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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保护的思考

2020-12-23刘颖

西部论丛 2020年16期
关键词:隐私权民法典

摘 要:隐私权的保护早已为人们所熟知,《民法典》的颁布让我们再一次思考隐私权保护应当把握的法律原则,体会法律规定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原则;《民法典》

随着公民个人权利意识的不断提高,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特别是物联网技术的运用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每个人和世界的联接越来越广泛,同时,由于这种接接触的不确定性和任意性,隐私权的重要性显得越来越重要。

一、隐私权的涵义

1、隐私权的内涵

隐私据马俊驹先生在《民法原论》中的定义: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者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2021年即将施行的《民法典》对隐私进行了明确规定, 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一词最早发端于1890年,当时美国的两名律师塞缪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联合发表的名为《论隐私权》的文章,它是迄今为止隐私权的文章中对法律的影响最为深远的。他们将隐私权描述为“独处的权利”(Theright to be let alone)。正如布兰代斯所表述的那样:“联邦宪法的制定者们……深知,个人生活的痛苦、欢乐和满足只有部分来自于物质世界。他们要努力保护美国人民的信念、思想、情绪和感受。作为对抗政府的一种手段,他们创设了独处的权利__这是一个文明人应该享有的最有价值的、同时也是涵盖最广的权利。一般都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对个人的、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隐私权的涵义,以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个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个人的私密活动;个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个人的私密信息等。而作为公民公人拥有对这些内容的个人私密信息控制权、个人私密活动自由权、私有领域保密权、权利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等,这些内容的范围虽然不同的学者专家也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强调这些内容应是符合法律明文规定和社会公德并且不愿意为他人所知的。也有的强调这些内容只要是其不欲为外人所知的,其实通过前边对隐私权的定义我们可以看以,隐私权其重点还在于私密。所以《民法典》也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个人信息中如姓名、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这些信息尽管都具有个人属性,但是一般与私密性无太大关系.这些信息主要用来帮助主体本身完成社会交往,也是社会与之发生联系不可或缺的信息。一般情况下,这些资料的谈论或者获取并不会引起对人隐私权的侵犯。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比如其个人强调其电话号码只能为其妻子所掌握,那么擅自扩大知情范围就是侵犯隐私了。而一些与人格尊严密切相关且和私密性联系紧密的信息。如裸照、恋爱史、性生活、生理缺陷等,这些信息与人格尊严紧密相关,一旦公布或者被他人知悉。就会造成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和精神损害。必然属于隐私权的范畴。在网络中由于网络的隐匿性、影响的广泛性,隐私权的相关内容极容易被侵犯。但是其涉及的具体内容却是基本相同的。但是因网络的特殊性,其侵害的范围会无限扩大。

二、隐私权的保护

1、隐私权的保护原则

根据笔者对隐私权的理解,要做好对隐私权的保护一般来说须遵循法律中的一些相应原则。

首先是比例原则。比例原则乃是依具体事件,衡诸冲突法益间各种状况所作的公正合理的个案决定,因此,它是个别正义的具體实现。对于比例原则,有句脍炙人口的名言叫做“警察不得以炮轰鸟”。简言之,比例原则就是讨论目的和所采取的行为手段之间、对私益的损害和所保护的公益之间,比例是否合理。比例原则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适当、必要、不过度,不得对公民权利和利益造成非法的或过度的侵犯。在网络中就是要求对于在网络中行使维护社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提倡社会公德时要平衡各种内容与隐私权之间的利益大小。

其次是伤害原则。这原则的基本含义指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或者说一个人的行为只要不损害他人在法律上的利益,则可以做他愿意做的任何事,但如果允许一个人随心所欲,自行其是,势必会引起一定的伤害。他需要对有害于他人利益的行为负责,并且承受社会法律的惩罚。特别是在现在,人们对网络的依赖不断增强,然而在网络中由于网络的隐匿性人们对于自己的行为规范减弱,其行无论如何离经叛道,如果其行为无害于他人,同样也只是一种隐私,而无须法律加以干涉,但是,如果将这种隐私进行宣扬或者扩散,同样会造成隐私人权益的受损,也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相较于以前法律法规中关于侵犯隐私权的规定法律位阶不高,规定隐私权的内容不够规范全面,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对侵犯隐私权行为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这些规定标志着隐私权法律保护的进一步完善。

同时,要做到保护好隐私权,必须依据相关原则和法律规定,对隐私权进行法律权利位阶的判断,比如官员与职务有关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必须一一向公众坦白;这样的隐私权是不受保护的。比如“一夫二妻”等不道德行为看起来只和个人隐私相关,但是由于其违反社会公德,在网络上批露其人其事并进行适当批判是很正常的,不涉及隐私权的侵犯,但是如果以此事为契机透露其人的其它私人信息就是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了。而如果为了猎奇、报复等原因利用网络侵入他人私人领域如卧室、住宅进行拍照、利用网络任意传播普通公民的相关私隐信息等则是完全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根据损害的事实、行为的违法性、因果关系、主观过错来认定,严重时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法律的保护仅是一种事后的防范,而隐私权的保护更需要公民的责任和良心,建立一种在理性思考的宽容基础上的对隐私权的认知,才能更好的保护隐私权。

参考文献

[1] 胡志杰.《浅析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权保护》[J]法制博览.2020年2月(中)

[2] 巩晨曦.《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探究》[J]法制与社会,2020年1月(下)

[3] 马俊驹.《民法原论》[M]法律出版社,2010年

作者简介:刘颖:1975年5月出生,四川资阳人,研究生学历。武警警官学院军事法学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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