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文化背景下国内发展普惠金融的主要问题和应对措施研究
2020-12-23孙燕云
孙燕云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信阳 464000)
联合国确定2005年为“国际小额信贷年”,并提出了打造普惠金融体系的理念,由此普惠金融风行全球。中国小额信贷联盟最早引入了这个概念。普惠金融的主要目的是让被排斥在金融体系外的各种低收入群体获得平等而适当的金融服务。Jansen、Hannig(2010)指出,普惠金融可以改善贫困人口的发展能力、稳步推动经济增长。[1]Khan(2012)指出,在金融体系较为完善的国家,普惠金融可以加快改善贫困、收入不平等状况的速度。[2]普惠金融是确保社会各阶层,如低收入者、尤其是弱势群体能公平地、以可接受的价格获得正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张正平,窦慧敏(2019)指出,缓解贫困人群的信贷约束,提高贫困人群的收入水平;提升经济增长水平,发挥经济增长对贫困人群的溢出效应普惠金融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通过经济增长可带动减贫;扩大金融服务的可得性,促使贫困人群更好地利用金融服务。[3]
1 国内普惠金融领域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普惠金融的发展。胡锦涛同志2012年参加G20墨西哥峰会时正式指出,“发展问题是普惠金融问题的实质”,这是我国领导人首次正式使用普惠金融的词汇。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普惠金融,2015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再次提出要大力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让全部市场主体均可享受金融服务的甘霖与雨露。国务院于2016年元月颁布了《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将发展普惠金融提升至国家战略层面。习近平同志指出,应该逐步健全普惠金融体系,强化面向偏远地区、三农领域、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党中央、国务院增强了金融服务机制创新、政策扶持引导、制度体系完善等工作的力度。中国在G20杭州峰会上大力推动与参与拟订的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获得了正式通过,它代表着国内普惠金融领域进入加速发展的阶段,普惠金融领域大发展的气候已经形成。
尹振涛,舒凯彤(2016)指出,国内在发展普惠金融的过程中,已经初步形成了“市场为基础,政府为主导”的格局,整体来看普惠金融的发展模式涵盖了下列方面:财税扶持型、政策引导型、市场主导型、践行公益型。[4]普惠金融领域被当初“十三五规划”金融改革六个主要领域之一。[5]国有控股银行纷纷组建了普惠金融事业部。
截止到2018年底,各地多措并举、因地制宜,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推动该领域稳步向前发展。[6]首先,如今国内普惠金融领域的主体涵盖了保险公司、银行、证券公司、村镇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间借贷等,它们积极地发挥协同效应,致力于提供一体化、综合化的普惠金融服务。其次,普惠金融覆盖率稳步增高,偏远地区群众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产品的可得性。而且,金融与数字技术加速融合,大力推动了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再次,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极大优化普惠口径下的小微贷款。第四,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解决制度建设、信用机制建设、金融知识教育普及等持续前行。
2 国内普惠金融发展中的主要问题
首先,普惠金融需求及供给的不匹配程度显著。国内在配置普惠金融资源的过程中存在显著的差异性与突出的结构性矛盾。主要表现在当前普惠金融在政策宣传、创新动力、总体供给、信息共享等多个领域存在不足。特别是受到机会性、空间性、价格型排斥等要素的强烈影响,普惠金融服务缺乏多元化的供给渠道、缺乏充足的人性化服务、利率偏高、信贷服务创新不够丰富等。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普惠金融发展的广度与深度。就其发展现状而言,普惠金融资源的区域分布,城乡分布、行业分布与群体分布等领域,存在着巨大的不均衡性与差异性。经济发展越不成熟,当地普惠金融供给不足的现象越发显著,反过来说当地发展普惠金融的空间越大。受到互联网金融、成本控制与利益驱动的强烈影响,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普遍不愿意在地域广阔的农村地区,设置适当数量的金融营业网点,部分乡镇甚至出现了显而易见的金融服务空心化现象。而且不少金融机构不能均衡地设置营业网点的地理分布,部分农村地区很难满足基础性的金融需求。这也从侧面反映出大力发展普惠金融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其次,缺乏完善的普惠金融激励约束制度。银行在经营普惠金融业务的过程中,应该立足于微观审慎严把金融风险的各个关口;切实从源头上构建约束有效、激励适当的相关制度,并严格落实在具体工作中,在办理普惠金融业务的过程中才能把好风险控制的关口。如今不少银行在经营普惠金融业务的过程中,缺乏科学的约束、激励制度安排;特别是不具备完善的免责尽职机制,营销人员不能积极地承做小微信贷、农户小额信贷业务。而且,这些领域的中间业务收入与存款等不能带来较高的综合回报,不少银行在考核过程中注重他们创造的模拟利润,它和贷款利率定价关系密切。而且,小微微企业的违约概率比较大,相关从业者面临的风险防控压力也在增加。中国银监会于2016年要求对小微信贷业务从业者实施相关的尽职免责条款:“小微企业不良贷款率不超过全行当年各项贷款不良率目标2%的,在符合相关监管规章、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小微企业信贷从业者的合规责任应免于追究。”然而只有极少数银行有效拟订并贯彻实施“尽职免责规章制度”,小微信贷业务从业者面临的信贷控制风险并未降低,矛盾、压力并未减轻。
