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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谁之责?

2020-12-25姚维

恋爱婚姻家庭 2020年36期
关键词:罗某责任法监护人

◎文/姚维

2020年8月17日,佛山市顺德区发生了一件令人悲痛的事情,12岁孩子牵别人的狗出来玩时,将八旬老人绊倒身亡。老人身亡是谁之责?12岁的孩子?狗主人?公职律师来给大家捋一捋——

涉及的法律问题

从通报情况来看,老人的死亡和狗主人以及12岁的小女孩罗某并不是毫无关系。若不是狗主人将狗拴在家门口疏于管理,若不是罗某擅自将狗牵出去玩,就不会发生后来的意外——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意外将老人绊倒,导致其受伤死亡。

就这件事来说,如果从刑事责任上来分析,无论是狗主人,还是小女孩罗某,在主观上既不存在故意,也不存在疏忽大意地没有预见或者是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即使构成刑事犯罪,因为小女孩未满14周岁,根据刑法的规定,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不会受到任何刑事处罚,所以她也无法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此次事件不存在刑事责任,那么对老人的意外死亡需要负民事侵权责任吗?哪些人应该对此承担责任呢?

律师解析

动物侵权的构成要件:1.饲养的动物;2.有动物的加害行为;3.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4.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那么本案中,狗绳绊倒老人致死符合该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谁来担责?

该事件属民事侵权,侵权人要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中不存在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78条和第79条的规定,狗的主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且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在此案例中,涉及第三人(小女孩罗某)过错侵权,如果狗的主人能证明侵权是由小女孩罗某的过错导致,在其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新颁布的《民法典》第1250条也承袭了此规定),有权向涉事女孩监护人追偿。因涉事女孩12岁,属于法律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因此,狗的主人和罗某监护人对此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狗的主人在赔偿后,有权向罗某监护人追偿。

新颁布的《民法典》在第七编《侵权责任》中设置了专章,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做了明确规定,旨在强调养狗的责任取向,这些规定将在很大程度上发挥规范作用,敦促人们文明养狗。我们希望,在《民法典》的法律约束下,文明养宠能够真正成为民众自觉遵循的规范。

公职律师再次提醒,饲养动物是个人的权利与自由,但前提是合规饲养、合理约束。希望借助本次说法,能引起大家的重视。这些“意外之痛”让人揪心,只有依法规范、明示于前,教育和管理措施真正到位,才能拉紧那根约束宠物的“无形绳索”,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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