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发承包和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措施
2020-12-26税成君厦门至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福建厦门3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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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在工程结算实践中,结算价超合同价的现象较为普遍,很多项目结算价超合同甚至达到5%~10%,造成造价偏差的原因也各有不同,有的是因为现场地质条件的变化,有的是不可抗力,有的属于合理的工程变更,也有的是因为管理失误造成的。对于发承包和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问题,应采取措施尽量规避,以免造成造价的不合理增加。
2 造价不合理增加的原因分析
2.1 工程发承包阶段施工合同条款不够严谨
案例一:某医院病房大楼项目,合同对工程变更的结算单价约定为:“原投标报价书中已有的项目或者材料,结算单价按投标报价书中的项目或材料单价。”原清单中,仅大厅局部墙面装饰使用铝塑板,工程量30m2,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增加铝塑板墙面工程量约1300m2。承包单位投标报价书中铝塑板材料单价高达260元/m2,而施工时期的铝塑板信息价仅为90元/m2。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此项造成建设单位损失超过25万元。
问题分析:因施工合同条款考虑不周全,承包方采用不平衡报价造成了工程造价的不合理增加。在上述案例中,承包方高报部分工程量较小的项目单价,工程实施时通过工程变更,增加该部分项目的工程量,给建设单位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虽然《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版)第9.6.2款约定“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但是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调整方式,在结算时很难真正执行。
2.2 建设单位不重视对承包方索赔的管理
案例二:某医院病房大楼项目,原地下室设计为人防地下室,施工期间,人防门及人防设备取消施工。建设单位没有提供取消该部分工程内容的说明,工程竣工图未删除人防工程内容,承包方送审结算也未扣除该部分工程造价。所幸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通过踏勘现场,核对原招标图纸,发现此项未施工,最终核减造价约124万元。
问题分析:建设单位未对取消施工的工程内容向承包方索赔,承包方在报送结算时,一般不会主动扣减未施工的工程项目。索赔是建设工程双方依据合同约定,向对方提出经济和时间补偿的行为。承包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建设单位也可以向承包方提出索赔。然而在实际工程中,常见的是承包方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很少见建设单位向承包方提出索赔。若建设单位管理意识不强,对取消施工的项目未发出索赔通知单,后期结算审核就难以发现,可能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3 工程变更时未及时确定投标报价书没有的主材单价
案例三:某医院病房大楼项目,合同对工程变更的结算单价约定为:“原投标报价书没有的项目或材料,按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三方确认的价格,计算出造价后乘以中标下浮率。”该项目原玻璃幕墙及带型窗设计采用6厚单片镀膜玻璃,后因新《公共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实施,变更为6+9A+6中空LOW-e玻璃。承包方报送结算时,中空LOW-e玻璃按建筑工程信息中经销商报价368元/m2乘以中标下浮率确定。而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认为建筑工程信息中经销商报价不是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不能作为依据。经参考同时期项目,6+9A+6中空LOW-e玻璃预算价为230元/m2左右。因本项目玻璃面积约5200m2,造价差达70多万元,造成了非常大的争议。
问题分析:发生工程变更时,出现了原投标报价书没有,且工程造价机构也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如果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未及时确定材料单价,在项目结算时,可能因为历时已久,很难再核实工程变更当时的材料单价,给结算工作造成了非常大的争议,工程造价也变得不可控。
2.4 工程变更管理不严,出现不必要的变更
案例四:某办公大楼项目,合同对工程变更的结算单价约定为:“原投标报价书没有的项目或材料,按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三方确认的价格,计算出造价后乘以中标下浮率”。部分地面为600×600玻化砖地面,承包方投标报价仅30元/m2。工程施工期间,承包方通过工程变更将600×600玻化砖变更为800×800玻化砖。800×800玻化砖原投标报价书没有,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为102元/m2,按施工合同约定的下浮率后两种材料价差约为62元/m2,此项工程量约7000m2,增加造价约48万元。
问题分析:建设单位工程变更管理不严,承包方在施工期间,通过工程变更增补造价。承包方投标时不合理地压低部分项目投标报价,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方通过将低报价项目变更,增补工程造价。建设单位收到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意见后,未进行功能及经济性的分析便同意了工程变更,造成了不必要造价增加。
2.5 未严格核实现场签证工程量
案例五:某办公大楼项目,因为设计变更,电梯按钮面板需要重新打凿,承包方单独报送打凿电梯按钮面板计日工签证一份,计8×20=160工日。在随后电梯机房改造、电梯井改造等项目签证中,承包方再次将此项目列入,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均签字确认。结算时,建设单位委托的第三方审核单位发现此项工作内容相同,报送工日相同,认定为重复报送,予以核减。同时审核单位认为签证计日工明显多报。20层,每层电梯按钮面板打凿按2工日计算,为40工日,审核单位将签证工日数核减。
问题分析: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未严格核实现场签证工程量。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未对现场签证工程量复核,只要项目有发生,就签字确认,认为核实工程量是工程造价审核人员的事情。由于现场签证大多是隐蔽项目,日后审核难以核实,承包方往往通过重复报送、多报现场签证工程量来增加造价。
3 造价控制的对策与建议
①在工程发承包阶段,施工合同条款应尽量考虑周全,为防止承包方不平衡报价,可以将合同条款中工程变更的结算单价调整为:“原预算书 (控制价书)中已有的项目或者材料,结算单价按预算书(控制价书)单价乘以中标下浮率;原投标报价书没有的项目或材料,按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或三方确认的价格,计算出造价后乘以中标下浮率”。这样结算单价以预算价(控制价)为基准,可以有效地防止因承包方不平衡报价造成的工程造价的不合理增加。
②建设单位加强对承包方的索赔管理,在取消部分施工项目等事件发生时,及时向承包方发出索赔通知书。
③在工程变更发生时,出现了原投标报价书没有且工程造价机构也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建设单位要及时和承包方确定材料单价,可以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
④加强工程变更管理
a.强化工程变更的程序管理。工程变更应当遵循一系列固定的程序,在参建各方提出工程变更后,对造价和功能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运用价值工程的方法,由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对变更的合理性进行审核,价值提升较大的变更予以通过,对于一些增加造价较多,但对功能优化较小的变更项目,应予以否决。
b.加强工程变更的分类控制。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承包方提出的变更,采取不同的审批手续,对承包方提出的变更实行重点管理,采用更严格的审批手续,若没有较大的价值提升,应尽量避免变更;可根据工程变更造成的造价变动金额划分档次,各档次规定不同的审批手续,数额越大,审批越严格。
⑤强化现场签证管理,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要严格核实现场签证工程量,签证工程量一定要附上计算书,不得用“最终以审核为准”来应付。
4 结语
结算价超合同价虽然是普遍现象,但事实上非常多的造价增加是由于发承包和施工阶段的造价管理失误造成的,如果加强该阶段的造价管理,合理制定并严格落实造价控制措施,定能将结算价控制在合理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