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契约文书词语考释二则
2020-12-27孙晓桐
孙晓桐
(陕西师范大学 文学院,陕西 西安 710119)
闽南契约文书是闽南地区民间社会的法律文件与私家档案,是对民间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关系、人身关系的如实反映,具有使用历史悠久、数量庞大、地域性强等特点,为史学、法学、经济学、文献学、社会学、民俗学、语言学等学科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材料。目前明清闽南契约文书的研究在史学、法学、经济学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就语言学研究而言,其价值还未被学界充分发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以《闽南契约文书综录》 (以下简称《闽南》)为主要研究对象,辅以《厦门典藏契约文书》 (以下简称《厦门》)、《明清福建经济契约文书选辑》 (以下简称《选辑》)等契约文书,运用辞例归纳、文献比较等方法,对其中的“历掌、历管”和“登带、登载”两则词语进行考释。文中所引契约文书例子均于参考文献注明出处,“□”表示原契约中缺失的文字。
【历掌、历管】一直掌管
(1) 《清道光八年(1828) 林伙等同立杜尽卖契》:“其厝间系自己承祖历掌物业,与别人无干。此系二比甘愿,日后子孙不得言添言赎,亦不敢异言生端。”[1]208
(2) 《清光绪七年(1882) 廖善阔、四教立出求字》:“立出求字人鸟濑社廖洪宗派下善阔、四教,承祖上历掌有山场乙所,址在涵口社内,小地名牛屎岭。”[1]215
(3) 《光绪三十一年(1905) 强兴立杜尽卖契》:“此田系是承父历掌清楚物业,与亲房叔兄弟侄人等无干,并无重挂他人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者,是杜尽卖主自当,不干买主之事。”[1]203
(4)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 清林门陈氏立杜尽卖契》:“此田系是承夫阄分历掌清楚物业,与房亲叔兄弟侄人等无干,并无重挂他人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者,卖主自当,不干银主之事,此系二比甘愿,各无反悔。”[1]205
(5)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 豪番立出典契》:“至此厝系是承父阄分历掌之物,与别人无干,内並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典主自当,不干银主之事。”[1]184
在以上用例中,“历掌”可以出现在契约的开头或结尾部分。例(2) 中“历掌”出现在契约的开头部分;例(1) (3) (4) (5) 均出现在契约的结尾部分。例(2)陈述了买卖山场的基本信息,包含了山场的所有人、来历、地理位置等。此处“历掌”交待了山场的来历,即卖主继承祖上所得。例(1)“其厝间”一句,旨在说明买卖的房屋是卖主独立继承祖上的产业,与其他人并无牵扯。例(3) (4) (5) 叙述得更为详细,交待了标的物的来历,明确了其所有权。
上述例子“历掌”均作动词使用,例(1)(3) (4)中“历掌”的宾语为“物业”,此处“物业”为家产之义。根据契约的上下文可知,“历掌”的家产有房屋、田地等。例(5)“历掌”宾语为“之物”,指代前文中出现的“厝”,与“物业”相似,表示标的物为卖主“历掌”的家产。例(2)中“历掌”的宾语为“山场”,亦是卖方继承的家产。
在闽南契约文书中,“历掌”也可以用“历管”来表示,通过比较,“历掌”即为“历管”。如:
(6) 《清同治五年(1866) 魏抛立卖尽杜契》:“立卖尽杜契人外洋社魏抛,承祖父历管有山场壹所,坐在本社内,土名下垵仔连仙台顶,上至仑头,下至垵,左至路仔,右至垵,四至分明。”[1]212
(7) 《清光绪二十九年(1903) 芬林、芬面等立出典契》:“至此田系是承祖父历管之业,与别房人等无干,内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典主自当,不干银主之事。”[1]174
(8) 《光绪三十二年(1906) 芬连、芬节木立换尽字》:“其国聘公派下历管黄埂墘租壹石伍斗大,尽付与豪江,任从机变,盖筑完成,发福无疆。此系二比相换,俱各喜诺,合应立换尽字乙纸付执存照。”[1]221
