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以安居:福利保障与家庭资源对农民工家庭城市购房行为的影响
2020-12-25李成华靳小怡
李成华 靳小怡
(1.西北工业大学 人文与经法学院;2.西安交通大学 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西安 710049)
一、问题的提出
住房作为安身立命之所,是农民工市民化的首要条件。[1]在目前城市房价高昂和房租畸高的情况下,住房已经成为制约农民工市民化的关键因素,安居成了比乐业更困难的事情。[2][3]已有利用中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探讨住房模式对流动人口市民化的影响结果表明,相较于单位宿舍与租赁的住房模式,自有住房最能促进农民工高质量融入当地社会和实现市民化。[4]然而,受地方政府保障性住房供给的制约,购房是目前农民工家庭在城市实现自有住房的主要途径。伴随新型城镇化的推进,农民工城市购房的区位选择意愿不仅仅局限于务工城市,而是呈现出务工城市与老家城市共存并重的趋势。[5][6]农民工通过权衡流入地城市和家乡城市的社会保障供给对其生存发展需求偏好的满足程度,选择定居城市。[7]
随着农民工住房问题日益成为城镇化进程中的重要民生问题,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农民工城市购房问题。通过对中国知网有关农民工城市购房文献的梳理发现:目前学术界关注农民工城市购房的研究议题主要聚焦探讨购房意愿的影响因素分析,对哪些因素影响其城市购房行为的定量研究较少,且只使用“是否在城市买房”来衡量城市买房,未区分农民工是选择务工城市还是老家城市。[8]另外,已有关于农民工城市购房意愿和行为研究的分析对象多以个体为主,缺乏以家庭作为分析单位的探讨。农民工在市民化过程中是选择定居城市还是返乡农村不仅仅是个人决策,而是复杂的家庭决策。[9]本文认为农民工家庭市民化过程中的城市购房并非仅仅是个人行为,而是基于家庭可掌控的资源与追求家庭福利最大化权衡后的理性决策。但目前解释农民工购房意愿的研究即便是考虑到家庭因素的影响,也只是在构建分型框架时增加一个家庭特征模块,并没有从根本上实现从“个体主义视角”到“家庭本位分析”的思维角度转变。
综上所述,农民工家庭的城市购房是目前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重要现实问题。在市场供应及住房制度既定的条件下,普通家庭根据获取城市住房的能力与自身需求做出购房决策。[10]受户籍身份特殊性的影响,在分析农民工城市购房的影响因素时,不仅需要考虑购房资本等因素对购买力的影响,还需考虑住房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所起到的特殊作用。[11]本文认为在城乡二元体制依然存在的背景下,农民工家庭的城市购房行为是其对家庭可控资源与城市福利保障供给效用进行综合评估后做出的理性行为。因此,本文将农民工家庭的城市购房行为划分为“选择务工城市购房和选择老家城市购房”,并以家庭作为分析单位,在科尔曼理性选择理论的指导下,从制度因素和非制度因素两方面构建研究框架,重点探讨城市福利保障制度与家庭资源因素对农民工家庭城市购房行为的影响。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科尔曼理性选择理论
理性选择理论的基本观点是社会行动者在所掌握的资源和所处的社会制度等因素的约束下做出对自己价值最大化的行动。[12]该理论假定社会行动者是具有目的性的理性人,且都有一定的利益偏好,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目标需要其理性地考虑资源和制度因素。其中,资源是行动者采取行动的前提条件,行动者的行为受到资源的拥有状况和控制状况的制约,行动者拥有的资源越多越容易实现目标;社会制度通过积极或消极的影响方式约束行动者行为偏好的发生或目标的实现。[13]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对行动者的前提假设不同于传统劳动力迁移理论中的“经济人”,该理论认为行动者具有“经济人”和“社会人”的双重属性特征,其在选择实现目标的行动方案时,不仅仅考虑基础的经济理性因素,还会追求更高水平的社会理性满足。[14]国内的经验研究表明,面对目前农民工家庭化迁移趋势日益明显的现实情境,仅仅依靠经济理性假说不足以全面解释农民工家庭迁移过程中的决策行为,越来越多的学者将个体因素以外的家庭因素和制度因素等纳入分析模型,致力从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角度构建一个更加包容和综合的分析框架。[15][16]
