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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晋南朝监察体系的专业化

2020-12-26李正君

关键词:监察时期制度

李正君

(安庆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安徽安庆246011)

监察制度和监察组织机构的设立,是古今中外国家政权关注的重点之一。不论是中国政治制度通史还是中国监察制度通史,魏晋南北朝监察制度的研究都是不可或缺的一环。此类研究成果较多:在政治制度通史领域,如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韦庆远、柏桦《中国政治制度史》,陈长琦《中国古代国家与政治》等;在监察制度通史领域,如张晋藩《中国监察法制史稿》,邱永明《中国古代史监察制度史》《中国封建监察制度运作研究》,关文发、于波《中国监察制度研究》,李小树《秦汉魏晋南北朝监察史纲》等。以上研究均属于通史性质,由于受到篇幅和结构的限制,只能作提纲挈领的阐述,但对全面了解这一时期监察体制的梗概仍有借鉴意义。鉴于魏晋南北朝时期南北的差异性,对于监察制度的研究也应分阶段、分地域进行。南北方的监察制度呈现出不同的特征,学界对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的研究呈现出明显的中央与地方之分。就两晋南朝监察制度研究领域而言,在中央层面,较为注重御史中丞及御史台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作用和地位,如徐斌《南北朝监察概论》,王蕊《南朝御史中丞考论》。在地方层面,则更加关注遣使巡行及地方刺史、典签的研究,如武剑青《南朝遣使巡行初探》《南朝遣使巡行再探》,汪清《两汉魏晋南北朝州刺史制度研究》,周兆望《南朝典签制度剖析》,田振洪《典签监察与南朝社会》等。上述相关成果,为学界进一步系统、深入和全面研究两晋南朝监察体制作了有益的尝试和铺垫,特别是为本文在研究对象、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材料储备等方面,提供了诸多的启示和借鉴。梳理以上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学术界较多关注监察制度本身运行和具体职官设置等诸多问题,缺乏对两晋南朝时期监察制度的总体把握和归纳。本文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试图探究两晋南朝时期监察制度的特点,并与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其专业化的表现。

一、两晋南朝监察体制的运行

两晋南朝时期处于汉唐历史时期的过渡阶段,很多制度上承秦汉、下启隋唐,监察制度也不例外。陈寅恪先生谓隋唐之制度,南朝梁、陈是其一源。两晋南朝时期监察机构的设立较秦汉时期有了较大的进步,监察效果也更为突出。就中央监察机构而言,御史台是最主要的监察机构,御史中丞是其长官。由于尚书台逐步成为国家行政中枢,加之原先丞相司直的废除(东晋时期还短暂存在过),尚书左丞成为尚书台内负责行政监察的主要官员。司隶校尉在两晋时期负责京畿地区的监察和管理,而到了刘宋时期废除,以后不再设置。御史中丞、尚书左丞和司隶校尉在监察职权上有所交叉,互相弥补其不足。在地方监察方面,刺史和督邮是对地方实施有效监察和控制的主要职官,南朝时期还设置典签,对地方刺史和宗王实施监察。除主要的行政监察外,在人事方面,由于九品官人法的实施,中正与司徒对官员的任免和其行为具有一定的人事监督作用。在军事方面,监军、军司和录事参军是军队系统内负责监察的主要职官。

监察体系的实施,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监察官吏要对整个官僚体系实施监察,监察信息的搜集是监察的起点。两晋南朝时期主要通过遣使巡行、听讼、风闻言事、飞书飞章和实名举报等方式搜集各类官员的信息,并依据国家法律法令、礼仪制度和皇帝诏书,以及各人品行等标准对各类官员的行为进行评判。在监察实施方式方面,主要有问责告诫、弹劾、考课等形式,在监察实施的过程中出现了监察权力被私用,监察与司法、执法界限模糊等现象,并须遵从一定的回避原则,以保证监察效果的公正性。对官员的惩治来杜绝官员犯罪,是监察的终点,在此过程中,监察机构须与其他国家关涉机构发生联系,来共同完成监察过程。

