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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民性探析

2020-12-22

福建茶叶 2020年3期
关键词:人民性守法依法治国

瞿 冰

(江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南昌 330022)

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民性是以唯物史观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理论为根本遵循,人民性是马克思主义的鲜明特征,人民性是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全部理论与实践的鲜明主线和核心价值。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针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以新时代我国法治建设新方针为认识视角,人民意志在科学立法中体现、人民监督在严格执法中发挥、人民权益在公正司法中维护、人们信仰在全民守法中树立构成了全面依法治国人民性的基本要义。科学概括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民性对于提升人民法治信仰、构建法治国家形象、推动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1 唯物史观:全面依法治国人民性的理论依据

唯物史观科学阐释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个历史观的重大问题。马克思主义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基本观点,认为物质资料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其中生产力又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人类历史首先是生产发展的历史,在生产力中劳动者是最活跃的因素,是首要的生产力。因此,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历史“人民性”的经典表述,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民性奠定了理论基石,提供了理论支撑。

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工作全局上,从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上,从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上,提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2 基本要义:全面依法治国人民性的意蕴探析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主体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人民性是贯穿全面依法治国各个环节的鲜明主线,不仅贯穿法律的规范体系,还贯穿法律的运行体系,不仅体现在立法环节,还渗透执法、司法、守法等法律实施环节以及保证法律运行的保障机制、监督机制和法治队伍建设方方面面。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民性,才能够使人民意志在科学立法中体现、人民监督在严格执法中发挥、人民权益在公正司法中实现、人们信仰在全民守法中树立。

人民意志在科学立法中体现。立法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科学立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要科学立法就必须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坚持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必须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提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这些观点科学地回答了立法体现人民意志的基本问题,为新时代我国立法工作提供了科学指引。

在我国立法实践中,人民行使立法权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人民间接行使立法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人民赋予的立法权;二是人民直接参与相关立法活动。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宪法规定表明人民是真正的立法主体。

人民监督在严格执法中发挥。执法是国家机关运用法律管理社会事物的活动。严格执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并不断强化社会舆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些论述阐述了执法对于法律生命力的重要性,为人民监督执法以及执法为民目标实现指明了方向。

在我国执法实践中,人民监督权不仅有宪法依据,而且还有行政法的具体规定。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行政法作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活动的基本法律,具有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的重要功能。

人民权益在公正司法中维护。司法是法律运行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司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保障。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不仅侵害人民合法权益,而且还影响法律权威和法治形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具体举措,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论述深刻分析了司法为民与公平正义的关系,为司法机关在公正司法中维护好人民权益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为民与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两大法治核心价值,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活动中得到了有效的确认和落实。我国《法院组织法》和《检察院组织法》确认了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人民信仰在全民守法中树立。守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最基本形式。全民守法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只有人民内心拥护法律,全社会信仰法律,法律才能发挥作用,法律权威才能真正树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科学阐明了全民守法与法律信仰的辩证关系,为人民法律信仰和法律权威的树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推动全民守法实践中,首先,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其次,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最后,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强化法律在维护群众权益,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法律只有被信仰,成为坚定的信念,才能内化为人们的行为准则。法治只有融入社会生活,化为群众需求,才能真正有生命力。

3 价值指向:全面依法治国人民性的意义审视

探析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民性,目的不止于对人民性基本要义的简单概括,更应深度审视其对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指向。坚定地站在唯物史观人民立场上,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民性不仅有了科学的理论指导,还能够实现合理的价值指向。科学概括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民性对于提升人民法治信仰,构建法治国家形象、推动法治中国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

提升人民法治信仰。法治信仰是公民在一定的认识基础上对法治形成的情感认同和精神寄托的自觉意识并身体力行的精神状态,也是国家法治建设的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形式。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民性有利于提升人民法治信仰。在科学立法中,人民意志的充分表达会增进人民对法治的情感,形成对法治的认同。在严格执法中,人民监督与人民参与的有效发挥会增进人民对法治的认识,提高人民法律意识。在公正司法中,人民权益的切实维护会提升人民对法治的信赖。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民性推动着人民从法治情感到法治意识再到法治信赖直至法治信仰的最终形成。

构建法治国家形象。人民的法律地位如何,法律代表谁的利益,人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的怎样,这是区分法治与人治,现代化国家与传统国家的重要标准,也是表征国家形象的重要内容。新时代我国国家法治形象建构,需要人民主体地位来支撑和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民性来彰显。人民主体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价值,人民的法治主体地位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表征了我国社会主义本质的国家形象。依靠人民建设法治中国,充分证明法治可以成为社会主义中国的治国方略。全面依法治国的人民性向世人展示了一个前所未有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形象。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建设法治中国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目标和中心任务。法治中国建设也比法治国家建设有着更高的要求,法治建设不仅要加强法律硬实力制度建设,还要推进法治软实力文化建设,不仅体现在良好的法律制度上,还体现于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培育上。全面依法治国人民性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人民法治主体地位确立了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法治中国是由人民建设的法治国家,引导人民在法治生活中认同法治价值、坚定法治信念、树立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为法治中国建设提供坚实可靠的法治文化软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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