受当前中国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农民工家庭在城市的购房行为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其家庭成员实现城市定居、改善家庭生活质量的经济理性需求,更是满足其融入城市、寻求与市民同等福利待遇的“社会理性”需求的体现,具有彰显其“市民身份”的符号效用。经验研究也表明,相当多的农民工觉得买了房就是城里人,有房就等于有了家,有了家在城市就有了归属感和安全感。[17]根据理性选择理论中资源与制度两大要素对行动者理性行为解释的逻辑思想,本文认为农民工家庭城市购房行为的实现会受到家庭中所拥有或可控制的资源的影响,这是其购房行为的前提条件,资源越多越容易实现购房目标和满足购房区位的偏好;还会受到与住房相关的家庭福利保障制度环境的影响,这些制度会通过相关的政策调控以鼓励或削弱的方式影响购房目标和购房区位偏好的实现。
(二)城市福利保障制度对农民工城市购房影响的经验研究
目前家庭化迁移日益成为农民工流动的主流趋势,已有经验研究表明,住房保障制度和随迁子女教育福利制度是农民工家庭化迁移中更为注重的两大公共服务制度,[18]对农民工家庭城市购房决策具有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住房公积金作为城市居民住房的重要保障制度,一方面通过提供低利率的购房贷款优惠的方式,降低农民工家庭购房支付成本,直接促进农民工家庭购房行为的实现;另一方面,在目前城乡二元体制排斥的制度情境下,能够与本地市民一样参与享受公积金制度,对农民工而言还具有“准市民”的身份象征性意义,有助于强化其家庭城市定居的心理预期,进而间接影响农民工家庭的城市购房决策。[19][20]已有经验研究表明,在流入地享有住房公积金的“乡-城”流动人口更倾向于在流入地购买商品房,并且这一明显的促进作用在副省级城市的影响更为明显。[21]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1:与未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家庭相比,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家庭选择在务工城市购房的可能性更高。
在目前大城市教育资源的供需日益紧张和随迁子女教育实行积分入学政策的现实情境下,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学是其家庭在城市长远发展面临的一大难题。农民工家庭为了子女有机会分享城市更优质的教育资源,获得更多向上流动的机会,会促使其家庭采用购房的方式来解除城乡二元体制分割对其子女分享城市优质教育资源的阻碍。大量经验表明,规避城乡二元结构对子女前途发展影响的社会理性需求是农民工家庭城市购房定居的关键动力。[22][23][24]子女享受城市良好教育的社会理性需求不仅能显著提升农民工家庭定居城市的意愿,还能缓解城市排斥低端劳动力市场环境对农民工家庭城市定居意愿的弱化作用,[25]如果农民工家庭中的子女教育问题可以在务工城市得到解决,将会大大提高农民工落户务工城市的意愿,[26]进而鼓励农民工在定居城市购房行为的发生。就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2:农民工家庭对务工城市的随迁子女教育政策效果评价越高,其选择在务工城市购房的可能性越高。
(三)家庭资源对农民工城市购房影响的经验研究
家庭资源包括家庭所拥有的人力资本、社会资本、金融资本、自然资本和物质资本等各类生计资本资源。[27]国内已有关注个人或家庭资源对农民工城市购房影响的经验研究,主要使用受教育程度为主的人力资本、社会交往状况为主的社会资本和收入为主的金融资本指标。已有经验研究表明家庭资源对农民工城市购房的影响途径主要有两个:其一,家庭资源会影响农民工家庭在城市的社会经济地位,进而影响购房支付能力和购房行为的实现;[28]其二,家庭资源会影响农民工家庭市民化进程中的城市定居落户意愿,[29]进而影响购房意愿和区位偏好的选择。
