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产业政策法的实施问题
2020-12-22王珊
王 珊
(贵州财经大学,贵州 贵阳 550000)
1 产业政策法概念及实施现状
1.1 产业政策法
政府运用政策手段调整市场会产生诸多经济关系,产业政策法则是规范诸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具有以下几点特征:一是综合性。该特征来源于其调整对象和实施手段的多样性;二是针对性。针对特定的产业制定,常常会体现国家意图;三是协调性。对产业的整体与局部,长久利益与当前利益相协调;四是阶段性。不同时期,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适用的政策是不同的。
1.2 产业政策法实施现状
在萌芽时期,虽然制定了一部分法律法规来调整经济关系,表面上法与政策同时适用,但实际上党与国家仍以政策为主导,以此来调整产业结构,干预产业发展。1989年进入转轨时期,产业政策实施手段开始转型,以市场决定价格取代政府决定价格,取消了原本通过价格扶持或者组织产业发展的相关举措。该时期产业政策法已取得巨大的进步,但在资源配置方面仍使用计划或者审批手段,造成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的结果。90年代后我国进入产业政策全面发展的时期,此时三大产业协调发展,注重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度化
2 国外产业政策法的实施经验
2.1 日本产业政策法
日本被誉为运用产业政策法最成功的国家,其政府注重产业政策法在经济调节中的重要作用,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法都有对应阶段、时期的产业政策规划,其制定和实施体系相当完善,都以通商产业省为实施的核心,且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来调整产业政策法体系,以市场为产业政策法制定和实施的起点,让市场的竞争机制和企业自身的发展来推动产业,运用官民协调机制,以此促进产业技术的创新,提升企业的技术开发能力。
2.2 美国产业政策法
美国以市场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对于涉及长远发展的重点部门,美国实施了特定的产业政策,其中又以能源、高科技和农业为重,与此同时,还加强对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提高市场的竞争性,建立完善的自由企业制度。在产业政策法的实施过程中,考虑到各个成员权利的平等性,制定了多元化主体参加的民主评估和立法制度,将社会各个团体组织纳入其中,各研究机构、大学、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性机构独立于政府,它们的参与可以提高实施的科学性,对产业政策法实施的效果给予最真实的评价,有益于考虑各方利益的产业政策法的制定。
3 我国产业政策实施机制存在的问题
3.1 实施手段不完善、不配套
我国在实施产业政策方面长期采用行政性干预手段,产业结构失衡、经济过热的现象并没能得到很大的改善。产业政策法的实施手段包括直接管理手段、间接诱导手段以及信息、行政指导手段,但在以上两个规范中对这些手段的具体运用作出详细的解释。在《关于当前产业政策要点的决定》中缺乏对金融、财政、计划等产业政策法实施中基本手段的明确规定。除此之外,现行产业政策法缺失了相应的配套政策,对消费领域、地区发展不均衡等问题欠缺考虑,导致了产业政策法实施效果不理想的局面。
3.2 实施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
在我国,国务院、地方政府及综合型经济管理部门制定综合性较强的产业政策法,个别主管部门主要针对特定行业制定法律规范,但各个机构各自为政,调整过程中涉及的其他行业的问题则全由主管部门处理。我国产业政策法制定的两种基本模式决定了机构的设置,一是由商务部或发改委先行提出立法建议,后领导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带头组织立法;二是以国务院为主导,某个部门为主要负责人或者商务部与发改委将各个行业主管部门的立法建议进行汇总筛选,后上报国务院后准予立法。这两种模式将彼此的利益需求充分展现,制造了产业政策法实施过程中的又一难题。
3.3 缺乏具体的实施保障机制
产业政策法的实施是为了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的,实施效果不理想与以下三方面的不足有关。第一,产业政策法制定过程中缺少民主评估机制,政府官员掌握着话语权,排除了相关利益人、消费者群体、学术界的参与,缺乏民主性;第二,信息传递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产业政策信息在传递过程中常出现失真的问题;第三,监督机制的弱化。我国经济管理的职能部门太多,机构设置庞大,管理的内容远超过应管理的范围,阻碍产业政策法的实施。
4 完善我国产业政策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4.1 优化产业政策法的实施手段
如今,传统的审批手段已经逐渐被摒弃,在灵活运用金融、信息等手段的同时还可向美国、日本国家学习,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多样化运用金融手段,例如多采用发行股票、债券,加强外资引进力度来促进产业发展。二是合理使用税收手段。税收手段不如财政手段直接,不容易导致政府出现财政不足的问题。三是强化信息传递的畅通机制,政府是企业和产业方向的指引者,完善的信息传递机制利于产业政策法的实施。
4.2 优化产业政策法的实施主体
首先,建立民主的协商机构,可以在国务院或发改委内部设立协商机构,或者在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组织对本行业产业政策法的制定和实施进行讨论审议;其次优化综合管理机构的设置,一个机关制定的产业政策法无法适用于所有的行业,多元化的管理模式是目前急需的。我国产业政策法的制定需先上报至发改委和商务部获取批准,随后再上报至国务院获取批准,此时如何对发改委和商务部的权力进行划分成为难题。笔者认为应该设置一个有完备体系的综合管理机构,该机构在中央和地方都有相应的管理机构,从而统一产业政策法的管理权,促进其实施。
4.3 优化产业政策法实施的司法机制
我国没有建立经济法诉讼制度,在产业政策实施过程中遭遇的法律问题难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笔者认为,产业政策法的法律责任不同于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产业政策法调整的是社会公共利益,目前看来,公益诉讼制度最为合适。在适用公益诉讼的前提下,可进行如下完善。第一,可扩大原告的范围。产业政策法侵犯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原告应当涵盖公民以及社会团体。第二,在诉讼费用承担的问题上面,可以由违反产业政策法的一方承担,这符合司法正义的实现。
5 结语
我国关于产业政策法的研究起步较晚,学术界很多学者并未将其视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仍只是单纯的将它作为宏观调控法来进行研究,导致宏观调控法与产业政策法的研究都出现问题。产业政策法的实施除了依靠产业政策法之外,更多的是其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实施主体、手段,保障机制以及司法机制,我们要去关注问题,解决问题,才能使其更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