监察机构的设置,是皇帝控制朝政和百官的方式之一。皇帝与监察机构的关系微妙:首先,监察机构是皇帝的耳目,是皇帝了解百官的重要途径。其次,监察机构是皇帝打击官员的重要工具,是政治斗争的重要手段。最后,监察机构是皇帝整顿吏治的利剑。监察机构的监察对象是整个官僚群体,在两晋南朝门阀政治的背景下,监察机构和高门世族也产生了密切的联系。首先,世族并不看好监察机构,也不愿意担任监察职官。其次,有的监察官吏慑于世族的权势,不敢直接弹劾世族,同时也助长了世族的专权。但同时两晋南朝时期同样出现了一批恪尽职守的监察官吏,他们刚正不阿,敢于直接弹劾世族,是官员队伍中的一股清流。尚书台是御史台的主要监督对象,而为制衡御史中丞的监察权力,纠正御史中丞弹劾的偏失,尚书左丞和御史中丞施行互相纠察。由于监察涉及对官员的处罚,所以监察机构和司法、执法等国家机构必然发生联系,他们需共同配合才能保证监察过程的完整实施,才能达到必要的监察效果。

弹文是监察官吏实施监督,上奏皇帝的书面形式。南朝时期的弹文较两晋时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就书写载体而言,出现了为官品较高官员准备的黄纸,这也体现了南朝的官员等级与特权。就弹文风格而言,两晋时期的弹文往往直入主题,而南朝时期则先引经据典,然后叙说主要内容。两晋时期的弹文叙事往往简明扼要,不注重细节,而南朝时期则更加注重细节,往往将当事人的口供都一一记录在案。与两晋时期相比,南朝弹文的格式化特征更加明显。

二、两晋南朝监察体制的专业化

通过对两晋南朝时期监察体制的考察,能够明显地发现,这一时期监察的专业化程度更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监察机构职掌的集中化。这里主要指的是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御史最初的设置有君主秘书的性质,刘师培在《论历代中央官制之变迁》中说:“御史之职在周代时亦属微官,惟邦国之治,万民之令,均为御史所掌,复兼摄赞书之职,以书从政之人,与后世起居注略同。战国时秦、赵皆有御史,亦属末僚。盖御史训为侍御史,犹言侍史,惟居斯职者得以日亲君侧,故至秦代,即为尊官,与丞相并,复改称御史大夫。”[1]到了秦代,加“大夫”衔,地位得到极大提高。“秦置御史,掌讨奸猾,治大狱。御史大夫统之。”[2]此时的御史还有治狱的司法职能。到了西汉,《汉书·百官公卿表》称:“一曰中丞,在殿中兰台,掌图籍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受公卿奏事,举劾按章……侍御史有绣衣直指,出讨奸滑,治大狱,武帝所制,不常置。”[3]725‐726此时绣衣直指才有治狱的功能,两汉后不置此官。到了后汉时期,御史中丞的职掌则更加集中,“掌察举非法,受公卿群吏奏事,有违失举劾之。凡郊庙之祠及大朝会、大封拜,则一人监威仪,有违失则劾奏。”[4]随着刺史由地方监察官吏转变为地方行政官吏之后,则不由御史中丞统辖,其职掌主要限于监察。秦汉时期,御史大夫还有很多临时的差遣职能,如领兵出征。如汉武帝征和三年,御史大夫商丘成将二万人出西河伐匈奴,汉宣帝本始二年,以御史大夫田广明为祁连将军讨匈奴。同时,御史大夫还主管图籍秘书、四方文书,熟知法度律令,对百官有考课、监察、弹劾之权。而到了两晋南朝时期,御史中丞专司监察,其他职能已十分罕见。

2.监察机构的独立化和细分化。首先,西汉时期御史府隶属于少府管辖,东汉仍然“文属少府”,形式上隶属少府,两晋南朝时期御史台脱离了少府的管辖,成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实施监察职权。其次,秦汉时期,御史大夫的主要属官,有御史中丞“兼典兰台秘书,外督部刺史,内领侍御史,受公卿章奏,纠察百僚”。符玺御史“掌符玺”;治书侍御史“掌以法律当其是非”;绣衣御史掌“逐捕‘盗贼’,治理大狱”。另有五曹御史,令曹,掌律令;印曹,掌刻印;供曹,掌斋祠;尉马曹,掌厩马;乘曹,掌护驾。两晋南朝时期,御史台的属官更加细化,有治书侍御史,分掌侍御史所领诸曹;黄沙治书侍御史,掌诏狱及廷尉不当者;侍御史魏置八人,晋九人,所领由汉时五曹增至十三曹,分别为:吏曹、课第曹、直事曹、印曹、中都督曹、外都督曹、媒曹、符节曹、水曹、中垒曹、营军曹、算曹、法曹。东晋时期,省课第曹、置库曹,掌厩牧牛马市租,后复分库曹,置外左库、内左库[5]。又有殿中侍御史、禁防御史、检校御史、符节御史、督运御史、监搜御史等。可见,御史台属官的种类在不断增加,其执掌也逐步细化,这都使得监察效果得到有效发挥。