研究发现无论是在务工城市购房还是在老家市内购房,受教育程度和收入对农民工城市购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主要表现为受教育程度越高的农民工城市购房意愿越强烈,[30]且受教育程度越高的群体越倾向于在高等级城市购房定居,[31]实现城市购房的可能性也越大,[32]收入越高的农民工在城市购房意愿和支付能力越强,[33][34][35]实现城市购房的可能性也越大。[36]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1:农民工家庭中夫妻受教育程度越高,其选择务工城市购房和老家市内购房的可能性均会越大。
假设2.2:农民工家庭收入越高,其选择务工城市购房和老家市内购房的可能性均会越大。
基于中国的关系主义文化,农民工家庭中的社会关系对其市民化进程中的城市定居决策具有显著影响,但不同类型的关系资源作用呈现差异性,具体表现为依托亲缘、血缘关系建构的传统社会关系对农民工在城市初期的就业谋生具有重要作用,但农民工若要在城市长期生存发展势必需要在城市场域拓展新型社会关系资源,传统亲缘关系作用逐渐被弱化。[37][38]经验研究发现,亲属网络对农民工落户城镇的意愿没有显著影响,[39]与城市居民的交往、参加务工城市的各类组织有助于提高农民工留城定居的意愿。[40]与一般的社会关系相比,与城市政府单位人员建构的政治型社会关系资源对农民工社会经济地位的提升帮助更大,对农民工留城和落户城镇具有更为显著的促进作用。[41][42]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3:务工城市的亲人关系对农民工家庭选择务工城市购房没有显著影响。
假设2.4:与未在务工城市建构市民关系的农民工家庭相比,有务工城市市民关系的农民工家庭选择在务工城市购房的可能性更大。
假设2.5:与未在务工城市参与组织的农民工家庭相比,有在务工城市参与组织的农民工家庭选择在务工城市购房的可能性更大。
假设2.6:与在务工城市没有政府关系的农民工家庭相比,有务工城市政府关系的农民工家庭选择在务工城市购房的可能性越大。
假设2.7:与在家乡城市没有政府关系的农民工家庭相比,有家乡城市政府关系的农民工家庭选择在老家市内购房的可能性越大。
三、数据来源与研究方法
(一)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来自西北工业大学城乡融合发展课题组与厦门大学人口与生态研究所联合于2019年11月在福建省厦门市完成的“农村流动人口家庭生计状况调查”。该项调查的主要目的是研究农村流动人口家庭的生存与发展状况,故本次调查对象为“农村流动人口家庭”,受访者分布在厦门市下辖的所有6个区。厦门市卫健委提供的2019年10月“厦门市人口全员登记数据”显示,厦门市农村流动人口家庭户总计83.2万户。本次调查采取多阶段分层抽样方法进行样本抽取:首先,根据各个行政区农村流动人口家庭户数量占全市的比例分配各个行政区的样本数量;其次,在各个行政区内对农村流动人口家庭户大于1000的社区进行10%抽样,该阶段在各个行政区范围内抽取1~3个社区,共计抽取16个社区;最后,在被选中的16个社区内进行农村流动人口家庭户总数的1%抽样。本次调查抽样最终获得802户农民工家庭。抽样调查结果表明“70后”“80后”和“90后”的农民工家庭占比分别为26%、57%和17%,超过一半(57%)的农民工家庭是福建省内迁移,携子女举家迁移的比例占到60%,绝大多数(70%)的农民工家庭在厦门生活时间超过10年。
(二)变量设计
1.因变量
为了测量农民工家庭的城市购房行为,我们询问了受访者“您家在城里购买的房屋位于哪个城市?(若家中有多套住房则回答价值最高的住房情况)”回答的选项包括“1.无房,计划在厦门买;2.无房,计划回老家买;3.无房,没计划买;4.厦门;5.老家市内”。将回答“厦门”的划分为“务工城市购房”,将回答“老家市内”的划分为“老家市内购房”,将回答“无房,计划在厦门买;无房,计划回老家买;无房,没计划买”中任何一项的划分为“未购房”。
2.自变量
城市福利保障制度和家庭资源因素是本文的主要自变量。
(1)城市福利保障制度
