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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行业数据统计规范

2020-12-23

产权导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招标交易资产

2020-04-15发布2020-04-15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依据是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本标准由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制定。

本标准由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所属分支机构业务标准研究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分支机构):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秘书处、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业务标准研究委员会。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未经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授权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产权交易行业业务数据统计原则、统计分类、统计报表、统计流程、数据发布、统计要求、统计电子化、统计责任、统计监督与行业自律。

本标准适用于由省级以上政府监管部门选择确认的具有从事国有产权和其他权益要素交易资质的相关机构,以及由这些机构出资设立的各专业化交易平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54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號)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7号)

《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75号)

《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工作方案》(国办发〔2015〕63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发改办法规〔2018〕1156号)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

《政府采购业务基础数据规范》(财库〔2013〕18号)

《矿业权交易规则》(自然资发〔2018〕175号)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气候〔2012〕1668号)

《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关于建立和管理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办法》(法发〔2016〕23号)

《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第一次及第二次公告)

《关于试行公共资源交易数据统计分析制度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6〕219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2019年4月14日发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产权交易机构

产权交易机构是指获得省市级(含)以上政府国资监管部门选择确定的具有从事国有产权交易资质的机构,或是获得省市级(含)以上政府监管部门选择确定的具有从事其他权益要素交易资质的机构。

3.2  公共资源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主要包括国有资产交易、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3.3  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和。本标准中特指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3.4  国有资产交易

国有资产交易是指将国有资产依法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主要包括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等行为。

3.5  企业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3.6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3.7  集体资产

集体资产指属于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的资产。其中农村集体资产特指属于农村集体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非资源性资产,如产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纳入自然资源类统计范围。

3.8  非公有资产

非公有资产指除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之外的资产,包括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自然人等资产。

3.9  产权转让

产权转让指所有人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3.10  企业增资

企业增资指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

3.11  资产转让

资产转让指所有人对外转让资产的行为,包括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3.12  房产

房产是指有墙面和立体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活、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贮藏物资的场所。包括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住宅等。

3.13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3.14  交通运输工具

交通运输工具是指完成旅客和货物运输的机车、客货车辆、汽车、轮船、飞机等。

3.15  设备

设备是用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工业产品,包括固定设备和辅助设备等。

3.16  在建工程

在建工程指固定资产的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和大修理工程等尚未完工的工程支出。

3.17  债权

债权特指具有请求他人支付一定经济价值的权利。

3.18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特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包括商标、著作权、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3.19  资产租赁

资产租赁是指在不改变资产所有权的情况下,资产所有人将一定时期内的资产占有权、使用权有偿出租给承租人的行为。

3.20  特许经营权

特许经营权特指政府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3.21  特许经营权出让

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3.22  金融不良资产

金融不良资产是指处于非良好经营状态的、不能及时给借款人带来正常利息收入甚至难以收回本金的资产。包括银行不良资产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良资产。

3.23  金融产品

金融产品指资金融通过程的各种载体。主要包括信贷产品、债券产品、信托产品等。

3.24  诉讼资产

诉讼资产即司法拍卖资产,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强制执行程序中,按程序自行进行或委托他人公开处理债务人的财产。根据相关规定,诉讼资产应当通过有资质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

3.25  体育无形资产

体育无形资产是指存在于体育运动中的、具有体育特质、受特定主体控制、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的为所有者经营并带来经济效益的资产。主要包括:各级各类体育竞赛表演活动的举办权和经營权,内含冠名权、冠杯权、广告发布权、广播电视转播权;竞赛表演活动的名称、会徽、吉祥物等标志的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等;各级各类体育组织、体育团队的名称、标志的专有权、特许使用权和经营权;职业体育名人的广告权、代理权;运动员转会交易等。

3.26  文化产品

文化产品特指人类在精神生产领域内劳动所创造的物化形式的智力成果,包括报纸、期刊、图书、书画、雕塑、邮票、唱片、音像盒带、激光唱片、激光视盘、软件光盘、影视拷贝、动漫作品、工艺饰品、花卉盆景等。

3.27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出租)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行为。

