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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劳工标准及启示

2020-12-22梁嘉敏

关键词:贸易协定劳工公约

梁嘉敏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000)

在中国与欧盟投资协定谈判日益成熟的背景下,中国与欧盟实现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的合作也将提上议事日程。①中国商务部新闻网,中欧自贸协定不再遥不可及,发布时间:2018-07-25,参见网址: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fzdongtai/201807/38377_1.html。《欧盟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欧韩协定》”)是欧盟与亚洲国家签署的首个自由贸易协定,也是欧盟有史以来谈判达成最具雄心的协议之一。[1]其反映出欧盟在亚洲实施贸易战略以寻求合作机遇的意图,对后期与亚洲其他国家合作产生巨大影响力。该协定中有关劳工标准的规定具有创新性,协定也是欧盟、美国等国家在WTO 多边贸易体制中要求加入劳工标准受挫后,另寻途径即WTO 最惠国待遇原则之合法例外——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的体现。[2]尽管目前WTO 多边贸易体制中并未纳入劳工标准,但由于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频繁通过税收优惠等方式,要求缔约国在FTA 中加入或提高劳工标准的行为,使得劳工标准与贸易相联系逐渐成为一种自然趋势,其中欧盟自2005 年以来制定的与100 多个贸易伙伴在WTO框架外缔结FTA 的广泛战略,可能重塑国际贸易法。劳工问题涉及一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要实现统一并适用于各国的国际劳工标准,具有极大难度。在WTO 谈判意见不统一,似乎无法制定新立法的背景下,FTA 成为了这一立法领域发展的主要工具。②See European Commission.“Report on progress achieved on the Global Europe strategy.2006-2010”(Staff working document).SEC(2010)1268/2 final.《欧韩协定》劳工标准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且不得将劳工标准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该协定劳工标准所体现的拒绝贸易制裁及提倡政府磋商合作解决相关争议的特点,与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主张的观点有所重合。目前,我国已签署的16 个FTA 中,有5 个FTA 纳入了劳工条款,③16 个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的地区分别为马尔代夫、格鲁吉亚、澳大利亚、韩国、冰岛、瑞士、哥斯达黎加、秘鲁、新加坡、新西兰、智利、巴基斯坦、东盟、CEPA(香港、澳门)和ECFA(台湾);5 个加入劳工条款的地区:瑞士、秘鲁、新西兰、智利、冰岛,参见网址:http://fta.mofcom.gov.cn/index.shtml。体现出我国积极应对国际贸易协定中有关劳工标准的发展现状,但我国现有FTA 中劳工条款皆属于宣言性、原则性条款。参考《欧韩协定》劳工标准的益处,对我国后期与欧盟或其他国家签订FTA,于劳工标准谈判与制定方面有所启示。

一、《欧盟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纳入劳工标准

2006 年欧盟提出了新的全球贸易战略,着手实施新一代的FTA,并将其作为多边贸易机制的补充。①See European Commission.Global Europe:Competing in the World-A Contribution to the EU’s Growth and Jobs Strategy.Brussels.4.10.2006,COM(2006)567 final.《欧韩协定》可持续发展条款是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中第一个通过的条款,并被欧盟委员会视为未来谈判的典范,劳工标准就被纳入其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劳工标准定义为:规制劳动条件和产业关系的标准和规则。②See OECD report.Trade,Employment and Labour Standards.1996:25.国际劳工组织(以下简称“ILO”)将国际劳工标准定义为:国际劳工组织的组成部分(政府、雇主和工人)制定的法律文书,用以规定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③ILO,An introduction to standards-related work of the ILO-Conventions and Recommendations,参见网址:https://www.ilo.org/global/standards/introduction-to-international-labour-standards/conventions-and-recommendations/lang--en/index.htm。这些法律文书包括公约和建议等。由此可知,劳工标准是指通过劳动立法所确定的关于劳工权益保护及劳动关系处理的原则、规则。目前由于ILO 的劳工标准在国际社会享有高度权威,成员国有187 个,通过的劳工标准包括189 项公约、205 项建议等,已有1,367 个国家批准了部分公约,因此ILO 的核心劳工标准被普遍引用于国际贸易协定中作为国际标准。