(9) 《清光绪三十四(1908) 年芬握立出典契》:“至此系是承父兄弟阄分历管物业,与别房人等无干,内并无来历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典主自当,不干银主之事。”[1]175
例(6)中“历管”出现在契约的开头部分,例(7) (8) (9) 出现在结尾部分。上述例句均用来交待标的物的来历。在用法方面,“历管”亦可作为动词使用,宾语为卖主所继承的家产。在以上用例中,“历掌”与“历管”分布与用法均相同,并可以互相替代,因此可以认为这两个词是同义词。“历掌”中的“掌”就是掌管之义。
考察辞书中“历”的诸多义项,皆不能准确解释以上用例。结合以上用例的语境,笔者认为“历掌”与“历管”之“历”应训为一直或一向。《说文解字》:“历,过也。”“历”的本义为经过或经历。经过的事情即为过去的事情,若过去时间点较多,将其串联起来就可引申出“过去的各个或各次”这一含义,如历年、历代、历次等。这一含义强调的是过去各个时间点的连续。由时间域投射到概念域,就变为状态和观念上的连续,由此引申为“一直或一向”。“历掌”“历管”多出现在契约的结尾部分,强调标的物是由卖方合法继承而来。如例(3) 是卖主所卖田地是继承父亲一直以来掌管的家产。标明所有权的合法性可以杜绝日后的争端。
综上所述,“历掌”与“历管”意思相同,均为一直以来掌管之义。在其他福建契约文书中均有“历掌”“历管”的用例。如:
(10) 《清康熙五十九年(1720) 侯官县林彦之典田契》:“立典契林彦之,续置有民田陆号,坐产侯官县二十三都汤院地方,土名中塅等,官丈叁亩柒分零,年载租谷肆百斤,粮色立在二十三都二甲林奕之户下,历掌收租无异。”[2]20
(11) 《清乾隆四十一年(1776) 宁德县张帝嵇卖田契》:“其田系嵇祖上历管祖业。张家再不敢藉口原主贴赎等弊。”[2]82
(12) 《清光绪三年(1877) 植玉成立典水田契》:“立典契人植玉成,承祖父历掌有水田壹段,贯在牛树湖后,木歪坂大杉脚大坵,受种子贰石小,载租陆石官,内抽出壹石柒官。”[3]92
在历史典籍中也有较多用例。如:
(13) 《梁书·周舍徐勉传》:“(周舍) 历掌机密,清贞自居。”[4]
(14) 《弇山堂别集·高帝功臣公侯伯表》:“子勋嗣,历掌营府,位太师,进公爵,下狱死。”[5]
(15) 《明史·朱勇传》:“(朱勇) 历掌都督府事,留守南京。”[6]
(16) 《清史稿·卷三百六十五》:“(卓秉恬)历管兵部、户部、工部,赐花翎。”[7]
在历史典籍中,“历掌”与“历管”通常指对政府部门的掌管,在契约文书的特定语境中引申出对田地、山场等产业的管理、经营。由于古代田地所有权归属情况较为复杂,出典或出卖的业主对田地的实际掌管情况还需做分类讨论,在此不做赘述。此外,在历史典籍中,“历”也还为发生概念域的投射,指的是过去的时间点,没有衍生出连续不断的含义。由此可见,特定语言环境对词义的历时演变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登带、登载】登记
(1) 《清雍正二年(1725) 林协、必录立卖契》:“立卖契人长房林协、次房林必录等,承祖有苗田贰段,坐落土名溪仔尾,受种子□升,科税粟壹石,登带田亩贰分伍厘陆毛。”[1]186
(2) 《清同治十二年(1873) 吴加水观立杜卖契》:“立杜卖契人下楼村族亲吴加水观,承父阄分应份下有苗田乙段,大小贰(丘),坐址在郭浦洋,土名大塘脚乙丘,又乙左土名土地公庙前,受种子壹斗半,全年结实税粟陆石叁斗,登带吴振南名下田亩叁分正,四至在前典契明白。”[1]263
(3) 《清光绪五年(1879) 黄杨柳立典契》:“登带黄纯英名下田亩贰分正,逐年银主贴纳钱陆拾文。批照。”[1]251
(4) 《民国二十九年(1940) 方泰观、美观立社卖契》:“立杜卖契人方泰、美等,承祖父物业有苗田底乙段肆丘,受种子乙斗,全年税粟陆石,坐址在大坑霸仔后,土名大路顶,四至明白,登带方禄名下钱粮肆分,秋米照配。”[1]267
(5) 《民国三十七年(1948) 吴良母、良树立典契》:“此田上手印契登带加项,难以开折,日后执出,不堪行用。批明。”[1]259
辞书中收录的“登带”为超过衣带之义,多见于先秦古籍中,但闽南契约文书中的“登带”显然不能用此义项理解。例(1) 在契约的开头,介绍了卖主以及所买田地的数量、地理位置、缴纳税收数量等基本信息。“坐落土名溪仔尾,受种子□升,科税粟壹石,登带田亩贰分伍厘陆毛”是几个并列的短句,主语均为“苗田二段”,“坐落”“受”“科税”均为动词,与其后宾语共同组成动宾结构,用以介绍苗田的基本信息,“登带”一句与之并列,同样应为动宾结构,“登带”为一个动词。“登带”所接宾语为田亩的面积,亦是苗田的基本信息。例(2)至例(4)中“登带”的内容除田地面积外,还有田地处于何人名下的信息。例(5)中的“登带加项”同样为动宾结构,“登带”的内容为附加项目。
