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理想的共同体:批判中的重建
——兼及《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政治哲学解读
2020-12-27臧峰宇
臧峰宇
(中国人民大学 哲学院,北京 100872)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个人与共同体进行了历史的分析,不仅阐述了从“偶然的个人”到“现实的个人”,进而生成为“有个性的个人”的过程,而且揭示了共同体的既往存在形式及其发展的实践逻辑。他使用Gemeinschaft(Communauté)、Gemeinwesen、Gemeinschaftlich和Gemeinschaftlichkeit等概念来表达“共同体”,主要将其理解为“以共同体为基础的所有制形式”和作为社会理想的“真正的共同体”。马克思在这里对共同体的论述主要体现在“费尔巴哈”章,也在批判“圣麦克斯”和“真正的社会主义者”时讨论过相关问题[1]72-79,引用过与其同时代学人有关共同体的阐述,从中可见不同历史时期人的共同存在形式及其共同本性。通过批判以往共同体的现实弊端和观念幻境,马克思阐述了理想共同体的实质,并在超越货币共同体的现实运动中呈现其必然趋势。
一、公共利益、共同存在与共同体的历史形式
人们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结成共同体,是个人自我实现和共享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基于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在前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认为,共同体的形式包括“原始的共同体”(Ursprüngliche Gemeinwesen)、“自然形成的共同体”(Naturwüchsigen Gemeinwesen)、“古典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Antiken & Mittelalterlichen Gemeinwesen)和“封建的共同体”(Feudale Gemeinwesen)。共同体的形成基于不同历史条件下人们的社会分工,体现了以“共同所有”为形式的人与人之间的联合。正是在“共同体的形式”中,人们的共同本质或共在性在自然状态中呈现出来,也体现了共同的财产关系和政治的联合。
根据不同的社会分工,马克思认为所有制形式表现为部落所有制、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这些形式都“以一种共同体(Gemeinwesen)为基础”。起初,联合起来的人们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个人生存与发展的需要,人们使用原始的、基本上自然形成的生产工具,在农耕文明中从事生产劳动,自发地形成社会分工,也进行简单的社会交往,这都是在个人与自然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共同关系中展开的。这种分工与交往当然受生产力条件制约,但人与人之间在协同生产中形成的相互依赖、互相依存的关系是相当明显的,这种依赖和依存关系体现为共同体的形式。
在自然共同体中,个人之间的联合具有原初性、有限性和社会性特征,形成社会群体的人们感到人之为人的“共同性”。“能群”体现了人的内在本性,共同存在的人们从事共同的社会活动。但在这种协同生产的过程中,人们仍然遭遇物质匮乏的困境,而且个体缺乏明确的自我意识。随着私有观念的出现,人们意识到财产的所有关系,开始因自我的实际需要与他人在交往中达成共识。共识的前提是个体的自我意识,以及具有明确自我意识的个体对自我需要与他人需要的理解。随着农业、畜牧业、家庭手工业与商业之间分工的发展,人们改造自然的能力愈益增强,物质劳动与精神劳动也开始分离。其间,部落所有制解体,随后是取而代之的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形态衰落,然后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被与现代私有制相适应的现代国家所取代。在马克思看来,这是一个从“野蛮向文明的过渡、部落所有制向国家的过渡、地域局限性向民族的过渡”的历史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产生了彼此对立的不同的阶级,“共同体”也不再主要体现为家庭、部落或土地等共同形式,而主要体现为民族国家的形式。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阐述了作为共同体形式的“政治国家”或“政治集体”,认为随着特殊利益和共同利益对立起来,公共利益采取了一种与实际利益相脱离的独立形式,即统治阶级将自身利益冒充、虚假化为公共利益,从而产生了虚幻的共同体形式,使共同体存在于一种虚幻的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在家庭、部落共同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共同活动被从属于不同阶级的个人之间相互依存的“虚假的”共同关系取代了。这时在共同体中出现了交往异化,人们的共同活动受阶级结构制约,资本逻辑由此产生,社会关系由共同所有逐渐转变为私人所有。也正是在这时,尽管所有制形式起初“大部分仍旧保存着共同体的形式,但是在以后的发展中越来越接近私有制的现代形式”[2]579,“变为抛弃了共同体的一切外观并消除了国家对所有制发展的任何影响的纯粹私有制”[2]583,构成虚假的共同体的存在基础。