(一)劳工标准与贸易关系之争论

劳工标准之所以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主要是因为其与贸易间是否挂钩的问题(主张以贸易制裁违反劳工标准的国家),这也是引起南北两大阵营冲突的争议焦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加强,发展中国家以廉价劳动力和低档产品在出口贸易中占据比较优势,给发达国家的市场带来冲击,发达国家欲维护自身利益,避免劳工保护程度低的国家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利用1995 年世界首脑会议“社会条款”之主张,④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1998 年)导言。认为社会条款应与贸易挂钩,企图利用贸易制裁,对违反社会条款的国家实行贸易保护或非关税壁垒。[3]社会条款作为一种社会矫正机制,劳工标准(ILO的核心劳工标准)为其核心内容,要求于WTO 机制中为劳工权利提供某种最低程度的保障。[4]ILO的核心劳工标准由8 个公约规定,⑤第87 号《结社自由与保护组织权利公约》和第98 号《组织与集体谈判权利公约》、第29 号《强迫劳动公约》和第105号《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0 号《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和第111 号《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38 号《最低年龄公约》和第182 号《禁止和立即行动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公约》。涉及四个方面的基本权利,即: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的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有效废除童工;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⑥国际劳工组织,《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言》(1998 年)第2 条。以欧盟、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试图通过社会条款将劳工标准纳入GATT/WTO多边贸易体制,但至今未成功。

国际贸易法是在劳工保护和国际人权框架之外发展起来的立法领域,从一开始就与国际劳工框架和一般人权法完全隔绝。[5]1947 年,GATT成为国际贸易法的基石,该协定中并没有提及劳工组织、联合国或任何其他劳工或人权的条约,WTO 成立前的8 次谈判均未取得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成效。1996 年,新加坡首届WTO 部长会议上,发达国家通过施加压力等手段使以劳工状况或劳工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劳工标准被纳入部长会议宣言中,这意味着劳工标准作为一项国际问题得到认可,但并不代表与贸易挂钩。1999 年,美国西雅图第三次部长会议上,发达国家再次要求将劳工条款纳入WTO 多边法律体制中,遭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抵制,认为应将国际贸易与劳工标准分离,主张ILO 作为劳工保护的中心,WTO 则继续促进各国贸易自由化,由此也有助于ILO 与WTO 之间的非正式合作(ILO非WTO 的观察员,也未被邀请参加WTO 部长会议)。①See M Jansen and E Lee.Trade and Employment Challenges for Policy Research(WTO).2007.在该次会议中未对劳工标准进行谈判。2000年,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发展中国家对劳工标准达成了重要共识,拒绝将劳工标准纳入国际贸易法律中。尽管后来在多哈回合谈判上发达国家仍然坚持将劳工标准纳入,但目前WTO法律体制中仍未加入劳工标准,拒绝将贸易制裁作为推行劳工保护的手段。[6]

在WTO 多边谈判受到重重阻拦的背景下,欧盟、美国便寻求新的路径将劳工标准与贸易进行挂钩,由此许多FTA 被签订。将劳工标准纳入国际贸易协定的益处是防止一国为增强本国经济能力以压榨劳工(减少人工成本),可保障劳工权利,但弊处即为将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容易引发发达国家将劳工标准作为贸易保护的手段。现今,贸易与劳工标准挂钩已为不可避免的趋势,ILO 于其章程序言中称“任何一国不采用合乎人道的劳动条件,会成为别国愿意改善其本国劳动条件的障碍”,隐含了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天然联系。[7]但贸易不应作为制裁违反劳工标准的手段,有关劳工标准的争议应采取政府磋商合作、或专门机构(ILO)辅助解决的方式更为恰当。

(二)《欧盟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劳工标准之谈判背景

上世纪90 年代末以来,欧盟致力于通过缔结国际条约和其他外部方式来促进劳工权利保护的外部政策,企图先通过劳工权利条款,后通过全面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将劳工权利推动进入国际贸易条约。[8]自1997 年《阿姆斯特丹条约》将可持续发展作为欧盟政策的首要目标之后,该概念就一直存在于欧盟法律中。[9]欧盟委员会也形成一种理念,即可持续发展应纳入包括对外贸易在内的所有欧盟相关政策,欧盟贸易政策应平等支持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特别是在欧盟新的全球贸易战略制定后,欲采取单方面措施解决国际劳工权利保护力度弱(如缺乏对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执行)的问题。[10]《欧韩协定》中,劳工标准被制定于“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专章中。可持续发展条款是欧盟新一代自由贸易协定中第一个通过的条款,并被欧盟委员会视为未来谈判的典范。考虑到世贸组织法律几乎没有提及任何劳工权利,欧盟与韩国的协议中包含了有关劳工权利的章节,这一事实可以被视为欧盟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成就。[12]