在问卷调查中,笔者分别询问了受访者和配偶有无参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将只要有一方参与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的划分为“有住房公积金”。为了测量农民工对厦门市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政策效果的评价,笔者询问了受访者“您觉得厦门市的积分入学政策能帮助农村外来随迁子女解决入学问题吗?”选项包括“1.能解决大部分;2.能解决一半;3.能解决小部分;4.几乎不能解决”。将回答“几乎不能解决;能解决小部分的”划分为“最多解决一小部分”。
(2)家庭资源
本文从生计资本角度选取夫妻教育程度、务工城市亲人数量、务工城市有无本地人关系、务工城市有无组织参与、务工城市有无政府关系和家乡城市有无政府关系以及家庭年收入来测量农民工家庭资源状况。其中,对夫妻教育程度是选取丈夫和妻子中教育程度最高的水平进行衡量。为了测量农民工家庭在厦门市有无本地人关系,笔者询问了受访者“您和您配偶在厦门市的家人亲戚和好朋友中有多少个本地人?”将回答“0”的划分为无。为了解农民工家庭在厦门市的组织参与情况,笔者询问了受访者“在厦门市,您或您家人参加过工会、公益组织、老乡会、生活娱乐团体等组织的数量是多少?”将回答“0”的划分为无。为了解农民工家庭在务工城市和老家城市所拥有的政府关系情况,笔者询问了受访者“您和您配偶的家人亲戚、朋友或熟人有无在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的?”将回答“有,在厦门”的划分为“务工城市有政府关系”,将回答“有,在老家”的划分为“家乡城市有政府关系”。
表1 自变量和控制变量的描述性统计信息(N=802)
3.控制变量
在分析中,本文参考已有的实证研究,将其他一些可能影响农民工家庭城市购房行为的变量分为家庭基本特征和家庭流动特征。家庭基本特征包括使用丈夫出生年代测量的家庭年代、在家乡县城所处经济阶层的自我评价、家庭生计策略与夫妻就业结构;家庭流动特征包括是否举家迁移、在厦门生活时间和来源地。
(三)分析方法
由于因变量“城市购房行为”是多分类变量,为了检验城市福利保障制度因素和家庭资源因素对家庭城市购房行为选择的作用假设,本文采用多元Logistic回归模型(Multinomial Logistic Regression)进行分析,模型公式为:
Pi表示务工城市购房和老家市内购房的概率,参考项为“未购房”;xk为影响农民工家庭城市购房的自变量和控制变量;β是回归系数;α是常数项;μ为随机误差。
四、分析结果
(一)农民工家庭城市购房分布状况
调查结果显示,从总体来看,近四成(35.7%)的农民工家庭已经实现城市购房,其中选择在老家市内购房的比例略高于在务工城市购房。由此可见,由于大城市房价的攀升,选择“回迁式”购房日益成为农民工家庭市民化过程中的理性住房选择。通过对不同类型农民工家庭城市购房状况的比较分析发现(表2):尽管已有研究表明80后、90后农民工定居城市的意愿更强烈,[43]尤其是90后农民工越来越憧憬在城市有属于自己的家,[44]但受大城市高额房价和家庭资源积累的限制,愈年轻的农民工家庭在务工城市实现购房的比例越低;80后、90后家庭选择老家市内购房的比例均高于务工城市购房。另外,从流出地的区域分布来看,来自中部地区的农民工家庭选择老家城市购房的比例最高,来自西部地区的农民工家庭选择务工城市购房的比例最低。由此可见,流动距离越远的农民工家庭选择在务工城市购房的比例越低,越倾向于选择返回老家城市购房。
(二)影响因素分析
表3报告了城市福利保障制度与家庭资源因素对农民工家庭城市购房行为的影响。
城市福利保障制度中的住房公积金和随迁子女教育对农民工家庭选择在务工城市购房具有显著的影响。住房公积金有助于农民工实现城市安居梦,在务工城市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农民工家庭选择在务工城市购房的可能性是未在务工城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家庭的3.014倍(e1.103),假设1.1通过验证。但从农民工家庭享受住房公积金的分布来看,绝大多数(80%)农民工家庭是被排除在住房公积金制度以外的。随迁子女教育对农民工家庭选择在务工城市购房的可能性具有显著影响,假设1.2通过验证;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已有大量研究表明子女在城市接受良好的教育是农民工城市购房的主要动机,[45][46]但伴随大城市义务教育资源供给的紧缺,农民工家庭基于随迁子女教育这一社会理性需求做出城市购房决策时更加谨慎,只有其认为现有实施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能较大程度地确保其通过购房这一行为增加其子女在务工城市入学的机会时,才会倾向于选择在务工城市购房。由此可见,尽管大城市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会吸纳流动人口的大量集聚,[47]但其中与户籍相关的家庭福利保障享有力度是影响农民工家庭购房决策的关键。