3.28  矿业权出让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向申请人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3.29  江河湖泊资源

江河湖泊资源指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的江河湖泊水面使用权、岸线使用权等。

3.30  海洋资源

海洋资源指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的无居民海岛等海洋资源使用权。

3.31  国有林权

国有林权指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的国有林地使用权、租赁权、林木所有权等国有林业资源。

3.32  水权

水权指需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出让采水权等。

3.33  农村自然资源

农村自然资源指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类自然资源。

3.34  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3.35  碳排放权交易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能源消费过程中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交易主体按照一定的规则开展的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活动。

3.36  用能权交易

用能权交易是指在区域用能总量控制前提下,企业对依法取得的用能总量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

3.37  再生资源

再生资源指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可回收作为再生产原料的资源。

3.38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指与依法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3.39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人根据采购机电产品的条件和要求,在全球范围内以招标方式邀请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行为。

3.40  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3.41  PPP项目

PPP项目指政府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的交易项目。

3.42  医药卫生材料采购

医药卫生材料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有资质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公开采购药品、医用耗材的交易活动。

3.43  企业采购

企业采购指企业通过一定程序择优从供应市场获取工程、货物或服务作为企业资源,以保证企业生产及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一项活动。除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外,企业可选择询价、谈判、网上竞价等非招标方式公开择优采购。统计时,企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统计。

3.44  市场化债转股

市场化债转股指将债权人与债务企业间的债权关系转为股权关系,以化解企业债务。

3.45  交易项目融资

交易项目融资特指为解决交易项目受让方(或承接方)资金压力而为其提供的融资或融资中介服务。

3.46  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向银行或其他机构所进行的融资活动。

3.47  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

3.48  混合所有制改革交易项目

混合所有制改革交易项目简称混改项目,指通过产权交易资本市场转让部分股权且受让方为民营企业的项目,或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增资扩股的项目。

3.49  交易发起方

交易发起方指交易项目要约邀请人,包括交易活动的招标人、出让人、转让方、采购人、委托人等。

3.50  交易响应方

交易响应方指根据交易要约邀请而发出交易要约的人,包括交易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申请人、受让人、竞买人等。

3.51  公开挂牌成交

公开挂牌成交特指资产股权类项目通过交易机构公开发布交易公告,公开征集项目意向承接方,并通过网络竞价、動态报价、拍卖、招标、综合评议、竞争性比选等公开选取方式确定项目受让方的交易活动。

3.52  非公开协议成交

非公开协议成交特指经相关机构(单位)批准,由交易双方直接签订交易合同,并由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的国有资产交易行为。

3.53  自然资源招标出让

自然资源招标出让是指出让人(转让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参加自然资源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自然资源使用者的行为。

3.54  自然资源拍卖出让

自然资源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转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自然资源使用者的行为。

3.55  自然资源挂牌出让

自然资源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转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自然资源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现场竞价结果确定自然资源使用者的行为。以转让、出租、出借、合作等流转方式流转农村自然资源的,纳入自然资源挂牌出让范围统计。

3.56  环境权基准价成交

环境权基准价成交是指在核定排放配额范围内以核定基准价购买排放指标的交易活动。

3.57  环境权竞价成交

环境权竞价成交通过市场竞争方式取得环境权的交易活动。

3.58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59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60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方式。

3.61  询价

询价指对几个供货商(通常至少三家)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3.62  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指达到竞争性招标采购的金额标准,但在适当条件下采购人向单一的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

3.63  交易数

交易数指完成交易的项目数量(一个项目包含多个标的或多个标段的,以单个标的或单个标段为准),完成交易以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交易凭证等文件为准。融资项目交易数指为服务对象完成融资的笔数。

3.64  交易额

交易额指已完成交易的项目成交金额或中标金额;以费率或浮动比率等非金额形式作为交易结果的项目,能够通过一定方式换算为金额计算的,以金额进行统计,不能转化为金额计算的暂不纳入统计。成交金额或中标金额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为准,单向计算。融资项目的融资额按同等金额纳入交易额统计。