3.监察主体的专职化。监察官吏专司监察,而对于官员的犯罪行为,其他官吏不会视而不见。秦汉时期,非监察官吏的弹劾事例屡见不鲜,东汉时期更是形成了尚书针对外朝的劾奏制度[6]。到了两晋南朝时期,发起弹劾和监察的主要都是监察官吏或监察机构,史籍中大量记载“监司”的监察行为,而“自晋以后,八座及郎中,多不奏事”[7]。另外汉代的三公“入则参对而议政事,出则监察而董是非”[8]1565,又翟方进为宰相,“持法刻深,举奏牧守九卿,峻文深诋,中伤者尤多”[3]3417。两晋南朝的“八公”的监察职能日益消退。从这一点我们同样可以看出,两晋南朝时期的监察权力更为集中,形成了更加专业的监察队伍,监察官员的职业化,监察权力的集中化,都可以使监察的效果大大提升。

4.监察客体的广泛化。监察组织和官员的设立,目的在于加强皇帝对百官的了解和控制。在中国古代“唯吾独尊”的皇权思想的背景下,皇帝虽是政府的最高首脑,拥有最高的裁决权,但实际上皇帝处于与整个官僚体系分离的境遇。两汉时期司隶校尉“无所不纠,唯不察三公”[9]。东汉大司农江冯曾建议“宜令司隶校尉督察三公”[8]1233,但是遭到反对。魏晋南北朝的监察官吏,其监察范围扩展到整个官僚群体,御史中丞“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而在皇太子犯错的情况下,监察官吏则弹劾太子保傅来达到警示作用。这一时期,承担丞相角色的八公和录尚书事等官也遭到监察官员的大量弹劾。南朝时期更是提高监察官吏的权势,御史中丞“职无不察”。而在行政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的考课与监督也辅助着监察机制的实施,使全体官僚都纳入了国家的监督体制中来。

5.弹劾文化的稳定化。弹劾的一般程序是由监察官员提起弹劾,并以弹文的形式奏报皇帝,再由皇帝进行审核,最后定罪处罚。弹劾传统贯穿于中国古代官制之中,是决定官员升降的主要因素,学界近年来尤喜欢用“政治文化”一词,邓小南有过这样的论述:“作为政治观念形态的政治文化,反映着长期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比较稳定的政治倾向和心理。”[10]而阎步克则说:“士大夫政治应该是个‘政治文化’问题。当然西方政治学中的‘政治文化’,主要是指影响政治行为的一套态度、信仰和心理。而我则用以指处于政治和文化交界面上,或说兼有政治和文化意义的那些事象。这是为了适合这一情况:传统中国的政治系统与文化系统是高度整合的,二者经常密不可分。”[11]而西方对于“政治文化”的诠释是:“政治文化是一个民族在特定时期流行的一套政治态度、信仰和感情。这个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的进程所形成。人们在过去的经历中所形成的态度类型对未来政治行为有着重要的强制作用。政治文化影响各个担任政治角色的行为,他们的政治要求内容和对法律的反应。”[12]虽然两位中国学者对于“政治文化”的看法与西方的看法均不一样,但笔者认为弹劾文化可视为中国古代的一种政治文化,其运作方式和表现形式在历朝历代变化不大,监察官员行使弹劾之权,其他官员受弹劾之权的监督,已经形成了一套成熟的稳定的政治心理,并影响古代官员的政治行为。学界一般认为弹劾制度创立于秦汉,经过秦汉魏晋的发展,弹劾已成为深深植入官员意识中的比较稳定的政治文化和政治思维,从而影响其政治行为。邱永明先生将中国古代的弹劾分为五种类型,即复劾、案劾、通劾、覆劾和自劾[13]。但邱先生所举事例并未涉及两晋南朝时期的弹劾案例,笔者借鉴邱先生的分类方法,考察两晋南朝时期弹劾的具体分类和对应案例。

