感,也就与事实相去甚远。另一方面,如此描写也反映出作家倾向于否定整个满洲统治阶层,文宗、肃顺自不用提,《清朝三百年艳史演义》甚至把柏葰塑造成一个懦弱、无才无能、胆小怕事之辈,折射了民国普遍存在的一种激进社会心态。
诗歌中的科场案则迥异于舆论和小说,几乎所有书写科场案的诗人都愿意从整肃科场出发理解此案,几乎无人涉及忠奸矛盾,最多对柏葰怀有同情而已。围绕科场案展开的诗歌创作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诗人对弊窦丛生的科场环境表示忧虑。徐光第,字春衢,浙江萧山人,戊午年年底作《感事》:“安石只宜为学士,彦回不幸作中书”,时年他分校豫闱,了解科场情形,所以对柏葰的命运给予了一定程度的同情。又云“滥竽南郭原无谓,高枕东山且自如。莫待鼎颠公餗覆,令人相顾鉴前车”[34]363。人应各安其位,无才者若非要跻身士林,只能成为别人的前车之鉴。钱国珍,字子奇,江都人,其《戊午浙闱分校纪事》题下有诗四首,其三云:“辨色只虞淆黑白,传衣敢诩出青蓝。滥竽叨附抡才典,食肉何如说士甘”[35]659,斥责科场乱象,考官和士子皆有失体统。黄文琛,字海华,汉阳人,《监试呈李观察维醇》写于戊午年,有“今兹举秋试,选差取凡猥”之句,“前尤溢众口,事过剧惭悔”指出时人对此案的热议,在诗人看来“弊端苦难除,心罄力亦殆”[36]414,这一观点在随后所作的《初心》中再次重复,“操竽尽许逃南郭,掌管终宜镇北门”[36]415,“南郭”能逃与他人放纵有关,舞弊已司空见惯,诗人深感忧虑。所以,这些诗人使用滥竽之典,一指无能之辈,二指涉科场环境,滥竽能不能充数,与环境有关,考风糜烂已成士人心中巨痛。方濬颐,字子箴,安徽定远人,其《戊午秋闱杂感十首柬同事诸君索和》云:“忌器何心竟投鼠,补牢无术任亡羊”(其三)[37]377,露出的是面对乱象深深的无奈。周文禾,字叔米,嘉定人,咸丰九年(1859)作《八月十四日书事》二首,是年举行恩科乡试,其二云:“群英欲上孝廉船,转为搜遗策万全”,于是“有人试法捕惊蝉”。舆论盛传平龄为戏子,诗人讽刺“原知艺苑儒为戏,别向瀛洲懒亦仙”,那些名不副实的士子“游兴既酬归去好,闭门且守旧青毡”[38]548。
其次,诗人将批评焦点对准主考官柏葰。一些诗人直白地表达了对考官徇私枉法的愤怒。萧培元,字钟之,昆明人,其《戊午秋日感事》将矛头直指柏葰,“况操月旦柄,尤贵始终钦。讵曰权在我,不必思虑深。蓬麻比兰芷,瓦砾当黄金。颠倒任所为,何以洽众心”,所以他期待“共云扫文昌,咎征翰墨林”。随后,他在《己未春日感事》中说“舍刑而怀惠,祸始于多财”。但是柏葰被处以极刑,诗人转为叹息:“关怀是同类,岂曰心尚慈。入井不能拯,下石复何为。幸灾而乐祸,君子深绝之。”然后又云“商鞅立法候,俊臣设瓮时”[39]108,诗人认为肃顺就如同商鞅,虽能严格执法,恐也积怨无数,难得善终。吴仰贤,字牧驺,嘉兴人,其《戊午顺天乡试事发感赋》作于咸丰八年(1858),亦认为考官渎职。诗云“锁院抡才典最崇”,科举其事至大,主考官却不识人才,“可笑冬烘误鲁公”“不栽桃李栽荆棘”,此案被揭发,正是“十手难遮天下眼,一鸣今见直臣风”。[40]659-660
复次,表达对柏葰的同情与哀悼。深致哀怀者当属同僚彭蕴章,咸丰七年(1857)彭蕴章接替此前去世的文庆,成为首席军机大臣,八年(1858)由文渊阁大学士改武英殿大学士。文宗发布处死柏葰的上谕时,召见诸臣,除亲王外,彭蕴章排名第一。其诗集《松风阁诗钞》中存有多首与柏葰的唱和之作。九年(1859)柏葰逝后,他写《检得去年静涛书扇诗以哀之》,开篇即云“百年尘劫偶逢此,斯人竟罹大辟死”,诗中回顾了两人交游唱和种种,本以为是“秋闱典试暂相违,撤棘相逢开笑口”,但“何图骫法霍家奴,术类穿窬威假狐”,终是“赭衣载路干刑诛”,诗人倍感哀伤,“怜君儒雅耽文翰”“墨痕还湿惊魂散”。末句云“痛君胡为至于此,始知此事有前因”[41]553-554,通读全诗,所谓“前因”应还是指家奴连累。周惺然亦曾为柏葰写了一首挽诗。