再次,法律法规不够规范。如今国内尚未制定系统化、规范化的普惠金融法律法规。比如并未从法律层面全面规范各类金融服务机构的相关要求,没有明确地界定普惠金融服务供需主体的责任和权利,容易发生风险纠纷事件。再如,不具备完善的普惠金融基本制度,普惠金融业务的发展机制缺乏较强的市场适应性,相关规章制度未能明确各种普惠金融机构的运营、管理责任。再者,互联网金融正在快速向前发展,商业银行在没有获得一定示准与准入规则的前提下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互联网金融易于成为不法分子开展非法金融活动的巨大空间。
3 助力国内普惠金融发展的主要措施
首先,加大金融制度建设,丰富普惠金融服务。要逐步加大普惠金融制度建设,鼓励银行在广大城乡设置更多营业网点,做好优化设置。加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拓宽普惠金融服务渠道鼓励多样化的普惠金融供给主体进入市场,强化其市场竞争性。政策性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都在积极承担支小支农的社会责任,启动实施普惠金融发展战略,组建了发展普惠金融业务的机构框架。强化业务创新力度,不断优化普惠金融服务和产品的类型,向农村地区加大信贷投入,从整体上提升农村地区的普惠金融水平。拟订针对性强的普惠金融政策,优化制度安排,通过实施优惠政策、降低准入门槛等措施,引导和鼓励新型资本、新型机构(村镇银行、小贷公司、村级资金互助组织、担保、众筹、典当、小贷、创业投资、融资租赁、民营银行)进入到国内普惠金融领域中,逐步加大普惠金融供给,做大普惠金融总量,做强普惠金融业务的发展。要增设更多的金融自助服务终端、流动服务车、转账电话平台等,切实增强汇、取、查、贷、存等基础性金融服务的效率与能力。金融机构遵守“差别授权、分类指导”的指导原则,采取财政奖补、保险、贴息、再贷款等多项优惠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制定合理的尽职免责、风险容忍度、资源配置、审批权限政策,调动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普惠金融业务的主动性。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由扶贫、金融、财政贫等多个部门组合成的信息共享平台与惠普金融写作发展制度。
其次,完善和健全普惠金融约束激励机制。第一是要结合普惠金融业务的具体特点,拟定可行性强的约束激励机制,激发客户经理、营销人员与分支机构的业务积极性。以考核评价为例,银行要将普惠金融指标考核纳入到绩效考核综合指标体系内,对其定期考评。要奖优罚劣,通过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补充利润损失、物质精神奖励等方式进行激励。第二是健全普惠金融业务的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普惠金融信用平台。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健全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制度。降低和消除普惠群体和银行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以营造良好的普惠金融发展环境。姜再勇等(2017)认为,地方政府应该以央行征信系统为基础数据库,大力建设农户、小微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为各类金融机构筛选合格的普惠金融客户,为其科学地界定风险和产品定价提供扎实的数据源。[7]同样对小微企业和农户实施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制度,对于那些及时履约、诚实守信、如调升信用好的客户的信用评级,增加他们的授信额度,提供利率优惠的信贷等激励措施,反之亦然,甚至可以对恶意逃废债、有不良履约记录的客户实施动态化的“黑名单”制度。
再次,健全普惠金融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规范供需主体。第一是国家相关部门应该及时颁布实施规范普惠金融服务主体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民间借贷行为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等。这样可以确定普惠金融供需主体的具体权利和需要履行的义务,有效削减发生金融风险事件的概率。第二是拟订和完善普惠金融基本制度,清楚界定消费金融、金融租赁、小额信贷等多种金融机构的具体管理职责,在金融实践中强化它们的市场适应性,稳步推动普惠金融业务的规范化发展。第三是加速拟订互联网金融从业行为规范与行业准入标准,构建普惠金融信息披露机制,持续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流程,拟订针对性强的应急预案,大力建设安全防范制度,削减普惠金融的市场风险,规避普惠金融业务的潜在风险,稳步提升普惠金融的产品和服务水平。
结束语
普惠金融通过满足不同群体与各阶层的保险、支付、融资等金融服务的需求,让他们得到所需要的各种社会资源,强化他们的发展能力和水平,从“输血式服务”过渡为“造血式服务”,从“授人以鱼”转变为“授人以渔”。国家今后要逐步强化政策扶持、完善基础设施、实施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稳步破解普惠金融领域的主要问题,通过为低收入群体、三农和小微企业等提供平等而适当的金融服务,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