(1)复劾,即连续地对某官进行弹劾。如西晋时期的司马休之,先被御史中丞王桢之弹劾失戍,免官后复起,又被御史中丞阮歆之弹劾,其“与尚书虞啸父犯禁嬉戏”。又如山涛被尚书左丞白褒弹劾,其“久不摄职”,并没有成功,后又被尚书令卫瓘以同样的理由弹劾,仍然没有成功,山涛也没有得到相应的惩处。又如王戎因“南郡太守刘肇贿戎筒中细布五十端”,为司隶校尉所纠,后又因“驱动浮华,亏败风俗”,再次被司隶校尉弹劾。

(2)案劾,即弹劾时,需要立案调查罪状者。我们所讨论的南朝的“风闻言事”虽可凭“风闻”弹人,但在弹文中还需列举相应证据,“与风闻符同”才能起到弹劾的作用。再如任昉弹劾刘整,其弹文中详细记录其家奴的口供,可见监察官吏在上奏之前也是经过认真调查的。

(3)通劾,即把为弹劾者辩护的人一起弹劾。两晋南朝现存文献中,我们难以找出与之严格对应的事例,但有多例弹劾不作为的相关官员。如刘宋时期王弘弹劾谢灵运,并认为御史中丞王准之“知而弗纠”,便一起弹劾。又御史中丞孔琳之弹劾尚书令省事倪宗,因尚书令徐羡之“纵而不禁”一起弹劾。另外《南齐书·陆澄传》中有多例御史中丞不作为而被免官的事例,后文详述。

(4)覆劾,即弹劾他人时,自己反被弹劾。刘宋时期治书侍御史司马侃弹劾征北谘议参军谢超宗,因“文辞简略”,结果“事入主书,被却还外”。结果兼御史中丞袁彖继续上奏弹劾谢超宗。然王逡之因此同时弹劾司马侃和袁彖,认为袁彖“才识疏浅,质干无闻,凭戚升荣,因慈荷任”,当“以见事免彖所居官,解兼御史中丞。”而司马侃“虽承禀有由,而初无疑执,亦合及咎”,当“杖督五十,夺劳百日”。

(5)自劾,即自我弹劾。西晋时期庾纯与贾充不睦,矛盾极深,贾充上表自解,因贾充当时势大,纯惧,也上表自劾,主动承认自己与贾充之间的争执责任在于自己,免官削爵,庾纯又被御史中丞孔恂弹劾,最终被免官。又南齐时刘休曾任御史中丞,上表自劾请求免官,其辞曰:

臣自尘荣南宪,星晷交春,谬闻弱奏,劾无空月。岂唯不能使蕃邦敛手,豪右屏气,乃遣听已暴之辜,替网触罗之鸟。而犹以此,里失乡党之和,朝绝比肩之顾,覆背腾其喉唇,武人厉其嘴吻。怨之所聚,势难久堪,议之所裁,孰怀其允。臣窃寻宋世载祀六十,历职斯任者五十有三,校其年月,不过盈岁。于臣叨滥,宜请骸骨。上曰:“卿职当国司,以威裁为本,而忽惮世诮。卿便应辞之事始,何可获惰晚节邪?”[14]613

刘休的上表自劾充满着对现实无奈,也是南朝监察效能的一个缩影。又南陈永定二年,“八月,周文育、侯安都等于王琳所逃归,自劾廷尉,即日引见,宥之,并复本官。”周文育和侯安都的逃归,自劾于廷尉治罪,但被赦免,自劾也是自首的一种方式。又南陈末年,鲁广达二子皆投降隋将韩擒虎,鲁广达上书自劾廷尉请罪,陈后主最终并没有给他任何惩罚,还赐金令其还营。

(6)面劾,即当面弹劾。南梁时,“中书舍人黄睦之以肩事托(陆)杲,杲不答。高祖闻之,以问杲,杲答曰‘有之’。高祖曰:‘卿识睦之不?’杲答曰:‘臣不识其人。’时睦之在御侧,上指示杲曰:‘此人是也。’杲谓睦之曰:‘君小人,何敢以最属南司?’睦之失色。”[15]当然这应是少数的特例,一般情况下,监司的弹劾是不当着当事人面的,甚至要回避。