在这种虚假的共同体中,人与人之间的共同本质逐渐消失,并为一种孤立的、原子式的生存状态所代替。这时资产阶级意识形态以抽象和普遍的形式制约社会生产进程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看似获得契约保障的劳动者在物质生产活动中感到以货币为纽带的共同体实际是一种幻象。在资本主义社会,人们的相互依存关系不过是一种共同的“虚幻的”存在方式,其间充满矛盾和冲突,实则为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也就是说,隶属于不同阶级的个人尽管处于一种共同体,但实际上一直存在着独立于社会共同关系的不同阶级之间的斗争。因而,马克思以“冒充的共同体”(Surrogaten Gemeinschaft)、“虚假的共同体”(Scheinbare Gemeinschaft)、“虚幻的共同体”(Illusorische Gemeinschaft)[2]570-574表示货币共同体的实际存在样态,这不同于“真实的共同体”(Wirklichen Gemeinschaft),只是共同体的一种虚幻的形式。
在马克思看来,与过去种种被冒充的、虚假的、虚幻的共同体不同,“真正的共同体”是人们公共利益的实现场所。在这里,不是一个阶级以联合的名义无偿占有另一个阶级的劳动时间和劳动产品,而是彻底扬弃剥削与被剥削、压迫与被压迫的社会关系,在实际联合起来的劳动中共同创造社会善品,并平等分配公共财富。所以,真正的共同体应当具有现实性特征,而非体现为冒充的、虚假的、虚幻的政治形式。从中可见两种截然对立的社会形态,货币共同体虽有共同体之名,却无共同体之实,并非社会意义上的真正的联合。陷入资本逻辑笼罩的工人意识到这种联合的虚幻性,是一种“了不起的觉悟”。因而,应当打破虚幻的共同体存在的桎梏与壁垒,将每个人的应得和自由还给人本身。
通过对“部落所有制”“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这三种所有制形式的分析,马克思指出其中一定形式的共同体的基础,作为Gemeinwesen的共同体是从部落中派生出来的经济再生产组织,是通过交换而实现再生产的经济组织。这种共同体形式与Gemeinde这种以男性为主体的共同体形式不同,后者在古希腊、古罗马时代是一种城邦,到日耳曼时代成为讨论战争与政治的公共组织。从经济再生产组织角度理解个人在虚幻的共同体中的存在方式,可以发现个人只能实现受偶然性支配的发展,而不能实现真正的自由。比较而言,真正的共同体扩大了个人自由的适用范围,个人的自由不再是偶然的,而是必然的,个人在共同体中实现自我,并与共同体实现了内在的统一。
着眼于每个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在真正的共同体中,人们不仅作为个人融入共同体,而且在自由的联合中创造自己的生活条件,以更大程度地保障真正的自由。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探究了在三种所有制形式中的生产和分工,以及共同体成员的阶级状况,在揭示虚幻的共同体的本质的同时,批判地反思人们对虚幻的自由的盲目追求。人们共同的社会关系受制于共同利益,具体体现为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和伦理关系,但这些关系在私有制产生以来的社会缺乏普遍性,往往体现为“例外状态”。资本逻辑甚至使人们抛弃了共同体的外观。因此,马克思倡导人们构建一种有待实现的“自由人的联合体”。在这里,有生命的个人获得自己的类本质,在创造共同存在物的过程中实现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与相互认同,这也反映了共同体的本质属性。
值得提及的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使用的Gemeinwesen和Gemeinschaft还体现了历史演进过程。前者作为古典古代国家、封建制度、君主专制是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后者是资本主义社会产生以来的虚假的或有待构建的真实的共同体。从前者到后者的演进也反映了人类社会形态的发展过程,体现为相对较低层次的社会历史样态向未来的高级形态的跃迁。实现这种跃迁,必须“重建个人所有制”,以社会的名义占有全部生产资料,使个人作为社会关系的总和联系起来,使联合起来的个人的力量成为社会的力量。作为真正的共同体成员,个人之间在彼此协作过程中实现其类本质,每个人在自由与全面发展中为共同体其他成员的自由与全面发展创造条件。各个人在社会劳动中因共同属性而达成一致的情感和意志,在理想的公共生活中成为“总体的人”,个人的联合因而不再体现为各种外在于个人的物的联合;相反,活动着的个人从此开始真正在共同体中体现独立性和个性。