3.65  增值金额

增值金额指交易项目成交金额或中标金额与资产评估价或出让底价相比,增加的金额。适用于资产股权类、自然资源类、环境权类等具有卖方转让、出让性质的交易项目。

3.66  节约金额

节约金额指交易项目中标金额或成交额与预算金额、标底金额或控制价相比,减少的金额。适用于招标采购类等具有买方采购性质的交易项目。

3.67  融资额

融资额指产权交易机构通過开展融资中介服务为市场主体实际融入资金的金额。其中“PPP项目融资”的融资额特指融入社会资本金额(即来自股权基金或其他非公资本投资金额)。

3.68  环境权交易量

环境权交易量指交易的环境资源质量,一般折算后以“吨”为单位计量。

3.69  成交率

成交率指公开挂牌项目的成交宗数占所有挂牌宗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本期挂牌成交标的数量/∑本期可交易标的挂牌数量)×100%。若前期挂牌项目在本期成交的,则在公式分母中相应增加其挂牌标的数量。

其中,本期可交易标的指挂牌到期时间在本统计周期内的交易标的。

3.70  竞价率

竞价率是指公开挂牌成交项目中,报名人数在2人及以上的成交项目宗数占所有成交项目宗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竞价项目成交宗数/∑挂牌项目成交宗数×100%。适用于资产股权类(不含企业增资)、自然资源类、环境权类交易项目。

3.71  平均增值率

平均增值率是指挂牌成交项目中,增值金额占挂牌项目评估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挂牌项目成交金额-挂牌项目评估值)/∑挂牌项目评估值×100%。适用于资产股权类(不含债权项目、企业增资、融资服务等项目)、自然资源类、环境权类等具有卖方转让、出让性质的交易项目(注:没有评估值的情况下,使用挂牌金额代替评估值)。

3.72  平均节资率

平均节资率是指招标采购项目中,节约金额占招标采购限价总额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节约金额/∑限价总额×100%。适用于招标采购类等具有买方采购性质的交易项目。

4  统计原则

产权交易行业组织开展行业数据统计工作的原则是:

4.1  坚持应进必进,推动全业务全流程覆盖

产权交易行业数据统计包含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以及非公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全口径业务,范围大、业务广、种类全、内容细,制定统一的标准是适应新时代产权交易行业发展需求,是整个行业数据统计工作共同遵循的标准。

4.2  坚持市场化导向,推动产权交易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中央提出了“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公平竞争有序、企业优胜劣汰”的有关产权交易市场化改革要求。产权交易行业数据统计工作要以推动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为重点,为产权交易市场化发展提供统一的数据标准。

4.3  坚持交易公开透明,推动要素自由流动

产权交易行业数据统计工作实行产权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保证各类交易行为动态留痕、可追溯,确保产权要素市场不受地域、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等因素的限制,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外部监督作用,确保监督到位。

4.4  坚持创新驱动,推动统计工作信息化

本着为政府服务与为市场服务高度一致性的原则,进一步整合规范统计报表体系、统计工作流程、统计数据发布、统计工作要求、统计电子化、统计责任、统计监督与行业自律等内容,不断完善分类统一的交易制度规则、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推动统计工作信息化。

4.5  坚持依法开展统计,数据标准符合政策法规要求

产权交易行业数据统计标准遵照宪法、统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国家法律的规定,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证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

5  统计分类

交易服务业务分为以下类别:

5.1  资产股权类

5.1.1  产权转让

5.1.2  企业增资

5.1.3  资产转让

5.1.3.1  房产

5.1.3.2  土地使用权

5.1.3.3  交通运输工具

5.1.3.4  设备

5.1.3.5  在建工程

5.1.3.6  债权

5.1.3.7  知识产权

5.1.3.8  其他资产

5.1.4  资产租赁

5.1.5  特许经营权出让

5.1.6  金融不良资产交易

5.1.7  金融产品交易

5.1.8  诉讼资产交易

5.1.9  体育无形资产交易

5.1.10  文化产品交易

5.1.11  其他融资服务

5.2  自然资源类

5.2.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5.2.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