韩国在国际贸易中充当一个重要的角色,其电子和汽车行业处于世界领先的位置,教育系统也被认为是世界上执行率最高的系统之一。[1]由此,欧洲在制定全球贸易战略时,将韩国确定为优先签署FTA 的国家,并于2007 年开始谈判,经历了8 个回合,于2010 年年底签订协定,2011 年生效实施。《欧韩协定》在规制货物与服务贸易法律自由化及消除非关税壁垒、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条款内容较为全面。而劳工标准的纳入虽具创新性,但相关条款的实现主要体现为促进式的,即依据政治合作手段,并不具有法律执行力。[12]尽管如此,《欧韩协定》的签订为后续欧盟与亚洲国家的FTA 合作提供借鉴意义,其具有特色的劳工标准也是欧盟自身新一代FTA 的范式。

二、《欧盟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之劳工标准

(一)《欧盟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劳工标准之评析

《欧韩协定》设立了“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专章,②《欧盟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第13 章,该协定生效于2011 年7 月1 日。原文参见:Free trade Agreement between the European Union and its Member States,of the one part,and the Republic of Korea,of the other part。并于该专章中对劳工标准进行规定。劳工标准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其一,承认贸易自由化与劳工标准之间的联系,提出劳工标准的事实是为了促进可持续发展;①《欧盟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第13.1 条。其二,提及并援引了ILO 的核心劳工标准,要求履行已批准的ILO 公约及努力批准其他公约;②《欧盟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第13.3、13.4 条。其三,针对劳工标准争议,建立特色制度,成立由缔约方代表组成的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查“贸易与可持续发展章节”的执行情况。③《欧盟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第13.12、13.13、13.14、13.15 条。

第一方面的内容承认了贸易自由化与劳工标准之间的联系。《欧韩协定》第13.1 条有关背景与目标的规定中,强调在与贸易有关的社会(包括劳工标准等)和环境问题上合作的好处,且作为全球贸易和可持续发展的一部分,要求于每一个贸易阶段都使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得到综合体现。缔约双方试图于国家间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与劳工标准维护的必要性之间取得平衡。协定第13.4.1 条也表明缔约双方愿意就贸易劳工和就业问题进行适当磋商与合作。此外,根据第13.1.3条,第13 章无意协调双方的劳工或环境标准,而是在第13 条第1 和第2 款的框架内,以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方式加强贸易关系和合作。由此可知,欧盟与韩国对于劳工标准问题采取的合作方式属于一种促进性方式,未协调缔约双方的劳工标准和要求达到一致性,未直接规定缔约双方须明确达到的劳工保护标准。协定第13.3 条,更为典型地突出这种促进性的合作方式,规定了缔约双方可制定或修改有关法律和政策以建立本国的劳动保护制度,并确保这些法律和政策提供高水平的劳工保护,且应继续努力完善这些法律政策。在《欧韩协定》的劳工标准框架下,欧盟和韩国仍可依据本国条件制定劳工标准,但须不断提高本国的劳工保护水平,劳工标准等可持续发展问题应在国际贸易中得到体现。

第二方面的内容可根据《欧韩协定》第13.4.3条,分为三个层次理解欧盟及韩国须履行的义务,分别为:依据作为ILO 成员国所须履行的义务及于1998 年《关于工作充的基本原则与权利宣言及其后续措施》(以下简称“《工作原则、宣言及措施》”)作出的承诺,协定双方须承认、促进和理解有关四个核心劳工标准的原则,包括结社自由及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或强制劳动、有效废除童工、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协定双方有义务执行本国已批准了的ILO 各项国际劳工公约;协定双方须努力继续批准ILO 最新公约或本国未加入公约的义务。

