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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典型案例看涉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动态

2020-12-23徐明

检察风云 2020年21期
关键词:江某佳缘杜某

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举行2020年第二期检修论坛,邀请上海同济大学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徐明,围绕“涉知识产权犯罪的立法动态及典型案例”展开专题讲座。专题讲座上,徐明副教授围绕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四个方面分享内容。

假冒专利罪立法动态

假冒专利罪的前沿问题在于:假冒他人专利是否以他人专利权的有效性为前提?今年,湖南省某法院对一件假冒专利罪的案件进行了再审。涉案专利为一件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江某与被告人杜某本是合作伙伴,共同开发火锅技术。2011年1月26日,江某申请的火锅技术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授权,之后二人关系恶化。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杜某在未经江某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了标注该专利号的产品,经营额达到28万余元,属于典型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2016年12月13日,杜某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申请。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尚未做出无效决定的情况下,2016年12月21日,法院判决杜某犯假冒专利罪,单处罚金1万元人民币。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8月1日宣告涉案专利的专利权全部宣告无效,于是杜某提出了再审,认为既然专利已经被无效,其专利号码当然也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故请求撤销其刑事判决。2020年1月15日,再审法院维持了原刑事判决,认为即使专利被宣告无效,由于当时判决假冒专利罪已经成立,所以该判决书不应当被撤销。杜某提出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5月2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理由是“根据《专利法》第47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系民商事领域的纠纷处理规则,不能类推于刑事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杜某的行为,江某除了刑事报案之外,还以杜某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对杜某提起了民事诉讼,最终由于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法院驳回了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因此具有一定的争议,对于涉及同样专利的民事、刑事案件,杜某在民事案件中未承担任何责任,却在刑事案件中承担了责任,民刑关系是否有所倒置。但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出《专利法》和《刑法》在保护专利时的区别。《专利法》更侧重于保护技术方案本身,《刑法》则更侧重于保护专利产品的声誉,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并不当然影响假冒专利行为刑事案件的判决。

近期,《专利法》正在进行新一轮的修订,在行刑衔接的背景下,《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对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调整,将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代替“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使行政查处的职能。此外,行政罚款的数额上限也由20万元提高到25万元,可以看出未来我国对专利保护的力度将持续增大。

侵犯著作权罪立法动态

侵犯著作权罪以著作权的有效性为前提,如果作品本身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则不应当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作品类别方面,《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将“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修改为“视听作品”,后者只关注作品的表现形态,而不关注作品是由什么方法制作而成,因此“视听作品”的范围将更为广泛。

在适用对象方面,《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也进行了修改,将本法不适用于“时事新闻”替换为本法不适用于“单纯事实消息”。关于这一表述的转变可以从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狐)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字节跳动)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看出。在该案件中,搜狐诉称字节跳动经营的“今日头条”网站未经许可转载了涉案文章,数量众多且侵权行为频繁,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字节跳动则辩称涉案文章不构成著作权保护作品,因其均属于对体育赛事的描述,表达形式单一,只是对新闻事件的描述,属于“时事新闻”,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法院经调查后认为:涉案文章虽然是对体育赛事的报道,但具有独创性描述及总结性观点,并非单纯的事实消息,故涉案文章属于文学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字节跳动公司抗辩转载的文章属新闻报道的意见不予采纳,且亦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该案件中关于“时事新闻”的边界问题成为了双方争议的焦点,类似案件直接影响了著作权法的修订。《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把“时事新闻”改成“单纯的事实消息”,对著作权法不适用的范围进行了限缩,受到保护的作品范围则更为广泛。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立法动态

实践中,侵犯著作权罪的最高量刑高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因此很多案件如果同时达到了两则罪名的适用标准,均以侵犯著作权罪作为判决,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案件相对较少。销售侵权复制品常见的犯罪形态有销售盗版图书、光盘和软件等。在唐某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中,经办案人员查明,2017年以来被告人唐某某经营盗版图书,至2019年7月,其非法销售盗版图书136万余册,销售金额114万余元,非法获利10万余元。2019年7月3日,某市扫黄打非办、文旅广电体育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在被告人唐某某租用的仓库内,查获盗版图书423465册,货值462489元。为此,法院宣判:被告人唐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可见,如此大量盗版图书的销售行为,最终的刑期仍然较短。

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法动态

对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实践中权利人往往采用民刑结合的维权方式。在民事案件中,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人往往难以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同时部分权利人也担心在诉讼中商业秘密被进一步泄露,因此难以从民事诉讼中获得赔偿。而另行提起刑事案件,则可能会在证据收集等方面有所帮助,对侵权者也能够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在商业秘密的侵权方式方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增加了“电子入侵”的侵权方式。该方式常见的技术形态包括爬虫式数据采集,如果抓取的网站是提供公开查询服务的网站,则该等抓取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如百度等搜索引擎收录的网站、网页信息等。但是,如果抓取的网站是第三方商业网站(如互联网金融平台),一方面面临第三方网站反爬虫技术限制,另一方面受到第三方网站反爬虫声明限制,如果绕过上述限制进行数据抓取,很有可能被认定为电子入侵的行为。

此外,在电子入侵方面还应当考虑“白帽子”的罪责边界问题,“白帽子”有别于黑客,其目的是识别计算机系统或网络系统中的安全漏洞,但不会恶意利用,而是向对方公布其漏洞,帮助系统在被他人利用前修补漏洞。在该领域发生过一起典型案件。袁某系杭州某公司的信息安全运维主管,基于“白帽子”共有的善意初衷,2015年12月,袁某对世纪佳缘网实施SQL软件漏洞检测,发现存在漏洞;在多次验证确认后,12月4日9时,袁某向第三方平臺乌云网提交漏洞,乌云网平台随后通知世纪佳缘网。12月7日,世纪佳缘网确认和修复被检测的漏洞,并致谢乌云网平台及袁某。但2016年1月18日,世纪佳缘网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报案,称在2015年12月3日17时至2015年12月4日10时期间,陆续受到以SQL为注入手段的访问请求4400余次,并被读取932条网站数据库的数据。由于世纪佳缘网声称被攻击的时间和方式与袁某检测漏洞的时间和方式完全重合,2016年3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袁某实施刑事拘留。但2017年初,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依法释放袁某。

尽管本案最终没有对袁某进行刑事制裁,但在目前“白帽子”的罪责边界尚未明晰的情况下,此类行为也应当注重其中的刑事法律风险。

编辑:夏春晖  38675320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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