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与情理
2020-12-23梁晓声
文萃报·周五版 2020年47期
梁晓声
美国有一部电影,片名我忘了,內容是:一名单身青年,与一对夫妇为邻。那对夫妇有一男孩儿,青年爱那孩子如爱自己的孩子。他与他们的关系,当然也就亲如一家。青年为那孩子买了一艘玩具艇,准备在孩子的生日相送。两家之间的隔墙有一狗洞,那孩子常从狗洞钻来钻去。一天孩子又钻过青年家这边来,进到屋里,发现了玩具艇,便放在游泳池玩,一失足落入池中,不幸淹死。而那青年当时正在锄草,浑然不知。孩子死后,那青年和孩子的家长一样痛不欲生……
孩子的父母向法院告了那青年。理由是,你既然发现过我的孩子从狗洞钻来钻去,为什么不砌了那洞?如果砌了那洞,我的孩子会死吗?法院判定那青年负有责任。
那青年感到自己确有责任,不上诉。他被判服刑七年。入狱前,他将自己的一份二十几万美元的人身保险,主动赔偿给那失去孩子的父母,以表达自己的痛悔……
青年服刑后,那对父母却没感到有任何安慰。想想既痛失爱子,又使朋友成了犯人,伤心更甚。后来,他们主动退了那青年的赔偿,并撤诉,使那青年重获自由。他们认为,他们死了的爱子,一定希望他们能够纠正前一种做法,如果有所谓天堂的话……此法理与情理纠缠不清之一例。影片是根据真事改编的。法的条文再周全,也难以包括一切公正。法乎情乎,有时完全取决于人心。所以,一句名言是:“普通的良知乃法律的基础”。(摘自《中国杂文精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