对于第三方面的内容,《欧韩协定》针对可持续发展章节的争议解决建立了特色制度。这一制度体现在争端解决所涉机构及机制上。在机构方面,根据协定第13.12 及13.13 条“机制体制”,成立了国内咨询小组和贸易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在机制方面,明确规定于第13.14 条及13.15条“政府磋商”,④《欧盟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第13.14 条。《欧韩协定》任一方可就第13章规定的事项向另一方国内咨询小组提出磋商书面请求。在规定时间内磋商未达一致结论,则任一缔约国可要求组成专家组对所涉问题进行审查,对执行劳工条款提出建议,然后由贸易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监测这项建议,并向国内咨询小组反映,缔约国应尽力落实意见和建议。⑤《欧韩协定》对劳工争端的解决是建立在磋商、对话基础上的合作机制,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也间接体现出劳工保护标准多为促进性条款,需要缔约双方自觉遵守。《欧韩协定》具有特色的机构及机制同时体现出了欧盟新一轮的FTA 对劳工争端解决的方式,其与美国主张的经济或贸易制裁截然不同。[11]根据《欧韩协定》第13.2 条“各方强调环境和劳工标准不应用于保护主义贸易目的。它们的相对优势绝不应受到质疑。”由此可知,尽管协定承认了贸易与劳工标准存在联系,但否定以贸易制裁的方式维护劳工标准,拒绝将劳工标准作为惩罚性条款纳入协议。

(二)《欧盟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劳工标准之创新点及不足

在新一代欧盟FTA 签订以前,对于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问题的处理上,欧盟大多数情形跟随美国步伐,要求在WTO 多边贸易体制中加入ILO的核心劳工标准,并对违反劳工标准的国家采取贸易制裁。但在新一代欧盟FTA 签订后,欧盟主张以政府磋商为主的国家间合作机制。新一代欧盟FTA 范式化,在“贸易与可持续发展”章节对劳动标准进行统一规定,承认贸易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并遵守核心劳工标准,[12]拒绝将劳工标准作为惩罚性条款即贸易制裁纳入贸易协定。《欧韩协定》作为欧盟新一代FTA 中的首个协定,其劳工标准为欧盟后续签订的FTA 相关规则制定了提供范本,但同时也存在不足,其他国家在FTA 中加入劳工标准也应有所考量。

相比于WTO 多边法律框架没有纳入劳工标准,《欧韩协定》劳工标准的创新点主要有三个。其一,明确参照ILO 的各项公约,将ILO 有关劳工标准的多项公约纳入协定,并声明为履行已批准的公约和未加入的其他公约、ILO 签订的新公约而持续努力,承认了国际贸易法与国际劳动法间的联系。其二,《欧韩协定》设立制度支持劳工标准的执行,解决劳工争端。精心设计成立专门机构,由贸易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负责执行该协定有关劳工和环境的因素。此外,成立国内咨询小组作为可供长期咨询的对象,在发生争端时可参与争端解决,小组成员由社会伙伴和利益相关方代表组成。国内咨询小组的制度使得民间社会代表有机会参与复杂的FTA 执行,提高了争端解决的参与度和透明度。对于欧盟与韩国等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所引发的劳工问题,这一机制同时也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平了学习机会。其三,《欧韩协定》建立了永久劳工问题合作机制,主要目标是伴随当事各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逐步批准该条款所包括的尚未得到韩国或欧盟成员国批准的许多劳工公约。其允许有关国家就贸易自由化和劳工权利之间的联系问题保持持续对话,也允许相关国家于贸易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就具体劳工问题启动特别磋商,并可以让一个独立的专家小组参与评估任何正在出现的争议性问题。这一系列程序创造了一个永久性机制,可供欧盟和韩国讨论劳动立法,并努力解决方法上的分歧。在《欧韩协定》中,可确定谈判双方努力明确提及劳工权利和劳工组织的政策。迄今为止,现行多边贸易法一直避免与保护劳工产生法律互动。为此,该协定与现行多边贸易法拉开了距离,具有先进性,更符合人权保护观念高涨的国际社会现状。