二、在共同体历史形式中人的实践生成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从现实的个人出发确认社会的共同存在样态,认为“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何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2]524。正是现实的个人的有限性以及合作与交往的需要,使之互助并共享社会资源。在马克思看来,共同体的历史是“现实的个人”生活于其中的历史,而非纯粹观念史或“思想史”。在对“想象中的那种个人”与“现实中的个人”的区分中,我们可以看到想象中的共同体与现实中的共同体的差别,这是马克思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的重要维度之所在。
构建共同体是人类自刀耕火种的年代就开始的尝试,古代人将共同体视为“真理”[3]150,这时共同体以血缘或准血缘的情感关系维系。自然共同体随着私有观念的产生而瓦解,“私有制已经完全不依赖于共同体,另一方面表明了一个错觉,仿佛私有制本身仅仅以个人意志即以对物的任意支配为基础”[2]585。因而,私有制以来的共同体体现为虚幻的形式,“虚幻的”并非因为这种共同体不存在,而是因为这种共同体与共同体的本质相背离。如果说在自然共同体中反映了“人的依赖关系”,在私有制以来的虚幻共同体中则反映了“物的依赖关系”,前者表现为个人依赖他人进行物质生产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后者则表现为主要依赖作为商品一般的货币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但人们在这两种社会关系中都不能结成真正的共同体,因为它们不能实现社会的共同利益,也不能满足“有个性的个人”的真正需要。
马克思是在批判青年黑格尔派的过程中展现人的实践生成图景的,他分析了费尔巴哈关于“人的本质只是包含在共同体中”的观点,认为这种共同体反映的只是“自我和你的共同性”,而不具有普遍性特征。此外,马克思驳斥了施蒂纳构建的自己与庸人的共同体,认为这体现了他作为“乡下佬雅各”的神秘的“共有”观念。马克思还批判马特伊将自然界中“个人的生命”与“总合的生命”对立起来,马特伊固然强调个人只有通过“总合的生命”才能发展,但他所论述的共同体的普遍性(Allgemeinheit)是空洞的,将“一切人所共有的关系在这里变成了‘人的本质’的产物”,没有看到“人的本质”与共有关系的历史性。他面对的“是一次革命,法国革命同它相比只不过是儿戏;这是一次世界斗争,狄亚多希的斗争在它面前简直微不足道”[2]512-513。这场观念的革命虽然作了德国政治崩溃的前导,却停留于自我意识哲学的苑囿,甚至陷入将自我意识神秘化的泥淖,不能对共同体与个人的生成做出深刻阐释。
共同利益是共同体的现实基础,资本逻辑是实现共同利益的障碍,在马克思看来,个人在利益纷争的社会达成的共同利益并不真实:“个人利益总是违反个人的意志而发展为阶级利益,发展为共同利益,后者脱离单独的个人而获得独立性,并在独立化过程中取得普遍利益的形式,作为普遍利益又与真正的个人发生矛盾。”[3]273虚幻的共同体在形式上是普遍的,实则体现为各个不同阶级之间的斗争。马克思使虚幻共同体中个人的共同存在从抽象走向具体,使现实的社会关系浮出德国思想水面:“每一个企图取代旧统治阶级的新阶级,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不得不把自己的利益说成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就是说,这在观念上的表达就是:赋予自己的思想以普遍性的形式,把它们描绘成唯一合乎理性的、有普遍意义的思想”[2]552,当特殊性以普遍性的形式表现出来,就使共同利益的实际内容失真了。
德意志意识形态正是在一种虚幻的共同体中流行的,青年黑格尔派通过宗教批判来阐述政治立场,固然掀起激烈的理论波澜,深刻影响了与马克思恩格斯同时代的德国思想者,但他们在本质上是以一套抽象的自我意识话语沉湎于理论批判,不能将变革德国政治的努力引入实践。这样的理论探索只能使他们在思想中经历同时代的英国和法国的现实,最终必将走向自己希望的反面。在以实践的思维方式批判德意志意识形态的过程中,马克思指出:“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2]571因此,必须使现实的个人在共同体中实现内在的社会属性,这就要变革虚幻的共同体,使人们在理想的共同体中以普遍交往的方式创造世界历史。
比较而言,处于前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自然共同体随着分工与劳动条件的分离而自然消解了,随后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是虚假的共同体。资本主义社会及其之前的共同体是个人异己的对立物,而货币共同体则以抽象的方式加重了这种异己的力量,为此必须重建实现个性自由与全面发展的共同体。在马克思看来,以往的共同体是某一阶级的各个人所结成的,体现为受与另一个阶级相对立的共同利益所制约的共同关系,“这些个人只是作为一般化的个人隶属于这种共同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下才隶属于这种共同体;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共同关系中的。而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共同体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2]573。理想的共同体之所以超越共同体的虚幻形式,原因在于“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是一种“自由人的联合体”,因而要使之称为现实的共同体。它不再是个人生成“自由个性”的桎梏,而是人们彼此依赖和认同的公共空间,满足了现实的个人实现共同利益和自由个性的真正需要,深刻体现了“人”与“社会”关系的辩证法。