5.2.3  矿业权出让

5.2.4  河流和海洋资源交易

5.2.5  国有林权交易

5.2.6  水权交易

5.2.7  农村自然资源

5.2.8  其他自然资源交易

5.3  环境权类

5.3.1  排污权交易

5.3.2  碳排放权交易

5.3.3  用能权交易

5.3.4  再生资源交易

5.3.5  其他环境权交易

5.4  招标采购类

5.4.1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5.4.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

5.4.3  政府采购

5.4.4  医药卫生材料采购

5.4.5  企业采购

5.4.6  其他招标采购交易

6  統计报表

统计报表分为基本情况信息表、基础统计表和专项统计表三类。统计报表目录如下:

7  统计流程

7.1  依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相结合的流程实施统计工作,由机构会员按要求向协会报送上年度交易数据。

7.2  机构会员报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数据时,当事机构应首先与国资监管机构国有产权交易监测系统核对,核对并解决相关异议后再报送。

7.3  关于交易机构所属专业化交易平台的数据统计:

7.3.1  应按专业化交易平台年度交易总额报送的:

(1)由交易机构控股的专业化交易平台

(2)有实际控制权的专业化交易平台

(3)实施并表的专业化交易平台

7.3.2  应按参股比例报送相应交易额。即:由交易机构参股的专业化交易平台的交易数据,按照交易机构的参股比例报送相应交易额。

7.4  机构会员每年2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统计数据报送工作。交易数据通过协会开发的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报送,同时通过该系统报送《统计数据报送承诺函》(PDF版)。《承诺函》具体格式由协会制定。

7.5  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审核,审核结果报会长办公会会议审定后,抄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和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

8  数据发布

8.1  协会授权新闻发言人发布经审定的统计结果。原则上于每年5月底前发布上年度统计数据。

8.2  统计数据发布渠道为协会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中国产权网、《中国产权导刊》、《中国产权市场年鉴》,视情况选择中央级财经媒体。

9  统计要求

9.1  各机构会员在填写报表时,须按规定的目录、顺序、业务类别、指标名称、计算单位及指标解释的要求填报,不得擅自变动。

9.2  严格按照每张表的逻辑关系并经审核无误后填报。

9.3  各类报表间的数字口径必须一致,报表中出现的负数,不得用红笔冲销,一律填负数符号“-”。

9.4  基础统计表、专项统计表中所列各种指标必须填报齐全,不得空缺。如确实无法填写的,一律填“0”表示,不得划“×”或划“—”。

9.5  统计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用汉字填写的内容要使用正规汉字或国务院历次公布的简化字。

9.6  数据填报真实无误,不得虚报、瞒报、伪造、迟报、拒报。

9.7  数据发布流程规范,按照规定的权属、期限和渠道核准并发布统计结果。

9.8  据档案管理规范,严禁随意处置统计数据,确保档案安全。

10  统计电子化

协会秘书处要组织开发产权交易行业数据采集、处理、传输、存储、共享系统,建立统计数据库和分析应用系统,逐步实现统计工作信息化。

11  统计责任

11.1  各机构会员应制定本机构的统计工作制度和实施办法,指定1名领导班子成员作为本机构统计工作的主管领导,指定1名本机构员工为统计员。协会秘书处应落实统计数据分管领导、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建立行业统计信息报送网络。

11.2  各机构会员应对其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11.3  协会秘书处负责数据归集、建档、分析和发布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并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11.4  协会秘书处、各机构会员及其参与统计工作的人员,须遵守保密法规,强化保密意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任何数据和资料。

12  统计监督与行业自律

12.1  协会秘书处应对各机构会员的统计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修订意见,并督促相关机构会员进行整改。

12.2  协会会员单位、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发现机构会员填报数据造假的,可以向协会举报,由协会秘书处会同政策研究与自律委员会联合调查核实。

12.3  协会表彰奖励统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统计工作中的失职行为;对造成统计工作失真、失误、失效、失信等严重后果的,进行通报批评,直至惩处。有关奖励或惩处的提议,由协会秘书处、业务标准研究委员会、政策研究与自律委员会共同提出,由会长办公会会议、或理事会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

(附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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