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太“默契”,原、被告双双被罚
2020-12-23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46期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法院速裁团队发出了一张妨碍民事诉讼罚款决定书,分别对涉案原、被告依法作出了罚款决定。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曹某起诉称,被告任某先后两次向他借款,分别是20万元和39万元,并且出具了两份借条。这原本是一件看似平常的案件,但法官在庭前调解的时候却产生了怀疑。
五莲县人民法院速裁团队负责人郑淑梅告诉记者:“庭前调解时,我们看到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都是2018年的,相隔时间较短,数额又比较大,当问原告有无转账记录时,原告说都是现金交付,被告又对欠款的事实全部认可,我们便对这个案件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
随后,法官对原告、被告就涉案借款的事实展开了调查,调查中发现原、被告双方对借款的事实细节陈述不符,前后内容不一致,经查明,原、被告双方都是虚假陈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是其他人有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的欠款比较多,担心其他债权人保全他的房屋,便找到原告虚构欠款的事实,先以原告的名義保全自己的房屋。原、被告经过我们的教育承认是虚假诉讼,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书写了具结悔过书。”郑淑梅说道。
最终,五莲县法院速裁团队分别对涉案原、被告发出了妨碍民事诉讼罚款决定书,依法作出1000元的罚款决定。
(摘自《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