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新《档案法》的特征与价值
2020-12-21张琛瑶
张琛瑶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新《档案法》),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新《档案法》有何特点?有何时代价值?值得深入研究探讨。
一、新《档案法》的特征
紧密结合国家大政方针、建设发展实际以及档案事业发展趋势,本着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国家有关部门经过十多年研讨、修订,《档案法》已于2020年6月20日修订完成。较之旧《档案法》,新《档案法》具有以下显著特征。
(一)创新性
比较新旧《档案法》,可以看到新《档案法》在指导思想、职称评审、行为方式、工作内容、监督检查等方面都具有创新性特征。在指导思想上,新《档案法》第1条加入了“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容。在职称评审上,新《档案法》第11条增加规定了“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在行为方式上,新《档案法》第17条规定了接受移交、接受捐赠、购买、代存等档案征集方式,第18条增加规定了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等档案利用互相协作的具体方式。在工作内容上,新《档案法》第19条增加规定了档案保管单独配置“库房”的要求和档案安全工作内容。在监督检查上,新《档案法》第42条、第43条、第45条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职责,第44条规定了档案馆等单位的职责,第46条规定了单位、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的举报权,第47条规定了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程序与要求,这些内容都是旧《档案法》所没有的。可见,新《档案法》在立法时具有创新性特征。
(二)信息化
当今世界,信息化已成为社会发展的鲜明特征,成为不可逆转的时代潮流,档案工作要顺应时代潮流、适应社会发展,就必须引入信息化建设的内容。新《档案法》增加一章用7个条文对此做了具体规定,体现出鲜明的信息化特点。新《档案法》第35条、第36条、第40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档案馆等单位进行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职责,第37条规定了电子档案的来源、程序、要素、效力及其管理事宜,第38条、第41条规定了国家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的职责,第39条规定了电子档案向档案馆移交和档案馆接受电子档案的要求。以上这些内容在旧《档案法》中都是没有的,是档案立法聚焦信息化时代特征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与崭新成果,展现出信息化特征。
(三)国际化
当前国际关系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态势,国家相互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反恐等领域的联系越来越密切,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国家相互之间密切联系、相互依存的态势不可逆转,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概念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这一背景对档案立法工作产生深刻而长远的影响,新《檔案法》借鉴了其他国家档案立法的科学经验,体现出国际化视野和全球化格局。基于国际交流合作的需要,新《档案法》第6条第3款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基于国际关系的特点和国家安全的要求,新《档案法》第19条第2款明确规定,档案馆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基于国际交往增多、档案非法出境风险加大的实际情况,新《档案法》第25条明确规定,禁止擅自运送、邮递、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有关档案出境,并增加规定档案出境审批的内容;第50条增加规定了违反本法第25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见,新《档案法》具有国际化的鲜明特征。
(四)可操作性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在实践中要得到正确实施,这要求法律本身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实施起来标准不一、作法各异、难以落实。比较新旧《档案法》,可以看到新《档案法》修正、增加内容均具有可操作性。例如旧《档案法》第24条规定,对利用档案中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罚款,至于罚款多少则没有规定;第49条规定,对利用档案中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再例如旧《档案法》第25条规定,对非法携运档案或者复制品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罚款多少也没有规定;第50条规定,对于擅自运送、邮递、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可见,新《档案法》具有可操作性的鲜明特征。
二、新《档案法》的价值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新《档案法》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发生深刻变化、依法治国全面深入推进的背景下修订、颁布的,已成为促进新时代中国特色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党、国家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依据,在维护国家档案资源安全、服务改革开放伟大实践、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体现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加强和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战略选择。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对于档案管理,也应坚持党的领导,发挥党纵览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为此,新《档案法》第3条增加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由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成为新《档案法》确立的根本原则,成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表现,成为做好档案工作的根本保障,成为新《档案法》最大的亮点。
(二)体现服务人民的价值追求
较之旧《档案法》,新《档案法》深入贯彻“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理念,体现出鲜明的服务人民的价值追求[2]。新《档案法》第1条规定了制定本法的目的,其中包括“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的内容。第5条增加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利用档案的权利。第27条将档案馆档案开放时间由《档案法》规定的30年缩短为25年。第28条规定,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目录,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第34条规定,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述规定,着眼于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集中体现出新《档案法》服务人民的价值追求。
(三)体现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要义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面对国家安全领域不断出现的威胁和挑战,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有效防范、管理、处理国家安全风险,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档案安全事关党和国家核心利益,事关国家和人民的核心记忆,事关中国社会发展大局,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内容[3]。此次修改《档案法》体现了有效防范、管理、处理国家安全风险的现实要求,将维护国家安全在档案工作中的具体要求写进了新《档案法》。新《档案法》第19条第2款规定,档案馆等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第48条增加规定了“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險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法律责任。可见,新《档案法》体现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内容要义。
(四)体现科技发展的时代特征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基本观点。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反过来又服务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经济、信息化、数字化时代已经到来,档案工作由传统实体管理向数字化管理转型已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4],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应有之义,成为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由此就决定了《档案法》必须进行修改,亟需增加档案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的有关内容。新《档案法》除在第1条立法目的中阐明要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之外,还专门增加一章用7个条文对档案信息化建设做了具体规定,确立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行为规范。此外,新《档案法》还规定了通过互联网非法传输档案等违反档案数字化管理的法律责任。可见,新《档案法》体现了科技发展的时代特征。
(五)体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向要求
当前,全面依法治国已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和根本遵循,经济社会发展中一切事务均要纳入法治的轨道。在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法治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越来越凸显出来,党和国家的一切工作均应由法律法规来调整。档案工作作为记录党和国家发展进程的一项重要工作,自然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现实要求,提高治理法治化水平。这次《档案法》修订,吸收了档案工作中积累的宝贵经验,遵循档案工作的特点、规律和现实要求,将档案工作涉及的方方面面都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做出了一系列富有时代气息而又切实可行的新规定。新《档案法》新增两章分别规定了“档案信息化建设”和“监督检查”。第6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这为运用物联网、区块链、RFID射频识别技术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推动档案科技进步。第13条规定了档案的收集归档范围,第16条规定了机构变动、撤销、合并时档案的移交事宜,第17条规定了档案的征集方式,第24条规定了档案馆等单位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服务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第26条规定了“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内容,第30条、第34条分别规定了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开发利用,第52条规定了由中央军委制定有关军队和武警部队档案工作管理规定。新《档案法》这些规定都是旧《档案法》所没有的,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向要求。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N].人民日报,2017—07—16(16).
[2]徐拥军,郭若涵.《档案法》修订草案的特点[N].中国档案报,2019—11—21(003).
[3]侯朝宣.立法助推我国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J].中国人大,2020(04):52.
[4]国家档案局印发《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http://www.cngsda.net/art/2016/4/11/art_57_33934.html.
[5]侯海玉.中法两国档案法之比较[J].黑龙江档案,2016(06):39.
作者单位:江苏科技大学人文社科学院