由此,个人在一种理想的共同体中逐渐扬弃偶然性对人的个性的束缚,摆脱“物的力量的统治”。理想的共同体因而是人们共同存在的现实基础,是一个有归属感的实体。马克思在这方面受到赫斯关于“自由个体”与“和谐的共同体”思想的影响,在赫斯看来,“我们所面临的有机的共同体只有通过贫困和邪恶激情的痛苦的刺激,由于我们的一切力量的最高度的发展,才能产生”,由此产生的共同体必须“向共产主义过渡”,否则,有“力量和能力”的个人将彼此伤害。[4]206-207尽管如此,马克思为理想的共同体确立了所有制的基础,正如他后来在《资本论》中提出“重建个人所有制”:“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一个社会产品。这个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5]96这样的联合体正是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言之“真正的共同体”,在这里,联合起来的个人以社会的名义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现实的个人在生成为有个性的个人的途中从必然王国走向自由王国。
三、共同体的现实性与有原则高度的团结
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青年黑格尔派试图以自我意识哲学批判改变德国社会现实这种思路的深刻揭示,“这些天真的幼稚的空想构成现代青年黑格尔派哲学的核心”[2]509,体现了青年黑格尔派启蒙哲学在政治上的非现实性。他们不仅将观念的斗争视为现实的斗争,以纯粹观念世界的“人”取代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因而忽视了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而且停留于虚幻的共同体,虽然对此采取了批判的态度,但并未建构真正的共同体。马克思分析了共同体的历史形式,探析共同体的不同形式与所有制和生产方式的关系,旨在确认真正的共同体何以实际地超越虚幻的共同体,进而实现有原则高度的团结。
在这个意义上,实现有原则高度的政治团结并建构真正的共同体,反映了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重要的政治哲学主张。正如他指出的:“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经验的观察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根据经验来揭示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同生产的联系,而不应当带有任何神秘和思辨的色彩。”[2]523-524正是因为澄清了人们在共同体中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以现实的经验视角观察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而非陷入纯粹思辨的泥淖,马克思揭示了从事生产的有生命的个人之间理应形成的交往关系,以及实现共同存在和公共利益的物质基础,彰显了真正的共同体的理想形态。
从事生产的现实的个人之间的联合在历史上从来都受到所有制与生产方式的制约,实现政治团结不是一种观念的想象,而是有原则高度的实践。这种原则首先体现为一种现实性,是从现实的前提出发且一刻也不能离开这个前提的。在马克思看来,“实际上,而且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来说,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并改变现存的事物”[2]527。在现代社会,共同体基于工业和商业的交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出于需要,也总要遭遇个人利益与所有互相交往的个人的共同利益之间的矛盾。正如特殊利益不能代表普遍利益,以普遍性的名义建构的虚幻的共同体并非真正的共同体,对这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合理性论证因而是一种虚假的意识形态,这种虚假的意识形态不仅不是现实的原则,而且根本不能被作为任何原则,它是人们在从事有原则高度的政治实践时必须解蔽的。
