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中的收入解析
2020-12-24张宏丽
|张宏丽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现行制度”)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一直作为农民合作社会计核算的准则遵循使用。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概念容易被误解。现行制度第二十八条中指出,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合作社一般应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经营收入的实现。不少合作社会计人员在操作中对于收入的理解时有困惑,本文以现行制度为基础对收入有关规定予以解析,以飨读者。
一、收入的内涵
收入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使用权以及为成员代购代销、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总流入。收入的实现,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实现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活动的重要环节。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对收入实现过程的管理和核算,正确计算各项收入,为准确核算全年收益提供必要的基础。
二、收入的特点
1.收入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活动中产生。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销售农产品、提供劳务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收入。有些事项也能给农民专业合作社带来经济利益,但不属于经营活动,其流入的利益是利得,不是收入,如农民专业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补助资金和他人捐赠,不能计入收入。
2.收入表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资产的增加。如增加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成员往来、应收款等,也可表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债的减少,如以产品、劳务服务抵偿债务等,或二者兼而有之,如用部分产品、劳务服务偿还债务,部分收取货币资金。
3.收入能够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者权益增加。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入能增加资产或减少负债或二者兼而有之,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这一会计恒等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收入一定能增加所有者权益,这里的收入是指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而不是指净流入,是不将成本考虑在内的。
4.收入只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的经济利益流入。农民专业合作社预收或代收的款项,虽然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但同时也增加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负债,不能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入。另外,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是独立的市场主体,其成员个人除了合作社以外取得的收入,也不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入。
三、收入的分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互助性经济组织,既要为成员提供各项服务,带动成员共同致富,又要开展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增加积累、保障自身正常运转,同时,通过示范作用、辐射非成员,带动非成员致富及贫困户脱贫。根据合作社收入的来源,可划分为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
1.经营收入。合作社的经营收入是指合作社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销售合作社自己生产的产品、对非成员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2.其他收入。合作社的其他收入指除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赔偿收入、罚款收入、违约金收入、利息收入、产品物资盘盈收入等。
四、收入的内部控制
1.建立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要建立健全销售业务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审批人和经办人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2.明确流程。合作社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并加强有关单据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3.及时入账。合作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坐支现金。
4.凭证管理。合作社应当加强销售合同、发货凭证、运货凭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管理。
5.监督检查。合作社对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业务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五、收入的确认
1.合作社一般于产品物资已经发出,劳务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交付委托方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受托代销商品,一般于受托代销商品售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生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盘盈,实际收讫罚款、违约金、利息等款项时,确认其他收入的实现。
3.年终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应收未收款项的实现,以便正确计算当年实现的收入,合理组织收益性收入,准确开展年终盈余分配工作。
六、收入的核算
1.经营收入的核算。为总括反映经营收入形成情况,合作社应设置“经营收入”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核算合作社销售产品、提供劳务,以及为成员代购代销、向成员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产品销售收入”“物资销售收入”“委托代销商品收入”“受托代购商品收入”“受托代销商品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等。借方登记结转的经营收入,贷方登记实现的各项经营收入。余额在贷方,反映合作社本年度实现的经营收入总额。年终,应将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应按经营项目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2.其他收入的核算。为总括反映其他收入形成情况,合作社应设置“其他收入”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属于损益类科目,借方登记结转本年盈余的其他收入,贷方登记发生的其他收入。年终,应将该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盈余”科目的贷方,结转后该科目应无余额。该科目应按其他收入的来源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合作社发生其他收入时,借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七、收入的管理
(一)正确划清收入界限
1. 要划清收益性收入内部各项目的界限。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益性收入虽然都要纳入收益分配,但为了正确核算经营、劳务服务和投资的经济效益,应按照收入的实际来源和性质认真区别,以便找出薄弱环节,采取增收节支措施。
2. 要划清农民专业合作社收入与成员收入的界限。合作社与其成员的收入实行统一核算和分别核算相结合的核算体系,凡合作社成员家庭承包者经营取得的收入和社会团体成员的自营收入,都由成员独立核算,不纳入合作社核算范围;凡合作社直接组织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服务取得的收入都纳入合作社核算范畴;合作社受托代购、代销等取得的收入,既有属于成员的,又有属于合作社的,要按代购、代销合同加以区分。
(二)搞好收支配比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收入支出配比原则,在同一会计期间内确认收入的同时,结转为取得该项收入而发生的相关支出,如产品物资销售收入确认时,要同时结转其入库的生产费用支出;劳务服务收入确认的同时,要结转为提供该项劳务服务而发生的费用支出。
(三)实行收入公开
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条和合作社章程的规定,于成员大会召开的15日前,将年度收入业务报告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