家庭资源因素对农民工家庭城市购房具有显著的影响。回归结果表明:与夫妻受教育程度最高为初中学历的家庭相比,夫妻受教育程度中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农民工家庭城市购房的可能性更大,假设2.1通过验证;家庭收入越高的家庭实现城市购房的可能性越大,假设2.2通过验证;务工城市亲人的数量对农民工城市购房行为没有显著影响,假设2.3通过验证;与在务工城市没有本地人关系的家庭相比,有本地人关系的农民工家庭实现务工城市购房的可能性更大,假设2.4通过验证;与家庭成员没有在务工城市参加任何组织的家庭相比,有组织参与的农民工家庭实现城市购房的可能性越大,假设2.5通过验证;在务工城市有无政府关系对选择在务工城市购房没有显著影响,假设2.6未得到验证,这可能是由于本调查中在务工城市有政府关系的家庭多以年轻家庭为主(90后家庭约占40%),面对厦门高昂的房价,其购房经济基础较弱。在家乡城市有政府关系对农民工家庭选择返回老家城市购房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假设2.7通过验证。由此可见,无论是选择在务工城市购房还是回老家市内购房,教育程度高和高收入对农民工家庭实现城市购房均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务工城市建构的新型社会关系对农民工选择在务工城市购房定居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家乡城市场域中的政治社会资本对农民工选择在老家城市购房安居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不同生计特征的农民工家庭在城市购房策略选择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模型结果显示:由于家庭资源的积累时间短更不足以承受城市的高房价,越年轻的家庭选择在务工城市购房和老家市内购房的可能性均越低。在老家县城经济状况处于中等及以上的农民工家庭更倾向于选择在务工城市购房,由此可见,大城市的人才吸引优势依然很明显,中小城市人才吸引竞争力亟待提升。另外,已有研究发现自雇就业的农民工更倾向于选择在务工城市购房,[48]但本文发现夫妻中有自雇就业的农民工家庭倾向于返回老家城市购房安居,这可能是由于随着近几年中小城市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的优惠政策,吸引在城市中积累丰富自主就业经验的农民工愿意返乡购房定居发展。此外,本文发现夫妻双方均完全非农化就业的“双职工”家庭选择在务工城市购房的可能性明显更低,更倾向于选择在老家市内购房。这可能是由于对外出务工的“双职工”家庭而言,子女多留在老家跟着祖辈,即使将子女带到务工城市,受就业环境的影响,他们也很难有充足的精力照顾子女,以牺牲子女健康成长为代价的购房成本无疑是非常高昂的,因此他们更倾向在大城市挣取高工资,选择返回老家城市购房安居生活,以实现城市安居梦和子女健康成长的双圆满。
不同流动特征的农民工家庭在城市购房策略选择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模型结果显示:举家迁移、在务工城市生活时间越久的农民工家庭选择在务工城市购房的可能性越大,由此可见,家庭化和居留长期化的流动模式对农民工家庭选择在务工城市购房具有积极的推进作用。另外,来自不同区域的农民工家庭在城市购房策略方面也呈现显著差异,表现为家乡来源地在中部的农民工家庭更倾向于选择在老家市内购房,这可能是由于中部地区的房价更能被农民工家庭所接受。
表3 农民工家庭城市购房行为影响因素的Multi-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
注:***p<0.001;**p<0.01;*p<0.05;+p<0.1。
五、结论与政策启示
本文重点关注城市福利保障制度和家庭资源对农民工家庭的城市购房行为的影响,主要的研究发现如下:
第一,大多数农民工家庭的城市安居梦还未实现,面对大城市居高不下的房价和住房保障边缘化的多重压力,选择返回老家城市的“回迁式”购房是目前农民工家庭城市购房的新趋势。已有关于农民工城市购房意愿的研究表明,农民工更倾向于选择在务工流入地购房落户,确保定居与职业场域的统一。[49]但目前越来越多在大城市务工的农民工家庭面临“购房安居城市-就业谋生城市”空间分离的新困局,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目前中小城市就地就近城镇化中存在产业发展和公共服务的短板。
第二,农民工家庭在务工城市福利保障的享受力度对其购房行为的发生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农民工家庭试图通过购房来提高其家庭在城市中获得均等公共服务的可能性。本文发现住房公积金惠及农民工对提升其家庭购买能力、实现城市安居梦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政府针对随迁子女教育资源的供给效用对农民工家庭购房具有显著影响,伴随农民工家庭化迁移趋势日渐加强,随迁子女就地入学需求增加与教育资源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凸显,农民工家庭能否与市民享受同等的子女教育福利有赖于城市的具体政策安排。外来务工随迁子女教育既可能是农民工家庭选择安居城市的“推进剂”,也可能是排挤农民工家庭在城市安居的“拦路石”。
第三,无论是选择在务工城市购房,还是选择返回家乡城市购房,资源均是农民工家庭实现购房行为的基本前提,教育程度和收入均是农民工家庭实现城市购房的重要保障条件,在城市场域建构的新型社会关系对农民工家庭城市购房的选择呈现出区位偏好影响。进一步分析发现收入水平越高的农民工家庭越偏好选择在务工城市购房定居,这可能是由于收入越高的农民工家庭购房支付力越强,选择定居地的机会更加多样化,除了考虑就业机会与工资水平等基本生存需求因素外,倾向于选择公共服务水平更高的城市定居。2018年《公共服务蓝皮书:中国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力评价》显示,厦门市的公共服务能力在全国排名位居第二,人才吸引的竞争优势非常明显。本文再次表明农民工城市购房行为不仅仅体现了城乡间各种资源的博弈,也是不同城市间公共服务质量的博弈。
基于以上分析与结论,本文的政策启示如下:一是探索面向农民工群体的便携式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农民工自愿的前提下采用“允许个人缴存、允许地区间转移接续,多缴多贷、少缴少贷”的灵活管理原则支持农民工在大中小城市安居,保障农民工家庭市民化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对迁移家庭化、居住长期化的稳定就业农民工群体,尝试优先打破缴存的单位和户籍壁垒,允许其与本地市民享受同等的住房福利保障。二是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出发点大力推进城市基础教育供给侧改革,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与当地市民子女享受均等的教育机会与教育质量,切实解决家庭化迁移农民工的后顾之忧,让其安心在城市落地生根。三是加快推动中小城市产业布局的优化与产业发展动力的增强以及中小城市公共服务品质的提升,吸引并留住农民工在中小城市安居乐业,实现中小城市城镇化与农民工家庭市民化的双赢。
总之,本文通过区分农民工家庭选择务工城市购房还是选择老家城市购房,根据科尔曼的理性选择理论从制度和非制度层面对农民工家庭城市购房行为进行系统分析,一方面丰富了农民工家庭城市购房的研究内容,另一方面为政府推进城镇化与农民工家庭市民化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理论参考。本文的研究还存在一定的不足。农民工城市购房行为不只是简单的消费决策,也是基于不同城市间福利保障水平的博弈选择。本文在制度层面主要讨论了务工城市有关农民工家庭福利的保障制度对其购房行为的影响,有必要在未来的研究中补充老家城市有关农民工家庭福利的相关制度因素,进而深入比较分析务工城市和老家城市福利保障水平对农民工家庭城市购房行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