同时,《欧韩协定》的劳工标准也存在不足。协议劳工标准多为促进性条款,体现为缔约双方同意一个逐步提高劳动标准的过程,并不具有法律执行力,也正是出于此,似乎起到削弱协定其余部分约束力的作用。[12]协定对缔约双方规定了三种不同层次的义务,原则上,有关国家若不履行这些义务,则会违反约定,但由于协定明确劳动标准是个逐步提高的过程,各缔约方仍可自由决定其本国的保护水平,此导致该义务似乎没有具体的法律义务。此外,由于劳工标准引发的争议被排除在一般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之外,但协议其他部分如知识产权的保护则受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约束,与贸易规范或经济监管相比,协定仅对执行贸易条款和违反劳动标准作出了明确的决定,对劳工权利的执行力度较弱。在现有的《欧韩协定》劳工标准实践经验表明,韩国自与欧盟签订协定,生效后的5 年内并无履行“为尚未批准的ILO 条约或新条约而做出努力”的义务,对此,根据磋商合作为原则,欧盟委员会就这一问题与韩国展开了对话,但目前尚未得到韩国方面对条约的任何额外批准,体现出促进性条款的弊端,即如何落实有关义务的履行。

三、对我国的启示

经济全球化对各国带来的贸易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由此,我国与世界经济的融合度进一步加深,亟需一个稳定的国际经济环境。由于我国劳动力十分丰富,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出口产品中占有重要地位,故国际贸易规则有关劳工标准的确立将对我国的对外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我国务必予以重视,特别是在欧盟等发达国家将劳工标准频繁纳入FTA 的背景下,更应基于本国的国情,积极应对现有国际贸易规则发展趋势。现今,我国与多个地区签订了FTA,①《欧盟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第13.15 条。其中仅有5 个FTA 纳入了劳工标准,②5 个FTA 分别为:新西兰、智利、瑞士、秘鲁、冰岛。且皆为宣言性和原则性条款。具体规定分别如下:与新西兰签订的FTA 将劳工标准规定于“劳动与环境”一章,第177 条阐述为“合作双方应当通过《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和《环境合作协定》,加强双方在劳动和环境问题上的交流与合作”。③《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第177 条。与智利签订的FTA 将劳工标准规定于“劳动、社会保障和环境”一章,第108 条阐述为“合作缔约双方应该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合作谅解备忘录和环境合作协定增强缔约双方在劳动、社会保障和环境方面的交流和合作”。④《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108 条。与瑞士签订的FTA 将劳工标准规定于“劳工和就业合作”一章,第13.5 条阐述为“缔约双方将根据2011 年6 月15 日在伯尔尼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瑞士联邦经济事务部劳动和就业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以及于2013 年7 月6 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瑞士联邦经济事务、教育和研究部劳动和就业领域合作协议》,加强缔约双方在劳工和就业领域的合作。”⑤《中国与瑞士自由贸易协定》第13.5 条。与秘鲁签订的FTA 将劳工标准规定于“劳务合作”一章,第160 条阐述为“缔约双方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秘鲁共和国政府间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框架下,促进在劳务、社会安全以及环境问题方面的沟通与合作”。⑥《中国与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161 条。与冰岛签订的FTA 将劳工标准规定于“劳动和环境保护”一章,第96 条阐述为“一、双方应加强在劳动问题上的沟通与合作。二、双方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冰岛共和国环境部环境合作谅解备忘录》进一步加强沟通与合作。”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冰岛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第96 条。

相比于《欧韩协定》将劳工标准规定于“贸易与可持续发展”一章,我国于FTA 中主要将劳工标准纳入“合作”的相关章节,一般通过签署备忘录的方式与缔约方进行劳工合作。对于国际劳工权利保护方面的内容,我国更倾向于采取国家合作的方式协商解决。然而这些劳工条款多为在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领域开展国际合作的促进性和宣言性条款,未设立相应的具体劳工标准,没有明确否定贸易制裁的手段,更没有对劳工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规定。尽管我国与新西兰签订的《劳动合作谅解备忘录》再次提及作为ILO 成员国的义务以及对国际劳工组织《宣言》的承诺,但是重申的重点在于缔约双方实施各自劳动立法方面的主权。[13]

经济全球化引起的劳资关系格局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国家范围内的劳资关系扩散到国际范围,生产方式由国内全过程生产改变为国际分工协作的方式。超出国家范围的劳资关系格局使得过往由政府主导的劳资关系处理的制衡机制开始失效,向传统的劳动关系法律规范调整提出了挑战,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不再是任何一个主权国家可以闭关锁国任意加以处置的事情,而必须考虑国家之间的互利互惠,考虑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平衡。鉴于我国一直以来反对针对劳工标准采取贸易制裁的立场,以及在劳工标准方面主张合作解决的态度,《欧韩协定》中的劳工标准对我国加强FTA 中的相关规定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可从以下方面进行加强。

