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产业政策法问题
2020-12-22蒋梦歆
蒋梦歆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贵阳 550000)
1 产业政策法是产业政策的法律化
向来产业政策与产业政策法都有较大的争议,本文所持观点是产业政策法是产业政策的法律化,我们之所以持有这样的观点是因为,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区别不是绝对的,他们二者存在一定的共通之处,是首先制定政策然后将有价值的政策上升为法律的过程。产业政策与产业政策法其中之一的共通之处是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都是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约束力,当然共同的目标都是为解决社会产业问题,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能够有效运行。因此,我们不应当将两者完全割裂,而且过于强调两者的不同也并不具有实际意义。例如,有时我们提到产业政策时也是指产业政策法,这时的产业政策只不过是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的政策。那这样会不会造成社会公众的误解,本文认为不会出现本质上的误解,具体原因有以下:第一,在社会公众看来产业政策还只是政府制定的一种政策,还未达到法律的高度;第二,目前我国处于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产业政策作为一种调整市场格局的常用手段,在产业政策法还不是很完善的情形下,如果社会公众将其“误解”为产业政策法,我们可认为利大于弊,有利于以后产业政策法的实施;第三,产业政策法更不同于产业法,产业政策法它是由“产业政策”加“法”所构成的,其代表的含义远远比产业法更丰富。国家机关首先制定出产业政策在市场上实施一段期间,通过实施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才能由国家机关将其上升为法律,所以产业政策法的实质是产业政策法律化的过程。
2 产业政策法的理论依据
产业政策法在制定与发展的过程中有着较为深刻的理论依据,其中包括了经济学依据。而经济学依据有两大理论:后发优势理论与结构转换理论。后发优势理论认为作为后发地区存在着有别于先发地区的方式或途径来达到与先发地区同样发展水平或状态的可能性,即后发地区也存在着因其相对落后所拥有的特殊利益。这种益处既不是先发地区所能拥有的,也不是后发地区通过自身努力创造的,而完全是与其经济的相对落后性共生的,这种特殊利益既有技术性的,也有制度性的。但是,这种后发优势是潜在的不是现实的,只有通过自身努力、创造条件,才能使潜在变为现实。结构转换理论认为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是决定市场兴衰的重要因素,只有在不同时期及时作出适应于当前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相应的产业结构才能经济领先的水平,并且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市场在过渡时期进行产业结构的主动转换,能在市场中处于主动适应、迎接挑战的地位。在经济法学中的产业政策法实际上是利益分配下的公法与私法的融合。
3 产业政策法的现状和问题
我国产业政策研究的起步较晚,导致产业政策法的制定尚不完善,尤其是产业政策法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更值得我们去进一步思考。
首先,现目前制定的产业政策法稀少,而且制定的产业政策法以产业结构为主导,对于产业组织方面的制定非常稀少。在实际情况中,我国的产业组织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块难啃的骨头,因此就现在的情况来看问题时亟待解决的。
其次,产业政策在制定方面涉及面太过于宽泛。一般来说产业政策制定的有效领域是国家需要发展的基础设施、高新技术,公共服务等重点项目,而这方面企业往往出于利益的考量不愿意过多的参与。若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过多的绑定产业政策,让市场的每一个项目在其规制的范畴之内,这样势必会适得其反,造成产业政策过于宽泛,让原本可以有效规制的方面也失去控制,对今后的产业政策法实施没有任何积极作用,制定出的政策也将成为一纸空文。
然后,产业政策法的实施手段不完善。通常产业政策法的实施手段有直接、间接管理手段,由于我国长期处于行政性干预单一手段实施产业政策,所以导致我国产业结构的不协调经济景象。从上个世纪我国开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就颁布了关于实施产业政策的决定和纲要,意识到要运用经济手段来恢复市场的生机,但没有对如何实施产业政策法具体运用作出详细的规定。现行产业政策法更加重视生产阶段进而忽视了消费水平存在高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等问题,致使产业政策法相关配套政策实施也达不到理想的效果。
最后,产业政策法是属于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制定产业政策法的目的是为政府更好地进行调控行为,但纵观我国的实施现状,并没有达到制定之初的理想效果,原因主要就是综上产业政策法存在的问题。
4 我国产业政策法的制度建构
产业政策法的关键在于实现政府的有效治理,从而还社会经济市场一个干净透明的环境。政府无论是采取集中式管理还是分散式管理模式,这都离不开产业政策法中法律治理的相通性,他们在某一领域具有交叉汇集点。对于像我国正处于经济类型转型期的后发优势国家,由于长期缺乏法治的理念,往往通过事先改革再修改法律的方式。通常在改革进入深水区后,各方利益链条都相当稳固的情形下,想要进一步改革必然会触动部分人的既得利益,因此凡是要进行大规模的改革必然是不易的。总的来说,要真正实现产业政策法的有效实施那必然与我国法治进程全面化有密切的联系,这肯定了法律制度的积极作用。国家要完成产业政策法的制度构建,不仅要考虑法律领域,还要深入考其他重要领域,比如政治、社会、经济等,选择正确的路径制度构建的进程就事半功倍了,所以我们在产业政策立法方面可从这以下几个角度去考虑:
第一,明确产业政策法原则及完善产业政策法律体系构建。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突飞猛进,相关公法逐步颁布实施包括其中的经济法,使公法的大范围地实施切实做到有法可依,当然就公权力主动介入市场经济领域中,像产业政策只有极其少数的规定纳入法律体系中是非常少见的。处于经济转型关键时期的法治建设通常滞后于经济发展,这样会导致一部分的既得利益主体受到影响,如果制定出来的产业政策没有经过充分的讨论、考虑多方面的利益,即使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法律,其得不到真正的落实也是徒劳无获。在制度的构建方面,本文认为可将产业政策法律体系直观的分为产业政策基本法和其部门法两大部分。产业政策基本法是以一般性的法律原则为主,阐述其制定的立法精神、总体设计框架等概括性内容。而产业政策部门法要针对具体领域的限制、规范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第二,进一步完善产业政策法的决策机制。现在产业政策法决策机制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名不副实。在一般人看来,国务院是制定产业政策的国家机关,下级地方政府根本没有权力参与其中,整个意志体现就是国家领导人物的意志。但在实际情况中,下级政府都可利用触手可及的国家资源去解释市场的经济问题,充分表明了各级政府都存在产业政策只是层面不同而已,认为没有实际参与其中是对产业政策法制定的误解。从以下方面入手可完善产业政策法的决策机制:一是政府建立良好的政企关系共同商讨,让产业政策法有产业界专业人士的观点体现,表明政府真正采纳社会公众意见;二是地方政府在当地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地方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其主观能动性,调动民众积极参与,协调地方差异与国家机关制定的产业政策法两者之间的关系。
第三,产业政策法制度与实施须一视同仁、公平竞争。社会市场经济之所以能够生生不息在于竞争二字。如果在产业政策法的制定和实施中不同企业区别对待,那么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市场有限的资源也会让制度的偏向者坐享其利,这会导致市场的畸形发展。本文认为根据这一制度的构建,我们应当重新思考“国进民退”的现象,这是我国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在未来转型制度改革中必须要改变国有企业在我国经济体制中的地位,开放市场自由竞争会带来新活力的注入。
结语
产业政策法是我国法治体系中的一部分,推进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发展。我们现在应当思考产业政策法中不足之处,对既定的法律规范、对更优的制度结构进行反复思考,这对于处于争议声中的产业政策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政策出台的效果、政策的公正性等问题都可一一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