“登”有登记、记录的含义。在清代的户籍制度中,由于征收赋税的需要州县官府会为农户建立册籍,登记农户的姓名以及田地的亩数以及需要交纳的田税。例(1) 中“登带田亩贰分伍厘陆毛”即可理解为所卖田地在官府建立的册籍中登记的面积为贰分伍厘陆毛。据此,即可推断“登带”为登记之义。
在诸多古代典籍中也有类似用例。如:
(6) 《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百六:“臣即考其稽滞之由,方见得,见今水运尚系以前岁计,合起之数盖缘递年登带,以至今日。”[8]
(7) 《续通志·宋纪十二》:“戊寅,蠲四川,赦前登带白契税钱。”[9]
(8) 《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三》:“江、浙等路绍兴八年以前拖欠未起应干诸色钱物等,皆是积年登带数目,无可催理。可并特予蠲放,仍日下销簿落籍。”[10]
(9) 《天下郡国历病书·三十九》:“按黄册登带,每僧田一亩,带正耗米五升三合五勺,计田一十八亩七分。”[11]
例(6)至例(9) 中的“登带”皆可理解为登记。查阅古籍,“登带”有登记之义最早出现在宋朝,多与向国家缴纳税赋情况相关。出现在清代闽南契约文书中的“登带”保留了宋代以来登记的含义。虽然登记的内容稍有扩大,涵盖土地面积,土地所属何人名下等内容,但多数情况下使用“登带”依然与官方活动相关,即在州县的册籍中登记田地面积,土地所属何人名下等信息,随着使用频率的增加,使用范围也逐渐扩展,可以表示登记在上手契上的附带内容,但是使用频率没有表示在官府册籍中登记高。
在闽南契约文书中,“登带”分布于文书的开头或结尾中,分布于开头的用法为例(1) (2)(4),例(3) (5) 位于文书的结尾。在与例(5)相同位置还有使用“登载”一词的情况。如:
(10) 《清乾隆十七年(1753) 黄悦观、珍观、尾观、福生、管生同立尽卖契》:“并缴上手祖契贰纸。此店系洗绝地基重新起盖物业,另契多纸,登载别业,难以尽缴。再照。”[1]16
例(5) (10) 均是位于契约的末尾,交待上手契或其他相关契约中登记有其他难以拆分清楚的内容。二者的分布与用法相同,并可以互相替代。《汉语大词典》:“登载,登记。”《清通志·氏族二》:“凡后族尚主,开国战功及位跻一品,爵列五等者,咸为登载。”[12]在例(10) 中“登载”即登记之义。由此,“登带”也当训为登记。
在闽南契约文书中,“登带”与“登载”在使用范围上还略有差别。“登载”多用于推关,找贴契、合约中表示在原契中登记。如:
(11) 《明崇祯十年 (1637) 郑有复立插花契》:“先年自情愿将祖上承买山契并厝契,尽行缴卖郭宅前去开筑坟茔,其银声登载在前契,银足价至,已经贴明白外。”[1]75
(12) 《清乾隆十五年(1750) 张万卿立洗贴推关》:“立洗贴推关人张万卿,有承祖应分产田壹段,贰大丘,坐在南门天妃宫边,前卖与尤衙上为祀业,价银、租声、四至、产米登载原契明白。”[1]10
(13) 《清乾隆五十六年郭先登、郑孚便等同立合约字》:“同立合约字人郭先登、郑孚便,因郭有承祖买产山一所,坐贯永春十二都土名下巷蒲洋前,安葬祖坟,东西南北四至界限登载原契明白。”[1]79
(14) 《清嘉庆三年 (1799) 黄吉观立找贴契》:“立找贴契人大门铺黄吉观,有承祖阄分店屋壹座,坐在宽仁铺胭脂巷口左畔第四间桥顶,坐南向北,前经卖与陈宅上,其东西四至登载原契上明白。”[1]19
在其他福建契约文书中,“登载”也多用于在原契中登记。如:
(15) 《清雍正三年(1725) 南平县洪世茹卖田添契》:“立添契人江世茹,有民田壹段,土名凤坑垅土堀,租声价银产米登载原契添契。”[2]220
(16) 《清雍正十三年(1735) 黄士敏等立洗找契尾契》:“仝立洗找契尾人黄士敏、黄士哲、黄士勖,有承祖园地大小贰坵相连,受种子叁斗捌升,坐落鸟林面前,土名铺坪六升仔里,其东西南北四至登载在前卖契并清单内,明白为界。”[3]3
“登载”表示在官府册籍中登记的用例不多。经考察《闽南》 《厦门》 《选辑》仅发现3例。通过对两个词语分布情况的比较,笔者认为“登带”与“登载”在闽南契约中的词义均为登记,只是使用范围有所不同,“登带”侧重在州县的册籍中登记田地面积、土地所属何人名下等和纳税有关的信息;“登载”侧重在原契中登记土地、田产的位置以及四至等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