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会计学会章程
2020-12-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国农业会计学会。英译名为:Chinese Agricultural Accounting Association,简称CAAA。
第二条中国农业会计学会是由从事农业会计管理、学术研究和教学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会员、服务行业的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农业财务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团结广大农业财会工作者,组织和推动会计学术研究活动,提高农业财务会计工作水平,为促进新时代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加强党的建设工作,推进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确保本会发展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和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
(二)研究探讨我国农业财务会计理论,探索建立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农业财务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
(三)按照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农业和农村财务会计改革,总结交流改革经验,提高农业会计工作水平;
(四)提供农业会计方面的咨询和服务,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会计培训工作,促进农业财会人员理论、政策、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的提高;
(五)借鉴国外财会工作的经验,积极开展国际农业会计学术交流活动;
(六)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中国农业会计》会刊;
(七)发挥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为制定政策提出建议,组织开展有关工作等。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特邀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农业会计界具有一定的影响或较强的组织活动能力;
(四)具体条件:
1.单位会员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财务会计机构、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的财会部门(或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高等院校及相关农业会计学会等学术组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
凡在农业系统内从事财会理论研究、教学及管理工作,有助理会计师(助理经济师、助理统计师、助理审计师、助教、研究实习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相应水平,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热心参加农业财会学术活动者,可申请参加本会为个人会员。
3.特邀会员
农业会计界知名人士,有特殊贡献和本会活动特殊需要的人士,由本会或本会会员推荐,本人自愿,经本会批准,可以特邀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正式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建议权;
(五)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本会反映,并要求本会给予保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由本会注销并收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本会各分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选举或推荐的方法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批准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处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农业会计界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条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二条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三条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四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五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四十六条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提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9年8月13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