从共同利益的现实性层面看,在虚幻的共同体中,特殊利益与共同利益之间还存在分裂。“正因为各个人所追求的仅仅是自己的特殊的、对他们来说是同他们的共同利益不相符合的利益,所以他们认为,这种共同利益是‘异己的’和‘不依赖’于他们的,即仍旧是一种特殊的独特的‘普遍’利益,或者说,他们本身必须在这种不一致的状况下活动,就像在民主制中一样。”[2]537共同利益实际的特殊性使人们感到,共同活动并非各个人的联合的力量,而仍然是某种异己的力量。其中,还存在着同虚幻的共同利益进行的实际斗争,“没有财产的”大多数人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这是实现真正的共同体的必经之路:超越资本逻辑,以社会的名义实现共同利益,各个人通过彼此之间的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进而实现全世界无产者的大联合,这是以生产力的发展为基础的。
建构真正的共同体,必须以生产力的发展为首要原则,形成持续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人们自由劳动的机制。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一定的生产方式或一定的工业阶段始终是与一定的共同活动方式或一定的社会阶段联系着的,而这种共同活动方式本身就是‘生产力’;由此可见,人们所达到的生产力的总和决定着社会状况,因而,始终必须把‘人类的历史’同工业和交换的历史联系起来研究和探讨。”[2]532-533应当看到,共同体体现了由需要和生产方式决定的人们之间的物质联系,而历史冲突总是源于生产力与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因而,必须从根本上发展社会生产力,形成建构真正的共同体所需的生产方式。
同时,必须确立实现每个人自由与全面发展的“社会关系”,以有个性的个人的自由联合为建构真正的共同体的根本原则。当人们还受物的力量的统治,事实上就是不自由的。虚幻的共同体看似由各个人联合而成的,实际上是独立于个人的桎梏。因为“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2]571。所以,个人的自由是由明确的阶级关系决定的,必然产生有个性的个人与阶级的个人的差别。而在共产主义社会,关于个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不再是一句空话,“这种发展正是取决于个人间的联系,而这种个人间的联系则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即经济前提,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必要的团结一致以及在现有生产力为基础上的个人的共同活动方式”[3]516。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有个性的个人之间体现为“我”与“我们”的一体性关系,彼此认同与相互依赖的共同体成员是在普遍交往中成为自己的。
可以说,关于共同体的阐述是《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实体性内容之一,从中呈现了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关键问题。[6]5-6共同体是体现人的内在需要的共同存在的实体,反映了一种以生产方式为基础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把通过中介而形成的共同体(Gemeinwesen)的集合原理按其本意称作‘社会’(Gesellschaft),如果用我们的话说,其实就是指关于交往和分工的社会联系(对其结构本身的静态定义是社会关系)”[7]86。应当看到,共同体较之社会更表明其成员真正的和持久的共在,体现为其成员相互认同的整体,并在此基础上塑造共同信念和共同价值。因而,应当建构一个什么样的共同体以及如何建构这个理想的共同体,是马克思关注的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政治哲学问题。在这里,联合起来的现实的个人应当形成一种团结的社会关系,与他人在合作中共享认同,这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
概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对“共同体”的阐释可见,现实的共同体在阶级社会主要体现为政治形式,在现代社会超越货币共同体对个人自由的束缚,使人们在联合起来的劳动实践中创造共同利益,体现了理想的政治生活愿景。在自由人的联合体中,有个性的个人在总体性生活中彼此达成命运与共的状态。“共同体在今天的流行,可以被看作是人们对因全球化而产生并加剧的团结和归属危机的一种回应。”[8]1-2就此而言,马克思共同体理论以深刻的历史内涵彰显了人类公共生活演进的历史规律,对当代共同体理论研究具有重要启示意义。从中可见,作为以自然的亲缘关系为基础,在现代社会使人们相互构成和相互认同的实体,共同体反映了人的本质存在样态。在历史走向世界历史的过程中,具有更丰富的内在需要的人们将不断扩大交往与合作的范围,在解决全球性危机的同时感受到人类命运的一体性存在,并为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而共同努力。这是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应有之义,也是塑造世界历史的人们在超越现存社会关系的过程中不断趋近的理想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