1.立足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的现状,在FTA 中选择加入ILO 核心劳工标准的规定。我国是ILO 的成员国,现已批准了4 个分别与有效废除童工、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有关的核心劳工公约(包括第138 号、182 号、100 号和111号公约)。[14]欧盟加入ILO 的8 个核心劳工公约,相对应的4 个核心劳工标准均被纳入《欧韩协定》第13.4.3 条。对此,我国签订FTA 时,可结合我国已经批准的两项核心劳工标准进行规定,彰显我国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重视,使劳工权利保障条款的可操作性更强。

2.明确反对贸易制裁的立场,设立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将劳工标准纳入FTA,必然将引起遵守或违反规定的问题(即劳工标准争议)。我国现有FTA 的劳工标准,并未提及劳工争端解决机制,对劳工标准争议的解决未明确阐述。无论是WTO 多边贸易法律规则还是其他区域、双边贸易规则,其目的均是为消除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若使用经济或贸易为手段制裁未达劳工标准的国家,则提高了贸易保护主义的风险,对于劳工标准的制定涉及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国家间的传统劳工模式不一,情形复杂。若轻易运用贸易手段对劳工保护力度低的国家实行制裁,容易产生不公平待遇,对其经济造成重创,影响国民生活水平,将使劳工标准最初设立之目的功亏一篑。因此,对有关劳工争端的解决,可参考《欧韩协定》以政府磋商为主的解决方法,辅之以相关国际组织(ILO 等)协调解决,我国也应在FTA 中主动明确我国的主张和立场,拒绝贸易制裁。

3.完善国内劳动立法,提高与国际的对接能力。根据ILO1998 年通过的《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即使尚未批准有关公约,仅依据作为ILO 成员国这一事实,所有的成员国都有义务并真诚地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宪章》要求,尊重、促进和实现关于作为这些公约之主题的基本权利和各项原则。可见,成员国虽然未批准公约,但核心劳工标准实际上被ILO 规定为了成员国的基本义务,具有“强行法”的性质。[15]因此,我国尽管仅批准了4 个核心劳工公约,承诺了两项核心劳工标准,但仍应尊重、促进和实现为公约主题的基本原则和权利。目前,我国已加入了25 个国际劳工公约,①ILO-CIS 中国国家中心→相关信息→中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共25 个,参见网址:http://223.71.251.202:8848/CIS_RelatedInformation.aspx?linkid=58。FTA 中制定劳工条款的争论主要集中于条款的效益和特殊性,在多大程度上纳入了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以及有效实施和执行这些标准的程序。[16]对此,我国应结合自身社会条件及时更新国内劳工标准,政府要落实改善民生和劳工保障的职能,加快劳工标准制度建设与创新,解决国内劳工分配不公和权利受到侵害的问题,以便更好地应对全球快速发展的劳工标准制度的形式。[17]此外,随着我国国内劳动法治水平逐步提高,法律体制的逐渐完善,可在FTA 中将我国国内法治有关劳工标准的理念和实践向国际法领域延伸,主动提高参与、制定国际规则的能力,体现大国担当。[18]

四、结语

经济全球化加剧了各国的经济、社会摩擦,及南北劳工差距等问题。随着欧美等发达国家在签订FTA 时,频繁将劳工标准纳入其中,且采用普惠制等优惠政策以激励发展中国家在FTA 中也予以纳入,劳工标准与贸易相联系成为国际贸易协定一种必然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同意贸易制裁。《欧韩协定》作为欧盟的第一个新一代FTA,是欧盟后续签订FTA 的范本,以其劳工标准涵盖多个劳工公约、设立制度支持劳工标准的执行、建立永久合作机制等具有创新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水平飞跃发展,其中一个重要动力源便是人口红利。现阶段我国面对国际上FTA 逐渐纳入劳工标准及完善的趋势,国内人口老龄化、劳动力数量下滑等问题凸显,[19]我国须积极应对并加强劳工标准的建设,提高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以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在立足本国现状的同时,可将《欧韩协定》中的劳工标准作为参考,在我国加入FTA 劳工标准时予以考量,不仅有利于推动我国劳动法治建设,还有利于推进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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