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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潜在风险分析

2020-12-23周弘李梦婧吴婉佩韩京芳

绿色科技 2020年14期
关键词:潜在风险理财产品

周弘 李梦婧 吴婉佩 韩京芳

摘要:指出了在我国金融市场快速发展的当下,商业银行开始大力发展其理财产品业务,银行理财产品成为了越来越多投资者的选择。然而近期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的发生犹如一枚炸弹,给投资者乃至整个市场带来了不小的冲击,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潜在风险值得每个投资者的关注。回顾了中行原油宝事件的始末,对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以此探寻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潜在风险,并提出了化解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原油宝事件;理财产品;潜在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20)14-0271-02

1 原油宝事件回顾

1.1 原油宝事件发生的背景

原油宝是一款与境外原油期货相挂钩的理财产品,属于账户交易类产品,其运行机制类似于原油期货交易。此次备受关注的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主要涉及的是美国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该理财产品虽然与境外原油期货相挂钩,但是其交易规则又不同于原油期货交易。

2020年3月份开始,原油市场上呈现出供给过剩而需求大幅减少的情形,并且储存全球原油的空间也变得紧缩、原油的运输成本也在大幅提高。在多方因素影响下,原油期货交易价格开始不断下滑,使得油价跌破至零以下成为可能,许多投资者尚未完全了解原油宝的详细规则和潜在风险就开始纷纷购买。而芝加哥交易所于4月15日发出公告,宣布修改交易规则,允许原油期货市场进行负油价的交易。

1.2 原油宝事件开始发酵

北京时间2020年4月20日pm10:00是中行原油宝的最后交易时间,按照规定,中行关闭了交易系统,此时原油宝的WTI05合约原油价格下跌至10美元左右。中行虽然停止了交易,但是芝交所却仍在进行原油期货交易。

北京时间4月21号凌晨2:08,跌入零以下,转为负值;2:29下跌至最低价-40美元/桶,当天WTI原油期货合约公布的最后结算价为-37.63美元/桶[1],这是芝交所原油期货上市以来的第一个负值结算价。

4月22号投资人收到中行以-37.63美元/桶的结算价对投资人进行清算的公告,投资者纷纷发现自己购买的理财产品原油宝不仅完全没有收益甚至还需要另外再转给中行一大笔钱来弥补其亏损。

1.3 原油宝事件的产生原因

(1)原油宝交易时间设置问题。一是中行原油宝的交易时间与美国WTI原油5月期货合约的交易时间并不完全匹配,油价从10美元左右一直下跌至负数的这个时间段,都发生在原油宝停止交易后的4.5 h,这段时间恰恰是导致国内原油宝发生巨额亏损的关键。二是中行原油宝的到期时间与美国WTI原油5月期货交易的交割时间过于贴近,原油宝的移仓换月日为交易日的倒数第二天。如此贴近的时间意味着当临近交割时间时交易价格发生剧烈波动的可能性大幅提高。

(2)原油寶产品合同条约存在漏洞。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原油宝产品的准入门槛较低,投资者在并未充分了解合同中的具体权利义务条款下购买了原油宝。多数投资者是直接从手机银行APP上购买原油宝或是被理财经理的夸张宣传所吸引,但均未与产品对应的投资经理直接沟通了解有关产品的详细投资属性。而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在购买原油宝产品前所设计给投资者做的风险测试中,并未考虑到产品“穿仓”的可能性,忽略了石油期货价格会跌至负值这样的极端情况,且在芝交所改变交易规则、允许负油价的存在时,未告知购买了原油宝的投资者。

(3)原油宝处于监管灰色地带。现行法律规定商业银行是被禁止直接参与期货交易,事实上银行在收到投资者的资金后会到外盘购买相应的原油期货合约或者是委托第三方购买。在这种情况下,银监会将这种交易视作理财业务进行监管,并不是当做期货业务进行处理,这种业务也并没有看作为证券业务被证监会所监管。而原油宝是属于挂钩期货的理财产品,其风险与原油期货价格变动相关,存在着不小的潜在风险。原油宝这类理财产品所受到的监管与其风险是不相匹配的,存在着监管漏洞,在产品交易过程中,官方对其的监管力度不足以预防和处理此类突发的紧急情况。

