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失信行为,正确行使不安抗辩权
2020-12-24余勇波
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双方履行义务总有先后之分。比如在货物交易中,要么买家先付款,卖家再交货或提供服务;要么卖家先交货,提供服务,买家再付款,这个顺序在合同中往往都有明确的约定。此时,许多人认为,既然合同约定得如此清楚,那么不管什么情况都要严格按照合同办事,虽然有时发现对方已经丧失信誉,再继续交易自己可能会遭受损失,但由于约定在先,还是不得不向对方履行义务,这是没办法的事。
例如,张女士和一家著名美容院签订了整容服务合同,约定张女士在合同签订后两天内支付服务费10万元,美容院收费后提供整容服务。但是,合同签订的第二天,媒体便刊登了该美容院使用有毒药水致人毁容并被相关部门查处的报道。张女士看到报道后,心里非常不安,于是便没有付款。谁料到,美容院打来电话催张女士付款,说报纸上登的事情与张女士无关,并不是每一个客人都会出现问题。张女士要按照合同办事,应该在两日内向美容院支付10万元。还提到,“如果你不付款,那么就违约,按照法律要承担违约责任”。张女士听到此话,心里更加七上八下。
如果此时张女士必须付款,那么法律天平将失衡。对于张女士来说,明明知道该美容院出了很大的安全问题还要付款,结果只有两个:一是付款后主动放弃整容服务;二是大胆地将自己送上致害可能性很高的“毁容台”。对于美容院,出了这么大的安全事故,自己能否继续经营下去都是个问题,此时还要求张女士付款,岂不是要害张女士“血本无归”?
在这种失衡状况下,法律作出了调整。法律规定,应该先履行义务的合同一方,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这个法律术语叫作“不安抗辩权”。一般来说,与人身伤害直接有关的行业,例如,生产或销售药品、食品行业,提供美容服务行业,建筑行业,如果发现有制售假药、腐败食品,毁容、建筑物塌陷等事件,其商业信誉应认定为已丧失。在上例中,美容院被报道的行为显然可以认定其已丧失商业信誉,张女士可以暂时不支付合同约定的10万元。
我们再来看看2017年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人民法院一个关于确认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案例。
钢城建设公司与品香茶叶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一个茶海示范观光基地开发项目建造工程,工程价约800万元。建设开工后,钢城建设公司與品香茶叶公司就工程质量、进度和资金保障等问题屡次发生不愉快的争执,在工程尚未完成一半的时候,发生了一件重要的事情,导致双方关系正式破裂。这根导火索是当地多家建筑工程公司、茶叶供应商因品香茶叶公司没有按时支付约定的合同款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取得胜诉判决。同时,品香茶叶公司还因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钢城建设公司得知此事,认为品香茶叶公司不能取得银行贷款,即意味着该公司可能丧失支付工程款的能力,而且品香茶叶公司被多个债权人诉讼追偿,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了商业信誉和履行债务能力,于是通知品香茶叶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品香茶叶公司赔偿损失。
品香茶叶公司则辩称,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自己不存在任何支付款项的责任。钢城建设公司所说拖欠其他债务的责任在于品香茶叶公司自身资金周转问题,并不是因品香茶叶公司不付工程款而引起,所以由此引起的纠纷与品香茶叶公司无关,更不能据此推定品香茶叶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钢城建设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不成立,钢城建设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将茶海观光基地开发项目建设完工。双方对此争执不下,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该案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被告品香茶叶公司潜在的工程款负债有5890.6万元,未支付贵州省某茶场各类款项7000多万元,未履行(2016)黔0328执某号执行案件义务约497.25万元,同时还因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而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事实足以证明被告品香茶叶公司经营状况恶化、丧失商业信誉,原告钢城建设公司所主张的事实成立,法院应予确认。
原告钢城建设公司在提出中止履行合同并通过有效方式通知被告品香茶叶公司后,品香茶叶公司未能提供相应担保,同时品香茶叶公司在庭审中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营状况正常,具有履行合同的资信能力。故原告钢城建设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有相应证据支撑,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结合本案其他事实,法院判定钢城建设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不再进行施工建设,并要求品香茶叶公司赔偿相关损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68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余律师支招
做生意,必须要经常关注对方的经营状况,如果你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发现对方出现严重的经营问题时,要适当采取果断措施,中止履行合同义务,避免遭受重大损失;如果你是接收先履行的一方,要诚信合法经营,否则丧失了信誉,别人是可以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摘自法律出版社《常识骗了你(第3版):房产、合同、婚姻的66个法律陷阱》 作者:余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