在弹劾形式上,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因为皇帝对于官员的弹劾具有最终的裁判权,所以在朝廷上,官员可以直接向皇帝举奏。如宋泰始初,陆澄为尚书殿中郎,议皇后讳,皆依旧称姓,此时尚书左丞徐爰提出了反对意见,并对陆澄加以弹劾,认为“澄不引典据明,而以意立议”,最终免官,白衣领职。尚书左丞本有监督礼制的职责,陆澄身为尚书殿中郎,也在左丞的监督范围之内。与口头弹劾相比,史料中还留下了一定数量的书面弹劾文书,监察官吏的弹劾上奏也分为公开的上书弹劾和非公开的秘密弹劾,前者情况较为普遍,后者的出现也有其特定的原因,如东晋时江绘为御史中丞,“既到职,弹奏无所驱挠”,但“时元显专政,多行骄横”,故“绘密启之”。江绘慑于司马元显的权势,不敢公开弹劾,只能秘密上奏。

前代的弹劾案件成为后代弹劾的法理支撑和依据。南齐建元元年,“骠骑谘议沈宪坐家奴客为劫”,沈宪的子弟遭到弹劾,而沈宪本人却没有,尚书左丞任遐因为御史中陆澄不纠奏沈宪,而弹劾陆澄。此事在当时朝野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陆澄认为“伏寻晋、宋左丞案奏,不乏于时,其及中丞者,从来殆无。”尚书左丞任遐认为没有及时弹劾沈宪,御史中丞陆澄是有知事不纠的责任的,而陆澄认为不应追究御史中丞的责任。最后尚书令褚渊举出了前代的例子加以说明:

尚书令褚渊奏:“宋世左丞荀伯子弹彭城令张道欣等,坐界劫累发不禽,免道欣等官;中丞王准不纠,亦免官。左丞羊玄保弹豫州刺史管义之谯梁群盗,免义之官;中丞傅隆不纠,亦免隆官。左丞羊玄保又弹兖州刺史郑从之滥上布及加课租绵,免从之官;中丞傅隆不纠,免隆官。左丞陆展弹建康令丘珍孙、丹阳尹孔山士劫发不禽,免珍孙、山士官;中丞何勗不纠,亦免勗官。左丞刘曚弹青州刺史刘道隆失火烧府库,免道隆官;中丞萧惠开不纠,免惠开官。左丞徐爰弹右卫将军薛安都属疾不直,免安都官;中丞张永结免。”[14]683

在刘宋时期发生过多次御史中丞失察,而尚书左丞纠奏,御史中丞免职的事例,说明尚书左丞对御史中丞疏漏的纠正是有先例的。而在陆澄的事件中,陆澄也承认“臣以不纠宪等为失”。最后皇帝给出了处理意见:“澄表据多谬,不足深劾,可白衣领职。”皇帝虽然赞同了任遐和褚渊的看法,御史中丞陆澄有失察之责,但根据褚渊所举前朝事例,御史中丞失察应被免职。两晋南朝时期弹劾已成为国家政治体系和官僚体系中一种比较稳定的政治文化。

6.监察文书的格式化。南朝的弹文出现了格式化的倾向。如南齐时御史中丞沈约弹奏王源、梁代御史中丞任昉弹劾刘整,此类弹文在史籍还有很多,其中弹文第一部分以“臣闻”开头,并不直接叙述监察案件的具体内容或犯官的具体犯罪行为,甚至不提被监察者的官职和姓名,而是先引经据典,或是客观事实,或是儒家经典,或是此前发生过的案例,为后文的弹劾优先提供法理支持。中间部分以“臣谨案”开头,具体叙述弹劾对象的犯罪内容、经过以及相关人员的口供,最后一部分以“臣等参议”开头,提出对被弹劾者的处理意见,并标明弹文之后给出的处理意见并不是上奏者个人的想法,而是经过商议的集体的意见,供皇帝参考定夺,而“请以见事免某所居官”也是对被弹劾者免官的表达方式。南朝弹文的格式化特征,也是这一时期监察专业化的表现之一。

三、结 语

两晋南朝时期的监察较前代来说,专业化特征显著,监察效果也更优于前代。此时的监察制度上承秦汉,下启隋唐,处在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演变的重要时期,形成了很多监察的政治文化传统,对后世影响深远。但我们同样应该看到,两晋南朝时期的监察体制仍有需要完善之处,处于人治社会,监察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仍存在一定的距离,在六朝门阀政治的背景下,监察机构和官吏成为皇帝伸张皇权的手段和形式,对门阀世族的监察力度没有起到应有效果。但古人对于监察的思考和智慧,仍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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