2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潜在风险

2.1 投资者普遍缺乏专业知识

在快速发展的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中,大多投资者并不是基于自己对产品的分析判断而购买相应的理财产品,反而或许是受到市场上的投资风气所煽动以及银行从业人员夸大投资收益而选择购买某类理财产品[4]。投资者普遍持有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较低、收益有保障的主观臆想[6],没有深入了解产品合同的详细条款、没有系统学习理财产品所涉及的相关专业知识,盲目且从众地购买超出自己风险承受范围之外的理财产品,缺乏成熟的投资理念,普遍存在跟风性的非理性投资行为。

2.2 理财工作人员专业素养有待提高

商业银行面对广大的个人消费者所提供的理财产品大多是综合理财服务产品,银行被授权管理及配置客户资金,而不仅仅只是给出相关的理财建议[8]。然而银行内部理财工作人员的考核机制很大程度上是以销售业绩为标准,而对专业知识的考核则次之,许多工作人员自身的专业素养有待提高[7]。

在市场发生波动、金融市场不稳定的情形下,专业素养较低的工作人员可能会无法了解理财产品的收益走向以及忽略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未做到理财产品风险的完整揭示,同时没有向投资者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导致了理财产品潜在风险的出现。

2.3 理财产品风险测试过于简单化

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之前,银行会对其进行有关的风险测试,然后根据风险测试结果来判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投资偏好,再将同于或低于其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推荐给投资者[2]。

目前理财市场上普遍实行的风险测试主要是一些选择题,其中的测试内容过于笼统且单一化。仅仅凭借一份简单的风险测试来确定投资者的风险类型是完全不够的,这就导致了投资者与其所购买的相应理财产品类型不匹配的现象。

2.4 金融监管的局限性

虽然越来越多跨行业、交叉经营的理财产品出现,而我国金融市场依然实行分业监管模式。面对不断创新的理财产品,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不断加大[3]。金融监管部门存在局限性,银行理财产品出现了监管灰色地带,对投资者的风险保障能力下降。

3 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的建议

3.1 科学划分投资者风险等级

第一,在投资者够买理财产品之前,商业银行应科学划分投资者风险等级,全面完善投资风险测试内容,对投资者的财力、专业能力、投资偏好等进行适当性判断,提高评估投资者风险等级的准确度。

第二,在资金真正划拨前,可设立投资“冷静期”作为投资者的缓冲适应期,投资者可在此期间内不受损失地改变交易行为,避免因非理性因素而冲动购买。

第三,在投资进行期间,投资者的风险等级会随市场变化和自身因素改变而发生改变,商业银行应及时有效地对投资者进行二次甚至是多次动态风险评级。

3.2 提高理财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

首先要适当提高理财工作人员的入职门槛,其次在员工任职前进行全面的入职培训,加强工作人员具备的专业素养;然后在员工任职期间定期举行理财知识培训,使员工充分详细地了解自己参与的理财产品业务。

3.3 制定重大风险应急措施

银行应定期进行相关压力测试,在市场波动、极端情况出现时能做到有所准备,另外商业银行仍需加强银行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调性和制定在重大风险来临下的应急措施,以及可以为高风险理财产品购买相应的保险,当不可预防的重大风险发生时,能最大程度地降低風险带来的损失。

3.4 加强监管部门穿透式监管力度

监管部门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监管标准,明确银行资产管理、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和投资交易的监管规则[5]。一是要明确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准入标准,严令禁止有悖监管标准的理财产品面世;二是要对银行理财产品业务进行横向和纵向的双向穿透式监管,强化真正意义上的穿透式监管[6];三是在风险发生后,监管部门应紧密关注商业银行面对风险所做出的应对措施,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邓雅蔓,周 琦.追问中行“原油宝”事件高风险产品为何变为常规理财[J].中国经济周刊,2020(8):21~23.

[2]陈宝妮.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差异化保护[J].华北金融,2019(10):42~50.

[3]张 郁.商业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的穿透式监管:本质、难点及对策[J].南方金融,2017(10):66~73.

[4]余 乐.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现存问题分析及对策探讨[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7(8):129~130.

[5]杨长岩,杨 敏,郑 平,等.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及其监管研究[J].福建金融,2017(8):4~10.

[6]苏薪茗.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与转型[J].中国金融,2017(12):60~62.

[7]练 楠.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现状剖析[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17(1):89~91.

[8]丁志秀,于 超,蔡晓红,等.个人理财产品消费风险类型及其法律风险防范[J].北方经贸,2016(1):117~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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