周惺然,字笃甫,浙江诸暨人,有《宝帚诗略》留存,据《戊午襄事晋闱感赋》一诗,可知他戊午年参与山西乡试工作,柏葰被处以极刑后,他作《恭挽柏听涛师相》,“萧萧白发老臣型,弹罢瑶琴痛解形”,营造出极强的画面感,令人不胜感慨。“圣代翻遭文字祸,天容犹自泪痕零”,句下有注:上谕览之堕泪。[42]661写皇帝于心不忍更渲染了悲剧氛围。裴荫森,字樾岑,江苏阜宁人,在《裴光禄年谱》中记载他戊午年参加顺天乡试,中式43名举人,亲眼看到了当时的舞弊行为,他的态度是“上进乃立身之本,不可干谒”。咸丰九年(1859)柏葰被判斩刑时,众多门生无一送行,裴荫森念柏葰座师之恩,“白衣冠往送哭而过市”[43]278-279。这在当时,实属难得。李钟豫,字毓如,江都人,他为方观澜诗集《纪年诗》写诗序,云:“满城风雨长悲秋”,句下注:科场关节案起于满洲士子平林(5)原书笔误,应为平龄。,柏相被罪死。[44]642邵亨豫,字汴生,江苏常熟人,戊午河南乡试主考官,有诗《撤棘后假寓内兄严子卿太守处帀月,子卿以诗见赠,奉答四律》,其四“刧数余文字”句有注:本年北闱案发株连甚众。[45]48诗人寥寥数语亦寄予了一些悲悯之情。
严肃科举、整顿吏治,悲悯于生命的消逝,是书写戊午案的诗歌的共同主题,诗人自觉站在士大夫立场,秉持儒家道义。“中国知识阶层刚刚出现在历史舞台上的时候,孔子便已努力给它贯注一种理想主义的精神,要求它的每一个分子——士——都能超越他自己个体的和群体的利害得失,而发展对整个社会的深厚关怀”[46]25。这成为评判个体行为的标准。诗,无论是缘情还是言志,皆在儒家信仰的框架内,相较于其他文学体裁,诗和道义联系得更为紧密。科举和士人身份紧密相关,对科场乱象表示忧虑,是对社会的深厚关怀;对柏葰的指责,是因他身为士却未能履行社会责任;对柏葰的同情,是基于宽恕之道,落井下石非君子所为。诗歌在书写中脱离了具体事相,抽象出一般道理,以仁恕观念加持,表现出稳定的价值观,较能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不似舆论容易左右摇摆。宋以来,大批平民出身的士大夫进入政坛,“对于进士科出身的官僚来说,诗赋即文学才能,应该是他们在官界与其他所有势力最终区别的最大的共同点和立足点”[47]115。诗歌创作和士人身份认知密不可分,写诗彰显着士人的优越感,诗中也必然维护士人的身份尊严。士志于道,是诗人代代相传的文化基因,是诗歌创作的自然前提。于是,当新知识、新思想大量涌入,科举废止,儒家思想受到挑战,士人的身份、信仰难以为继的时候,古典诗歌的地位必然动摇。
总体来看,戊午案没有得到晚清诗人的广泛关注,相关诗歌创作集中在经历过咸丰朝的诗人中,且江浙诗人占多数,也许是因为他们对“文祸”更为敏感。随着时间流逝,此案渐渐远离了后代诗人的视野。变局之中,灾祸连年,诗人可感之事层出不穷,咸丰八年(1858)的感事诗,多数也是在书写战争。戊午科场案仅留在了文人笔记之中,变成故事,持久流传。时至民国,《十朝诗乘》对此案有记载:“静涛在政府,与肃顺同列久……其《值班纪事》云‘几度暄和几度凉,乱山高下又斜阳。我如开宝闲鹦鹉,日向峰头哭上皇。’托感深矣。……满洲平龄浼人枪替,入闱获隽。……静涛罪止失察,本可以议贵宽减,而肃顺力持之,遂与同考官浦安等俱罹大辟。”[48]678但是从《薜箖吟馆钞存》前后顺序来看,《值班纪事》写于咸丰元年(1851)至二年(1852),此时肃顺还没有与柏葰比肩的资格,如此解读似有不妥。《十朝诗乘》还评价柏葰清德却馈,肃顺心狠手辣,其叙述思路明显受到了舆论影响。
戊午科场案发时,皇帝和高层官僚将此案理解为政治事件,他们的判断来源于对时局的认识以及政治态度。史学文献记录的也是与事件相关信息。当舆论关注此案时,此案被理解成一个老套的政治故事,反映出当时保守且矛盾的一种社会心态。而诗人对此案的书写,体现出他们对道义的坚持,就不似舆论那样简单、极端。差异性理解背后正呈现出晚清各种社会心态,无论是从文化传播还是文体特征角度去考察,都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