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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消防行政强制工作的探讨

2020-12-23徐洁赵俊飞

今日消防 2020年11期
关键词:改制强制执行执法

徐洁 赵俊飞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消防改制后,执法工作中行政强制的应用内容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借此促进消防执法工作的的科学合理发展。

关键词:消防;改制;行政强制;执法;强制措施;强制执行

消防改制后,取消了消防审批工作,执法工作成为消防救援机构的一个重要工作内容,而行政强制是执法工作的重要抓手。随着《消防法》的修订,有关消防行政强制的内容也有所改变。本文着重阐述当前行政强制在消防部门的变化及实际应用,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便消防部门在今后更好的开展执法工作。

1 行政强制在消防的应用

消防改制后,随着《消防法》的修订,消防行政强制的应用内容有些许变化,但基本延续改制前的内容。

1.1消防行政强制措施的应用

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在消防工作中的应用或者曾经的应用,主要涉及以下5个方面的内容:

(1)临时查封。这是消防部门最常用,最直接的强制措施,新《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内容规定了临时查封的情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消防机构执行该强制措施。在各省市消防条例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又对临时查封的内容、条件、期限、程序等有具体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2条第2款的内容规定了临时查封的查封期限为30天,30天后不管隐患是否消除,都应进入下一个办案程序,因此行政强制中的消防强制措施具有暂时性的特点[1]。

临时查封决定出具后,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规定,复查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当事人提交解封申请书,自申请书提交之日起三日内复查,二是当事人未提交解封申请书,自查封期限届满三日内复查。同时针对复查的结果,理论上也应有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结果,对复查不合格的结果,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内容,消防部门可以予以再次查封。

图1 查封现场

(2)灭火救援管控措施[2]。新《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的内容规定了在灭火救援过程中,我们消防部门为有效扑灭火灾,可以采取的一些强制性手段。这个强制措施内容在学术界存在一定的争论,本文认为该条内容符合强制措施的特点,可以认为是消防强制措施的一个方面内容。

(3)拘留措施。这边需要特别说明,拘留属于强制措施,但不属于消防部门的强制措施,是由公安机关实施,但它在消防机构的执法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公安机关与消防机构工作交叉的一个内容。新《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内容规定了消防违法的拘留内容,由消防部门调查取证后移交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强制措施。

(4)查封、扣押财物[2]。这块强制措施基本体现在各地的地方法规中,例如《江苏省消防条例》(2011年修订增加)第四十九条内容就规定了对不合格消防产品的查封、扣押措施[2]。《上海市消防条例》第65条内容规定了消防部门对一些依然易爆危险品的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等内容,可以对其采取责令停止,并可以对易燃易爆危险品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对于消防部门查封、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有关法律法规,目前都由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具体设定,在全国范围并没有统一的内容。

(5)强制传唤措施。该条内容属于强制措施,但属于消防改制前的强制措施,目前消防改制,脱离了公安部门的管理,同时伴随着新《消防法》对原文中第七十条第二款有关内容的删除,消防部门在办理违法案件时,不再具有强制传唤权利。

1.2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应用

行政强制执行在消防实际工作中主要有3个方面的应用内容:

(1)消防部门在出具处罚决定书后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或滞纳金。这是一种通过加处新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通俗来说就是强制缴纳罚金的执行方式。同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方式”中予以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罰款金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内容属于加处滞纳金。该强制执行属于间接强制,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不是消防直接执行的。

在日常工作中,消防部门遇到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拒不缴纳罚款的情形,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法院受理消防部门的罚没款强制执行申请后,消防部门的案件办理程序就此结束。法院罚没款强制执行的申请操作程序如下:在消防部门相应的处罚决定书出具届满6个月后,经催告当事人仍拒不履行缴纳罚款的,催告届满10日后即可递交当地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同时递交所需的材料,法院受理该申请后即进入到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相关资料的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需要递交的资料需根据各地人民法院的具体要求提供。

(2)消防部门出具三停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的。《消防法》第七十条内容规定了在消防部门出具停产停业的决定后,当事人如果没有执行停产停业,那么由作出决定的消防部门强制执行。

(3)消防部门对违法单位拒不执行限改内容的,采取的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的强制执行。对新《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内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按法律规定是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在这里,实施的主体可以是消防机构,也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履行。

委托第三方代履行需要注意两点内容,一是代履行的人或者单位并非代履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应的法律责任主体仍是消防部门,因此在代履行的过程当中消防部门应做好监督工作;二是代履行的一般实施程序不同于消防部门其他强制执行,程序中包含两次催告内容,第一次是代履行决定前,第二次是强制执行前。

2 消防行政强制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于2012年1月1日施行至今未修改,制定本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执法部门的行政强制的行为,杜绝执法部门过度执法和滥用执法权的问题,本法中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一条,及第六章法律责任整一章内容都充分体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和意义。消防部门作为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循有关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立法目的,合理的设置相关消防行政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的范围和程度,在执法过程,注意方式方法和度的原则。

3 消防行政强制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3.1消防监督管理系统的缺陷

例如,在临时查封的整个执法程序中,根据前文所述,可以有两种复查方式,但在消防的监督管理系统中,并没有针对当事人未申请解封,查封时间届满后直接复查的后续解封操作程序,目前只能按照当事人申请解封的方式操作程序。同时针对临时查封决定后对场所复查不合格的情形,在该系统应用中的再次临时查封决定只有一次,针对第二次复查不合格的情形,该消防监督管理系统没有后续操作内容,因此执法的应用系统设置还存在许多缺陷和不足。

3.2消防行政强制存在法律矛盾

《行政强制法》第25条内容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监督检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因此不适用《强制法》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个情形的适用。针对《监督检查规定》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内容可以发现,《监督检查规定》并没有对隐患未消除的单位可以停止查封的规定,反之可以理解为,只要被查封的单位隐患没有消除,那么就应该反复查封直到隐患消除,这就与《行政强制法》中的有关内容产生了矛盾。目前消防部门按照单位隐患未消除进行反复查封,这样的程序是存在法律漏洞的,不能做到规避执法风险。

3.3消防强制措施缺失带来的执法困境

消防改制之前,消防部门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遇到不配合调查取证的违法嫌疑人,适用强制传唤强制措施,改制后,消防部门不再具有强制传唤权,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会面临一些执法困境,类似这样的问题亟待解决。

4 加强消防强制执行建设的建议

目前消防改制,在法律法规层面只有《消防法》进行了修订,在今后的消防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中,应针对消防执法中涉及的行政强制内容作出进一步的规定和完善,例如对法律内容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增加执法过程中的部门联合的相关内容,以提高消防部门的执法能力,同时对消防部门的执法应用系统也应进一步深化设计,在应用系统的设计上应结合消防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增加执法过程中常规程序以外的操作内容设计。

5 结语

消防行政强制是消防部门一个重要的执法手段,本文通过对行政强制有关消防应用内容的阐述和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的探讨,以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借此提高消防部门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更好的实现消防行政管理,从而达到消除火灾隐患,提高社会面安全稳定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王樱达.试论消防行政强制措施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J].法制与社会,2010.

[2] 张滢.试论消防行政强制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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